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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作为社会科学的概念如何可能?
刘拥华
湖南社会学网
2009-12-11

 

对利益概念进行社会史的或观念史的分析,存在着诸多的困难,首当其冲的便是这一概念所涵括的内容要么过于宽泛,比如将利益理解为包括荣誉、尊贵、有利的欲望等在内的做法;要么过于狭隘,比如将利益理解为单纯的经济利益或者说物质利益的做法。尤其是如何在利益与欲望之间进行必要的区分,成为了我们理解不可绕过的环节,也是自古希腊直到中世纪、苏格兰学派以来在经济学、道德哲学、伦理学等领域一直存在有争议的问题。(赫希曼,200364)甚至于我们对现代性的理解,对“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等等现代性议题的看法,无不牵涉到对于此一问题的解读。在涂尔干那里的制度化个人主义和深度自我(观念性主体)、福柯那里的自我治理术、也包括经济学中的经济人假设,在现代性的场景下,无疑都是在试图建构利益主体的概念。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利益并非是静止的概念,尤其在消费时代当中,消费的反身性特征使得我们每个人都纳入到了一种建构消费欲望的大潮中,消费主体和消费内容的被建构性意味着利益概念的流动性。(李猛,1999

而在艾伯特·奥·赫希曼(AlbertO.Hirschman)看来,基于利益概念所展开的分析,或者说将利益概念引入到社会科学里面来,应该立基于对这一概念进行观念史的分析。换言之,应该将利益概念与资本主义的生发史结合在一起进行考虑,这无疑是马克斯·韦伯式的进路,是在马克斯·韦伯命题的意义上展开了对利益概念的阐释,而这正是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

一书所意欲实现的目的。出版于1977年的这本书可以被认为是第一次正式地将利益概念引入到社会科学当中来的尝试,在西方学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自此之后,凡涉及到利益问题的分析,无不引用赫希曼的观点。

 

一、利益概念的词源辨析

在日常用语和社会科学当中,我们今天所使用的利益一词,更多的是指涉经济利益的涵义,但利益一词的经济含义成为它的主导含义,在该词的历史上却是晚近才出现的事情。按照赫希曼的解释,在16世纪的西欧,“interest”一词指的是关心、渴望和好处之类的含义,但这一含义并不仅仅限于物质方面的利益,而是涵括了人类的全部欲求,并且,对于欲求实现的方式等问题则不予关注。实际上,“interest”最早的含义并不与个人及其物质福利相关,而是指“对政府管理质量的关注如何引发了在人类行为的分析方面更为现实主义的需求。”(赫希曼,200327

在马基雅维利那里,所意指的“利益”一词是与国家治理密切相关的,这一涵义在16世纪后半期被广泛运用。它主要有两个方面的所指,其一是试图反对道德化的规则和惯例,而独立于前两者为行为寻求根据,其二是旨在界定一种“老练的理性意志,即未受欲望和一时冲动之烦的意志”,在我们看来,马基雅维利所指出的这两个涵义,前者试图为个人行为提供指导,后者则试图为君主提供清晰而正确的指导。并且,在这里,所蕴含的最为深刻的涵义是,利用利益来约束统治者的行为的思想,这尤其表现在利益这一观念从意大利传入法国和英国的过程中。当时流行的话语便是“让君主支配人民,让利益支配君主”以及“利益不会撒谎”等等。

但是,就像与崇高的美德难以企及一样,对于界定“何为利益”或者说利益这一原则如何为统治者提供清晰的指导一直存在着困境,这是一个伴随利益观念而来的原初性问题。然而,在针对国家内部的团体时,尤其是指被统治者的不同团体时,利益原则则具有极大的解释力,在这里,追求利益与合理性是被混合在一起的两个范畴。(韦伯,200514)在17世纪的英国,利益概念被广泛地使用来思考国内问题和集团利益。在17世纪后期,由于政治稳定和宗教宽容的因素,利益概念的涵义越来越与经济利益相联系而加以分析。(李猛,1999)在法国,同样的过程也在发生着。在17世纪早期,利益概念被用于对人类个性的细致分析,这是在非常广义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的。但伴随着权力的集中以及稳固,经济利益就成为了百姓全部欲望的唯一内容,经济利益成为了社会重大变革的晴雨表。(赫希曼,200333)在亚当·斯密那里,增加财富是改善人类生存状况的最为明显的方式,因而,当经济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增加财富成为了可能,利益一词涵义的狭义化就不可避免了,也无须解释了。

 

