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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判断和对策思考
王金豹
湖南社会学网
2009-07-21

 

一、转型期群体性事件的理论判断

 

(一)群体性事件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矛盾,是人类社会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社会诸多矛盾的综合反映,群体性事件是社会转型的一种符合进化规律的现象,是社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正常阶段。综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大凡社会变动变革的时期,是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正如同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指出的那样,虽然“现代性孕育着稳定,而现代化过程则滋生着动乱”,“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时期就是一个克服社会动荡和政治衰朽的阶段”。当前中国社会正经历着一场急剧的变革,矛盾大量积聚,人们面临的问题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严重,更为棘手,更为复杂。

其次,群体性事件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社会转型期是个社会结构错动、社会问题增多、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险易发的时期,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特别是当前的改革正在不断调适,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会使某些群体的切身利益受到影响,导致群体不满怨恨情绪的滋长,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客观因素。群体性事件的产生是各种复杂因素聚合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一个无法逾越的环节,是社会转型不可避免的阵痛。

(二)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极端表现

群体性事件的主体,都是曾经为中国的建设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对党和社会主义有着深厚感情的广大人民群众,因此,首先肯定的一点是,群体性事件在其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本质。事实上,群体性事件尽管表面有激化的特征,存在偏激的群体言论及行动。但是它们的矛头指向不是国家,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的种种不公行为,从总体上说是人民内部矛盾的反映,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害关系和不同观念形态的冲突,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冲突。所以我国目前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转型期的特点,在政治上不具有反动性,主观上不具有恶意性,其性质是非对抗性的,非政治性的,人民内部性的。

另一方面,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相对激化和剧烈的表现。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和群体性事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量群体性事件所表现出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多数人的欲望由于少数人的煽动而爆发,利益矛盾突出可成因复杂,对抗性增强,处理难度加大等敌我矛盾的特点。所以说,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局部矛盾在一定时期内、在某些问题上尖锐化的表现,是我国转型时期社会冲突社会矛盾的重要表现形式,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三)群体性事件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作为一种极端性的社会群集行为,作为一种社会矛盾现象和冲突形式,群体性事件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首先,群体性事件极易通过各种极端的甚至是违法的方式来发泄心中的不满情绪,动辄打标语、围堵冲撞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公路和铁路交通等,形成巨大的社会物质损害,干扰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从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其次,群体性事件对执政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在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人民政治生活中出现诸多不协调和社会紊乱是正常的。但是,如果群体性事件长期居高不下,势必容易使老百姓由对单位领导或地方领导的不信任,进一步扩大对党委政府派出人员的不信任,继而演化为对政府的失望,导致民众的抵触情绪和心理,从而产生潜在的政治危机感,引发区域性的社会动荡。

(四)群体性事件具有积极社会功能。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群体性事件的副作用和社会危害是无疑的,但它客观上对社会发展的正向作用也是应当肯定的。群体性事件“暴露了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在管理及决策方面的严重不足和重大失误,有利于问题的尽早解决;它对一些干部的工作作风和腐败现象进行了无情的鞭策,有利于执纪、执法部门及时掌握情况,处理问题;暴露出我国普法教育和文化普及教育的严重不足,折射出法律威慑力量的软弱可欺;是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为标志的公民个体意识苏醒和强化的重要表现。”也就是说,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改革效果监测的一面镜子,可以折射出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中存在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如部分群众利益受损,部分干部工作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某些地方民族关系处理得不够和谐等等,有助于我们具体、全面地了解改革的得与失,研究改进工作和调配政策。同时,群体性事件能释放出长期积压的一些社会能量,能使部分心理失衡的群众得以心理的平衡,从而释放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长期积聚的一些社会能量,对社会矛盾和冲突有着排解和缓解得作用。当然,肯定群体性事件具有一定的积极功能,绝非提倡和主张它的发生,而是要从中汲取一些有用的养分,把它变成我们赢得社会长期稳定的一剂良药。

(五)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防的

一是群体性事件是可以预测的。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有一个酝酿、显露、发展、甚至激化的演变过程,真正“突发”的并不多。有的事前已有“苗头”,有的有明显的群体活动,有的出现集体上访,有的发出群体聚集的信息等。如“定州6.11事件”早在一年半以前问题就已出现,矛盾严重激化也有很长的一段时间。此外,媒体上的批评意见、司法机构特定问题诉讼案的增多,都可以作为预测的依据。二是群体性事件是可以控制的。每当引起社会群体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动的出台,可以预见到特定的社会矛盾将会出现。例如1990年代加大了国有企事业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力度,职工上访一度就大量增加。而且,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大都是在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利益受损或获益较少的部分群体。因此,只要把握好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和节奏,对于可能出现的社会震荡习题采取小步,分解运行的方式,适时调整稳步推进,就能使影响范围和反应强度无法集聚叠加起来,把人民内部矛盾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三是群体性事件是可以化解的。由于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具有明显的转型特点,其性质大多为对抗性、非政治性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此,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调、调解等方法,耐心细致的做好群众工作,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可以化解绝大多数的群体性事件。

 

二、转型期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对策思考

 

(一)维护群众的物质利益,源头防止群体性事件

一是“经济发展”为中心,解决经济基础问题。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人民内部矛盾,无论是经济领域的物质利益关系引起的利益矛盾,还是政治理念、民族差别或是城乡之间的矛盾,归根到底都源于经济原因。倘若我们的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的水平提高了,我们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的回旋余地就必然会更大。经济得到发展,人民群众生活得到改善,社会稳定就有了深厚的物质基础。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特别要下大力气解决好亏损企业、破产企业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努力实施再就业工程;要改进和加强以“联、帮、促”为主的多种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带动社会各界献计献策,共谋发展;要采取“路教”等行之有效的办法.到农村宣传,促农业发展,帮农民致富,为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起釜底抽薪作用。

