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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稳年代的公民言说
王利平
中国社会稳定研究网
2012-02-29

 

崔卫平在《维稳年代的政治》一文中指出:“将来的人们会用什么来称呼我们这个年代?‘维稳’是再合适不过的了。‘维稳年代’会变得如同‘大饥荒’、‘文革’、‘改革开放’一样,用来标明某个历史时期。”我们身处这样的时代,最为重要的是坚守公民立场,以公民的言行,去推动政府走出维稳困局。我秉持上述理念,走过2011年,现将过往一年的个人思想盘点如下。

  

认真地对待公民权利

  面对公民权利,这一年,我写下《有感于华东政法大学不续聘张雪忠教授》、《清理“治安高危人员”是公权力又一次裸奔》、《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一次反抗》、《畅通表达渠道才能打捞“沉没的声音”》等文,文中指出:

  毕竟我们已处在21世纪,而不是黑暗的中世纪;毕竟世界大潮滚滚而来,谁也无法阻挡,只是迟早问题;毕竟用饭碗管思想的年代已渐渐远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早已赋予公民思想言论的自由。

  众所周知,近些年来,张雪忠教授与许许多多被称之为教授者的不同之处,就是他行使了宪法赋予的思想言论自由,恪守了知识分子应有的良知底线,在媒体上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而不是人云亦云,事实上,他的这些意见均属于公民常识和理性质疑,他是在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推动我们所在社会进步。

  如果神经脆弱到连一个教授讲真话都受不了的地步,那有问题的绝对不是讲真话的人,而是怕让真话讲出来的人。可以说,解决问题的前提就是允许人们把问题说出来,否则,只会使问题愈加严重。

  大学不是培养革命小将的地方,而是向社会输送现代公民的摇篮;大学的灵魂是自由,而不是扼杀自由;大学之大不在于规模之大,而在于气度之大,海纳百川。

  依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涉及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予以明确,其它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无权作出规定。查遍我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有关“治安高危人员”的规定,此番深圳警方排查清理“治安高危人员”的做法,违背了《立法法》和《宪法》的相关规定,亦违背了公权法定原则,系有罪推定的典型体现,严重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和权利。若依深圳警方的逻辑,任何一位男士,只要他有性能力,都可能是对妇女实施强奸的“高危人员”,只有男士们被采取相应措施后,妇女们才是安全的,试问:如此逻辑岂不荒唐?

  为确保证第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顺利举办,深圳警方加强当地治安管理,这无可非议。但是,深圳警方不应采取这种公然违背宪法和法律,大规模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方式来进行。地处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警方,应率先终结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的运动式执法模式和有罪推定的思维,应在依法行政和弘扬法治精神方面,成为全国警察的标杆。深圳特区不是特权之区,期待深圳不再发生诸如清理“治安高危人员”的公权力裸奔行为,期待深圳警方更加文明守法,期待深圳警方能向被清理的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真诚地道个歉。

  如果社会已经“黑化”,政府“打黑”责无旁贷,无可非议。但是,如果政府是因社会不服从于权力,而以“打黑”为名,对社会发动全面攻势,必然遭到社会反抗,必会出现诸多非议。在一个倡导法治的国度里,当社会面临权力进攻的时候,保卫社会的重任首先落在了包括法官、律师以及法学家在内的法律人身上。

  自“打黑”一开始,重庆地方权力与以律师为主导的法律人便较上了劲,李庄就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身陷囹圄。然而,法律人并没有在重庆地方权力的强大攻势下退却,先是陈有西、高子程律师知难而进,演绎了李庄案精彩的第一季,辩护虽未达到最终目的,但是案件真相大白于天下;接着是斯伟江、杨学林律师在李庄案第二季中同样精彩的辩护,以及江平、张思之、贺卫方等人组成的律师顾问团的参与。在这场法律与权力较量中,法律终于将权力关进了制度牢笼,避免社会遭受蛮横权力的侵害。需要一提的是,在这场社会保卫战中,网络公民发挥了巨大的力量,功不可没。

