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后果
如果从1980年代中期算起,我国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域、居高不下已有二十多年,成为世界上失常程度最严重、持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出生性别比平衡是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前提条件,也是人口再生产与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1、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反映的是女婴出生权和生命权被剥夺的严峻事实。早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不久,一些外国学者即对我国出生性别比高出国际上认可的正常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利用1987年1%人口调查数据分析,Terence, H. Hull(1990)就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提出的三个假定性解释中,其中就是溺杀、遗弃女婴;他认为溺弃女婴是中国渊源已久的一个传统,中国一些报刊关于溺弃女婴的报道证实这一传统的存在。Johansson S. and Naygren O(1991)根据我国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数据,认为我国出生女童的医疗、营养等保护性措施比男婴差而导致较高的死亡率,可能也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因素。另一些西方学者虽未明确支持“溺弃女婴”说,但他们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统计事实、较高的女婴死亡率及文化传统相关联有关(Banister、 Judith,1992)。曾毅等中国人口学者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数据,对我国19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不断上升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造成我国19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不断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女婴的漏报、妊娠期间的非法性别鉴定和有选择的人工流产、溺弃女婴。在这三个原因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女婴的漏报,但溺弃女婴现象不能忽视(曾毅,顾宝昌,涂平,徐毅,李伯华,李涌平,1993)。1992年,在浙南12个县市出生性别比回顾性调查中,有的县认为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是出生性别比增高的主要原因,这类地区多为偏辟的山区。这些出生后下落不明的女婴可能就是被溺弃(顾宝昌、徐毅,1994)。1997年,西安交大人口研究所先后在西部地区一个近50万人口的县针对1994~1996年全部0~4岁死亡的婴幼儿进行了入户调查,同期,还进行了深访调查、社区医院跟踪调查。该县三年共有815名5岁以下儿童死亡,其中男388名、女427名。根据这个县三年的出生人数,可以估计1994~1996年男婴死亡率为31.82‰、女婴死亡率为46.06‰,女婴比男婴的死亡风险高出44.8%,远远偏离了正常的儿童死亡性别模式,存在着偏高的女孩死亡水平(朱楚珠、李树茁,2003)。众多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存权被剥夺,是对女性生命的亵渎,是与以人为本的原则相悖的。
另一方面,出生性别比偏高还会损害女孩的发展权。在生活照顾、接受教育、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都女孩将面临相对男孩不利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她们不仅要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辅助性地对家庭提供帮助,承担着其力所能及甚至力所不能及的责任,而且在家庭消费中排在男孩之后,发展的机会对她们而言经常是可望而不可及,成为家庭经济状况低下的牺牲品。这使得众多女孩与同龄的男孩相比,整体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都表现得相对低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可能出现的后果就是社会中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文化和职业均是低层次的女性群体(刘爽,2003)。这样,女性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男性,在以后发展的过程中,她们在职业进入、工作性质、工资收入和工作评价等方面更是处处被动。联合国的调查数据表明,有相当多的国家女性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大约只有男性劳动者的3/4,地位低和薪水低的双低工作成为女性工作的特点。在美国男女即使从事同样的职业,女性平均收入不到男子收入的3/5(伊恩罗伯逊,1990)。
2、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持续偏高直接人口后果和人口问题就是女性数量相对于男性不足,由此产生女性被物化和商品化现象,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首先会对男性过剩的婚姻市场形成挤压,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五普”数据显示,在0~9岁10个年龄组中,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出1 277万人。据预测,从2005年开始,1985年出生的青年人群中将出现婚姻挤压现象,并将愈演愈烈;到2020年左右,20~29岁婚育旺盛期的男性青年比女性多约3 000万(张维庆,2003)。因此,如果目前过高的出生性别比得不到有效地纠正,二三十年以后,我国将有数千万大龄男青年找不到配偶,形成一个特殊的单身男性社会群体。当社会中有一大批适婚人口游离于正常婚姻家庭生活之外时,婚外恋、婚外性关系、非婚生育、第三者等等封建丑恶婚姻现象将陈渣泛起,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是女性。女性数量不足还将导致离婚现象增多,直接影响婚姻质量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同时,由于女性短缺,拐卖妇女、卖淫嫖娼、地下色情业和性犯罪将难以消除,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和扩散将使一部分女性将成为直接的受害者。由于女性数量的相对不足所引起的人口学后果还包括夫妇年龄差、初婚年龄、“异质性”婚姻和终身结婚水平的变化,并由此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诸如单身未婚者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问题、婚姻稳定性和社会风气问题、非婚生育和私生子问题、独身者的养老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等。
女孩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发展权被剥夺,女孩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不仅是一个维护女童和妇女权利和利益的问题,而是涉及到人口安全、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大问题。基于这一现实情况,