二是减轻群众负担,关注民生问题。近些年农村发生的一些矛盾,有些地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状况迟迟得不到缓解,寻根溯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多取少予”和侵犯群众利益造成的。决策者要树立正确理性的政绩观,不能脱离实际,好大喜功,只顾眼前的虚假繁荣,去牺牲老百姓的利益。而要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脚踏实地,埋头苦干,量力而行,切实解决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同时,社会福利目标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即不能超载也不能人为压低,只有这样才能让广大群众在为发展付出代价的同时,分享到发展的成果,调动和维系人民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

三是要健全社会救济,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要逐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形成社会安全网,实现社会公平。要完善“低保”,建立医疗、教育救助制度。对那些通过自身劳动仍不能解决生活温饱者,国家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予困难家庭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住房、重大事故和灾情等方面的救助。比如,要用减免学杂费和恢复人民助学金的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子女的教育救助。同时要建立随着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和物价指数的上升,适时调整低保标准的机制,使之成为一种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处理群体性事件

一要大力发展基层民主。要通过扩大基层民主,完善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减少民主不够带来的社会矛盾。一方面健全与完善村务化开制度。通过地方立法限定村委领导权力行使的范围,并将应公开的村务内容设定为村委领导被罢免的具体条件,以及建立严格责任究制度,促使村委会领导将村务公开视为特定责任,全面促进村务公开,并将进一步完善基层政府对村委会的监督内容和方式。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基层党委、基层政府和村党组织对基层民主选举的监督内容和形式,排除家族势力对选举的干预、影响与控制,防止因选举不公正而产生社会冲突。

二是完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根据社会和经济和发展,及时出台相应法律法规,使社会矛盾的处理和解决有法可依,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健全法律法规,关键要从法律层次界定群体性事件的性质、规范处理群体性事件相关机关的地位、权利和义务、运行机制等,对要群体性事件中的违法乱纪的惩戒做出法律的规定。特别要抓紧制定群体性事件处理的专门法律,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使之出台。同时,要健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规定,对不合时宜的规章及条款给以修订和废除。比如,2007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专门指导性文件,对检察机关如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提出具体意见。其中包括对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教育大多数的原则等。

三是规范政府的执法行为。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提高了,才能有效运用法制宣传教育这一重要手段,在处理干群矛盾中,在处理突发事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依法行政,少犯错误,才能不断提高自身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使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程序逐步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对政府而言,应当大力提升各级政府,特别是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水平,学会按法律办事,学会按法律程序、法律手段解决冲突。同时,要加大对党政干部违法行业的惩罚力度,对于因侵害群众利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等原因造成社会影响的事件,要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比如,在公务员法、政府采购法中,加大对于过激行为、违法行政进行处罚,使党的干部自觉依法行政。

(三)健全防范和处理机制,有效防控群众性事件

一是构筑有效的防范机制。首先要把防范关口前移,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协调解决重大矛盾纠纷的责任制,建立重大群体性事件限期化解制度;其次要把防范重心下移,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县区、乡镇、街道、企业、居委会、村委会三级矛盾纠纷调节防范工作网络;再次要把防范时间延伸,重大活动、重要时期要开展重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当前,必须把重点时期的防范化解工作延伸为经常性的工作,做到关键时期重点抓,平常期间经常抓,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察觉并解决一些倾向性的闹事苗头,防止矛盾的聚积和扩大。比如,许昌县建立了“1+4+1的处理涉检信访问题工作新模式,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牵头协调,以检察院信访接待站、派出所、基层法庭、乡镇司法所为依托,村两委协助配合,构建起县、乡、村三级信访联络机制,实行定期下访,敞开接访,主动约访,实现涉检信访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从源头上防范处理涉检信访问题。

二是逐步完善社会宣泄机制。一般说来,群体性事件在其发生的初期,还只是表现为一种隐性的、个别的状态。然而如果缺乏排放和宣泄的渠道,隐性的、个别的不满情绪就会积聚成大量的、集中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 有必要完善疏通不满情绪、排放冲突因素的机制,从制度上保证有一个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通道,给社会成员提出问题、发表意见、发泄不满的场所。诸如领导接待来访,与群众对话,民主议政,民主评议党员、干部等形式,让群众能畅所欲言, 使不满情绪通过经常的、小规模的交锋,得以逐步缓解, 不至于因不断积聚而产生激烈冲突。为健全这样一种体制,必须正确理解“稳定压倒一切”,不能把稳定理解为压制群众的不满情绪和行为,不给群众以表达不同意见的机会。

三是建立快速高效的处理机制。比如,建立信访情报交流制度,按照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建立起多层次、灵敏高效的情报信息网络,对本部门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建立协助接访制度,群体性事件涉及相关部门管辖范围的,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派人共同解决处理;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信访工作的特点、成因、预防对策和处理方法等,形成齐抓共管的整体合力。各部门应把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矛盾纠纷予以化解,切实摒弃互相推诿、扯皮的不良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制定和优化工作预案,针对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在法律保障、指挥协调、警力调配、通讯网络、后勤保障、处置措施和程序以及战略战术的运用等方面,尽快形成一套比较完备规范、切实可行的运行机制。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1-3卷)[M].北京: 人民出版社,1993

2、毛泽东.毛泽东文选(第七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3、江泽民.江泽民文选(1-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三联书店,1989

5、王煜.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章辉美.社会转型与社会问题[M] .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王金豹(1977-),中共党史硕士研究生,中共东莞市委党校党建教研室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