  其实,李庄案辩护律师群体不仅仅是在为李庄辩护,也是在为全体中国律师辩护,更是在为全体中国公民辩护,试想:如果没有这群优秀法律人的担当、勇气、辛劳和智慧,国人只会处在一个权力愈加难以制衡的社会中,国民的权利只会愈加岌岌可危。李庄漏罪一案被撤回,是公民社会对国家权力的一次反抗,这是继邓玉娇案件后,再一次凸显以法律人为主导的公民社会之力量,再一次印证在法律程序内推动中国进步的可能。最后要说的是,避免社会“黑化”,不是依靠国家权力发动“打黑”运动,而是靠公民社会的发达,一个公民社会越发达的地方,黑恶势力存在的空间就越狭小,为此,避免社会“黑化”,国家权力应从保卫培育公民社会开始。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由纸上的东西变为社会生活中活的力量,就需要有越来越多像刘萍这样的公民,勇敢地去行使自己的权利。

  当下,某些地方政府,故意夸大社会出现动荡的可能,以所谓“维稳”为由,敌视维护和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公民,江西新余市委市政府的此番做法就是典型,某些地方政府要求公安“按敌对势力”对待被拆迁人的做法亦是例证。可以说,某些掌权者为维护既得利益,正在以国家公权对付公民私权,正如清华大学课题组在《以利益表达制度化实现长治久安》中揭示:“维稳已蜕化为维护既得利益格局的工具。”事实上,靠将依法维权和行权的公民当作敌人来维稳的做法,这只会让我们所在的社会堕入“越维稳越不稳”的怪圈,这已为现实所印证,该现象令人担忧,应引起执政者高度关注和深度思考。可见,政府只有维护和保障好公民权利,才能从根本实现社会稳定,为此,谨请各级各地政府认真地对待公民的权利。

  当下,中国正处在转型期,社会矛盾凸显,一方面,公民不满情绪高涨,表达愿望强烈;另一方面,公民表达渠道严重堵塞,公民基本处于无法正常表达的状态。而无法正常表达出来的公民利益或情绪,往往容易形成社会积怨,最终以极端的方式呈现出来,其结果便是,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恐怖性事件频繁发生,公民暴力化表达倾向愈来愈严重,近期,江西抚州连环爆炸案再次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因此,畅通表达渠道才能打捞“沉没的声音”,才能促进健康社会心态的培育,才能促使社会长治久安。

  其实,在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特别是进入网络时代以来,媒介日趋多样化,可供公民表达利益或情绪的方式亦日趋多元化,在此情形之下,压制公民表达不仅不可能,而且逆时代潮流。因此,执政者应顺着时代大潮,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畅通公民表达渠道,促进公民表达制度化,促使整个社会走上讲理的轨道,惟有如此,才能舒缓社会成员之间的怨气,才能化解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最终,社会才会走向和谐。

  你们试想一下,唯有公民拥有了独立财产权,他才会拥有独立人格,如果一个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都得不到保障,随时把你的财产剥夺掉,将你的人身权甚至生命权剥夺掉,请问你们还有其他权利可言吗?

  “钉子户”在我心中是什么呢?就是公民在捍卫自己人权中最基础性的财产权。不要把上访户、钉子户当成刁民,他们只不过是勇于维护自己利益的公民而已。大部分群体性事件,都是政府权力不受法律约束,公民的权益得不到伸张而引发的事件。

  在一个宪法和法律不能平等保护每一位公民的社会里,当公民一旦与‘体制’发生纠纷时,他便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弱者,谁(包括法律)都救不了他。

 

努力地走出维稳困局

  面对当下维稳困局,我写下《政治表现也可列为律师执业准入条件?》、《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处理好三个关系》、《我们再次处在选票与炸弹赛跑的关键期》、《政治素质不是律师枷锁》、《选举是避免社会动荡的政治技术》、《司法改革的困境与路径》、《化解信访困境人大代表应有所作为》、《由高院院长任政法委书记想到》、《乌坎事件化解推动维稳模式转型》等文,文中说道:

