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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制度》的一点思考
刘洁
2012-04-27

摘要:《生育制度》是费孝通先生从功能主义出发,对与种族延续有关的一整套活动体系所做的论述。本文在熟读此书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两点思考:1. 在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过程中,生育制度的形式之变化,并从经济、社会、其他三个方面进行了原因分析;2.对《生育制度》中费老有所忽略的个人本位与感情因素进行了梳理。全文旨在为生育制度中“人的变化”做一点补充。

关键词:生育制度  变化  因素  个人  感情

 

《生育制度》是社会学大师费孝通从功能主义出发,对与种族延续有关的一整套活动体系所做的论述。这本书被费老认为是他前半生学术经历结束的标志。经典文本,常读常新。下面,就是笔者在读书的过程中所萌生的一些感悟与思考。

 

一、生育制度的变化与原因探究

费老在书中写到:生育制度是指 “男女们互相结合成夫妇,生出孩子来,共同把孩子抚育成人的这一套活动”,并且指出,“生育制度是人类种族延续的人为保障,为了维持种族延续和社会结构的完整性,人们结成婚姻关系来确保双系抚育的形成”。王铭铭认为,“生育制度指的是围绕人的生物个体的复制展开的社会制度建构”。很明显,费老是从宏观的社会层面来解释生育制度的意义与功能的。这即是说,生育制度是满足社会结构需要的一项制度,与生物性的意义相比,费老更注重它的社会意义。费老认为生育制度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在于它“是完成社会新陈代谢作用的继替过程”,我认为这一观点在以下社会事实中表露得确切无疑:在当代,由于人口出生率低,许多国家实施了鼓励人们早生多生的政策——如俄总统普京上任之初即决定妇女每生育1个婴儿将得到1万卢布的补贴,再如日本多个企业开展了“家庭周”活动,意在鼓励员工多生孩子少加班,台湾则于2010年举办了征集创意标语的活动来鼓励生育。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生育制度之于社会完整与绵续的重要价值。不过笔者认为,虽然同样人为地造下了生育制度这样的保障,但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中,生育制度的内涵与功能却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来解释一下“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划分依据。美国著名未来学家托夫勒在著作《第三次浪潮》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农业文明是人类经历的第一次文明浪潮,工业文明是人类经历的第二次文明浪潮,而以信息技术和生物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则是人类正在经历的第三次文明浪潮。在本文的表述中,传统社会即是指以农业文明为代表的时期,而现代社会则包括以工业文明和新技术革命为典型的这两大历史时期。  

在传统社会中,生育制度更为强调其之于社会延续的重要性,这是在社会继替的层面上说的。我们可以看看中国古代的统治者鼓励生育的事实:越王勾践为了强国倡导生育,“生丈夫,二壶酒,一犬;生女子,二壶酒,一豚;生三人,公与之母;生二人,公与之饩。令孤子、寡妇、疾疹、贫病者,纳宦其子”,经过20年的鼓励生息终于得以灭亡吴国;管仲亦曾提出过消除社会鳏寡现象的“合独”主张:“所谓合独者,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则寡,取鳏寡而合和之……”,等等。也就是说,传统社会的生育制度侧重于满足社会在人口数量上的需求。换言之,传统社会的生育制度更为强调生育制度中的“生”。

而在现代社会中,生育制度则更加凸显了其之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即是在社会进步的基础上说的。现代国家致力于提高人口出生率,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及未来劳动力缺乏等诸多现代化的问题。也就是说,现代社会的生育制度在保证数量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它对于社会在人口质量上的需求的满足。即是说,现代社会的生育制度更加关注生育制度中的“育”。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变化,诚如费老所言:“任何文化都是根据当地人民在社会中生活所必需的条件而发生的”,所以,考察那些不同时代背景下各异的“必需的条件”,我们就能对生育制度产生变化的原因有些许认识。对此,笔者的分析如下:

(一)经济因素                                               

在传统社会,物质资料的生产与经济系统的运行依赖于绝对数量的意义上的人力劳作。费老在文中就说道:“在现有农作技术下,分工的不发达使两个人在一起工作并不比两个人分开各自工作更为便利和效率高。”此外,生产力水平的低下使得劳动者不需要接受过多以及较高的教育和技术训练,因而对人口数量的强调甚于对质量的重视;而且在农业文明中,很多人在年龄很小时就已参加了劳动,成为了活跃着的劳动力,能够较早地为其所属的团体组织的经济做出贡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推动重视人口数量的生育制度之实行。综上,经济的落后——生产力的低下——使得传统社会更为强调社会成员的数量的充足,以保证物质资料的生产不受影响,社会的经济体系得以正常运转。

