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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谈时代离我们有多远?――《哈贝马斯:当代新思潮的引领者》书评
陈玉生
社会学视野网2015年8月17日
2015-11-12

陈勋武教授是哲学家,其力作《哈贝马斯:当代新思潮的引领者》主要从哲学角度梳理了哈贝马斯的重要成就和贡献。哈贝马斯通常被称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相比社会学家,他其实更强调自己是社会理论家。我从事社会学专业,陈教授大作正好在我所知社会学传统中的哈贝马斯侧翼构建了一个哲学传统中的哈贝马斯,打开了透视哈贝马斯思想的一扇新窗口,丰富了一些我曾忽视或不重视的视角和知识点。社会学侧重梳理哈贝马斯理论的社会学传统,比如,马克斯·韦伯、帕森斯、戈夫曼等人对哈贝马斯的影响,比较哈贝马斯与福科、布迪厄、吉登斯等社会学家之间的理论。但考察的理论文本是相同的,关怀是一致的,比如,在社会学课堂中,现代性是核心命题,而社会行动何以可能与社会(世界)秩序何以可能则是核心问题,陈教授同样分析哈贝马斯有关现代性、交往行动和社会秩序等论题。哈贝马斯正是因为具有时代的关怀,并在深层理论上进行探索和构建,为我们时代注入新的知识养分,启示人们迈步的方向。正是这个意义上,陈教授将哈贝马斯视为当代新思潮的引领者。哈贝马斯引领着什么?概而言之,一种商谈思潮,一个商谈世界,一个商谈时代。

 

我们先说说商谈一词。陈教授大作结语时说自己平时用英文写作,现转回用中文写作有些不适应,实则引经据典、文笔流畅,需要提及的是一些专业术语、书名和人名的翻译与大陆通常使用的不同。“discourse ethics”就是其中一个,陈教授翻译为话语伦理,也有翻译为商谈伦理或商谈伦理学及对话伦理或对话伦理学。我认为将discourse译为商谈比较合乎哈贝马斯的理论体系,合乎中国语境。

 

哈贝马斯商谈理论的奠基之作就是其《关于交往行为的理论》,中国大陆出版书名为《交往行为理论》。陈教授对该书给予高度评价:“1981年,德国哲学家约根·哈贝马斯发表了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哲学巨著——《关于交往行为的理论》,其交往理性的理论与新的现代性理念横空出世,在西方哲学界投下一颗重磅原子弹,一场西方哲学的革命由此产生。”为了奠定交往行为这个基础,哈贝马斯首先从理性与合理性概念入手,认为现代西方社会是工具行为合理化的社会,人受到了异化,这是因为科学技术意识形态化,使得社会工具理性化,抑制了人们的交往行为。但哈贝马斯并没有像一些后现代主义者那样彻底否弃理性,而是重建人类理性,提出交往理性,并因此为现代性辩护,雄心勃勃的开启现代性工程和研究计划。

 

哈贝马斯首先要在主体或本体之外确定行为合理性、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基础,他在普林斯顿大学系列讲座中提出“理想的对话情形”,古代罗马广场式的自由自在的辩论,认为受权力压迫性的谈话就不合理。这种辩论场景是照面式的。哈贝马斯进而论证,谈话就是为了共识,这是非常合理性的,极端地说,即使是骗子,首先也要谈话,并且要以共识为谈话取向。但是,要谈得来,达成共识,谈话有“真、正、诚、通”四个有效性要求(validity claim),就是真实性(truth validity claim),即呈现出某种事物时命题内容是真实的;正确性(rightness claim),即言词行动是正当得体的,与社会认可的期望相一致;真诚性(sincerity claim),即商谈者命题意向是真诚的;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 claim),即言辞意义是可以理解的。

 

交往理性是哈贝马斯对现代性和世界秩序谋划的基础。哈贝马斯理论设计的原型是古罗马广场式的自由辩论,是照面式的谈话,彼此知道或根据言行可大致判断彼此的身世背景、谈话企图等。这个理论适用到建立正当的政治性正义概念时,罗尔斯提出异议,认为照面式的谈话这种机制并不是最合理的,因为难以避免人们的好恶。最合理的机制是什么,罗尔斯提出设想的原始地位,就是每个参与讨论制定一个政治性正当概念的人对自己现在的、未来的,对他人未来的身份、地位和利益都不知道,而处于一种“无知之幕”下商谈。卢曼的商谈理论也设计在谈话双方历史背景清零的基础上展开。对这个主体间沟通过程可能存在的本体主义问题,哈贝马斯实际上提出了后形而上学或后本体论的处理方案。后形而上学思维具有民主性和开放性,以思维的规范性取代思维的本体性和同一性。比如,谈到宪法爱国主义的时候,哈贝马斯特别强调要放弃传统和历史偏见,放弃民族爱国主义,在共同民主政治文化和价值基础上,追求商谈规范的普遍性,搞宪法认同和宪法整合,以交往理性规范来克服传统偏见。

 