  众所周知,现代律师制度源起于私权对公权的制衡,律师是私权抵御公权侵犯的不可或缺力量。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律师已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是律师角色归位的显现,律师开始摆脱国家权力羁绊,成为公权的制衡者,成为私权的捍卫者,近些年来,各地涌现出一批维权律师印证了这一事实,著名法学家江平称律师为“人权卫士”。如今,山西将政治表现列为律师执业准入条件,是公权欲将律师重新纳入麾下的体现,其企图通过行使律师政治表现的考核权,将律师由制衡公权转为听命公权,可以说,如此做法,既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国际公约,也与30多年来律师制度改革的大方向相悖,其实,在律师管理上,国家应更多依靠律师行业自治,让律师在行业自治中,实现对公权的制衡,并与公权良性互动,这才是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真方向。

  不以人权保障作为目的的执政党最终必定要失去政权,苏东剧变就是最好的例证。苏东剧变给执政党的启示不是如何加强对政权和社会的管控,而是如何通过国家政权手段实现公民人权保障的目的,否则其执掌政权的合法性就会丧失。

  目前,鉴于社会矛盾凸显,执政者担忧社会将出现动荡,仍沿袭稳定压倒一切的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公民维权往往被某些地方政府视为对其权威的挑战,被当作社会不稳定因素来看待,其结果必然是,某些地方政府采取各种办法压制公民维权(比如法院不予立案、限制律师参与维权、禁止媒体报道等等)。而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道路不畅,甚至被堵塞之后,公民必然要诉诸法律之外的途径。近些年来,在传统维稳思维之下,政府越是强调稳定压倒一切,社会却表现出越不稳定的态势,暴力事件乃至群体性事件(包括特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

  其实,公民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活动,是公民对现有政权和制度合法性认可的体现,是公民信任现有政权和制度能够保输出正义的体现,这不仅不会威胁到现有政权和制度,还会督促政府遵守宪法和法律,这不仅不会破坏社会稳定,还会使社会保持长久稳定,这不仅不会促使社会溃败,还会促进社会健康。惟有让公民合理合法的诉求进入制度轨道,公民才不会在体制之外去寻求非理性的渠道予以表达,因此,可以说,维权才是维稳的新出路。

  改革前,我国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国家权力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国家对社会的管理,完全是通过权力控制社会得以实现,这时,国家与社会之间是单向度的权力支配关系,社会无法形成自主力量去约束制衡国家权力,庞大政府和虚弱社会之格局便产生。改革后,虽然民间社会的力量有所增强,但是强政府与弱社会的格局仍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因此,改革30年来,中国的发展,更多体现在政府的庞大与强势上,而难以体现在公民社会力量的壮大上。而一个庞大与强势的政府,在缺乏足够社会力量制衡和宪法法律制约的情形之下,政府权力必定会出现滥用和腐败,政府必定难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为此,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时,应由靠权力单向度管理转向促民间参与式治理。

  近期,从江西新余公民刘萍准备参与竞选当地人大代表以来,准备以独立候选人身份参与竞选人大代表的公民不断涌现,其中包括:李承鹏通过微博表示要在其户籍所在地成都组成参选班子依法参选当地人大代表,著名博客达人五岳散人(姚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吴法天、副教授吴丹红、上海作家夏商、北京新启蒙研究所熊伟,以及杭州市民徐彦、梁永春等纷纷在微博上表示将参选当地人大代表,还有媒体人徐春柳宣布参选北京东城区人大代表,天涯社区高管梁树新先生宣布参选广州番禺区人大代表,深圳市民罗志渊先生宣布参选龙岗区人大代表,深圳市高中学生刘若曦同学也已决定参选今年深圳市福田区人大代表。独立候选人的出现,是公民不再服从于权力的安排,而是以自己独立的身份,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的体现,这是公民在以自己的行动落实人民主权原则,让人民代表名副其实,而不是徒有其名。当一个社会独立候选人越多时,在体制外去对抗政府的公民就会越少,成熟的议会政治必然使街头政治影响降低,可以说,成熟的议会政治必将有助于社会稳定和谐。然而,面对不断地涌现的独立候选人,江西新余县委以敌对势力待之,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言之“于法无据”,这必将堵塞公民参政渠道,激化社会矛盾,导致社会愈加不稳定。