3、出生性别比偏高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婚姻迁移的经济推力和拉力,使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必然会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从而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家庭是农村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因为婚姻剥夺而产生的婚配困难成年男性人口来说,他们在丧失婚姻的同时也丧失了家庭,无法获得家庭对于个人生活的保障;而在以家庭赡养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为主要形式的条件下,由于男女人数失衡所造成的大量终身未婚者的养老将面临缺乏养老主体的家庭问题,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出生性别比升高成为破坏农村和偏远地区婚姻家庭的主要因素,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调控不力,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4、由出生性别比偏高所导致的男女数量失衡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将造成人口严重萎缩。人口再生产是通过夫妻双方组建家庭、通过女性生育子女来实现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会使女性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例萎缩,减少家庭的数目,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如果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即使我国将来的总和人口生育率回升到2.1的更替水平,由于家庭数目的不够,人口负增长也是难免的。人口萎缩的后果不容低估,它不仅影响到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国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不是单纯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因此,我国目前所出现的长时间、大范围内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现象,它不利于少年儿童特别是女孩的身心健康,不利于构建稳固的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建设,不利于巩固低生育水平,不利于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对策
出生性别比值域是一种相对独立、稳定、少受人为之外其它因素影响而发生变化的、具有很强生物属性倾向特征的自然化指标。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反映了基本人口过程中的人口性别结构异常,反映了两性所具有的社会生存条件的异常,其背后内含着深刻的、复杂的因素。一般认为,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有人口过程的因素,也有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和政策等因素。出生性别比与这些因素形成互动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综合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男孩偏好的数千年传统文化是根本原因;现实较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以及与此相对应的不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基础;限制子女生育数量的人口政策又强化了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趋势。特别地,便捷安全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技术更强化了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趋势,它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在短时期内骤然上升、并在长时期内高位运行的直接因素。
出生性别比平衡是人口性别结构平衡的前提条件,也是人口再生产与人类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围的异常已经并将继续给人中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数千年男孩偏好的传统文化不是一朝一夕可以改变的,而生产力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更需要较长的时间;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的人口国情又决定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要继续稳定现行人口政策,因此,在短期内要降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现状,实现出生性别比的正常水平,就必须采取行政的、法制的手段,加大对非法胎儿性别鉴定、非法终止妊娠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认真贯彻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积极建设先进的性别文化和生育文化,消除性别歧视。通过丰富多样的形式开展尊重生命、尊重人权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认识到保持正常出生性别比的重要性,认识到出生性别比失衡给个人、家庭、社会所带来的影响及其危害,从而自觉地树立起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
(二)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这是从政策层面确保出生性别比正常的重要前提条件。人口问题既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目前我国所出现的诸如出生性别比失衡的人口问题都是和社会经济问题联系在一起的,是和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不高、经济不发展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只有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困难扶助制度、疾病保险制度,制定出台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经济政策,完善并落实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把激励和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致富纳入工作内容,才能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出生性别比失衡的经济根源。
(三)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加大威慑和打击力度。司法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或者作出司法解释,明确刑事责任、犯罪主体和定罪量刑的规定,加大对“两非”行为的震慑和打击力度。一是修改刑法第336条,将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以及虽然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但超越有关部门核准的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或执业地点,非法开展执业活动的人都纳入这类主体的范围,以解决目前对情节严重的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无法进行刑事追究的问题。二是在非法行医罪法条中将该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列举出来,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以增强刑法关于非法行医罪规定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刑法》中增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条款,依照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对国家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医疗单位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财物,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应依照贪污罪、贿赂罪从重处罚。五是在刑法上可以考虑增设相应的犯罪条款,对“两非”行为进行打击。
(四)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做到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并重,使育龄妇女和生育女孩的家庭免除后顾之忧。通过开展优质服务,把管理与服务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以高质量的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服务使群众更加认同计划生育。
作者简介:汤兆云,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