二、利益概念的兴起

利益概念的兴起,在赫希曼看来,是伴随着荣誉概念的衰落而来的,因此,有必要弄清楚历史上荣誉概念衰落这一现象。在韦伯那里,他的问题是,商业等挣钱职业在遭受了长期的指责后,为何突然变得受人尊敬起来?他认为是“资本主义精神”的兴起所导致的。赫希曼此书的主旨也就在于试图从一个全新的方面,也即是利益制衡欲望的方面重新论述“资本主义精神”形成史及其意义。那么,这一形成史与荣誉概念的衰落直接相关。

中世纪的价值观,对于商业等行为是加以鄙视的,而对于追求荣誉等行为则大加赞赏。在基督教时代初期,奥古斯丁认为人有三大罪恶,分别是对财富的贪婪、对权力的贪婪和性的渴望。而对于荣耀的追求,虽也是一种恶欲,但在罗马人那里,却是值得为之的事情。奥古斯丁设想了通过压制人类的三大罪恶,以便满足对荣耀的追求的可能性,而这一思想,将为荣誉和光荣奋斗的行为与美德沟联了起来。中世纪的骑士风气,将荣誉精神推到了巅峰。在文艺复兴时期,这一精神依然占据着主导意识形态的地位。但是,在其后,西欧一些国家和法国的作家们共同使得这一意识形态趋于毁灭,他们将英雄主义的全部美德解释为纯粹的自我保护的形式、自爱的形式以及空虚和对真正的自知的疯狂逃避。但这一毁灭行为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新的道德准则,没有针对新的资产阶级提出适合新情境的新的精神元素。所以说,这一毁灭行为在建构的意义上,价值并不大。

那么,之所以发生对英雄主义的批斥,也与马基雅维利所倡导的一种现实主义政治学相关,这一政治学要求关注“作为真实自我的”人,而不是虚构的某种政体。这一关注的目的当然也是为治理现实世界提供指导,但它是从基本的人性入手来探讨国家理论和国家管理的。进而言之,将对基本人性的研究(或者说对人类行为的动机研究)与国家理论紧密地连接起来了。这就像斯宾诺莎那样所认为的,必须从真实存在来想象人类,而不能随心所欲地去想象。进一步的发展就是,在霍布斯、卢梭那里,对人类行为和欲望的考察与对人类社会秩序的探究同时进行。这从一个方面,为利益概念进入社会科学的话语提供了可能性。正是在这里,我不得不提到为什么要将利益概念提升到一个高度的原因,中国人往往被虚构为“伦理实体”等等,就是没有从真实现实的角度来关注中国人作为利益主体所可能具有的重要价值,尤其是政治上的。所以,如何构建一个有关利益主体的社会理论,是一个迫切的任务。

前面我们在对奥古斯丁的观点进行介绍时,已经涉及到了用欲望来压制欲望的设想,这其实意味着用道德教化式的哲学和宗教戒律来约束人类的破坏欲遭到了抛弃。这一对道德和宗教的观念,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并在17世纪得到了高扬。正是在此情形之下,人们试图寻找比道德教化和宗教戒律更为有效的方式来规范人类的行为。布尔迪厄对资本主义的分析,其实也是在上述意义上进行的,这从礼物交换以及场域作为制度化的机制就可以看出来。更为具体地说,布尔迪厄是在象征资本的概念上展开分析的,这是赫希曼所忽视的地方。我们这里对“更为有效”方式的寻找,也正是为了导出利益概念来。

针对人类欲望的破坏性后果,存在着三种替代性的方案选择,其一是对欲望进行压制和约束,国家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暴力手段来实现它的目标,这是16世纪所流行的观念。但这一方案存在着自身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在为既定的政治秩序提供辩护,而对统治者本人欲望的破坏性则没有给予重视。并且,由于欲望所可能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实际上是难以预料的,这一方案的可行性就会大打折扣。正由于此,这一方案的设想和实行就有可能重返道德教化和宗教戒律的老路。到17世纪,这一压制欲望的设想已经没有多大的市场了。借助于17世纪心理学的发展,一种通过国家和社会驯化、利用欲望的思想出现了,在这里,国家和社会就不仅仅只是一个压制性的工具,而且更是一个改革者,一种教化的工具。(赫希曼,200311)它们试图将破坏性的欲望转化为建设性的欲望。关于这一点,我们在福柯那里可以得到更为充分的阐释。(福柯,1999

