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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公民社会思潮省思——基于理论、历史与现实三个维度的分析
中国农村观察 2018(06)        2019-12-02
    王 娟  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公民社会是基于西方历史发展抽象出来的关于社会与国家关系的思想理论, 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以来引起多学科领域学者的广泛关注。农村社会学领域的学者亦把这一理论运用到农村社会发展、乡村治理等研究中, 但是, 从理论上看, 现有的研究在应用公民社会理论时对这一概念的理解和定位有一定的偏误;从历史上看, 研究中所涉及不同历史时期中国农村出现的所谓“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存在本质差别;从农村社会现实看, 村民的社会组织参与情况及农村社会组织的性质亦不能说明农村公民社会已经形成或者萌芽。因此, 公民社会并不符合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实际, 也不是中国农村未来的发展方向。社会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内容, 在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时代背景下, 农村社会发展研究需要积极把握国家与社会分化或融合的关系形态, 探索中国本土化的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

  关键词:农村社会学; 公民社会; 市民社会; 社会组织;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社会思潮的传播及引导研究” (编号:17BKS150) 的资助;

    全文: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的公民社会思潮省思——基于理论、历史与现实三个维度的分析

  Reflections on Civil Society Thoughts in the Field of Rural Sociology:An Analysis Based on Theory, History and Reality

  Wang Juan

  Abstract:Civil society is an ideological theory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abstracted from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history.Civil society theory has a long history and can be traced back to ancient Greece.Its viewpoints are different in different historical and theoretical stages of development.In the 1990 s, it was introduced into China, and quickly attracted the enthusiastic attention of scholars in the fields of politics, sociology, history and so on.In the field of rural sociology, scholars discuss civil society and its construction in rural areas in the light of China's rural social development, new rural construction practices and rural governance.Meanwhile, some problems need further discussion.With regard to a definition of civil society, different researchers emphasize different elements of this concept based on their own research objects, which seemingly correspond to the elements of civil society, but in essence, it is hard to say that there is no structure and spirit deviation.At the same time, researchers in this field tend to regard civil society as an ideal goal rather than an interpretation pattern.So they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rationality, advantages and functions of civil society without full understanding of the essential characteristic of civil society.The historical period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to the early period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s been regarded by some researchers as an embryonic period of civil society,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villagers' autonomy after the reform and opening up has been regarded as the symbol of the development and even formation of civil society.But, the so-called “civil society” and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in rural areas of China in these historical periods are essentially different from civil society.Even today, rural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are not spontaneous social organizations formed by the people, but new social organizations are embedded in the local governance structure led by the government.It is inappropriate to regard these social organizations as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s or the germination of civil society.Therefore, civil society is not in line with the reality of China's rural social development, nor is it the future direction of China's rural development.Social construction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overall layout of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rural revitalization strategy, the study of rural social development needs to actively grasp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society, and explore the developmentmodel of positiveinteraction between localized socialorganizations and government.

  Keyword:Rural Sociology; Civil Society; Social Organization;

 

  一、引言

  公民社会是根植于西方历史文化的思想理论, 公民社会理论历史渊源久远, 可追溯至古希腊, 其思想主线围绕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在不同的历史及理论发展阶段所指代的内容有所差异。20世纪80年代公民社会理论在西方复兴, 在政界、学界和公众中均产生了强烈的反响, 20世纪90年代传入中国, 迅速受到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等领域学者的热切关注。“公民社会”的英文为“Civil Society”, 中国学者在引进这一理论时也翻译为“民间社会”或“市民社会”, 不同学者在使用不同译法时所指代的内容有所差异, 这源于公民社会理论本身的复杂性。在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 学者们结合中国农村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实践及乡村治理等问题探讨公民社会及其在农村的建构问题, 主要采用“公民社会”和“市民社会”两种译法, “公民社会”是较为普遍的用法, “市民社会”译法多出现于农村社会转型或城镇化研究的文章中1。

  在公民社会与农村社会发展的关系上, 不少学者视公民社会为未来农村建设的目标与发展方向, 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深层意蕴即“农村市民社会的培育” (张健, 2006) , 农村基层政权问题突出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分野模糊造成的” (上官莉娜, 2004) , 要在公民社会的视域中探索民主治理的创新模式 (田明孝, 2007) , 借鉴公民社会的理念和机制推进农村社区治理 (罗中枢, 2010) , 推动“农村由臣民社会转变为民主的公民社会” (郭道晖, 2006) , 建立成熟的、有自治能力的公民社会 (赵泉民, 2010;贾菁菁, 2011) , 等等。

