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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伯对话涂尔干:“社会行动”抑或“社会事实”——读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田鹏
2012-11-29

一、引言

《社会科学方法论》主要包括了马克斯·韦伯三篇关于方法论方面的论文——“社会科学认识和社会政策认识的‘客观性’(1904)”、“文化科学逻辑领域的批判性研究(1906)”和“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阙如’的意义’(1917)”。韦伯在这三篇论文中,行文看似天马行空,让人难以捉摸,但从总体上把握则可以看出,韦伯的社会学方法论无外乎是两个关键词——“价值”(value)和“理想类型”(ideal type)。而经典社会学家中另一位大师——埃米尔·涂尔干则开创了一条不同于韦伯的实证主义分析范式,他在其著作《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将对这种分析范式进行了详细阐述,笔者以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为切入点,从其理论来源和重要概念的辨析出发,并结合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让两者进行对话,试图从两者的对话中更全面系统地认识两位经典社会学大师的方法论区别和联系。

 

二、韦伯方法论的德国传统

论及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就不得不从19世纪后半期统治德国学术界的方法争论说起,争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争论之一,在当时的德国,自然科学和文化科学之间往往存在相当严格的分工,以至于只有自然现象——物理学、生物学等学科的研究对象——才被认为很适合进行理论分析;而相反,社会文化领域,即“精神世界”是无法用科学术语来分析的。

争论之二,历史学派和理论学派关于方法论问题的争论。代表人物则是施穆勒和门格尔。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1)演绎和归纳的相对重要性;(2)调查结果的普遍性与相对性;(3)人类行为的理性与非理性程度;(4)把经济学作为一门伦理学科还是一门科学。正是在这样的争论背景之下,韦伯似乎扬弃了其中的一些论点,作为自己发展其方法论取向的起点。

 

三、韦伯的回应

关于第一个问题的争论,韦伯试图跨越两大学派的鸿沟,从而创立一门以历史为基础的社会科学。与历史学派一致的是,韦伯认为,如果社会科学模仿自然科学,寻求发现社会科学的一般规律,那么将不会产生很多有用的知识,社会科学应该忽视表意性的事件(ideographic events),而独特性的现象,比如新教改革运动,往往是影响某个社会发展的最重要因素。因此,试图理解社会行动结构的科学必须明确重视不适于规律公式的因素。社会科学必须利用历史材料;与理论学派一致的是,他指出绝对有必要发展出抽象概念,以指导经验研究。为此,需要建立一套清晰准确的概念(他称之为“理想典型”或“理想类型”),它们可以用来理解历史进程。

而马克斯·韦伯对于第二个问题争论的回答则与第一个问题的思路一致,即一门建立在历史基础之上的社会科学不可能是普遍适用的;相反,研究结果总是相对于某一特定文化和社会而言的。比如,韦伯努力想理解现代西方社会的起源问题,然而他的发现与当今第三世界国家的现代化进程毫无干系,因为这些社会正处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运转。同时,他反对历史经济学的进化解释;相反,他认为,经济发展并不以进化阶段发生,因为许多不可测的事件,比如战争、生态变迁、克里斯马领袖以及许多现象,都在改变着历史进程。

关于第三个问题的争论,即理性和非理性的问题,则对马克斯·韦伯的社会学起到了重大的作用,因为两派学者都无意间注意到了现代西方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理性行动。韦伯则试图从概念上概括“社会行动的类型”,以系统地把现代西方社会与之前的传统社会区分出来,并且向人们展示西方人更广泛的行为选择。因此,理性化对于韦伯社会学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第四个问题的争论则表现出韦伯明显的方法论倾向——社会科学必须“价值中立”(value free)。他认为,客观的科学分析能够为人们在他们价值基础上作出合乎伦理的明智抉择提供必要的知识。

另外,还有两个人对马克斯·韦伯对方法论争论的回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即威廉·狄尔泰和亨利希·李凯尔特。

马克斯·韦伯对威廉·狄尔泰论述的发展主要集中在三点:

第一,社会科学可以获得与自然科学完全不同的类型的知识。

第二,韦伯发展地认为,社会科学的陈述与任何一类的价值判断都不同,而且也必须与之分离。

第三,社会科学知识的关键在于理解人们赋予其行动的主观意义。而狄尔泰似乎把重点放在了理解每个人的“内在本质”上,似乎客观的社会科学能够建立在对他人意愿和思想的一种神秘的和直觉性的重新体验之上。而韦伯发展出了强调重要性的一种不同方式,即尽管只有当社会行动“被置于可理解的和更广泛的意义情境中”时才能被理解,但是这种理解的关键在于发展出一套对社会行动的维度进行分类,并反映出适合于不同情形中行为规范的抽象概念(理想类型)。