对于使破坏性的欲望服务于公共福祉的思想,我们在黑格尔关于“理性的诡计”、弗洛伊德关于“升华”的概念以及斯密有关“看不见的手”的理论中都可以得到启示。维科试图通过“立法”过程使得这一转化实现,而在英国人曼德维尔那里,则是经由“机敏政治家的熟练管理”来实现“私人罪恶”向“公共福祉”的转变的。但在实质上,对于进一步是如何具体转化的,则基本上我们无从知晓。所以,所有这些智慧的阐释依然停留在某种空想的意义上。这在黑格尔有关“理性的诡计”的观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也正如赫希曼对以上两种方式所评论的那样,“压制欲望是以假想的方式逃避问题,而更具现实性的驯化、利用欲望的解决方式,其转变过程与炼丹术一样神秘。这使它与那个时代的科学热情难以合拍。”(赫希曼,200315)那么,出路到底何在呢?显而易见的事实是,人类处于永不停息的被驱使当中,受着各种欲望的诱惑。人类该如何面对种种诱惑,以建构合理性的秩序?在这里,第三种方案便是:通过欲望来制衡欲望,更准确点来说,就是利用某些相对无害的欲望来制衡一些更具危险性的欲望。这里所指的一层含义是,试图通过欲望之间的相互残杀来达到弱化欲望的目的。在17世纪的培根和斯宾诺莎那里,我们就已经发现了如此鲜明的主张。培根批评了传统的道德哲学家,以将讨论的着眼点置于了现实的层面,也即关注欲望如何驯服的问题,这又逐渐将话题引向了欲望之间相互制衡的思路。培根说,“我思考的是,该如何使一种欲望反对另一种欲望,如何使它们互相牵制。”(赫希曼,200317)斯宾诺莎的观点更是激烈,直接声明只有相反的、更为强烈的欲望才能消灭另一种欲望,正是在这里,斯宾诺莎和休谟走到了一起。休谟认为,理性并不能影响欲望,相反的是,理性是欲望的奴隶。在理性无法影响和制衡欲望的情景之下,欲望只能依赖欲望来加以制衡。在18世纪,通过欲望来制衡欲望的思想成为了具有相当普遍性的观念。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一时期,欲望有害的学说在某种程度和意义上被利益的学说所取代。因为,诉诸欲望有害的道德说教并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而以有关利益的学说则能够对欲望加以制衡。这里的利益概念,明显的是指特定的欲望,是能够肩负起制衡欲望的欲望。有关这一点,我们在爱尔维修的学说中可以得到启示。在现实层面上,这一原则在从法国、英国传到了美国之后发生了巨大的作用,它被运用来制定美国宪法。汉密尔顿在为总统连任制进行辩护的过程就精湛地运用了这一原则,他认为,一个人的贪位之心正可以用来抑制他的贪婪之举,从而避免短期行为。而在论证权力分立原则时,所持的论断是“野心必须用野心来对抗”,并以此论证权力分立原则的合理性。这样一来,国家的基础就建立在对人性的思考之上,换言之,国家的基础是制衡欲望的原则。正是在这里,对国家的思考与对个人行为的思考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思考的结果又被运用于现实政治理论。(赫希曼,200325

在对欲望如何进行控制的分析中,赫希曼最终回到了通过欲望制衡欲望的观念,并且试图将这一对人性的思考运用到国家政治理论中去,这在美国的现实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对何种欲望扮演了驯服者角色的追问,使得这一观念得以出场:利益可以实现抑制人类其它破坏性欲望。利益概念正是以这样的姿态在17世纪末出场的,并形成了利益与欲望之间二元对立的观念,在此情形之下,利益概念的面世随即成为了时尚的范式。就此,“利益便主宰了世界”。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对人类行为的解释中,欲望和理性一直占据着两个极端的位置,利益概念则被边缘化。而在16世纪末和17世纪初,在欲望和理性的二元对立之外第三类范畴出现了,那便是利益概念。人们开始认为欲望是具有破坏性的,而理性则是无效的,这时,利益概念对人类行为的解释具有了尤为重要的地位。实质上,利益的概念综合了理性和欲望解释的效力而具有混合的性质。而在此过程中,对欲望作用的重视依然具有足够的空间。在18世纪,欲望被当作是生命的本质和一种潜在的创造性力量。休谟则是将欲望看作是对由利益支配的世界的改造之观点。(赫希曼,200341)此时,欲望所具有的破坏性的力量似乎不见了,而重新具有了以前利益概念所涵括的规范性性的力量。这一转变发生在18世纪。

