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历来看重人情。人情甚至与王法、天理共同具有规范性作用。在现代社会, 法律取代了“王法”;“天理”可解释为自然规律和道义;而“人情”的说法及其规范性作用则延续下来。在历次运动中 (如1919年开始的新文化运动、1949年之后的“破四旧”等) 传统文化总是受到不同程度的批判, 但“讲人情”的行为方式却一直受到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可, 同时也获得民众的赞赏和推崇。可以说, 在中国的社会文化语境中, 人情一直是颇为正面的形象。
然而, 近数十年来, 与人情往来相关的社会负面现象愈来愈多, 人情的正面形象可谓一落千丈。大致说来, 与人情往来有关的社会负面现象有日常生活中为了个人私利而有意为之的套关系、做面子及送人情, 也有各种被动的人情卷入和人情应酬, 等等。其中, 最为负面的现象自然是涉及公共资源或官场的任人唯亲、走后门、行贿受贿及圈子腐败, 等等。人情形象之所以受到贬损, 很大程度上即由于相当一部分人把这些负面现象归因于或部分归因于“讲人情”。其实, 如果明白“讲人情”的真正意涵, 明白“讲人情”应有的价值观念或内在精神 (此处内在精神, 即表示一种活动或行为表象背后总体的价值观念) , 我们就可以看出, 上述社会负面现象中所谓的“人情往来”只是一种外在形式上与“讲人情”相似, 实际上则是缺失、偏离乃至背离了“讲人情”之内在精神的行为方式, 即人情异化。
那么, 究竟什么是“讲人情”?“讲人情”具有什么特性?“讲人情”背后总体的价值观念或内在精神是什么?如何判断人情异化与“讲人情”之间的差异?如何理解“讲人情”在当下中国社会变迁中应有的定位和意义?
“讲人情”的基本特性
从根源上说, 人情的本义应该是“人的感情”, “人之常情”, 即人的基本感情;其它诸如情面、恩惠、情谊、礼节应酬习俗及礼物等含义都由此而来。这样, “讲人情”可表述为:人与人关系中对人之常情的看重和尊重, 通过一定条件下的施惠 (给人情) 和回报 (还人情) 而让他人处于积极的情感状态。特别要指出的是, 我们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讲人情”所对应的人际关系应该是亲密关系和陌生人关系之外的熟人关系。其实, 同时对应施惠与回报的人际关系也只能是诸如一般亲戚、一般朋友、邻居及老乡等熟人之间的关系。
由于“讲人情”既是一种待人接物的态度、行为方式, 也是一种规范性作用的结果, 因而其背后实际上存在一套相应的社会规则, 在此称为“人情规则”。这种人情规则可表述为:人与人关系中的一方在一定条件下应施惠于另一方;而另一方则在一定条件下应给予回报。此处, “一定条件”可以理解为“必须合乎既定社会规范及主流价值观念”这样一个前提, 不然, “人情规则”也就不成为规则了。
具体到“讲人情”作为一种行为方式的特性, 首先就是施惠与回报并存, 即在合乎既定社会规范及其主流价值观念的条件下, 人与人关系中的一方应当给予施惠, 同时另一方则应当给予回报。由此, “讲人情”不同于其它明确排斥回报的施惠行为, 如纯粹的行善助人行为, 纯粹的角色责任行为, 纯粹的情感表达行为, 以及纯粹的利益追逐行为。以“施惠与回报并存”为基础, “讲人情”的特性还体现为其施惠与回报各自具有独特性。此处, “讲人情”的施惠与回报可分别称为“人情施惠”与“人情回报”。
人情回报的主要特性包括准义务性、不确定性及超量性。“准义务性”是指人情回报类似于义务, 不管理解不理解、愿意不愿意, 当事人都必须尽力而为;“不确定性”是指人情回报是否能完成、何时回报及如何回报都处于不能完全确定的状态;“超量性”是指人情回报所付出的好处往往大于受惠所得到的好处。