  学者们从农民、农村和整个社会发展等诸多层面论证公民社会的重要性:对农民而言, 公民社会是确立农民的公民地位 (匡和平, 2007) , 改变农民弱势处境的途径 (刘鹏, 2001;郭立强、张利国, 2016) , 能够保障农民的平等参与权, 增强农民行动能力 (陈伟东等, 2012) , 发挥农民主体性, 实现农民的话语权 (汪小红, 2012) , 是农民政治发展权的实现基础和动力性因素 (丁德昌, 2016) ;对农村社会而言, 乡村公民社会奠定中国农村社会自治的基础 (陈叶兰, 2011) , 有助于村民自治的完善和发展 (巩玉涛, 2008) , 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王丽, 2012) , 乡村公民社会与政府的互相合作、相互制约能够推动中国乡村治理走向善治 (唐正繁, 2006) ;对于整个社会和国家而言, 培育具有相对自主性的农村公民社会是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必然要求 (赵全军, 2003) , 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基础和途径 (何包钢, 2012) 。

  对于公民社会在农村的发育发展现状, 学者们认为中国农村正处于从乡土社会向公民社会过渡的起始阶段 (杨心宇、王伯新, 2005;陈叶兰, 2011) , 已经展现了“向市民社会变迁、转型的必然趋势” (杨心宇、王伯新, 2005) 。也有学者认为建国后中国农村已经出现了公民社会的萌芽, 60年公民社会的成长“已经在乡村造就了一个广大的公民社会” (欧阳兵, 2009) 。

  视公民社会为未来社会发展目标的前提下, 学者们把农村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培育的重点和难点 (郭伟等, 2007) , 从不同角度提出公民社会的培育策略:认识上实现“社会本位观”替代“权威本位观” (赵守飞、陈伟东, 2013) ;制度上消除城乡二元制度下的种种不公 (赵晓锋等, 2013) , 让民间组织参与农村制度化治理进程, 实现治理主体多元化 (王振海、王义, 2008) , 通过协商民主发展协商治理 (何包钢, 2012) ;培育途径上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加强宪政建设、提高农民的组织化意识 (张帆, 2008) , 政府支持农村社会组织的发育 (巩玉涛, 2008) , 构建乡村公民社会与政府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平衡机制 (唐正繁, 2006) , 做好公民意识的思想启蒙教育, 培养农民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品格 (赵泉民, 2010;贾菁菁, 2011;何光全, 2018) ;环境建设上营造公民文化氛围 (巩玉涛, 2008;郭立强、张利国, 2016) , 等等。

  从以上以公民社会为参照对中国农村社会发展、乡村治理等问题的探讨, 可见学者们对公民社会抱有相当高的期望。在其他学科领域, 对公民社会的倡导与质疑同样强烈, 但在农村社会学研究领域, 质疑的声音相对较少。基于现有研究成果, 本文从理论、历史和现实三个维度探析公民社会与中国农村社会发展的契合情况及未来的可能性。

  二、理论维度:公民社会理论的复杂性与概念理解上的偏颇性

  公民社会理论是一个随着历史发展不断演化的理论, 更多体现为从国家和社会关系层面“对不同时期西方历史现状的描述” (刘绍彬、郭玲, 2012) , 根据其思想演变大致可划分为古典公民社会理论、近代公民社会理论和当代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的词源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中的Politike Koinonia, 指称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公元1世纪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将其译成拉丁文Civilis Societas, 并首次定义了公民社会的内涵:“它不仅指单个国家, 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 1992) 。这一定义约在14世纪开始为欧洲学者采用, 直到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卢梭那里, 公民社会仍然与政治国家一体, 指代与野蛮社会、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政治社会, 是通过“缔结契约形成的文明社会或政治国家” (李佃来, 2007) 。从古希腊到17、18世纪公民社会等同政治社会的公民社会理论统称为古典公民社会理论。