无论如何,我们想知道的是,由利益所支配的世界这一观念到底在有关于利益的何种意义上是确立的。利益被当做是行为的支配性动机的观念,曾引发了我们对社会秩序的期待,或者说,我们以为寻找到了可行的社会秩序的基础。在这之中,人们认为受利益支配的世界更具有可预见性的特点,“如果人们能够领悟到某人正在付诸实施的计划的利益所在,就可确知自己何去何从,就可确知如何判断其他人的意图,尽管他者聪明过人”“按人们的利益所在来推测其行为,这样做就可以确知认识”“如果奇迹每天都会发生,自然法则将不再成为其法则;如果每个人都先人后己,政治家将会不知所措”,(赫希曼,200345)这些话语充分体现了利益所可能带来的一个可预见性世界的美好前景。由此以来,利益所导致的世界由于其政治上的可预期性而具有了秩序的涵义,这对于个人和政治而言都是可取的,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利益概念最初是在这个意义上被重视的,而非在经济的意义上。在狭义的经济活动中,受利益动机支配的行为的可预见性带来的好处就尤为明显了。因此,在那个时代,人们期望经济活动,尤其是贸易的发展能够带来和谐和更具凝聚力的社区。1718世纪的经济史研究都得出了这样一个一般性的结论,也即人们普遍期望从商业扩张中取得一种有益的全赢结果,其中许多全赢的结果是政治方面的、社会方面的甚至是道德方面的,而并非纯粹的商业方面的结果。(赫希曼,20034717世纪流行的社会契约学说,契约制定的目的就在于规范欲望的(而非利益的)不可预期性和易变性,而利益导向的行动与其相比具有持久性。

在利益学说的弘扬中,利益概念与一种具体的欲望,也即爱财联系起来了。爱财的欲望,它本身具有稳定性和同一性,就像休谟所评论的那样,它是“顽固的欲望”。爱财的欲望由于其具有的持久性和普遍性而与其它破坏性的欲望相互区别开来,也因此这一具体的欲望形式得到了那个时代的理论家们的认可。这一神奇的转变正是由于人类对于确定性的寻求而发生,就此,一种贪得无厌的欲望成为了一种美德,就因为它意味着一种持久性。这在孟德斯鸠的学说中体现得最为明晰。

但是,持久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并不能充分论证某种欲望形式的合理性,因为作为欲望,多少都具有上述特点。就此,我们还需要论证合理性欲望的另外一种特性,也即它的无害性。

18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爱财和从事商业活动与其它欲望相比较,被看作是无害的。忙于攒钱的行为,由于其无害性,因而是一个受到积极评价的行为。但有意思的是,对经济行为的积极评价并不意味着这一行为就具有某种崇高的特性,恰恰相反,人们之所以偏爱它,只是因为它能够避免某种灾难性的后果。因此,这种偏爱时常兼具有某种鄙视的意味。正如赫希曼所说的,“在某种意义上,像现在许多暴君的胜利一样,资本主义的胜利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人们普遍地拒绝认真对待它,或归功于人们普遍地拒绝相信它能一展宏图或取得重大成就,这种拒绝在约翰逊博士的有关论述中同样是明显的。”(赫希曼,200354)对商业活动无害性的分析,还伴随着对这一活动另外一种特征的描述,那就是从17世纪末期开始出现的“温和”(douceur)一词。商品交换也就是人和人之间互动交往,这无疑会促进一种相互的了解和沟通,从而形成比较温和的社会秩序。孟德斯鸠是对“温和的商业”最有影响力的阐释者,他说,“哪里有善良的风俗,哪里就有商业。哪里有商业,哪里就有善良的风俗。这几乎是一条普遍的规律。”(赫希曼,200355)正是在这里,商业与社会的生活方式建立了直接的联系,而对商业的“温和”后果的分析,也使得一种对社会二分的方式登上了舞台,也即对社会的“文明/野蛮”、“先进/落后”、“发达/不发达”等二分进入了学术和现实话语。其后,“温和”一词被广泛地运用到人际关系之中,指文明的、礼貌、文雅的社会社会行为。在18世纪,赚钱被看作是一种温和的欲望。我们知道,早先对有害的欲望和有利的欲望的区分在1718世纪转变为了利益和欲望的对立,这是对人类欲望所做的进一步的细化。在哈奇森那里,赚钱的行为被归为“一己之欲”,它处于一个中间状态,也即当它适度时,它便发展成为“自然情感”,反之,则沦落为“非自然情感”,前者能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后者则都实现不了。这一适度的欲求是审慎地、理性地行事的欲求,这恰恰是17世纪所理解的利益的概念。

