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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赡养的伦理与公平:农村家庭代际关系的性别考察
唐灿
第一届中澳学术论坛“社会变迁:前景与可能性”
2009-11-16

 

大家好,我演讲的题目是《女儿赡养的新风俗,社会变迁过程中的农村家庭策略》。首先需要介绍一下背景,第一个背景是介绍一下中国农村的老龄化情况,根据中国国务院2005年老年事业白皮书,中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有1亿4400万,65岁以上的也超过1亿,其中有60%左右的老人是居住在农村的,到2007年,65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在农村占到了将近10%,城市占到8.5%,也就是说农村的老龄化程度要超过城市。由此可见,在农村面临着非常严重和紧迫的养老问题。在中国昨天讲过,养老制度是实行农村和城市不同的城乡分制的养老体制,城市主要依靠的是退休金和其他城市的福利制度,农村主要依靠的是家庭养老方式。第二个背景是在农村家庭的赡养义务主要是由儿子承担的,虽然在中国法律上规定儿子和女儿有共同的赡养父母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也规定了儿子和父母有共同的财产继承权,但是在农村,通行的规则改变我们叫做乡规民约,也就是说是建立在父系家族基础之上的家庭赡养制度。这个制度规定是由儿子主要承担赡养义务,这种规定是和父系家族体制中性别等级制度和相关一系列的继承、责任和义务等等特权和规定有关系的。简单地说,这个规定第一是儿子有着和儿子不同的身份和资格,这个身份父系家族制度中叫做血脉的传承人,也因此在物质层面上儿子就具有了继承家庭财产的资格,所以说作为一种对应,儿子也承担了父系家庭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赡养父母。所以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家族体制下的赡养制度,实际上是财产和赡养之间的一种代际间的交换制度。女儿在以男性血缘为中心的父系家族中间,女儿被认为不是传承家族血脉的人,所以女儿在家里面是没有正式家庭成员的资格的,同时女儿也不具有继承父亲家庭财产的资格的,所以也是作为一种对应,女儿也被免除了在家里面一系列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赡养父母。

把这两个背景介绍清楚了,只有清楚这个背景以后,我们才能理解女儿赡养的风俗所具有的在制度和规则方面创造性的意义。简单介绍一下女儿赡养在农村风俗的出现,很多中年以上父女的个人生活史显示,大概在二三十年以前,女儿结婚以后基本上特别就是受到婆家非常有利的控制,和自己娘家的联系是受到约束的,一般说来也不再参与娘家的各种事务。但是在近二三十年来这种情况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女儿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和卷入到娘家一系列经济、家庭和社会事务当中去。比如说女儿在娘家的兄弟和父母的上学、结婚、生病、赡养还有丧葬等重大的家庭开支活动中,女儿越来越多的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也就是说女儿越来越多的成为娘家的福利和其他资源的提供者。

女儿在赡养方面她们都提供哪些呢?对自己父母的赡养一个是提供情感慰藉,一个是生活方面的照料,同时也包括经济方面的支持。特别要说的就是经济方面的支持,我们前面讲到了,由于女儿不继承父母的财产,所以一般说来,在农村家庭对女儿向娘家父母提供经济方面的支持是没有任何要求的,但是现在女儿在这方面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扮演了几乎和儿子差不多的角色。女儿在农村家庭中,在家庭的实际活动中,她的这种赡养活动,把农村的赡养关系实际上分成了这样两种,一种是叫做制度性赡养关系,也就是刚才我们提到的,在家族制度层面的规定,是由儿子承担赡养义务的这样一种赡养关系,另一种赡养关系叫做实际性赡养关系,在农村的赡养活动中,由儿子和女儿共同扮演重要角色和提供福利的关系。

