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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生性别比偏高后果的文献综述
许旻蜜
2012-06-29

摘要: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性别比逐年升高的现象,已经成为国内外人口学专家和社会各界关心的问题。大量的研究文献对中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现象,进行了原因分析、对策探讨和趋势预测,在出生性别比偏高后果的文献方面,也有很多国内外学者给予了积极思考和关注,(于学军,1993;杜守东,1997;邓国胜,2001;石人炳,2002,2005;谭克俭,2006;帅李娜, 2006;陈友华,2007;王金营.2008;周江涛,董芳,2008;韦艳,梁义成,2008;汤兆云,2008;李敏,陈卫,2009;廖静如,2009;申鹏,杨军昌, 2010;于秀丽, 2010;汤兆云,2010,2011;梁丽霞,李伟峰, 2011),本文先简要描述众多学者关注的出生性别比偏高这一现状,并对其原因做简要陈述,最后着重对学者们研究的后果进行分析探讨、归类,以给后续研究提供一些历史性参考。

关键词:出生性别比  偏高  后果  文献综述

 

2080年代开始,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年升高。从 1987年的 1%抽样调查、19882‰人口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及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数据说明我国从1985年至1989年出生性别比都在110以上(徐毅,1993)。到90年代代许多年份出生性别比达到120,而且进入21世纪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王金营2008)。这种出生性别比偏离正常值受到广泛的关注与重视,主要缘于它在今后可能带来的不利社会后果。

 

一、现状描述

出生性别比是一定时期内出生人口中活产男婴人数与活产女婴人数之比。通常以每100 个女婴相应有多少个男婴表示。在正常的情况下, 出生性别比在103- 107之间,若过高或过低都会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罗庆诗,2000)。于学军(1993)也用“婚姻挤压”的概念描述出生性别比偏高,也就是如果婚龄男女比例失调,会导致一部分男性或女性不能按一般的标准来择偶,甚至使一部分人终身不能成婚。他根据对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0%抽样资料资料的分析,认为当时我国的婚姻市场存在很明显挤压现象,如果加上累积效应和传递效应,未来我国婚姻市场的形势不容乐观。

对出生性别比的研究,有的学者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标准进行了探讨(马瀛通,1994;胡平; 束怀符; 王洁贞,1996等),有的学者对出生性别比做出了预测(张则方,2008;汤兆云,2010)有的学者则主要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状、原因、对策进行了分析(倪晓锋,2004;陈刚,2007;朱秀杰,钟庆,2006等)。

伴随着人口生育率下降、人口过快增长得到控制的同时,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不断攀升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在出生性别比的现状方面,2080年代以来,中国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出现了迅速而持续的升高、偏高趋势;2000,中国各省的出生性别比除西藏和新疆外都显著高出正常范围(国家统计局,2005)

从历次人口普查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结果看,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从1982年起超出正常水平,此后呈持续上升的态势。1980年我国的出生性别比为107.41985年上升为111.41990年达到114.731995年更高达117.4(邓国胜,2001), 到了 2000年变为1119.92(谭克俭,2006)。到2005年达到118.6,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结果相比又上升了1.7个百分点,已超出国际公认正常范围10个百分点以上(李敏,陈卫,2009)。2007年出生性别比达到1202,超出正常值上限13个百分点,出生人口性别比总体上已处于失衡状态(陈卫,李敏2010)。徐岚、崔红艳(2008)对近年来人口统计反映的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状况与教育统计反映的小学在校生出生性别比状况进行比较指出:20012007年全国小学各年龄在校生性别比均在110以上,超出正常范围;利用小学在校生回推的相应年份(19962000)的出生性别比超出正常范围57个百分点,处于性别比失衡状态,比较结果表明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是客观事实,并呈现持续升高的态势。蔡菲(2007)根据2005l%人口抽样资料推算出农村对出生性别比升高的贡献率为693%,城市约为30%;从孩次的贡献率来看,一孩贡献率为697%,二孩高达7703%,三孩及以上为16%。有学者采用非线性分形分析RS法,对19502003年中国出生性别比进行实证分析,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在未来53年间持续偏高的概率很大(聂坚、孙克,2008)。张海峰,白永军(2008)利用了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及20051%人口抽样资料分析了中国总人口性别比演变动态及地理分布特征,认为各省区之间及城乡之间的性别结构差异由大变小,山区性别比性别比高于平原,重工业城市高于其他城市,大城市高于小城市。