而到了现代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要求劳动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加上参加劳动的年龄推迟了,所以生育制度转而开始强调人口的质量而非数量。在一篇题为《人口政策决定民族命运》的文章中,作者列举了强调人口质量的生育制度之于国家崛起的价值所在,学生试举“德国崛起的人口因素”为一例:作为人口大国,德国“普及免费义务教育、加强科技创新,使得人口资源快速转变为人力资源。凭借人力资源优势,19世纪的德国引领了第二次工业革命,站在了世界科学技术发展的前沿。”如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德国研制出了化肥,既提高了本国的粮食产量,又为全人类做出了贡献。概括地说,德国的秘诀就是通过生育制度鼓励生育,将“不断增加的庞大的人口资源开发成人力资源”,利用高素质的人口进行科学技术的创新从而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二)社会结构

依据现代化理论的观点,传统社会是特殊主义的、静止的以及职业分化简单的社会,而现代社会则是普遍主义的、动态的并且职业分化复杂的社会。同时,人类学家拉德克利夫·布朗认为,“组织的进步既包括结构功能的复杂化,也包括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日益频繁和扩大。” 也就是说,社会分工体系的不断完善与发达及相应的社会互动范围的日趋扩大是导致生育制度发生变迁的重要的社会因素。

(三)其他因素。

如:文化因素。中国古代社会强调“百善孝为先”“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宣传多子多福的理念,为了“养儿防老”,国人寄希望于人丁兴旺来保障自己的生活,有学者将这一点称为是“推动中国人口增长的最原始的推动力”。而到了现代社会,我认为更符合费老所说的“子女则是父母理想与现实冲突之后,‘再来一次’的重生愿望。在父母眼中,孩子常是自我的一部分……为父母的以理想自我寄托到他们孩子的身上”。这在一定程度上亦是生育制度发生转变的因素之一。此外,古代夭折率高、瘟疫战乱常使得人口锐减等现象,也是形成重视人口数量的生育制度的重要原因,在此就不赘述了。

齐美尔曾写到:“一个社会任何量的增长都会导致质的改善,都需要一些新的适应”,联系到马哲中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或许可以说,生育制度由侧重人口数量、强调 “生”到注重人口质量、关注 “育”的这一过程是一个连续体,后一阶段对人口质量的关注是前一阶段由于对人口数量的重视而导致的量的增加的必然的发展过程。

上面的分析,可以说是为费老所言的“一切社会制度的形式都是手段,必须依着处境而变动。较固定的是人类生存的需要。”的第一句话所作的一点注解。对于后一句话,笔者倒是不太赞同——诚如管仲所曰:“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用社会制度来满足的需要同样会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而发生变化。那么,人类的需要究竟产生了何种变化呢?

 

二、生育制度的个人本位与感情因素

潘光旦在评价《生育制度》时说:“写作的出发点是生育,但关注的重点是在制度本身,把对家庭的微观研究指向了宏观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但同时他指出,此书“固然不失一家之言,但忽视了生物个人对社会文化的作用,所以偏而不全,未能允执其中。”费老后来也曾说过:“我不再像在《生育制度》中那样强调社会是实体、个人是载体的论调,而多少……认识到社会和人是辩证统一体中的两面,在活动的机制里互相起作用。”在学者高笑霜撰写的《关于费孝通〈生育制度〉的批判——基于意义、事实与功能的三重视角》一文中就鲜明地指出,《生育制度》以社会本位即社会稳定和延续作为出发点,把生育定位于满足社会需求的手段,但由于对人性和社会之本质的思考存在不足,把生育当作了违背人性的满足社会需求的工具性手段,导致了存在着对事实观察扭曲的情况。我认为,费老在《生育制度》一书中强调人依赖社会而存在,采用的是一种“涂尔干式的”自上而下的视角;而忽略了如米德、库利等所倡导的自下而上的思路——这种思路将社会结构视作个人行动的结果,认为我们是“生动地、连续地参与到构建社会的活动中(乔恩·威特)”。即费老在关于生育制度的功能的论述中,将落脚点放在种族延续和社会发展上,而忽略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因此,笔者下面的论述就从个人角度出发,对生育制度谈谈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想法。

(一) 社会本位与个人本位

这一部分笔者意欲从理论上对相关的论述做一个回顾。

结构功能主义大师帕森斯将“行动”定义为:主体朝向目标的动作,并且认为任何行动单元都可以分解为目标(预期状态)、状态(环境因素)与规范取向三大要素。我们在分析主体的社会行动时,既要关注客观的状态与规范要素,亦不能忽视主观的目标因素。无独有偶,符号互动论代表人物米德将“自我”这一概念分为“主体我”与“客体我”两部分,所谓“主体我”是人的一种本能冲动,而“客体我”则是指“经过社会化的我,是社会化的结果。”我认为,这些大师们均强调在对社会行动者进行研究时,需要对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给予同样的重视与强调,不能有所偏废、失之公允。后人对费老所坚持的功能主义学派的一个批评就是——“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的关系方面过于强调研究的‘客观性’而忽略主观性”。我们一方面要关注人与文化对结构的适应,另一方面亦要重视文化制度对人的生物需求和心理需求的满足。