接下来说明一下,为什么在农村会出现这样一种女儿赡养的风俗?应该说女儿赡养的风俗和农村的家庭和社会结构的变动是有关系的。这种家庭和社会的变动在养老需求和女儿的行动能力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我分别来解释一下。对于养老这方面的需求表现为,这种社会结构的变动,使得农村家庭养老资源缺乏的问题在农村是非常尖锐化,主要结构性的影响第一是人口流动,我们知道农村有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特别是男性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就业,这样就使得家庭养老赖以支持的基础发生了改变。我们知道家庭养老有一系列前提性的条件去支持,其中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性条件,第一个就是人口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可获得性,另外一个就是人口在地理上的可获得性。那么也就是说,这种养老第一要依赖亲属关系的亲密性,不能亲属关系很疏远。再就是人口在地理上的便利性,随时可以提供赡养,但是流动改变了这两个前提性的条件,这是第一个结构性的变动。第二是家庭结构的改变,前面马春华博士已经讲到了中国城市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实际上这个趋势在农村同样在发生者。近些年主要是在近二三十年来,农村家庭结构的变化是非常迅速的,现在基本大家庭是不存在了,主干家庭还保有少量的存在,主要的模式是小家庭制度。家庭结构的变化带来了家庭关系的变化,也就是过去以父子为中心的这种家庭关系,现在变为了以夫妻为轴心的家庭关系,家庭的权力重心也发生了改变。我们看到在农村,父辈的权威在这二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面迅速的衰落,如果说过去在农村我们还在经常讨论恶婆婆的问题,现在农村基本看不到恶婆婆了,恶媳妇倒是比较多的情况已经出现。所以权力逐渐的向下一代转移,而且在下家庭里面夫妻平等的趋向下,也在向女性转移。权力的重心过去在父亲手里面,现在随着向下一代,向女性手里转移,最后转移到儿媳妇的手里。那么也就是说,在父辈权威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养老制度,现在变得很不可靠,因为父辈和儿子现在都不再是最重要的家庭资源的控制者了。这个变化其实我认为也是一种结构性的变化,也是和家庭的生命周期有关系的,就是农村经历国际体化的这一代人,他们进入了晚年,现在六七十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上都是经历国际体化的,中国农村的赡养制度被人们认为是财产和赡养之间的代际间的交换,这一代经历了集体化,缺乏私有财产的这些老人,他们缺乏和儿子们进行交换赡养的资源。所以在农村很多人说,经历过集体化的老人很可怜,他们没有积蓄,要看儿子的脸色。综上所述,就是依靠儿子赡养的农村家庭制度,现在我们看到,在这种结构的变动中间面临着很大的困境。老人贫困化的问题,现在是一个非常凸显的事实。

这个结构的变成影响了女儿行动能力的改变。我们刚才谈到家庭结构的改变,女儿在家庭中间的独立性是在增长的。也就是说女儿现在有了独立的权利,她可以选择我优先发展什么样的亲属关系,不是像过去在婆家是被控制的,被规定了一系列的义务,现在她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可以把资源更多的向哪一组亲属关系中间进行分配,这是第一个。第二个和前面有关系的是,这个权力向女性的转移,使得父母成为这个权力改变最主要的获得者。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妇女外出打工的比例低于男子,加重了老人对儿女照料的实际依赖感,因为女儿现在在地理上的便利性超过了儿子,所以女儿在赡养活动中的意义在上升。

女儿赡养的行为在村落中经历了被合理化和被责任化的过程,这一点很重要,使得女儿赡养这种开始是自发的行为,最终变成一种可持续的行为。虽然不是农民有意识和自觉的选择,但是农民在他们的家庭实践中,他们把女儿的赡养赋予了很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个合理性第一个机制是时间,时间和行为的不断积累,使女儿的行为形成了一种模式,随着时间的积累,女儿提供的赡养越来越多,最后就被认为,你这样做是应该的,你不这样做就是不应该的了,最终被模式化。另外就是很具有中国特点的,把女儿的赡养行为赋予伦理意义,就是村民在他们的看法中,好像瞻仰支撑代际赡养的有两套系统,第一套系统他们认为是责任的系统,是规范的系统,是责任、身份为基础的系统,这个主要是由儿子来构建的,他认为是一种正式的系统,是制度规定的。另外一个是情感的系统,包括亲情、勤奋、恩情、孝敬为基础的系统,他们认为女儿应该赡养,你不赡养就是不懂得恩情,但是他们不用恩情这样的字眼去约束儿子。所以这个虽然是一种非正式的系统,但是也是具有很强的约束力的。因为在农村,女儿和村民们都认为,女儿不赡养现在也会面临很大的伦理上的压力,所以这两套系统就使得女儿赡养的这样一种本来在家族制度层面上没有规定的行为具有了伦理上的合法性。

我们关注女儿赡养的问题,其实我们关注的是她的背后,在面对社会变迁的时候,家庭和家庭中的成员,他们会以什么样的姿态和什么样的方式来面对这个变迁,他们会做出什么样的反应和行动。家庭的成员他们是不是被动的、消极的对社会变迁所影响,再就是他们能不能对社会变迁做出积极主动的反应?进行行为上的调试,如果这样的话,他们会做出哪些调试?我认为女儿赡养从一个角度上回应了上述我们关于家庭行动和结构这个问题理论的关切。实际上女儿赡养的风俗是农村社会结构变迁和养老资源匮乏背景下,农村家庭用它自己的方式对变迁进行回应,开发资源的一种家庭策略的行为。因为我们知道,在农村第一政府的责任和政府的力量是没有进入的,昨天发言人讲到过,政府没有向农村提供养老这种社会福利。第二农村家庭无法通过市场化的方式解决养老的问题,因此他们只能在家庭的范围内开发新的养老资源。在亲属关系和邻里关系之间开发,所以女儿就是被他们新开发出来的一个新的养老资源。

 

作者简介:唐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声明:本文根据第一届中澳学术会议论坛录音整理,未经本人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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