  其实,与公民用手投出炸弹相较,与公民用脚投票离开这片国土相较,让公民用手投票是最为安全的选择,既合法,又文明,亦为大势所趋。谨请执政者以史为鉴,开启公民自由参选的大门,以宽容理性的姿态面对独立候选人,而不是以敌对势力待之,或草率地言之“于法无据”。南宋诗人杨万里在《桂源铺》中道:“万山不许一溪奔,拦得溪声日夜喧。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水出前村。”期待执政者能顺应世界大潮,这是对辛亥100周年最好的纪念。

  伴随着公民维权运动的兴起,中国涌现出一批维权律师,他们冒着巨大的风险,替“坏人”辩护,给弱者代言,与强权抗争,为权利斗争。目前,鉴于社会矛盾凸现,一些地方政府官员担心社会出现动荡,仍沿袭“稳定压倒一切”的治理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在这一背景之下,公民的维权活动,往往被他们视为对其权威的挑战,被当作社会不稳定因素来看待,并采取各种办法限制公民维权,其中包括限制律师参与公民维权。

  他们曲解高层对律师政治素质的要求,往往借所谓政治问题为由,以不给部分维权律师年度考核为手段,达到限制甚至剥夺维权律师执业权利的目的,并以此警告其他执业律师不要介入与公权抗衡的公民维权行动中去。在这种管制之下,许多数律师只得辱其使命,逃避责任,加入到单纯追逐经济利益的行列中去,而不是努力地成为如法学家江平所言的“人权卫士”。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执业证年度考核是一道套在律师身上的枷锁,严重地恶化了律师的执业环境。它使许多心怀良知、富有勇气和肩负责任的律师难以立足,要么被迫退出律师行业,要么处在苦苦的煎熬之中。

  事实上,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律师参与维权活动,将引导公民依循法律轨道解决矛盾,必然会促进社会稳定。因此,政府首先要保障好律师执业权利,鼓励律师积极参与公民维权活动,不给律师参与公民维权设置任何障碍。目前,政府应尽快解除对律师执业权利的管制,特别是解除律师参与所谓重大敏感案件以及群体性案件的限制,将“三个维护”作为律师的必备政治素质,不给律师增加法律之外的任何的其它政治要求,否则,将会有更多律师基于执业风险考量,退出或不参与公民维权活动,使社会朝着非理性的轨道越走越远。在律师管理上,国家应更多依靠律师行业自治,让律师在行业自治中,实现对公权的制衡,并与公权良性互动,这才是律师制度改革和发展的正确方向。

  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曾在《法律帝国》一书中指出,在法律帝国之,法院乃帝国之首都,法官乃帝国之王侯。因此,在一个“法治天下”的法律帝国里,法官享有极高的地位、权威和荣耀,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以外没有别的上司。” 法院及法官对于一个国家的极端重要性,亦可从近代思想家严复的个人经历中得以印证。严复留学英国期间,经常到英国法院旁听案件审理,经过数次旁听后,他领悟到了英国强盛中国衰败的原因,对当时的驻英公使郭嵩焘感叹道:“英国与诸欧之所以富强,公理囸伸,其端在此一事。” 可见,在一个将依法治国确定为自己理想图景的国度里,法院及法官理应成为向社会输送正义的中心,而不是处在社会的边缘,更不应当被边缘化。

  当下,在“稳定压倒一切”工作方针的指引下,各级各地政府普遍面临信访困境,其突出问题是:公民享有的这一宪法性权利正在遭受严重的侵害,面对愈来愈多的上访公民时,各地各级政府以维稳为由,采取了截访等非法手段,强压上访公民,公民的信访权事实上被限制甚至剥夺,北京“安元鼎”事件就是典型恶例。

  “民事诊所”成为新加坡人表达民意的重要表场所(包括发泄牢骚),而民意畅通是一个社会健康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正处在信访高峰期,陷入信访困境。其实,公民信访是社会生病的表现,各级各地政府只有认真处理好每一个信访公民的问题,我们所在的社会才不会大病甚而病入膏肓。新加坡“民事诊所”经验已为我们指明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期待各级人大能行动起来,督促代表履职,并在化解信访困境有所作为,这也必将促进代表的专职化和专业化。