1982年初显偏高端倪,至今发展到了超出国际公认正常值高限约13个百分点。普查同时显示,2000年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出生婴儿性别比除西藏和新疆外,都高出正常范围。其中海南和广东,分别达到 135.6130.3。情况表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总体上已处于失衡状态(谭克俭,2006)。

由于人口增长的惯性作用,我国人口在未来还要继续增长若干年。若按文中研究中的生育方案预测,我国人口还将持续增长, 2020年将达到14145亿, 2030年达到 14168亿,达到人口峰值,其后才开始缓慢减少。这意味着我国未来25年里总人口再增加2亿(王金营2008)。在人口社会研究中,最关注的是出生性别比(sex ration by birth或称出生婴儿性别比sex ration by infant),指在出生人口中每百名女婴所对应的男婴数。它直接影响到未来各个年龄阶段的性别比和总人口中性别比。一般来说,出生性别比波动在一定的范围,即101-107之间,这是一个国际社会认可的正常范围(陈岩,2008)。

 

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探讨

影响出生性别比的因素很多, 如受孕性别比、胎儿死亡性别比、死产性别比及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等等有关,还与观察的时间长短有关,尤其是在量少、观察时间短时,往往易产生大的偏差(马瀛通,1994)。马瀛通从一般理论角度探讨了决定出生性别的生物因素、出生性别比及其通常值范围。

人的生育观念、出生胎次、自然地理环境、身体状况、受孕月份等,在诸多因素中,有的属于自然因素,有的属于社会因素(罗庆诗,2000)。从人口因素来看,主要反映在生育率的下降本身是否会带来人口性别结构(包括出生性别比)发生“正常性”的变化,就社会因素而言,影响人口出生性别比最直接也重要的是生育“性别偏好”(刘爽2002;申玉玺.,2007)。邓国胜则认为出生性别比偏高是重男轻女的传统文化、生育率的下降(无论是实行计划生育还是不实行计划生育)和现代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技术的普及三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邓国胜,2001)。

出生性别比的升高可以被看作是中国人口年龄性别结构转变的重要特征之一,它引起了中国学者、公众、政府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Hull,1990;Johansson and N ygr en,1991; Hull and Wen,1992;曾毅等, 1993;高凌,1993;涂平,1993;徐毅、郭维明,1995; 马瀛通,1994;贾威、彭希哲,1995;顾宝昌、罗伊, 1996;张翼,1997; 刘爽, 2005;刘爽,2006;《人口研究》编辑部, 2003 2006; 蔡菲, 2007;郭志刚, 2007;汤兆云, 2008;)主要围绕中国出生性别比失常的表现、原因进行了分析,概括起来,对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除前人研究的性别选择性流产外,还有女婴漏报和溺弃女婴( Hull, 1990; Zeng Yi et al. , 1993;马瀛通,1994;刘爽,2005;陈卫; 翟振武,2007)。汤兆云(2007)又指出,“漏瞒报”在人口统计上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有一定的影响;虽然溺弃女婴现象在我国少数地区还存在 ,但它只是个别地区的个别案例 ,对于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统计意义并无显著性。

随着研究的深入,学术界逐渐认识到了影响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因素是复杂的。它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有人口过程的因素,也有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因素。总体而言,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原因极其复杂,归纳国内学者的研究,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生理因素、自然因素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具有重要影响(卢继宏,2004; 传统的宗法观念对性别偏好的直接影响(穆光宗,1995; 现实生产力水平低下对生育行为上的性别偏好具有制约作用(孙致忠。2002; 中国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对性别偏好具有强化作用(解振明,1997; 王磊,姜辑莹,2008; 计划生育政策与出生性别比的联动效应(周丽萍,2006); 性别选择技术的可获性与易得性促成了性别偏好的实现(汤兆云,王俊祥,2007)。这些研究从多个角度多个层面进行分析,各具合理性,对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具有一定的解释力。

 

三、关于出生性别比预测的几个观点

我国出生性别比从1985年开始明显偏高,1985~1995年出生的人口将从2005年开始陆续进入婚龄期,2015年全部进入婚龄期,那时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将充分显现。因此,这里以2015年来表示我国80年代中期以来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婚姻后果。以往对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婚姻后果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绝对观点——没有影响

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婴儿性别比出现了引人属目的升高趋势。(杜守东,1997)认为国内外一些学者认定的中国出生性别比已严重失调,甚至将其上升为社会向题、政治问题,到本世纪末下世纪初中国将出现严重的婚姻危机这些说法都是没有道理的,他们对中国出生性别比的担心是多余的。