亨利希·李凯尔特对马克斯韦伯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第一,李凯尔特关于概念对于认识世界的重要性之观点。他认为,科学的精髓集中在概念的形成。这对韦伯后来的“概念图式”(concept map)之影响是直接的。特别是李凯尔特关于“历史个体”(historical individuals)这一历史学概念就是后来韦伯“理想类型”的一个原型。韦伯改动李凯尔特的“历史个体”用于更广泛的研究目的,即现代西方社会的起源,他需要发展出一套抓住了历史进程的独特性的概念,即“理想类型”——逻辑上完美的概念,因为它们概括了“理性行为概念的纯粹类型”。

第二,李凯尔特对如何选择研究课题的论述也对韦伯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李凯尔特提出“价值关联”(value relevance)被韦伯发展成了其方法论的重要准则——价值中立(value free)。韦伯认为,一个学者选择的研究课题可能受到其终极价值的影响,而且不可避免地要受到,但重要的是,研究过程必须是客观的,而且只有当资料被清楚地概念化和系统地分析时,才能做到这一点。

任何一个思想家都不可能脱离前人和社会时代背景,马克斯·韦伯也不例外,但他更多的是发展了前人的学说,建立了自己独特的方法论体系,为社会科学,尤其是社会学学科之重要地位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体系

韦伯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以考虑客观的社会学的绝对重要性开始的。他认为,任何包含了伦理价值的科学分析都不能被视为客观的。韦伯面临的第二个方法论问题则是,如何处理社会资料和历史资料。他的做法是,强调作为理想类型的社会行动的重要性,以客观的方式来研究真实的历史过程。

1904年,韦伯提出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在何种意义上,那些有关社会和文化现象的学科中存在‘客观正确的真理’?”实际上,韦伯的目标是要说明,在那些涉及主观意义现象的学科中,进行客观研究室可能的。他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达到这一目标的方式:

第一,“价值中立”(value free)

这对韦伯来说是方法论的中心问题。如果社会学是关于社会的一门真正的科学,那么韦伯相信,它应该是客观(objectivity)的。然而,如何才能做到“价值中立”呢?虽然它在经验层面是很难真正到达的。韦伯坚持认为,只有社会学家使用“理性方法”,研究过程坚持系统性,即(1)经验资料必须以清晰构想的概念进行分类;(2)必须使用正确的论据规则(rules of evidence);(3)必须进行逻辑推理,客观分析才能实现。同时,“价值中立”取向的另一个重要含义是:社会学不应当时一门道德科学。他同时区分了价值层面的“应然”和科学层面的“实然”,并认为社会学应该仅仅关注后者。另外,韦伯“价值中立”社会学观点的另一个含义是“理性化”的过程,如,“经济理性化”、“政府理性化”、“理性化的学科”等等,这是他著述的一个关键论题。因此,在一门“理性化的学科”中,价值不应该影响研究过程。然而,这并不是说价值和科学毫无干系,韦伯的真实意图是指,尽管实践中很难做到价值与科学的分离,但是二者的区别突出了价值在研究过程前后的相关性(relevance)。“事实提供信息,价值才能指导行动”,在选择研究课题时,只能根据科学家的宗教信仰、经济利益和其他指导选择课题的价值,但是,一旦选定了课题,根据韦伯的论断,科学家就必须遵循客观的研究过程。

在提出研究过程必须客观,价值层面与科学层面必须分离之后,韦伯得出了独一无二的结论——韦伯拒绝了对一般规律的探求而选择了能够提供“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以及其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的历史理论。他独特的认识论——他认为任何抽象和永恒规律的体系都必须集中关注典型和周期性的事件,正如自然科学一样——决定了韦伯的兴趣主要集中在“大的经验问题”上,如,“为什么资本主义发源于西方而非其他地区”,而“理想类型”便是他处理这些论题的方法。

第二,理想类型(Ideal Type)

在马克斯·韦伯的时代,还不存在社会学的概念图式,主要原因是人类行为似乎不可测,然而,韦伯认为,这种不可测性部分地是由于没有能够概括社会行动模式的概念。所以,他试图发展“一个范围广泛的,以至于最多样的价值态度一致的概念体系”。我们可以将韦伯的理想类型概括为两种——“历史理想类型”和“类别理想类型”。