在前述的分析中,其实,我们隐含的一个问题,或者说我们一直想解决却无法解决的问题是,由欲望到公共福祉是如何发生转换的?即使我们从欲望中抽离出来了一个无害、可预见和恒久性的利益概念,对于上述问题,我们依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讨论和分析。也就是说,我们所面对和进入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伦理学和哲学上的问题,而不是一个社会学题域的问题。我们所能实现的只是一个抽象的人和行动概念,而利益概念所涵括的规范性含义以及它所具有的“社会的”意蕴是如何得以产生、又是如何导致一个社会性秩序的存在的问题则是被我们所规避了的。在我们看来,实质性的问题可能是需要我们回到“集体行动的逻辑”上去。而这正是布尔迪厄的“终生性问题”。对于“集体行动的逻辑”的寻求,或可实现对转化过程中的种种神秘性的去除。

赫希曼认为,如果说利益与欲望的话题并非为人所周知的话,那么,亚当·斯密在其中所起到的不良作用是非常明显的。在《国富论》中,他舍弃了对利益与欲望的区分,以便于研究对个人财富的自由追求之理由,他侧重的是这种追求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非它所能规避的政治风险。另外一个原因可能还在于,利益与欲望的论域属于一个“不言而喻的维度”(tacitdimension),没有被意识到的维度,或者意识到却无法言说出来的维度。(赫希曼,200364

 

三、利益的现实逻辑:在经济扩张与政治秩序之间

对利益与欲望学说的关注,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政治,尤其是对统治者权势的制约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个政治学的范畴。孟德斯鸠无疑在这方面做出了最大的贡献,他的杰出贡献并非如我们平常所理解的那样只是提出了权力制衡的整套方案和思路,而在于他对权力制衡思想背后的辅助性工具的大量分析。孟德斯鸠直接探讨了民主和财富的关系,提出了“基于贸易的民主”的原则。他说,“贸易的精神自然地带有俭朴、节约、勤劳、谨慎、安分、秩序和纪律的精神。这种精神存在一天,它所获致的财富就一天不会产生坏的效果。”(赫希曼,200366)孟德斯鸠所关注的在于商业有利的政治影响,他对此倾注了大量的笔墨。在贸易当中,汇票的发明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它可以直接突破君主们的控制而在更为广泛的范围上流通,在这里,财富是不可见的。贸易的发展,尤其是不动产的增加和动产的减少(孟德斯鸠对财富进行了二分,即分为动产和不动产部分,这一区分很大程度上出于政治目的),导致对政治机构的约束产生了。政治在面对贸易时,不再敢轻举妄动,而是必须温温和和,而这正是基于政治自身利益的考量而出现的结果。“幸运的是,人们处于这样的情境中:虽然其欲望可能会促使他们做坏人,然而其利益却阻止他们这样做。”(赫希曼,200368)孟德斯鸠寄希望于利益将会制止权势者们欲望的泛滥,其中尤其是贸易当中的汇票和外汇交易业务的发展。我们知道,孟德斯鸠思考的着力点始终在于:寻找制约权力滥用的方法。他的结论是必须通过权力配制而用权力来制约权力,也即是将通过把各种制度性和宪法的保障措施植入政治体制而是现对权力的制约。而他对贸易的重视,一方面在于说明权力制约的可能性方面,另一方面也是说明作为各种制度和宪法保障措施的辅助物的贸易对于权力制约的关键性作用。这就是经济扩张所可能具有的有益的政治后果,这是长期以来在对孟德斯鸠的解读当中容易被忽视的地方。

面对18世纪法国的独裁统治,孟德斯鸠的观点集中于依赖贸易手段,尤其是汇票和套汇作为反对和对抗独裁的手段。斯图尔特无疑深受孟氏的影响,他说,“当政治家试图支配私有财产时,后者却躲开了他的控制。这使政治家的统治更加复杂、更加难以维持;政治家除必须利用权力和权威外还必须巧舌如簧。”(赫希曼,200376)斯图尔特和孟德斯鸠依然是在经济扩张和政治后果之间寻求关联,一致认为经济扩张,尤其是动产的剧增可以抑制权力的恣意妄为。斯氏在对现实的洞察基础上,意识到商业的扩张在牺牲贵族和国王利益的同时,巩固了中产阶级的地位。而这里所展现出来的逻辑,则是诡异的,因为工商业的兴起实际上源自于获得权力的野心,而结果却发生了意料之外的逆转,也即是说,君主们为了壮大自身而发展了工商业,而工商业的发展则使得这一势力不断君主们的独裁行为挑战,从而导致了更为温和和规范的管理方式的出现(这正是赫希曼所谓的“意图的未实现的后果”)。斯氏称这些为“复杂的现代经济”中的理性、“计划”或“法则”。“所以,现代经济是曾被设想出来的对抗专制政府的愚蠢行为的最有效的手段。”(赫希曼,200379)但是,这里只是斯图尔特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一方面所指涉的问题是,现代经济能够批判权力的粗暴干预,与此同时,现代经济也需要高明政治家的“精确调控”。斯氏使用了“表”来比喻现代经济,表是精密的、只能以轻柔的方式才能触摸制,否则便会出现故障。然而,我们知道,表也会不时出现小毛病,需要巧工能匠进行精确的调控。这样一来,现代经济与政治之间的双向关系在斯氏这里得到了明确的阐释。