  如今,是否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管理者,已成为衡量一国或地区是否民主的最为重要的标准。1831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访问美国。那个时候,世界上的民主国家还不到五个。然而,经过短短的考察后,这位民主的“先知”热情洋溢地指出,民主的趋势是“天意使然,事所必致”。到今天,在我们居住的这个星球上,只有不到五个国家不承认民主,其他所有的国家和地区都公开地宣称自己是民主国家;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成为真正的民主国家。综观世界,大凡长期稳定发展的国家或地区,没有不是民主国家或地区,没有不是通过选举的方式产生国家或地区管理者。可以说,选举是避免社会暴力化乃至动荡的政治技术,是一国或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之后,公安局长在现有党政权力架构中的地位迅速提升,一方面,这是将政法作为专政力量的传统理念在当下延伸,另一方面,这是公安在维稳体制下作用日益重要的体现。然而,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做法,直接打破了“公检法”在宪法制度中的平衡,这样一来,在凸显的社会矛盾前,法院及法官出现被边缘化的趋势,异化为维稳的工具,难以担当公正中立裁判者的角色和责任。

  此番,四川省高院院长任政法委书记,不失为一项重要的政改举措,它的意义在于:在不改变现有权力架构的情形下,对权力分工进行内部调整,或许也能对司法独立能起到促进作用。这里,我想起了20103月至4月间,应福建省高级法院邀请授课的内容,我在授课时说:“在县级政权建立以法院司法制衡为基础的权力架构,具体方案是:(1)法院人、财、物脱离地方党委和政府管理,由中央政府直接管理;(2)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文明确禁止各级党政部门直接干预个案。(3)取消县级政法委员会协调个案的职权。(4)参照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同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经验,县级政法委书记可由法院院长兼任,这样既能强化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又能使法官有足够的自信依法办案,不需过多担心权力的不正当干扰,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番广东省委对乌坎事件的柔性回应,预示着维稳模式开始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系政府走出维稳体制困局的尝试,具有标志性意义。如今,乌坎事件为世人瞩目,期待广东省委能以此为契机,正确处理好维稳与维权的关系,领风气之先,推动维稳模式转型。

  矛盾大多集中在基层,越基层的就越知道矛盾问题的凸显,一个是尖锐程度,一个是他们处理矛盾过程中的苦衷。我想让官员更加理性认真思考一下公民权利问题,让他们在处理工作时有一个停顿,去思考一下“我到底在干什么”,这对执政党的各级干部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不至于进入一个怪圈、困境。

  维权才是维稳的新出路。你维好别人的权,别人自然也就稳了。千万不要把维权的公民当刁民,甚至敌对、对立。你敌对化他,刁民化他,就是激化矛盾的表现。

 

不断地保持公民言说

  以公民姿态写作,是我一贯的立场,为此,2011年我写下《全国人大应介入钱云会的死因调查》、《公民丘建东“以身试法”再促政府进步》、《由马英九为一起冤案致歉想到》、《“微博打拐”催生社会进步新模式》、《民主让越南政治更具活力》、《广西北海或将成为中国律师命运的转折地》、《动车追尾与经济奇迹》、《我与三尺讲台》、《选举娱乐化体现社会进步》等文,文中提到:

  乐清县政府要经济发展,而寨桥村村民要维权,经济发展和公民维权之间产生难以调和的矛盾。目前,各级各地政府往往打着发展旗号,以维稳为由,动用国家机器强压维权公民来解决上述矛盾,乐清政府也不例外。事实上,如此解决矛盾只会使矛盾更加尖锐化,政府公信力丧失殆尽,一个又一个维权英雄出现,结果,在当地公民的心目中,一整个政府抵不上一个维权英雄。此番乐清政府公布钱云会死因,舆论一片哗然,便是政府公信力丧失的体现。更为关键的是,钱云会六年来的维权,已与乐清政府发生了剪不断理还乱的矛盾,而由矛盾一方来调查公布钱云会死因,即便是事实真相,既不符合程序正义,更无法让人信服。虽然有由学者和媒体人组成的公民观察团已介入钱云会的死因调查,但是公民观察团的调查结果,不能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定论,只能是一种舆论监督,督促政府尽快公布令人信服的调查结果。