在宪法爱国主义中,公民身份和资格不是以公民的民族属性为前提,而是不同宗族、种族、信仰、历史文化背景的人在认同共同的民主宪法及其理念和价值的基础上团结起来,共同组成国家。哈贝马斯批判斯密特为代表的“一族一国”理念,认为他制造出人民与人类在民主中的虚假对立。陈教授因此写道:“宪法爱国主义的人民主权、人权、民主与宪政国家在本质上是共和主义的共和国家理念。……民族属性不重要,更不用说它是民主与宪政国家的基础和人民主权的内涵或前提。”哈贝马斯强调宪法爱国主义,倡导宪政民主,真正目的是世界秩序,他提出欧洲宪法化、多元的世界社会宪法化等理念。这些理念,首先就要扫清民族化、宗教化的世界秩序障碍,将国家与民族拆离,以宗教宽容、重叠共识实现宗教多元主义。

 

哈贝马斯将交往理性和照面式商谈机制,用来回应和解决我们时代所面临错综复杂的生活秩序、社会秩序、政治秩序和世界秩序问题。针对这些时代问题,陈教授认为哈贝马斯“对我们时代精神中的核心理念,包括理性理念、现代性理念、民主理念、法治理念、全球正义理念、世界主义理念、人权理念、反人类罪理念、宽容理念和文化多元主义理念”作出了贡献。

 

因此,在理解这些理念时,陈教授强调要采取后形而上学即后本体论式思维方式,如把世界秩序理解为司法性秩序,人权是司法性权利,全球人权政治必须司法化,否则它将堕落为人权原教旨主义政治。哈贝马斯后本体论强调的是过程主义和规范主义的结合,一方面商谈基础虽然是照面式的,可能受到本体主义影响,但哈氏强调商谈过程要民主;二是强调商谈共识的法律规范,尤其是宪法或基本法,如国家宪法、欧洲宪法、世界宪法,通过宪法共识实现社会整合。任何单方面强调商谈或强调法律规范,都不能保证正义。

 

理解这些理念同时还要立足三大原则:话语原则,即商谈的所有参与者同意和接受,一个伦理的基本准则才正当有效;普遍性原则,即只有遵从它的正负实践效果对每个人的特殊利益是可接受的,一个伦理的基本准则才正当有效;民主准则,即公民同时是法律的受制约者和创造者。也就是说,规范是大家一起参与创造出来的,该规范可能造成的个人利益得失都可接受,每个人都愿意受其制约。

 

哈贝马斯雄心勃勃,高举商谈伦理理念,开展全球性演说,刮起重整世界秩序之雄风。哈贝马斯批判康德设想的国际共和秩序,倡导人权高于主权的全球秩序,谋求全球法律秩序。商谈伦理理念在微观方面运用到很多方面,住区规划不再由建筑商、开发商和设计师说了算,还由准居民协商确定,设计出个性化的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在基层治理中,搞古罗马广场式的民主议事会,解决公共领域的问题。但是,在世界秩序方面,中东冲突、东南亚区域关系紧张、北约东进、区域宗教与民族冲突等区域关系问题,全球核武、全球生态环境、全球人权、全球反饥饿、全球反恐、跨国食品安全等问题,这许多问题是国家之间关系问题,需要世界各国携手商谈解决。就目前形势而言,国际社会虽倡导商谈,但商谈主体仍然主要是国家,哈贝马斯普遍民主和人权高于主权的全球司法秩序设计仍然是一种理想。

对于中国,当前基层治理问题、新疆暴恐分子问题、南海岛屿争端问题等,使得如何处理好公共治理关系、民族关系和国际关系成为急迫研究的课题。这与哈贝马斯中国之行时不同,那会美国轰炸中国驻南斯拉夫大使馆不到两年,人们对其倡导的后民族主义、宪法爱国主义等思想比较敏感。现在,从现实和政治两方面似乎都要求中国开启一个商谈时代。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了协商民主,虽然这并非照搬哈贝马斯的理论设计,而是基于中国政治协商、基层民主自治等制度实践经验和理论总结。

 

但是,不管是中国还是全世界,我们离哈贝马斯设计的商谈时代还有很远的距离。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一书中提出“文明自主”概念,指每个人既懂得自己的基本人权与权利,又懂得其他人的基本人权与权利,以及自己对又懂得他人的基本人权与权利尊重的义务。这里的基本人权与权利包含着宪法规范的体现,这里的懂得要求人们对法律规范知识的掌握,法律不仅是一个行动系统,也是一个知识系统。我们再进而拓展,文明自主当然包括商谈本身。按照哈贝马斯设计,交往理性要求真、正、诚、通,要求人们达到真、善、美的境界,才能完成理想的商谈过程。所以,商谈时代是我们不断商谈,其法律规范是商谈后达成共识并被普遍遵守和作为世界秩序基础的法律规范,在处理意见纠纷时,商谈压倒暴力、战争、意识形态控制、对抗等形式。商谈时代是人们放弃了本体的执着,学会了商谈,并热衷于商谈,在商谈过程中和宪法中维护世界秩序的时代。

 

总之,陈教授以哈贝马斯重要著述为基础、主题和线索,围绕当代重要理念展开剖析,为我们勾勒出一位引领商谈时代潮流的旗手,一位引领时代精神的知识分子——哈贝马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