  近代公民社会理论以黑格尔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为主要代表, 强调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中国学界在研究这一时期的公民社会理论时多把“Civil Society”翻译为“市民社会”, 资产阶级市民阶层的壮大是这一时期最主要的社会背景之一。在黑格尔 (2007) 的市民社会理论中, “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阶段”。黑格尔从人类伦理精神发展的角度把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视为体现不同伦理精神的社会实体, 家庭是体现自然伦理精神的实体, 人们以“爱的原则”来处理相互的关系。人们走出家庭进入社会, 在生产和交换中出于相互需要建立起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是利益的联合体, 是“需要的体系”, 是代表伦理精神发展第二阶段的实体。国家是市民社会的未来时态, 人们以理性原则处理相互关系, 国家是体现最高伦理精神的实体。可见在黑格尔那里, 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一个实体的两个阶段。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市民社会主要指资本主义社会中与上层建筑相对应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马克思、恩格斯 (1995) 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 就是市民社会。”2“真正的市民社会只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但是市民社会这一名称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 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可见在马克思那里, 市民社会和国家是同一个实体的两个部分。

  20世纪以来的公民社会理论把经济领域从公民社会中分离出去, 提出公民社会、经济领域和政治国家三分法, 主要代表人物是葛兰西和哈贝马斯。葛兰西 (2000) 认为公民社会位于“经济结构与具有立法权和强制力的国家之间”。他把上层建构分为公民社会和政治社会, 公民社会主要是由社会、文化领域构成, 是自由意志的领域, 政治社会是暴力、干预的领域, 但是政治社会、统治阶级通过公民社会行使文化领导权。哈贝马斯早期对公民社会的定义非常接近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定义, 认为公民社会是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私人自治领域”, 包括私域 (Private Sphere) 和公域 (Public Sphere) 两个部分, 私域是由商品市场、劳动市场、资本市场等构成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系, 是狭义上的公民社会;公域是由私人组成的、独立于政治国家的非官方组织所构成的社会文化系统 (哈贝马斯, 1999) 。哈贝马斯后期从沟通行动理论出发, 通过对公共领域、生活世界的分析, 指出构成公民社会核心的不是“在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那里包括根据私法构成的, 通过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之导控的经济”, 而是“一些非政府的、非经济的联系和自愿联合, 它们使公共领域的沟通结构扎根于生活世界的社会成分之中。组成市民社会的是那些或多或少自发地出现的社团、组织和运动, 它们对私人生活领域中形成共鸣的那些问题加以感受、选择、浓缩, 并经过放大以后引入公共领域” (哈贝马斯, 2003) 。这一定位也是当前西方公民社会理论的主流。

  公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初期, 学界多用“市民社会”的译法, 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市民社会”术语相一致。20世纪90年代后期, “公民社会”的译法开始得到广泛认可, 在于其更能体现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参与, 与当代公民社会理论的旨趣最为一致。中国学界对“公民社会”比较有影响力的界定来自邓正来和俞可平。邓正来 (2008) 是最早把公民社会理论引入中国的学者之一, 他使用的是“市民社会”的译法, 定义市民社会为“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 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 以及进行议政参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这一定位囊括了部分经济领域, 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哈贝马斯早期的定义较为接近。俞可平 (2007) 定义公民社会为“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 “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 “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 包括公民的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同仁团体、互助组织、兴趣组织和公民的某种自发组合等等”, “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俞可平的定义是典型的政治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这两种界定在学界公民社会研究中被广为参考和引用, 在研究中自己界定“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的学者, 其定义也多是从特定角度对这两种定义的阐发。相对而言, 在研究中倾向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两分法的学者多引用邓正来的界定, 倾向政治国家、经济领域、公民社会三分法的学者多借鉴俞可平的界定。