孟氏和斯氏的主张在于经由现代经济活动去制约君主的行为,而非在于像重农主义者主张的那样,激励君主直接地去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前者或可称之为是一种“阻止模式”,但毕竟,阻止不是万能的,君主的断然滥用权力的行为依然有可能发生。这时,一种在工商业扩张的条件被破坏的情形之下能够做出反应的机制就显得必要了,这便是一种反馈或均衡机制。这一机制能够做出迅速的动员去反抗君主的肆意行为。(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深入下去进行论述,资本主义的现代社会转型在很大程度上便来自于这种反馈或均衡机制的出现和发展,T·H·马歇尔所分析的三种连续性的“公民身份权利”便是这一机制的具体性展露或者说一种结果性,它们保证了工业领域业已出现的集体谈判模式。)(吉登斯,200740)在苏格兰启蒙学派的主张之中,这一机制内涵于商人和中产阶级的兴起之中,正如在启蒙运动的成员之一米勒所分析过的那些,“这些阶级不仅一般地施加着越来越大的政治影响,而且能够通过集体行动对他人滥用权力作出反应。”(赫希曼,200382)米勒对集体行动的重视在操作性方面对现代经济的政治影响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方面,他认为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由于促使特定社会地位以及生存方式与沟通方式的出现而产生了自由精神;另一方面,自由精神的传播,尤其是商业和制造业所带来的各社会成员之间的普遍性联系、思想上的普遍性沟通,使得联合行动成为可能。米勒认为,“虽然商人从未忽视其私人利益,但却惯于把自身利益与其他同行的利益联系起来,所以,他们总是乐于与同行业中的其他人联合行动,以便请求政府帮助和设法通过有利于其贸易的议案。”(赫希曼,200384-85)对民众的集体运动,米勒抱持着一种乐观的态度,这也是18世纪社会现实最为显著的一部分。商人的组织行为是一种利益集团的行为,能更为有效地服务于自身的目的,也能更为有效地对抗君主的权力滥用,这是那个时代鲜明的特色。

在孟德斯鸠、斯图尔特以及米勒的对立面,则是重农主义者和斯密所代表的一种观念。后者对工商业的发展抱有一种谨慎、甚至是矛盾的态度,他们也不再希望通过经济发展来抑制政治家的恣意行为,而是诉诸于直接的方式来消除某些罪恶。(赫希曼,200391)重农主义者极力于寻求一种新的政治秩序,这种秩序是由君主们正确行事所导致的,而在这一新的政治秩序当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得到了和谐一致。所以,重农主义诉诸的是某种制度性的建构,尤其是开明政治家的作为;相反,斯图尔特诉诸的还是经济扩张,认为这一扩张本身能够生产出某些有利的方面,从而控制君主行为的随意性。

斯密无疑开创了另外一条路径。他所倾注的是为追求个人利益作经济辩护,而我们先前所有的阐述则集中于追求个人利益的有益的政治后果和影响。在斯密那里,所关注的是增加财富的欲望,而非在欲望与利益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在他对领主行为的分析中,他所得出的结论是欲望战胜了长远的利益,而这里的利益一词与我们前述的理性行为一词相涉。斯密不关注政治环境,认为在一定的限度之内,经济可以独立运行。经济运作并不必然带来政治上的改善;他始终是在假定的某种限度之内谈论政治环境,从而忽视了对它的具体分析。斯密不是在为“政治上的愚蠢行为”的消亡寻求依据,而只是时不时地加以抱怨,这样也就为工商业的发展设置了某种障碍。他对工商业发展的心态是矛盾的,在孟德斯鸠那里工商业带来了温和的社会风气,而在斯密那里,则表现为是堕落和尚武精神的缺失。