有些西方学者否认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这一说法,认为不存在出生性别比偏高。从分孩次出生性别比分析,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关键是80年代历年的二孩及以上孩次的出生性别比较其前有明显提高才导致了出生性别比偏高。这对绝大多数西方学者是不赞同的,他们通过数据归纳推断出: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随孩次升高而下降,要么就认为各孩次间的男女出生概率是等同的,这样就不会有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后果的探究。前者如美国人口学家A.科尔(A.coale)认为的:“分孩次出生性别比随孩次高而升高这一特征很难代表真实现象。”他并进而提出两种可能性。一种是“溺婴的传统作法重又出现,致使高孩次女婴遗失比重升高”;另一种可能性是“超生的婴儿中抱养所占的比例甚高,抱养他人的妇女在其生育史中不申报抱养的孩子”。 (冯立天. 1993)后者的代表人物如瑞典人口学家S.约翰逊(Sten Johansson)所认为的:“如果只有那些生下第一个孩子是女孩的家庭才去再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话,这种决定所生子女数量的做法是否会影响性别比,统计上的回答是不会。这是因为第一孩子 的性别不会影响第二个孩子的性别比”。 (顾宝昌,1992)

也有的学者肯定这一现象的存在,但是又认为目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只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性产物,不会产生后果性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力开展,传统生育观念生存的条件将逐渐消失,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也就会逐渐消失。当然,生育观念的转变,绝非一件容易的事,需要我们付出艰苦的努力。(罗庆诗,2000

(二)保守观点——后果不明确或不严重

由于夫妇年龄差的调节作用,性别不平衡的婚姻后果较为复杂,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例如,(顾宝昌,罗伊,1996) 认为,对于性别比不平衡的后果,我们的知识还相当肤浅。

2015年我国的婚姻拥挤程度并非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最多只是刚刚跨入中度婚姻拥挤的边缘,远不至于引起终身不婚比例的明显上升。1985~1995年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婚姻后果最多只是使得我国刚刚进入中度婚姻拥挤的行列,人们没有必要过分担忧。但是,如果2000年以后我国出生性别比仍然继续偏高,则会导致2020年以后出现中度,甚至高度婚姻拥挤。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是存在的。(邓国胜,2001

乔晓春(2008)认为,个体选择结婚对象是动态的,可以跨年龄、地域,甚至是国界,从个体上看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严重性并不像从总体估计出的结果看那么严重。

(三)肯定观点——有消极态度的后果

有些学者(邓国胜,2001;于弘文; 邓国胜; 王宗萍; 刘爽; 苏荣挂; 朱楚珠; 李树茁,2003)预测,如果从1996年到2000年,我国出生性别比仍保持在1995117.4的水平,那么2020年我国婚配性别比将进一步上升为115.98,比2015年再上升4.1个百分点,届时,我国就进入了中度婚姻拥挤状况。倘若2000年以后出生性别比仍然持续偏高,再加上婚姻拥挤的历史累积作用,则我国未来婚配性别比将可能突破120,并进入高度婚姻拥挤状态,会引起较为严重的后果。

廖静如(2009)指出会导致出生率的大幅下降,养老问题的产生,也可能会导致未来性犯罪发展的趋势上升。总之,性别比居高不下是社会潜藏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的偏高将导致极为严重的婚姻后果,来中国婚姻市场每年有10%~15%男性过剩人口,达到120万人(康建英,2006)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婚姻后果较为严重,且不易消除。这种后果是不能被婚姻模式分布的变化轻易吸收的,其间,会遇到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严重阻力。持此类观点的主要是一些学者。

刘成斌、风笑天(2008)研究发现,婚姻挤压由于存在连续性,靠扩大婚龄差无法解决。

伴随着近年来生育率的下降,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有明显升高的趋势,就其后果而言,必然是严重的婚姻挤压,甚至是婚姻危机,随着生育率的下降,“以质量替代数量的生育策略逐渐为人们所采纳。在我们这样一个具有重男径女观念的社会里,男孩的质量和价值显然被认为高于女孩。因此今后随着生育率的进一步下降,性别比偏高的内在动力还会加大(于学军,1993)。

 