  作为偏应用研究的学术领域, 农村社会学领域的学者在涉及公民社会的研究中较少像政治学、历史学领域的学者一样梳理公民社会的理论渊源, 厘定公民社会的内涵外延。多数学者并不专门解释何为公民社会, 而是把公民社会作为约定俗成的概念直接使用。而实质上不仅中国学界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尚未达成一致, 作为公民社会理论原产地的西方学界亦是如此。在对公民社会进行简单定义的研究成果中, 不同的研究者基于自己的研究对象强调这一概念中的不同要素:研究民间组织的学者把公民社会定义为“存在于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关系的总和” (周彩姣, 2009) ;研究农村协会的学者界定公民社会为“以公共利益、公共理性、公共责任为纽带而联结起来的社会状态和社会关系” (陈丽明、刘力达, 2010) ;研究宪政民主的学者认为公民社会是“同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社会”, “是由政治人 (公民) 组成的政治存在” (郭道晖, 2006) ;研究民主治理的学者定义公民社会为“公民们追求自身特殊利益为生存动因的亚社会” (唐正繁, 2006) 。有学者把基层或地方自治机构亦列在公民社会之列, 定义公民社会为“保护公民权利和公民政治意志的民间组织和机构”, “介于家庭与国家之间的自主性团体、非政府组织、基层或地方自治机构” (巩玉涛, 2008) 。采用“市民社会”译法的学者多从国家—社会两分法的角度定义市民社会, 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国家相分离的具有一定自主自治性的私人领域” (胡建, 2013) , 包括“国家政治生活之外的所有社会秩序和社会过程” (赵全军, 2003) 。可见, 相关研究对公民社会的定义有各取所需的倾向, 不同学者对公民社会不同侧面的强调表面上契合了公民社会的某些要素, 但实质上很难说没有游离公民社会的结构及精神实质。

  立足于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强调社会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参与性, 是学界公民社会研究中基本一致的取向, 农村社会学领域亦是如此。然而, 与其他领域相比, 这一领域关于公民社会的研究多把公民社会作为一种理想目标而不是解释模式。研究者更倾向于倡导或支持建构公民社会, 因而较多的关注公民社会的合理性、优点和功能, 缺乏对公民社会本质属性的挖掘和充分认识。公民社会有着深刻的资本主义历史文化传统与制度背景。哈贝马斯的公民社会理论主要是通过对18世纪和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历史考察来分析特定历史阶段的市民社会类型, 阐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 (夏昌奇, 2008) 。因此, 公民社会体现的是西方资产阶级社会的民主观。对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而言, 民主的价值是一样的, 但实现民主的道路是不一样的。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社会基础不同, 公民社会的民主主张完全异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机理 (王燕文, 2013) 。公民社会推崇个人自由至上的权利观、宪政模式的民主观、公民完全自治的社会观 (祖密密, 2018) , 视公民社会为国家政治权力体系以外的社会自治构架, 通过与国家的分离而成为制衡国家的力量。公民社会倡导作为个体的公民通过组织化来对抗国家强权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侵扰, 倡导通过发展组织, 整合力量, 自下而上倒逼“政改”来实现民主 (许海, 2017) , 极易渲染对立情绪, 制造社会矛盾。因此, 当研究者从公民社会某种结构化要素的角度出发论述构建公民社会时, 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极易偏离其本质属性, 缺少辩证分析, 进而忽略其对于不同体制国家来说危险的一面。

  三、历史维度:公民社会的具体性与中国农村社会的特殊性

  学者们辨析中国的“公民社会”时, 主要以近代为研究起点, 认为“中国历史上没有市民社会”4, “近代以前只有民间社会”, “中国近代的市民社会是在19世纪中期以后, 在近代的工商业和租界文化的发展和近代社会变革的推动下, 从传统社会结构中逐渐蜕变出来的”5。近代以来中国时局多变, 农村社会亦有诸多变迁, 一些变迁的转折点被学者们视为公民社会萌芽或者形成的标志。

  历史上, 农业是中国最基本的经济形式, 小农经济是长期以来中国传统农业生产的基本模式, 小农经济的封闭性加上安土重迁的观念共同形塑着建立在血缘、地缘关系上的村落共同体。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所描述的“血缘关系是首要的社会联系纽带” (费孝通, 2015) 。新中国成立前, 乡村治理突出表现为国家控制下的乡绅和家族治理, 即“乡规绅治”。士绅自身是相对独立的阶层, 又是连接国家与农民的纽带, 有时是国家治理地方的代理人, 有时又是地方社区利益的代表 (陈家建, 2015) 。建国后,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把小农经济改造为社会主义集体经济, 农业合作化运动建立起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 国家行政权力和社会权力高度统一的人民公社瓦解了传统的家族组织, 政府的正式管理制度替代了传统的乡村规约, 乡村治理表现为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的单向统治。改革开放后, 中国逐渐废除了人民公社制度, 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迁。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1998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定了基层政府与村民委员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农村社会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委员会成为农村社会管理最基本的组织形式。进入21世纪以后, 中央政府为减轻农民负担, 推行税费改革, 强调对农村和农民实行“多予少取”的政策, 村民自治宏观环境面临重大变化,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2002年) 和《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 (2004年) , 提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从制度上解决了村干部的民主监督问题, 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的健康发展。