  期待丘建东的建议能给大家提个醒,能让相关的单位引起重视,从源头上、制度上防止公民误期换证的社会矛盾发生,若丘建东的建议能被政府采纳,他的一小步将推动政府向前迈一大步。丘建东“以身试法”再次说明,每一个公民都可以成为推动政府进步的一员,政府进步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

  由于人不是神,存在认识上的局限性,因此,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有发生冤案的可能性,然而,从一国或地区领导人对待冤案的态度上,可以看出该国或地区的政府对待人权的态度。大陆与台湾相较,尚存差距,其症结在于体制之上,可见,大陆仍需努力推进包括司法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唯有如此,方能落实宪法中“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承诺。

  当下中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和问题凸显,采取何种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将决定了中国能否转型成功,因此,社会存在矛盾和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采取了错误方式来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其实,只要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方式正确,社会矛盾和问题就会成为社会前进的动力,人类历史经验证明,社会进步无不是在解决社会存矛盾和问题中赢得。“微博打拐”不仅仅在于解救乞讨儿童,更在于证明了精英、媒体、民间和政府合作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可能,而这样一种可能将催生社会进步新模式,有助于中国成功转型。

  世界民主宪政的历史揭示,任何一个政党欲长期执政,都要顺应世界民主宪政大潮,诚如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所言:“政党如风帆,必须顺着普选的方向操舟。” 一百年前,孙中山先生用十六个字高度概括了人类社会的兴亡规律:“世界大潮,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一百年后,温家宝总理再次警醒世人:“人民的希望和意愿不可阻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民主已让越南政治更具活力,谨请各地各级的执政者能从中获得启示,积极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眼下,对每一位中国律师而言,没有理由不关注广西北海四律师伪证罪一案,因为关注他们,就是在关注每一位律师自己,他们的结局将事关全体中国律师的命运。这里,我再次想起德国牧师马丁尼莫拉,他在《波士顿的犹太人死难纪念碑文》说道:“在德国,起初他们追杀共产主义者, 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共产主义者; 接着他们追杀犹太人,我没有说话,因为我不是犹太人; 后来他们追杀工会成员, 我没有说话, 因为我不是工会成员;此后,他们追杀天主教徒,我没有说话,因为我是新教教徒;最后,他们奔我而来,却再也没有人站起来为我说话了。”

  在北海四律师伪证罪一案里,中国律师终于集体自觉,群体登场,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人的力量彰显,在媒体的助力之下,广西北海或将成为中国律师命运的转折地,我想每一位中国律师对此都充满期待。

  改革30多年来,中国的发展,更多体现在政府的庞大与强势上,而难以体现在公民社会力量的壮大上。一个庞大与强势的政府,在缺乏足够社会力量制衡和宪法法律制约的情形之下,政府权力必定会出现滥用和腐败,政府必定难以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可以说,如果不从根本性制度上做有利于长久发展的变革,中国的经济奇迹就宛若一辆动车,虽然高速飞驰但是没有安全保障,随时都有脱轨追尾的危险。

  一项对1950——2003年间134个国家经济状况的研究发现,在权力缺乏约束的集权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比民主国家慢约1%,并且即使集权国家出现快速的经济增长,但持续时间一般不超过35年,而民主国家的经济增长尽管可能较慢,但可以持续更长(CrierandMung2006)。集权国家无法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陷,未能确立法治,未能有效限制行政官员的权力,未能对财产和契约权利提供有力的保护,而这些对经济发展起着关键作用。

  723动车追尾事故,将光鲜的经济奇迹撕开了一道血淋淋的大口子,让人们再次看到在经济奇迹这一金玉掩盖下的制度败絮。在723动车追尾事故的处理中,令公民愤怒的是,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傲慢、冷漠和逐利,既缺乏最基本的责任伦理,也没有依据最基本的人权准则行事。