四、出生性别比偏高后果的具体影响

(一)人口学后果

出生性别比偏高会降低人口的规模,对总人口性别比和婚配性别比都产生直接的影响(陈卫,李敏2010)。性别比失调的直接后果是对婚龄人口择偶的影响,两性中性别比例高的一方将面临择偶困难,一部分人会找不到初婚配偶,主要表现为低文化程度的男性和受教育程度高的女性成婚难(石人炳,20022005)。人口的性别结构一旦失调,要经过几代人的时间才有可能恢复,对于于一夫一妻制,性别比的失调必然使部分人失去组成家庭的机会,也会使社会风俗和道德标准不易维持(于学军,1993)。伴随着生育率转变,每对夫妇的平均孩子数将不断降低,高胎次出生也将减少,从而使得各个家庭的孩子性别结构发生变化(刘爽2002)。邓国胜(2001)指出出生性别比偏高会造成夫妇年龄差、初婚年龄和终身结婚水平的变化。

总结出众多学者提出的具体人口学后果包括:婚姻年龄的性别差异扩大,男性婚龄人口成婚困难,(石人炳,2002;于弘文; 邓国胜; 王宗萍; 刘爽; 苏荣挂; 朱楚珠; 李树茁,2003);对离婚人口的影响方面,特别是在性别比很高的高年龄组中,女性离婚者比男性离婿者更容易找到再婚配偶。(石人炳,2002);影响后续孩子性别选择(刘爽2002),当一个地区的出生性别比超出正常范围时,就可能导致若干年后结婚年龄段人口的性别结构失衡,从而形成婚姻挤压,使婚姻市场竞争加剧(张爱莲; 刘桂芬,2004;康建英,朱雅丽,原新,2006;谭克俭,2006)。以往的研究表明。过大的夫妇年龄差对婚姻质量和婚姻的稳定性是不利的。随着夫妇结婚年龄差的不断扩大,婚姻的稳定性将面临严重的挑战(陈友华,2007);将会提高人口更替水平,使未来出生人数减少, 造成较大的人口数量波动,降低人口身体素质, 使人口老化速度加剧(帅李娜,2006);引起的老龄化加速以及婚姻挤压给社会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陈卫,李敏2010)

(二)社会学后果

1、妇女社会地位问题

出生性别比偏高不仅无助于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而且可能阻碍或者延缓女性全面参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出生性别比偏高反映了我国妇女地位偏低的社会现实,这才是问题的本质所在邓国胜(2001)。这种社会现实将导致拐卖妇女、卖淫嫖娼、强奸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加重,甚至买卖婚姻、童婚、换亲、拐卖儿童等丑恶现象也会死灰复燃,而这一切都会对妇女地位造成很大冲击,给妇女的身心带来严重伤害。出生性别比偏高也反映出产前性别鉴定和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对女婴生命权的严重侵犯(张爱莲;,刘桂芬,2004;谭克俭,2006)。即便在一定时期中女性因为相对“稀缺”,能够享受到“婚姻和生育增加值所带来的好处”,但这也不符合女性自身的意愿。因为这种性别“增加值”是在牺牲女性权利、发展机会以及男女依旧不平等的前提下实现的(邓国胜,2001; 于弘文; 邓国胜; 王宗萍; 刘爽; 苏荣挂; 朱楚珠; 李树茁,2003;朱秀杰,钟庆才,2006; 陈友华,2007;彭德乔,钟海萁,杜鹃,2007;汤兆云, 2008,2010; 唐美玲,2010;朱秀杰; 陈绍军,2010; 2011.梁丽霞; 李伟峰等)。

2、家庭婚姻稳定问题

我国当前已出现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最多只是引起中度婚姻拥挤,但如果任其偏高且持续上升,则会导致高度婚姻拥挤(邓国胜,2001; 彭德乔,钟海萁,杜鹃,2007)。婚姻挤压使婚姻与家庭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家庭暴力可能因此而增多,随之而来的可能是离婚率的上升。(陈友华,2007)汤兆云(2008,2010)认为出生性别比偏高形成男性婚姻挤压,影响家庭关系的稳定。有学者对韩国的出生性别比失衡后果进行研究,认为女性严重短缺,造成男性婚姻挤压,用金钱跨国买来的婚姻因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存在很多的弊端(韦艳、梁义成,2008)