(二)感情与制度

费老在书中说:“我们应当把人类的感情看成是社会所培养出来的结果,不能看成社会制度的基础。”学生认为,既然这感情或被创造或被激发出来了,我们就不能忽视它在制度再生产(再建构)中的影响,诚如费老在文中说过的,“每一种社会关系被用来满足一种需要时就获得了满足这需要所需的感情内容。”依笔者愚见,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个体情感与社会制度是互为因果、相互构建的。制度培育感情,感情影响制度,二者的关系不是静止绝对的。我将结合费老的论述,以“家庭”为例对此做一点阐述。

费老在文中写到:“结婚是为了子女的抚育任务得到落实和保证而由社会规定下来的一种制度……结婚的基本意义在于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的抚育作用。”而在相关文献中,有人认为同性恋与丁克家庭等社会现象与费老的上述结论不符。对此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认为个人的感情因素对于制度的形式变异有所影响,那么分歧或许就能迎刃而解了。因为由同性恋者(在性爱、心理、情感上的兴趣主要对象均为同性别的人)或由丁克族(双职业,具有生育能力但选择不生育的夫妇)组成的家庭更多的是基于感情因素,是为了公开确立并长久维持二者关系的稳定性,而不是旨在“共同承担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其实费老在文中也是有与此一致的论述的,如在第四章《内婚和外婚》中,费老就指出夫妇关系的理想内容是“夫妇要求有高度的契合”;再如第五章《夫妇的配合》中,费老认为理想的夫妇关系要具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能胜任社会所交给他们抚育孩子的事务,一方面是两人能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此外费老在《乡土中国》中亦写到:对于“感情”,社会学“从感情在人和人的关系上去看它所发生的作用”,喜怒哀乐“总发生在人事圜局之中,而且影响人事的关系”。

从感情因素出发,学生认为家庭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它的支持功能。这一功能在宏观的社会层面与微观的个体层面都看得很分明。在个体层面,感情质量高的家庭无疑会为家庭成员提供情感慰藉,满足着人们的情感需求,起到一种心理维系的作用。《社会学概论新修》中就写到:“家庭的这种功能是任何其他社会单位都不能取代的”。而在社会层面,基于感情契合而组建的家庭对于社会稳定同样具有积极的正功能:一方面家庭通过其规范和凝聚力,“有效地控制着群体成员的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社会的细胞,家庭是社会支持系统中重要的一份子,它的和谐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而这一功能是由家庭属于初级群体这一性质所决定的,美囯社会学家库利认为初级群体“是由面对面的互动所形成的,具有亲密的人际关系的社会群体”,它具有成员相互扮演多重角色、表现全部个性,交往富于感情,成员难以替代,群体整合程度高等特征。据此,初级群体就具有了承担社会化的任务、满足人们的感情需要和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这三重正功能。而初级群体的主要类型之一就是由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结合成的家庭,所以家庭就具有了满足人们的情感生活与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功能。

结合费老认为家庭的社会意义是“为种族延续创造条件”的观点及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家庭旨在满足社会的工具性需求——是社会实体这一行动者为达致其延续与发展之目标而运用的资源或是采取的手段;而从社会成员的角度看,家庭则是在满足个体的情感性需求——“通常是提供情感支持和自我表达的机会”,它本身就是能动的个人依赖情感生活的目的。也许,从社会本位到个人本位的转变,同样也是社会的发展进步之表征。德国社会学家穆勒将婚姻的主要动机归为三种:经济、子女和感情,并认为:在中古时代,子女第一、经济第二、爱情第三;而在现代社会,爱情第一、子女第二、经济第三。现代社会中的行动者越来越追求自主选择的婚姻与自我组建的家庭,这就体现了当代夫妇对于“享受友谊爱好的感情生活”的重视。

 

三、结语

费老在《个人、群体、社会—一生学术历程的自我思考》一文中谈到,“回顾我这十年的研究成果总起来看还是没有摆脱‘见社会不见人’的缺点……原因是我的注意力还是在社会变化而忽视了相应的人的变化。”一方面笔者感佩于费老谦虚严谨、孜孜以求的学术态度,另一方面也希望自己的思考能为生育制度中“人的变化”做一点补充。

 

参考文献:

[1] 费孝通.乡土中国[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

[2] 雷蒙德·弗斯. 人文类型[M].费孝通,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3] 乔恩·威特. 社会学的邀请[M].林聚任,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4] 戴维·波普诺. 社会学(第11版)[M].李强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作者就读于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2009级社会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