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部分 理论探索
上下联动:破解中国基层民主困局的应然路径……………………………………虞崇胜/3
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转型中的民主与和谐……………………………………………李金红/19
和谐社区测量指标体系的初步建构——概念界定与基本维度……………………张再云/35
论城市社区的民主合作治理…………………………………………………………刘俊祥/45
论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公民自治………………………………………………………蔡放波/60
城市基层协商机制的新探索…………………………………………………………储建国/74
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协商民主探讨…………………………………………刘明君 武晓雅/80
从“群众参与”到“公民参与”
——转型期中国社区参与模式的“革命性”转变…………………张 星 虞崇胜/90
城市社区居民民主参与问题研究…………………………………………蔡 青 李淑娟/102
从听证会到恳谈会:关于理想社区中介组织的一种构想…………………………陈 薇/109
论社区治理模式与“两型”社区建设………………………………………………李 霞/125
城中村社区改造过程中的民主悖论…………………………………………………华 平/131
村民委员会选举:农村妇女边缘化的原因分析
——基于强制性制度变迁视角………………………………………方玉泉 燕 娜/139
社区公共道德浅探……………………………………………………………………李腊生/146
基于和谐社会视阈的宣传思想工作创新……………………………………………孙 超/153
对社区矫正中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思考………………………………………方爱清/168
略论社区建设中的物业管理…………………………………………………………刘永昌/174
新网络环境下的城市治理研究………………………………………………………刘 婧/185
浅析虚拟学习社区的构建……………………………………………………………盖 玲/196
第二部分 中国经验
基层民主发展的有效途径——武汉市社区建设对基层民主发展的作用检视……胡盛仪/205
社区治理、基层民主与公共参与——以武汉市W社区论坛为例 …………………李海金/225
城市居民社区参与中的性别失衡——基于武汉市百步亭社区的个案研究………陈 文/241
影响业主维权进程的主要因素——基于五个典型案例的分析……………………刘 伟/257
社区民主与海星型社区网络的创建和发展
——对北京回龙观社区网运作方式的分析……………………………………王 莹/274
论经济开发区的资源集成与政府治理
——以武汉经济开发区为样本………………………………………赵 丽 江程超/284
城区居民对小额诉讼程序的法律态度——武汉市两城区的调查………洪敏珏 马远俊/296
小亲族行为及其与农村矛盾演进的内在逻辑
——基于豫北西部L村群体性事件的启示 …………………………吴春梅 刘晓杰/352
农村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实证研究——一项基于全国统计调查分析………………彭 华/326
第三部分 国外借鉴
比较视野下的国际社区参与实践……………………………………………………臧雷振/339
亚里士多德基于“正义”的城邦和谐论……………………………………………姚振强/352
后 记…………………………………………………………………………………………/361
作者简介:
李腊生,教授,江汉大学政法学院院长,江汉大学社区研究所所长,全国地方院校德育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湖北省政治学会常务理事、湖北省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武汉市中共党史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和硕士生导师。
李金红,副教授,江汉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系系主任,江汉大学社区研究所副所长兼办公室主任,武汉市高校优秀青年教师。
前 言
自2004年以来,中国发展的主要议题之一,就是建立和谐社会。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重要保证。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提出,意味着中国治理取向上已经开始由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这种转变的发生有着深刻的背景。经过3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政府、企业和事业单位逐渐完成了剥离社会事务的改革,各种传统的单位组织不再承担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职能,国家对社会的治理面临着断裂的困境,不仅社会与国家之间出现了离散和疏远,社会自身也出现了分化、失序、失控等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建立一个和谐有序的社会以化解中国高速发展所带来的社会矛盾这一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社区是社会的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关键是要构建和谐社区。当前,随着政府和单位转移到社区的公共事务急剧增多,社区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点。但是,社区自治的民主制度难以落实,居民和业主的民主权利难以得到有效维护等,都使得一些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有效化解。