人情施惠的主要特性则可概括为不拒回报性、自觉自愿性以及情境依赖性。“不拒回报性”是指施惠方不拒绝受惠方的回报;而既然不拒绝回报, 自然也就意味着可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回报期望。“自觉自愿性”是指人情施惠不是出于强制性要求或像人情回报那样的准义务要求, 而是出于当事人自己意识到应该这么做、心甘情愿这么做的自主行为。“情境依赖性”是指当事人会依据自己所面对的、不同情形下的人和事做出不同的施惠应对。
“讲人情”的内在精神
显然, 不论是“讲人情”所体现的施惠与回报并存, 还是人情施惠与人情回报的相互影响及其独特性, 其背后都必然是特定的价值观念在发生作用。同时, 也只有与“讲人情”的整个特性相对应, 我们才能充分理解其背后的价值观念或内在精神。
基于上述“讲人情”的特性, 我们基本上可以推断:“讲人情”所对应的价值不可能是单一的与人为善、责任担当、重情重义或利益追求, 但这些重要的观念又都不可或缺。更确切地说, “讲人情”的行为方式背后主要是与人为善、责任担当、重情重义及利人利己等价值观念在共同发挥指导作用。这四种价值观念固然不完全一致, 甚至还存在一定的冲突, 但它们相互制衡、相互协调、相互融合, 从而构成一种对他人有爱心、有责任心、有情有义亦不排斥利己考量的常人道德追求。以下, 我们着重来看看人情施惠的特性与其背后价值观念的关系。
应该说, 人情施惠的“不拒回报性”显然是“施惠与回报并存”这个基本特性的自然延伸。“不拒回报”固然可以是“不望回报” (即施惠方不望回报) ;而一旦受惠方予以回报, 施惠方也不会拒绝。可以说, 这种“不望回报”只是回报期望很微弱或处于潜意识而已;否则, 当事人就应该明确排斥回报, 从而超越“讲人情”的范畴。而对于普通人或常人来说, “不拒回报”更是经常等同于“施而望报”。也就是说, 尽管可以接受受惠方不回报, 但仍然期望对方回报, 只是这种回报期望不能明确表示出来, 不然就不是“期望”而是“要求”了。也就是说, 人情施惠往往伴随着隐含的回报期望。显然, 回报期望就是利益追求的一种表现方式。其实, 只要不违背基本道义, 个人利益追求原本属于常人道德范畴。
对人情施惠的“自觉自愿性”, 同样可以从“常人道德观”的角度来看待。“施而望报”自然是一种常人道德, 但如果纯粹出于回报期望而施惠, 也容易偏离或背离“讲人情”的目的或意义。事实上, 强调常人道德与贤人道德之分, 即一方面强调基本道德要求, 强调必须有道德底限, 不排斥个人利益追求, 自然也不排斥私人情感表达及其维护;另一方面也强调要有爱心和责任心, 要提升德性, 要向贤人道德看齐。这样, 普通人之所以讲人情, 其内在动力既有利己考量, 也有自然情感的表达及维护意愿, 更有道德认知、道德情感所体现出来的觉悟 (即爱心和责任心)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 人情施惠可以说是一种出于自觉自愿的行为方式。当然, 由于道德觉悟不同, 人情施惠的“自觉自愿性”必然存在不同层次;觉悟愈高者愈倾向于助人为乐, 觉悟愈低者愈有可能无动于衷。
如果说“自觉自愿性”通过行为主体是否选择施惠的主观意愿而体现人情施惠的内在动力因素及其背后价值观念的作用, 那么“情境依赖性”则通过行为主体是否选择施惠的不同情境而体现人情施惠背后价值观念的作用。理论上说, 施惠方所面对的不同时间、地点、背景、对象及其求助的事情都是人情施惠的情境因素。在此, 我们主要从四种价值观念发挥作用时所对应的“人与事”来把握人情施惠的“情境依赖性”。