  近代以来农村社会发展变迁的历程中, 清末民初到建国初期的历史时期多被学者们认为是公民社会的萌芽时期, 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的实行则被认为是公民社会发展乃至形成的标志。清末民初被认为是最早出现公民社会的时期, 闵杰 (2005) 在对近代关于公民社会研究的回顾中指出, 清末民初的商会“使人确信近代中国确实出现过市民社会”。唐正繁 (2006) 在对农村社会治理模式进行分析时认为“近代以后, 中国已出现相对独立的公民社会雏型”, 主要证据是商会和庙会;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在政治、社会上催生出当代中国乡村公民社会的原生模型——村民自治组织 (即村民委员会) ”。欧阳兵 (2009) 把建国初期农村的互助组、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视为中国乡村公民社会的萌芽。束锦 (2010) 认为改革开放、村民自治、市场经济及税费改革等要素推动不同于乡土社会又与政治社会相对立的新社会类型——中国农村市民社会的出现, 且经过多年的村民自治实践, 国家把“比国家直接管理更有利于农村发展的领域逐步让渡给农村社会, 农村社会正逐步成长为真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

  沿着近代历史发展的脉络分析, 清末到民初的商会、庙会、行会等组织, 具备公民社会组织所强调的契约和自愿组织等要素, 但并没有摆脱宗法社会组织模式的束缚。从组织自身来看, 家族性、地缘性、封闭性特征突出, 缺少公民社会组织最重要的公开性、开放性特质;从与国家关系层面看, “与国家或政治权力之间的嵌合性比较强”, 这些看似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机构或组织, 实际上可能只是“国家权威的社会性设计” (杨念群, 19957;崔志海, 2004) ,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 “市民社会”的提法毕竟离20世纪的中国过于遥远, 即便在国际大都市的周边城镇, 想要找到西方意义上的“市民”也相当困难, 更不用说在经济落后的乡村了 (李学昌、许晓青, 2003) 。建国初期农村具有自治性质的互助组、生产合作社、人民公社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产物, 农民并没有参与或不参与这些组织的选择权, 人民公社后期发展成为政社高度一体化的基层政权, 因而与公民社会的自主性、非官方性有着根本的区别。关于改革开放后村民自治是否为公民社会的“原生模型”或为农村公民社会的实现打下基础, 笔者认为, 中国的村民自治与西方的社会自治有着根本的不同, 西方的社会自治是自然形成的, 中国的村民自治是国家赋权的。村民委员会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是在人民公社进行政社分开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来的, 是包含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种功能在内的基层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授权把部分治理权下放基层并在这一层面实行直接民主, 村民委员会虽然是群众自治组织, 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有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义务, 这与西方的社会自治独立并制衡政治国家的功能不同。

  综上, 近代以来中国出现的民间组织并不是公民社会意义上的社会组织, 建国后的互助组、合作社、人民公社也不是公民社会的萌芽, 中国的村民自治亦不是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

  四、现实维度:公民社会组织的规定性与中国农村社会组织的独特性

  公民社会的主体是各种非政府、非企业的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及其发展状况往往是论证公民社会存在或者发展状态的依据。农村社会学领域的相关研究主要从两个角度展开:一是社会组织的个案研究, 二是社会组织丰富程度的分析。有学者通过浙东“刘老会”的个案分析认为“村庄次级自治组织的培育是村民自治、农村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生长点” (阮云星、张婧, 2009) , 通过对广西壮族聚居山区荔枝协会的分析论证农会在乡村公民社会培育中凝聚村民、防范行政权力侵犯村民利益、协调乡村社会矛盾等作用 (陈丽明、刘力达, 2010) 。有学者通过农村社会组织的数量来衡量公民社会的发展状况, 田明孝 (2007) 根据浙江截止2005年底的民间社团组织数, 特别是在县以下活动的社团数及增长速度论证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已经具备了公民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 并把各种自愿组织的成立作为浙江农村公民社会形成的标志之一。不容置疑,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社会组织发展迅速, 这得益于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大力支持, 但是, 通过个别地区社会组织的发展及社会功能发挥来断定公民社会的发育和形成是值得商榷的。