新兴资本主义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利益战胜了放纵的欲望,从而带来了政治秩序的改善。在斯密那里,增加财富的欲望被置于了一个核心的位置,虽然他也意识到了其它的欲望形式,但他往往将其它形式的欲望融入了“增加财富”的欲望之中。对人类欲望的划分,一般是在物质的和非物质的层面上进行的,斯密则将此两者合二为一,非经济的欲望不再是独立的了,而是融入到了经济的欲望当中,强化了经济欲望。“斯密对经济行为的非经济动机的强调,使他有可能以某种方式倾力于经济行为的论述,这种论述方式是与他先前对人性的其他重要领域的兴趣完全一致的。”(赫希曼,2003103)更为关键之处还在于,由于斯密认为非经济欲望,比如权力欲、荣誉欲等都能经由经济欲望的满足来加以克服,从而使得先前的以欲望或以利益克服欲望的思想无以存在,或者说,斯密对后者的思想加以了釜底抽薪。正是在这里,斯密实际上将利益和欲望等同了起来,这在他对市场社会的分析中可以看出。这标志着“关于利益的动机对情欲支配下行为的影响的思考之终结,这些思考虽萦绕于斯密的一些杰出的前辈的脑际。”(赫希曼,2003105

对孟德斯鸠和斯图尔特,无疑我们需要抱有崇高的敬意。但是,在巴纳夫看来,所有人对利益的追逐并不一定就会导向一个具有美德的国家,这便是所谓的“合成的谬误”概念所包涵的意思。由于这一“谬误”的存在,社会发展远比孟德斯鸠所设想的更为复杂和难以预料。而在苏格兰学派的弗格森那里,工商业发展,或者说市民社会阶层的富裕很有可能导致“专制政府”的出现,这是由于商业需求安定和效率,富裕阶层害怕财富的丧失,这都极有可能引发对“强大”政府的依赖。(赫希曼,2003110-111)这一担忧在1920世纪中一再地成为现实。这种对经济发展所具有的矛盾心态,在托克维尔那里也是存在。托克维尔认为,对私人财产的追逐会使得个人成为财产和权力的奴隶。

所以,在这里,弗格森和托克维尔的观念构成了对孟德斯鸠和斯特尔特学说的直接挑战。这一挑战在以下两个方面上进行,其一,对经济利益的服从确实为制约君主权力提供了理由,但同时也为压制人民的行为和限制人民的参与提供了借口。现代经济这只精准的表在这里是一矛盾体;其二,在复杂的社会当中,如果并非每个人都在玩经济游戏,且大多数人沉溺于这一游戏,那么,对权力的野心就会自由地滋生并得以实现。这为扼杀市民精神和通向专制主义打开了大门。(赫希曼,2003113-114)甚至于,因为他们对丧失财富的担心,人们会倾向于赞成专制主义的存在。

韦伯对资本主义与新教伦理的研究,也是在赫希曼所提到的脉络上进行的。但是,韦伯所分析社会秩序是一非预期之结果,也即是说,对加尔文新教的推崇,导致了一个由禁欲主义所主导的社会类型。而赫希曼对利益学说的阐发,却是指向了另外的一个社会类型,即预期的而未实现的结果。赫希曼认为,后一结果与非预期的结果相比,在学理和现实中,应更为重要,更值得重视。前者摆在那里,可以察觉;而后者则不可见,对后者的重视,至少可以使某些社会政策落到实处。

一部资本主义史,就是一部利益对抗欲望的历史,如何抑制人类某些恶的欲望,是与资本主义生发相伴而生的问题。而诸多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却是指向了资本主义当初所欲实现的方面,也即消除某些导致混乱的欲望。在赫希曼看来,利益对抗欲望的过程,这并非意味着一种单一人性观念的出场,而是相反,一种丰富的人性观念正在形成。

 

四、余论:可能的研究径路

以上对赫希曼较为详尽的评述对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路径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这或许就构成了本文所要返回到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国内目前研究的一个当然理据。一方面我们知道,基于人性而对利益概念的阐述,可以为我们理解1718世纪有关资本主义的争论提供借鉴,尤其是对于资本主义的生发史可以有一个清晰的洞察;另一方面,我们的疑惑始终在于,追逐利益的行为,是如何基于微观的个人行为从而形成为宏观上善的政治秩序的?这可能也是困扰早期思想家们以及赫希曼的问题,虽然他们可能在大的框架方面提出一些惊人的洞见,但至于如何深入到其间的逻辑中去则始终是成为问题的。同时,对于这一经济扩张与政治秩序之间的逻辑,是否可能存在着反面的情形呢?这一情形在中国社会现实中是否已经发生?对于可能的反面情形,弗格森和托克维尔已经做出了分析,但这一分析的理据是否可以用来分析中国社会呢?我们知道,对于中国社会而言,经济发展在制约政府权力的同时,也在强化着一种导向政府膨胀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这又是为什么?是不是就是弗格森和托克维尔已经分析过的原因。这些着实值得我们深思。