首先是“与人为善”的作用。“与人为善”本身是同“情境依赖”相对立的, 即人情施惠不要因人而异、因事而异。然而, 普通人的道德觉悟毕竟各有差异, 由此反而衬托出人情施惠的情境依赖性。一般来说, 需要帮助的对象愈是能力不足, 愈是遭遇紧急、重大的困难, 施惠方的爱心就愈有可能被唤起, 从而出手相助。此即所谓“扶助弱小”“救危济困”。当然, 如果面对关系疏远的对象, 即便面对需要付出较大代价的事, 也能提供帮助, 则更能体现爱心的力量。
其次是“角色责任”的作用。角色责任是儒家思想在忠恕之道之外为仁爱所提出的另一条通道, 即把各种人与人的关系都看成是伦理关系, 不同的角色关系有不同的伦理要求。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的角色及伦理要求而与他人相互关爱、和谐相处。儒家思想认为, 亲子关系是最初的伦理关系;而孝道则是个人承担角色责任、实行仁爱的起点。由亲子关系扩展开来, 一个人与其他不同人之间基于血缘、亲属及其扩展意义上的远近距离而发生亲疏不同的关系, 即费孝通提出的“差序格局”。总之, 伦理责任或角色责任与亲疏远近的差等次序相对应。这种角色责任体现在“讲人情”上, 就是在至亲好友之外依据亲疏远近的差等次序而对他人给予施惠。
再次是“重情重义”的作用。私人之间的自然感情、情分原本就对人情施惠具有动力作用, 其真情实感会让普通人真切感受到人与人之间的温度、温情。不仅如此, 传统儒家思想更是将这种自然感情上升到一种应有的感情上 (即转变为情义) , 因而对既定情分的看重也就转化成重情重义的价值观念。这种重情重义的价值观念不仅让感情维护意愿成为人情施惠的动机, 也会直接让情分深浅的差等次序成为影响人情施惠的重要因素。
最后是“利人利己”的作用。考虑到“利益考量”既不是人情施惠的唯一动力, 又因施惠而有利于他人, 我们在此可将其背后的价值观念称作“利人利己”。“利人利己”的价值观念对施惠方在“人与事”选择上的作用相当大, 最主要的表现有:愈是面对需要较大投入的事, 当事人愈不容易对他人提供帮助;愈是面对讲诚信、能力强、有潜力或对自己有重要影响的对象, 当事人愈容易给予恩惠, 如此等等。
鉴于与人为善、角色责任、重情重义及利人利己的融合作用, 我们不妨将上述“讲人情”的常人道德追求称作“互爱互惠精神”。与此相对应, 人情回报所要求的强度自然是其准义务性所要求的“尽力而为”;而人情施惠所要求的强度则是由其自觉自愿性、情境依赖性及回报期望所共同要求的“酌情处理”。这样, “讲人情”的行为方式实际上是在一定条件下的酌情施惠与尽力回报。
人情异化与“讲人情”的异同及其启示
现阶段的人情异化大致可以概括为四种主要类型。一是“人情盲从”, 即当事人不清楚“讲人情”的前提及其深刻意义, 只是将施惠与回报要求作为文化习俗或行为规矩而盲目认可、接受和遵循, 甚至奉之为至高无上的天条。二是“人情屈从”, 即当事人因受制于现实的或想象的外在压力而施惠或回报的行为方式。三是“人情交换”, 即当事人完全出于交换资源的目的而施惠或回报的行为方式。四是“人情投资”, 即当事人之所以对别人施惠完全是为了获取对方的回报。这种人情异化方式类似于经济活动中的投资, 其施惠相当于投资活动中的“投入”, 所期望的回报相当于投资活动中的“产出”, 在利益上回报所得超出施惠所失的部分即相当于“投资收益”。
可见, 人情异化与“讲人情”之间的确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性, 即两者在行为方式上都表现出施惠与回报。也就是说, 如果不论施惠与回报的预设条件, 那么人情异化就貌似“讲人情”。此处“貌似”可能有几个含意:一是不明就里的局外人一般区分不了人情异化与“讲人情”的差别;二是人与人关系中发动人情异化的一方都以“讲人情”的面目呈现给另一方;三是有时发动人情异化的一方也可能以为自己是讲人情。