  中国综合社会调查 (Chinese General Social Survey, CGSS) 公开的2012年度数据中有比较详细的涉及社会组织的内容, 笔者按三大经济带8划分分析农业户口居民参与社会组织的状况。数据显示:东部沿海地区参与率稍高于中部内陆地区和西部边远地区, 但所有地区受访对象参与具体社会组织的比例均低于5.0%, 积极参与的比例均在3.0%以下 (见表1) 。可见, 受访对象对各种社会组织的参与度相当低。

  表1 CGSS数据:农业户口受访对象社会组织参与情况

 

表1 CGSS数据:农业户口受访对象社会组织参与情况

 表1 CGSS数据:农业户口受访对象社会组织参与情况 

  注:表中a、社会公益组织指志愿者组织、非盈利组织, b、群众运动指因环保、维权等事件形成的组织, c、娱乐休闲团体指业余爱好和体育俱乐部。

  

  

  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状况综合调查” (Chinese Social Survey, CSS) 2011年的调查问卷涉及社会组织, 虽然与CGSS在组织类型划分上有差异, 但数据显示农业户口受访对象的参与情况与CGSS的调查基本一致, 只有中部内陆、西部边远地区的宗教团体和西部边远远地区的联谊组织参与率超过了5.0%, 受访对象对其他社会组织的参与率均不到5.0% (见表2) 。忽略农民的社会组织参与情况, 仅依据社会组织的数量及增长来断定中国农村公民社会已经形成显然是不够严谨的。

  

  

  表2 CSS数据:农业户口受访对象社会组织参与情况 

  表2 CSS数据:农业户口受访对象社会组织参与情况

  

  

  注:表中a、联谊组织指文体娱乐团体、互联网团体等组织, b、民间社团指志愿者、业主委员会、环保组织, c、职业团体指商会、农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专业学会。

  既然个别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与农村社会组织的数量不能充分说明农村公民社会的形成, 那么能否把当前农村社会组织的发展作为公民社会出现或者萌芽的标志呢?公民社会组织具有四个特点: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相对独立性和自愿性 (俞可平, 2007) , 从这些特点来看, 中国当前农村的社会组织与公民社会意义上的社会组织仍有相当差异。学界多把纳入农村政治和文化生活的组织分为六种类型:共青团、妇联等具有合法身份、和政府联系紧密的组织;家族、宗族、庙会等传统民间组织;老年协会、关心下一代帮扶协会等公益组织;行业协会、村民理事会等功能性组织;各种宗教组织;帮会性质的黑社会组织。其中宗教组织和帮会性质的黑社会组织被学者们排除在公民社会组织之外 (西方把宗教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组成部分) , 家族、宗族、庙会等传统民间组织是否属于公民社会组织仍存争议, 部分学者将其排除, 但有学者认为家族组织是“利用传统组织资源的当代社会组织”, 应该列在公民社会组织之列 (高丙中、夏循祥, 2012) 。不存在争议且被作为标志性公民社会组织纳入研究视野的主要是公益类组织、村民理事会等议事组织和行业协会等经济组织。但实质上中国农村的类似组织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行政背景。近年来在农村大量出现的村民理事会、红白理事会及乡风文明理事会, 并不完全是村民自发组建, 绝大部分是应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要求成立的新农村建设的“标配”。在湖北罗田, 乡风文明理事会是各镇民政部门和文化站推进乡风文明的三大工程之一。在湖北钟祥东宝镇6个行政村的访谈中, 受访对象均表示“成立红白理事会是上面政府要求的, 监督大家办活动简单办”, “红白理事会主要是村支书和村里老干部组织, 在大家心目中威信比较高的”。当地政府部门的受访对象表示, 政府参与的“不仅是明确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分工和业务范围, 鼓励和支持一切合法的社会组织充分发展, 形成规模, 建立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 还包括积极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为一些社会组织购买活动器材和办公用具”。这与公民社会组织所强调的非政府性和相对独立性差别甚大。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 政府给与农业技术类组织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支持。钟祥东宝镇一个由6个网格组成的行政村, 260余户共1100余名村民中, 2017年有两三百人次参加农业技术、畜牧部门培训, 村民表示“参加培训政府出钱, 村民不需要出钱还有补贴和证书”。钟祥东宝镇三星村有中华蜜蜂养殖协会和三星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两个经济合作组织, 其中中华蜜蜂养殖协会由选派到村里担任党组织第一书记的市文明办副主任倡议成立;村里的另一大支柱产业香菇种植, 在2017年前大多各自为阵, 党支部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组先后筹措扶贫资金10多万元, 帮助贫困户改善香菇种植条件, 并成立三星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可见政府部门是技术及经济类组织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9。公益性组织也是在乡镇上级部门的指导及村支书的直接带领下成立并开展活动。钟祥东宝镇永隆村, 村里有“主动作为献余热, 爱心帮教青少年”的关爱留守儿童组织, 村部办公室张贴的“五老帮五生”10宣传板显示:关爱领导小组的构成中, 组长为村支书, 副组长为村副支书, “五老”由四位离任村干部、一位老党员和一位老教师组成。工作制度中说明:“在镇党委的领导下, 每季度研究一次关心下一代工作……”, 工作职责包括“收集村组关心下一代工作情况并报告镇关心下一代委员会”。