其实,苏格兰学派的米勒已经涉及到了在工商业的发展当中如何可能经由经济的扩张导演善的政治秩序的出现,或者可以说这是一种主动性的政治改良路径,这与“阻止性方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正是在这里,我们可以说,过往的利益对抗欲望的设想,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一种“阻止性的方案”,没有重视在权力可能被滥用的极端情势之下所需要运用的路径。在宽泛的意义上,利益是一种行为动机因素。但在需要进行细致分析的层面上,或者说将利益与行为结合起来的意义上,还需要对利益进行划分。这便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不同性质的利益、不同区域的利益等等更为繁复的概念,更进一步而言,需要分析利益群体的概念。在此基础上,我们分析集体行动的逻辑问题。只有在集体行为成为可能的意义上,经济扩张,以及经由经济扩张所导致的财富积累才能对政治改善产生积极的意义。这一分析的方面,是孟德斯鸠、斯图尔特等人所忽视的。而正是这一集体行动的逻辑,才是导致“预期的而未实现的后果”之首要原因,即是说,君主们积极发展经济本意是加强权力,最终却致使了对君主权力的制约。孟氏和斯氏等人的工作,只是在一个本体论的意义上试图证明利益具有善的涵义,以及它能够带来善的政治秩序,但却缺乏更为细致的阐释。斯密的努力无疑在这一方面迈进了大的一步,但却走向了纯粹经济的思路,偏离了政治与经济互动的平台。正是在这里,米勒、弗格森和托克维尔努力的意义体现出来。一方面,经济扩张如果不与集体行动结合在一起进行分析,就会丧失掉微观解释的能力;另一方面,经济扩张不但能够带来善的政治秩序,也能够带来专制主义的政治秩序,这两种可能性都存在着。而在我们的分析中,出现何种政治后果,其实也是与集体行动息息相关的。在弗格森和托克维尔的分析中,他们缺失的可能也还是在这里,使得结论与孟氏和斯氏相似,有武断性的意味。而对集体行动逻辑的清理和某种意义上的张扬,意味着社会科学不但是一门解释性的科学,也是一门批判性的科学。在此两者的结合意义上,它对对象的解释本身就构成了这个对象一部分,它内在于这个社会,它是这个社会的解放者。

回到社会科学研究与中国社会的情势,我们总以为1978年以来的改革进程一直是在放权让利的思路上进行的,国家退出社会进入。这里隐含的思路也是在经济扩张和政治权力善的意义上展开的,与1718世纪的思想有着某种一致性。但是,正是因为我们没有看到经济扩张如果缺失了支撑其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其后果就会存在难以预料的局面。与此同时,在放权让利进行到一定的限度后,这一方式的效果就会不明显了,或者说,存在边际问题。社会的复杂性远远超出了主动放的余地,社会需要各方的不断博弈才能正常运作。我们今天面对的一个突出局面就是经济发展和权力腐败交织在一起,这似乎又和1718世纪伟大思想家们的设想有了出入,为何呢?这意味着经济发展在一个扭曲的政治环境中,在导致国家权力萎缩的同时,也会导向一种权力的滥用的潜在性,甚至是专制主义的可能性。那么,在这里,经济发展与政治专制主义以及民主政治的问题是交织在一起的。这一政治专制主义的倾向在近来表现得尤为明显。另外一个问题便是经济发展和由其所衍生的环境恶化等问题出现了,这意味着经济发展除了政治上的后果外,其它的后果也不得不加以重视。为什么会出现以上的问题呢?米勒给予我们的启示是很值得重视的,经济发展不会自动地导向善的政治后果,其间必定需要中介因素的调节和保证,这便是马歇尔所说的“公民身份权利”或者米勒所设想的集体行动的因素。正是由于我们缺乏这些方面的因素,缺乏历史的想象力、缺乏人类学的想象力、缺乏批判的想象力,使得我们的讨论始终进入不了实质性的层面。正如赫希曼所说的,我们在这里的分析,不是为了消除争议,而是为了提高争论的水平。

 

参考文献

[1]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

[2]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3]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Ⅶ: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安东尼·吉登斯:《批判的社会学导论》,郭忠华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

[5]李猛,《论抽象社会》,《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1期。

 

作者简介:华东师范大学社会学系讲师。

来源:邴正主编《改革开放与中国社会学:中国社会学会学术年会获奖论文集》(2008·长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7月版。获2008年中国社会学会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