然而, 对人情规则或“讲人情”的行为方式来说, 其预设条件绝不可省略。也就是说, 人情规则或“施惠与回报”的完整规则不仅要求酌情施惠与尽力回报, 而且预设这个施惠与回报模式必须合乎既定社会规范及主流价值观念。与此对应, 人情异化只是遵循或利用了“施惠与回报”的部分规则。而既然不顾人情规则的基本预设条件, 那么人情异化必然就会缺失、偏离乃至背离“讲人情”的互爱互惠精神。由此, 在施惠与回报的动机、方式及效果上, 人情异化与“讲人情”都存在实质性差异。
事实上, “人情盲从”者对别人的要求或请托总是不知如何拒绝。即便能力不足、资源有限, 即便明知别人是在利用自己, 甚至即便要突破既定社会规范, 他们也往往是有求必应、尽力而为, 其结果往往是被不怀好意的人所利用。“人情屈从”的出发点是当事人担心利益受损。此种担心必然成为软肋, 以致当事人可能选择不恰当的方式、对不恰当的人给予施惠或回报, 其结果也容易被人利用。如果说“人情屈从”的利己考量偏于被动, 那么“人情交换”和“人情投资”的利己考量则是主动选择对自己有利且有回报能力和意愿的那些人作为施惠对象, 并以“讲人情”的名义来利用对方的回报而获取自己想要获得的利益。只是“人情交换”还模糊地认定公平交易的原则;而“人情投资”则完全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
概而言之, 人情异化与“讲人情”形似神不似。由此可推知, 现阶段貌似同“讲人情”相关的一些社会负面现象并非真正源于“讲人情”, 而恰恰是人情异化的结果。可以说, 正是由于人情异化借用了“讲人情”的名义, 却出于盲目或一己私利而容易行走在突破既定社会规范及主流价值观念的边沿, 甚至违背基本道义, 或被人利用, 或利用他人, 或公私不分, 从而既给社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带来极大破坏, 也在很大程度上败坏了“讲人情”的名声。
其实, “讲人情”在合乎既定社会规范及主流价值观念的前提下, 其酌情施惠和尽力回报虽然不属于道德理想追求, 但合乎常人道德要求, 合乎普通人需要提升德性的要求, 合乎人与人之间存在亲疏远近、情分深浅的关系状况, 合乎常人之间情感表达、情感交流的需求, 更是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互帮互助的需求。正因如此, “讲人情”在中国历史上一直是意识形态提倡、普通人认可的待人接物方式, 其特性、价值观念或内在精神也成为中国文化内核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现代社会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独立与平等, “讲人情”这种从古老传统走入现代社会的待人接物方式确实难以继续作为普遍的人与人相处之道。不过, 人情施惠与人情回报所对应的是普通人在至亲好友之外的熟人关系, 熟人关系的生活空间或许会在现代社会缩小一定的范围, 但中国人所需要的普通人之间的温暖、温度、温情永远不会消失。不论时代如何变迁, 不论角色关系、市场交易、亲密关系及公共领域关系如何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主轴, 但对中国人来说, “讲人情”总有可以发挥互爱互惠精神、释放人情味的空间, 其对私人生活互助、情感互动、自我认同、规范调节及社会和谐的积极意义依然不可替代。当然, 如何在新时代更加明确“讲人情”的活动边界、约束机制及道德提升路径, 同时有效防止人情异化, 仍需进一步探讨。(社会科学文摘 2019,(02),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