  由此可见, 社会组织确实正在成为农村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但中国农村社会组织并不具备公民社会组织所强调的非政府性和相对独立性等特征。这些社会组织往往由村民委员会、乡镇及以上政府部门倡导和组织成立, 由村支书记、老干部、老党员等负责和领导, 政府资助是其主要的经费来源之一, 大部分农村社会组织并不独立于政府部门。可见, 当前农村的社会组织并不是民间自发形成的社会组织, 而是嵌入政府主导的地方治理结构之中的新型社会组织, 把这些社会组织作为公民社会组织或者公民社会的萌芽是不妥的。

  五、结语

  许多学者研究指出, 公民社会是基于欧洲历史的一种地方性发展路径的历史经验和理论抽象 (李学昌、许晓青, 2003;崔志海, 2004;刘绍彬、郭玲, 2012) , 构成这一理论的假设具有典型的西方特征, 这些特征在中国并不存在。从公民社会理论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背景来看, 公民社会是在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多元主义的西方文化传统上发展起来的, 这与中国强调整体主义、集体主义, 信奉和谐统一的文化传统存在很大的差异;公民社会预设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二元对立, 而中国则是一个有着漫长的家国同构传统的国家。因此, 公民社会“应当作为一种认识手段而不是政治或社会理想应用于当代中国” (刘绍彬、郭玲, 2012) 。近代以来中国农村社会体制几经变迁, 但是农村社会与国家的一体化始终未变。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间组织的类型不断增加, 行政部门对其的称谓也几经变化, 1978~1998年称为社会团体, 1999~2006年称为民间组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使用“社会组织”概念, 沿用至今。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培育农村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完善社会自治功能”11。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12, 将社会组织纳入协商渠道之一。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13。这些文件精神反映了政府部门对发挥社会组织社会建设功能的重视。无论社会组织是作为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还是民主协商的主体, 都需要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的积极探索。具体到农村社会建设中, 需要积极把握国家与社会分化或融合的关系形态, 探索基于中国本土文化和社会特点的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良性互动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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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 出于尊重原文, 本文在直接引用市民社会研究的文献时仍保留“市民社会”的译法。

  2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87~88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 (节选) ,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年, 第130~131页。

  4 此观点出自夏维中:《市民社会:中国近期难圆的梦》,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香港) , 1993年第4卷。因原始文献不可查, 此处转引自闵杰 (2005) 。

  5 此观点出自萧功秦:《市民社会与中国现代化的三重障碍》, 《中国社会科学季刊》 (香港) , 1993第4卷。因原始文献不可查, 此处转引自闵杰 (2005) 。

  6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10年10月28日公布实施。此处指的是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8年11月4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7 此观点目前可查的最早出处为杨念群:《近代中国研究中的“市民社会”——方法与限度》, 《二十一世纪》 (香港) , 1995年12月号, 总第32期。因原始文献不可查, 此处引用转引自闵杰 (2005) 。

  8 东部沿海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内陆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边远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广西、内蒙古。

  9 参见何志琛:《袁付杰:“三驾马车”带动村民走上幸福路》, http://zhongxiang.cjyun.org/p/68274.html。

  10 “五老”指由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组成的未成年人帮扶队伍;“五生”是指留守生、学困生、特困生、单亲生、残疾生五类特殊学生。

  11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载《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伟大纲领》,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8年, 第19页。

  12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载《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 (上) ,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4年, 第528页。

  13 参见习近平, 2017:《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北京:人民出版社, 第1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