3、具体的社会性问题

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将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造成升学就业的严重挤压,提高竞争的激烈程度;造就异质婚姻,冲击一夫一妻家庭形式的稳定性,影响性道德观念;改变人口结构,影响人口再生产;对社会、家庭和自身养老三结合的养老式提出新问题,增大社会养老负担等等(于秀丽,2010)。无论何种情况打破了出生性别比这个平衡,都会对人类的和谐发展造成影响,以至于破坏人类的发展(谭克俭,2006)。这种社会现实将导致拐卖妇女、家庭不稳定、卖淫嫖娼、强奸犯罪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加重,甚至新中国成立后基本消失的买卖婚姻、童婚、换亲、拐卖儿童等丑恶现象也会死灰复燃(谭克俭,2006;陈友华,2007)。从以往情况和严重婚姻拥挤的社会后果来看,它除了引起诸如单身未婚者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问题、婚姻稳定性和社会风气问题、家庭不稳定、非婚生育和私生子问题、童养媳和拐卖妇女及妇女社会地位等问题外,还会早造成独身者的养老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不利于社会道德的维系,影响到人口与社会经济、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和人类可持续发展,关系到民族的繁荣和国家的长治久安(邓国胜,2001;于弘文; 邓国胜; 王宗萍; 刘爽; 苏荣挂; 朱楚珠; 李树茁,2003;谭克俭,2006; 陈友华,2007; 汤兆云,2010;唐美玲,2010)。谭克俭(2006)还指出出生性别比的失衡还不可避免地造成就业性别挤压,对女性的就业形成更大的压力。未来一二十年,男性劳动力过剩使得用工单位对男性的挑选有更充足的余地,而使女性的就业处境更为困难。彭德乔,钟海萁,杜鹃,(2007)提到,相继出现的光棍人群主要是农村地区的贫困人口, 他们在婚配竞争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这将增加新的社会不公平。此外,找不到婚配对象不仅影响个人的幸福, 而且一定数量闲散人群的存在,对农村的社会治安也是一个潜在危害。大龄未婚人群往往缺乏事业心和进取心,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一个不利因素。

()婚姻挤压的经济学后果

婚姻挤压的后果主要是穷人从配偶短缺中受损。妇女的缺乏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拥有金钱、技能和受教育等优势的男子可以结婚;而那些没有权、没有钱。又没有形貌竞争力的男人,会增加未婚的概率。从而在社会经济底层形成了一个固定的光棍阶层。此外,婚姻挤压会使得受挤压者的婚姻成本增加。婚姻挤压暂时或永久地剥夺了一部分人“成家立业”的权力,这也意味着他们同时也失去了生儿育女的机会。一方面,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对他们来讲已经不复存在,从而增加了对社会保障的依赖:另一方面,部分人可能因此而失去了生活的原动力或者是生活的目标.进而影响到他们劳动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从而对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对经济发展带来某些不利的影响(陈友华,2007)。

由于人口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农业人口依然庞大、城镇化发展的滞后,对诸如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投资规模与方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与完善、教育发展与人力资本投资以及其他社会经济事业的发展都将产生影响,这些经济发展方面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以1315亿人口的国情为基础,在这样一个人口规模长期保持稳定的前提下,任何的经济政策的变动其影响是巨大的,需要全盘考虑(王金营2008)。

 

五、总结

80年代,尤其是8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出生性别比出现了偏高且持续上升的趋势,这一现象引起了国内外众多学者的关注,总结以往对出生性别比偏高后果的研究,可以发现:

1、从研究深度来看,目前有关出生性别比后果的大多数研究都还只是停留在量而非质的层面,它们多半只是限于单纯的实证分析, 缺乏系统的理论分析,而且也很难保证实证研究结果的严谨和完备性。总之目前还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框架来全面理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后果问题。

2、在研究广度上, 缺乏国际的比较研究, 现有的大部分研究都是以东亚和南亚国家为研究对象,这些研究虽然得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结论,但鉴于各国国情存在区别, 所以其适用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而且也不利于理论的挖掘和拓新。

3、关于出生性别比现状及预测方面不乏数据、研究方法,但不同实证研究所获得的结论却有较大差距,理论解释力度因此也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同时为解决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设置了障碍(朱秀杰,钟庆才,2006)。

从出生性别比引起的多种不良后果来看,要减少甚至避免一些问题的产生和发展,张翼(1997)认为通过一定程度上的措施,如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 改造小农经济, 加强性别鉴定和人工流产的法律管制, 完善和强化相关法律等起到一些作用外,还需要各个有关学科和政府部门的大力合作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完成。只要人们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生育子女,只要农村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没有根本性的改进,只要传统的生育观念还有市场,只要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与民众的生育意愿还有矛盾,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现象就会存在下去(康建英,朱雅丽,原新,2006)。所以要正是出生性别比偏高这是事实,通过理性科学的分析其原因、后果,提出有针对性的切合实际的对策,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有利的人口、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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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蜜,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工作专业。

 

    文章来源:作者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