马克斯·韦伯用理想类型这种“纯粹形式”来给行为做分类,将人们的行为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工具理性(instrumentally rational)行为、价值理性(value-rational)行为、传统型(traditional)行为和情感型(affectual)行为。尽管韦伯认识到实际情况将不会完美地反映这些概念,但它们却提供了一个比较的共同基准。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认为,理想类型代表了一种准实验方法,即“理想”就作为了控制组的功能对等物;而对理想类型的变异和偏离都被视作原因性力量的结果(或者是真实实验室实验的刺激物),那么我们的努力就在于发现这些原因。

马克斯·韦伯在其方法论上也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甚至批评:韦伯不相信能够发展出永久的、普遍的规律,因为历史上出现的是偶然事件的结果。然而,甚至在没有能力与自然科学同样的方式进行探求时,韦伯仍然试图科学和客观。并且,他企图不仅作历史的描述而且也想为更加抽象和分析性的论述提供一个方法论。结果是一个奇怪的妥协——通过抽象的理想类型进行的对历史原因的研究。

 

五、与涂尔干的对话

埃米尔·涂尔干的《社会学方法的准则》是另一部重要的社会学方法论著作,笔者觉得很有必要将其和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进行一个简略的比较,以求对马克斯·韦伯的方法论有个更系统的把握。依据《社会学方法的准则》中论述结构,我们将从两个方面——研究对象和具体研究方法——对其进行比较阐述。

首先,在研究对象上看,涂尔干和韦伯的区别是很明显的,即涂尔干主张社会学研究的主要是社会事实(social facts),而韦伯则主张社会学研究人们的社会行动(social actions)。两人在研究对象上的区别正体现了他们各自代表的社会学上关于研究对象问题的两个派别——社会唯实论和社会唯名论。具体来说,社会唯名论者认为,社会只不过是个人的集合体,而真正需要研究的是个人的行动,所以侧重于从微观的角度去理解个人行动的过程和结果,最终对个人行动给出一个因果解释,最典型的便是马克斯·韦伯的分析模式。而社会唯实论者则相反,他们认为没有社会,个人的存在便没有意义,所以理解个人必须建立在对社会这个大环境的把握之中。因此,社会唯实论者更加侧重于对社会自身的分析和研究,最典型的莫过于涂尔干认为社会学是对社会事实的研究的主张。他所特指的这种社会事实或社会现象是外在于个人的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实在。如果说唯名论者侧重于微观的社会行动的解释和研究,则社会唯实论者则更加侧重于在宏观层次来把握社会本身。

其次,再来看两者在具体研究方法准则上的联系和区别。

两人所认为的社会学法则都来自于因果和功能分析。但是,韦伯的社会学法则是建立在历史基础之上的对社会行动的解释性说明,以求达到对其因果说明。所以,韦伯的社会学更多的被称之为一种“解释性”或“诠释性”社会学。而涂尔干则是通过历史、比较、实验及观察的方法将社会事实看成是“物”(thing)来客观分析。

韦伯的“价值中立”在涂尔干那可以看成是对“将社会事实看成是物来考察”的一种操作化。因为,他们都强调将个人的价值和利益与研究对象分离,虽然在经验层面上很难做到这点,但两人分别给出了自己的方法:

韦伯强调的一种通过观察经验层面的社会行动和“理想类型”的偏离度来寻找产生偏差的原因,他试图通过一种“纯粹形式”的逻辑分析,力求做到最大程度上的客观性和“价值中立”。而与此不同的是,涂尔干的思路则是通过一种能够客观反应“内在事实”的“外在事实”来达到对于很难客观把握的社会事实的一种类似于韦伯“价值中立”式的“价值无涉”。用其原话来说则是:“当社会学家试图研究某一类的社会事实时,他必须努力从社会事实脱离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而独立存在的侧面进行考察。”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在《社会分工论》中,将法律作为考察社会进步这一社会事实的“外在事实”。

最后,两人都强调应将价值层面的“应然”和科学层面的“实然”分离——涂尔干强调观察社会事实无需“预断”,而社会学家所应观察的是社会事实科学层面的“实然”状态,而非其自身价值层面的“应然”状态;而韦伯则认为社会学的描述应该是一种尽可能客观的描述,他认为指导社会科学探索的根本价值应当是——探求真理。所以社会学家应该更多地关注科学层面的“实然”,这也是“理性化的学科”的一种体现。

 

参考文献:

1. 马克斯·韦伯 著《社会科学方法论》李秋零,田薇 译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马克斯·韦伯 著《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

3. 埃米尔·涂尔干 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 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4.乔纳森·特纳 著 《社会学理论的兴起》侯钧生 译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

 

作者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