近些年来,围绕着社区民生、公共事务和业主维权等方面的不和谐现象时有发生,如业主维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城市拆迁改造中“最牛钉子户”事件等。这些现象的发生,很大程度上同社区利益表达与利益分配不够均衡、利益协调机制不够充分有关。而利益的充分表达、均衡分配和充分协调,离不开民主。从中国基层民主理论与经验出发,探讨如何以社区民主促进社区和谐,是本书的要义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社会主义改造运动逐步建立起的“单位制”和“街居制”这两种基本的城市社会治理模式,现在正面临着治理转型的挑战。纵观中国城市社会治理发展变迁,可以看出发展趋势是由国家本位的“单位制”、“街居制”向社会本位的 “社区制”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为了有效开展镇压、肃反、禁毒、禁娼、三反、五反等政治运动,城市居民很快被动员起来,并以里巷为单位,自发组建了居民委员会。当时的居民委员会属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政治动员的主要力量。
随着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完成,社区居民迅速地转变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或工人,他们的生活必须接受单位制度的统一安排,居民逐渐从“社区人”、“社会人”转向“单位人”。单位对社会的整合是全方位的。从横向整合来看,政府不仅通过“低工资高就业”的安置方式把几乎所有的城市劳动力整合到了单位体制中,而且通过“统包统配”的方式成功地实现了对城市劳动就业行为的控制和整合。此外,国家建立起来的单位保障和单位福利制度,不仅使职工个人,而且使职工家属也形成一种与单位之间的高度依附和高度服从的关系,从而形成了单位对社会的超强整合。从纵向整合来看,党和政府通过编制企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网络,下级企事业单位隶属和服从于上级企事业单位,而最上级企事业单位又隶属和服从于国家各个部门。总之,此时的国家犹如一个巨大的“蜂巢”,将一个个单位吸附于其中,而单位又如“类蜂巢”,将一个个社会成员吸附于其中,从而形成一个“蜂窝状”社会。单位构成了城市的基本细胞,单位制也因此成为国家有效治理城市社会的基本体制。
当然,单位制对城市社会的整合尽管是全方位的,但并不是万能的。这是因为在城市社会中还存在着一些无单位归属的居民,其主要成分是缺乏就业能力的老年妇女、残疾人和其他社会闲散人员。就其社会地位而言,他们属于社会边缘人群。对这一部分人群,国家通过以户籍为基础的居民委员会将其整合起来,形成对单位制的补充。
但是,由于“高就业”政策的执行,计划经济时期无单位归属的人员不仅数量少,而且其构成成分也主要属于社会边缘层,这就决定了当时的居民委员会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影响甚微。(1)整合对象少。各单位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虽然名义上被编入了家庭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组织,但管理他们的仍然是其所属的单位。(2)整合功能单一。尽管1954年颁布的《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主要是为居民谋福利,反映居民呼声,传递政府要求,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尊老爱幼,保持家庭、邻里和睦,维护社会秩序,为居民生活、学习创造一个安宁祥和的氛围。但当时居民委员会主要功能实际上只是动员和组织少数无单位归属的人员参加政治运动,搞阶级斗争。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居民委员会改为革命居民委员会后,其阶级斗争的功能几乎成了唯一的功能。(3)整合力量配置很弱。在20世纪60~70年代,居民委员会干部多数由无业人员和纯居民组成,妇女多,年龄老化,文化水平偏低。他们没有工资和退休金,仅有少得可怜的生活补助,其待遇远不如单位里级别最低的工人。这一状况的形成与当时的单位型社会结构是密切相关的。“单位中国”并不需要居民委员会发挥多大的整合作用,单位体制也不可能给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治理功能的发挥提供多大的空间。
单位制存在和运行的条件有二。(1)公有制尤其是国家所有制取代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形成独霸天下的格局。公有制单位完全隶属于政府,政府可以利用其对单位资源的掌控并通过单位完成对单位职工的整合。(2)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体制使得政府可以直接管理单位的经济和一切社会事务,使单位成为政府的附属和社会整合工具。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单位体制相伴生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为革除弊端,中国进行了号称“第二次革命”的改革。改革的首要内容就是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从“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到“公有制为主体,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政策调整的不断深入,传统公有制独霸天下的格局最终解体。改革不仅冲击着传统的所有制结构,而且也带来了经济管理体制的革新。从“计划调节为主,但要注意市场的辅助调节作用”,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市场经济正在逐步并将最终取代计划经济体制。这样,单位制存在和运行的两个基本条件在改革政策的荡涤下已不复存在,单位制也随之解体。