  在723动车追尾事故中,越来越多的公民发现,我们虽然赢得了经济奇迹,但是我们的政府离现代文明还很遥远。政府靠意图伦理运行的年代已渐渐远去,政府得在每一个环节和细部上,恪守宪法义务,为国民负责,尊重和保障人权。

  经过数年党校教学科研工作,我逐渐意识到党校讲台的重要性。在党校,课堂里都是各地各级在职党政领导干部,他们手握的权力,或多或少,或大或小,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如果党校教师的授课能启迪他们的话,必然会推动社会进步,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可以说,党校讲台虽小,天地广阔。我将党校的教学目的归纳为:传播观念→转变观念→政党转型→制度变革。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素质大幅提高,这为党校教师的授课提出了更高要求。我认为,作为党校教师,在课堂上,不仅要把问题讲清楚,更要从内心深处打动学员(与高校不同的是,党校学员系成年人,党校教师难以通过短期教学,来改变学员世界观,教学重点应考虑如何触动学员心灵),这一切要求党校教师倾注心血去准备好每一个专题和每一次授课,我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

  有人说:“知识分子是民族的良心”,借用此言,我说:“党校教师是执政党的良心。” 19773月,胡耀邦同志受党中央的委派,担任了中央党校副校长,在主持中央党校的工作期间,他提出著名的“四不主义”(不扣帽子、不打棍子、不抓辫子、不装袋子)。本着上述认识,我在党校课堂上恪守以下授课原则:“本人恪守‘允许讲错话,决不讲假话’的授课原则,捍卫言论自由的权利,欢迎真诚的批评和交流,反对任何形式的‘扣帽子、打棍子’,相信中国的问题可以在宽容、理性的探讨中得以解决。”

  至今,我仍记得我在福建司法学校任教时的一幕,期间的一个教师节,我作为教师代表上台发言,我说:“教师不拥有权力,不拥有金钱,但教师拥有知识,正是教师的辛勤耕耘,使许多人获得了改变自己命运的能力,使我们所在的社会一点一滴地向前进步。”我想,教师的全部价值就体现在学生()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之中。再过一个20年,就是我从教40周年之际,那时,我将退休,但愿那时,我内心能无愧于我所从事了一辈子的教育事业,但愿那时,法治在中国大地开花结果。

  由于种种原因,我们谈及政治时,常处于敏感、紧张的状态,政治领域缺乏笑声,没有幽默,过于沉重,有些让人喘不过气来的感觉。以轻松心态,幽默举动,娱乐方式,参与到本应严肃庄重事情中来,是公民智慧性生存的体现,是公民在以温柔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不满,犹如厦门市民散步维权。其实,社会变革需要时间,需要耐心,更需要智慧。如何做公民,是我们必需认真学习的本领,是社会变革减少震荡的安全阀。我们要学会如何将理想寓于生活之中,而不是一直扛着理想的大旗被压垮。我们是要让每位公民都明白,推动社会变革,其实很简单,很愉快,人人都能做到。当下,复旦学子选举娱乐化的举动便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坦率地说,长期以来,在我国各级各地选举中,基于政治稳定的考量,候选人大都是权力安排的结果,在如何更好地体现选民的选择权方面考虑不足,做得不够。但是,随着社会发展,选民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他们或许不再简单地服从权力安排的结果,想有更多选择空间,这是公民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无可厚非。然而,在滞后的权力与进步的公民之间产生了巨大的落差,结果,权力跌入尴尬之境,公民以娱乐方式解闷,在这一过程中,政治开始出现由“硬”变“软”的可能。

当我写下这篇文字时,2011年已成为历史,然而,在2011年里发生的种种又在酝酿着新的历史,就如乌坎事件的化解,似乎让人们看到维稳体制开始出现转型的可能,在这一线希望里,又让人有太多的理由抱迟疑的态度。其实,一个国家,当理性的公民越来越多时,社会发生激变的可能性就越小,社会朝着渐进方向发展的可能性就越大。对中国的未来,我怀着审慎乐观之态,我相信,无论多么艰难,公民社会必将壮大,这是中国的希望之所在,为此,我将坚守公民立场,用自己的言行去推动社会点滴累进。

 

作者简介:作者系福建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

 

原载:中国选举与治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