单位制解体后,在新的社会承接载体没有被创制出来之前,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被迫承接了单位转移出来的功能,街居制也因此由过去辅助性的城市社会治理体制转变为主体性的社会治理体制。为了应对城市社会的这一变化,国家以社区服务为导向,开始了城市社区治理体制的改革。社区服务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主要做法是强化街道和社区的服务功能,将大量的社会管理任务转移到居民委员会(简称居委会)。为了督促居委会完成政府的社会管理任务,街道办事处加强了对居委会的行政控制,居委会也逐渐成为政府伸到社会中的“腿”和“脚”。但传统居民委员会组织结构简单、社会管理功能单一、力量配置很弱的缺陷显然使其难以完成这一时代使命。由此,城市社会的治理出现了严重的主体缺位,其结果是社会出现了离散、疏远、失序甚至失控的问题,例如20世纪90年代中期同时出现的“法轮功”组织和“传销”活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上述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是街居体制难以应付繁重的社会管理任务而出现的主体缺位,其深层次的原因是街居制并不适应城市社会的发展变化。其实,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取向的改革,不仅使城市的单位制逐渐解体,而且还出现了结构性社会分化、居民权利意识觉醒等一系列新变化。这些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城市治理的基础。城市治理基础的改变,也就意味着城市不可能再按照传统的治理模式进行治理,城市治理需要转型。从单位制为主体发展到街居制为主体,中国城市社会治理体制是发生了变化,但这种变化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变,城市社会的治理体制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管是单位制,还是街居制,都是采用行政化的方式来控制社会。这种以行政化的方式来控制社会的治理模式并不是一种治理转型,所以也无法解决城市社会新变化中产生的新问题。
首先,单位制解体后社区成为各种组织的落脚点,社区公共事务也急剧增多,社区成为各种矛盾的集中点。
其次,结构性的社会分化使社区成为异质社会群体的聚集点,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开始在社区中显现并急剧增加。例如社区中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社区公共资源分配的不公平问题、“仇富”现象、“仇官”现象。
再次,居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使社区成为多元利益主体博弈的交汇点。觉醒的利益主体急需权利表达的渠道,然而街居制的行政化倾向不仅使居委会难以代表民意,而且在街道的领导下(法律上是指导,实际上是领导),居民很少有民主参与和民主表达的渠道。由此,与居民权利密切相关的政治权利(选举与被选举权)、经济权利(产权)、社会权利(社会保障、小区环境、文体活动、子女教育)等难以有效实现。这很容易造成社区居民与基层政府、居民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商以及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为了解决城市社会的这些新问题,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家以社区建设为突破口,实行城市社区治理体制改革的实验性探索。社区建设揭开了中国城市社区治理转型的序幕。从实验区的社区建设实践来看,有两种基本导向逐渐被认可。(1)半行政半自治导向,即在实现社区自治的前提下,强化基层政府功能,塑造“新政府社会”。最典型的是20世纪90年代上海提出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落实”。这一做法为北京、石家庄等地所借鉴和引用。(2)自治导向,即强化基层社区的功能,主要通过建立社区自治组织进行社会整合,并形成“社区制”社会。最典型的是“沈阳模式”和“江汉模式”。
社区建设不同于以往的做法有两点:(1)通过培育社区的方式构建社区共同体,由此居民委员会也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以此来说明居委会不是政府的,而是社区的;(2)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社区自治组织,并由此实现社区的民主治理。
社区建设,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城市社会治理主体缺位的问题,城市居民的民生问题、小区的环境问题等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集中在城市社区中的矛盾问题亦有所缓解。但是,城市社区中的不和谐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有些问题甚至还有扩大的趋势,例如城市拆迁中的极端行为、业主维权的集体行动、“仇富”性的破坏行为、“仇官”性的群体性事件等。从相关案例的调查来看,这些问题的发生,或多或少与社区中的民主表达不够充分有关。这主要是因为,通过社区建设,社区治理的民主制度已经建立起来了,但社区的民主并没有按照制度的设计有效地运转起来。
在思考如何使社区民主制度运转起来的过程中,我们选择了“社区民主与社会和谐”作为研究的主题。我们的目的是试图从“以社区民主促进社会和谐”的经验出发,探讨中国社区民主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创新,丰富和完善基层民主与社会和谐理论。
李腊生 李金红
2010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