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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孝道以养老”的理论疏漏
顾骏
文汇报
2010-02-21

 

把孝道理想化,拔高到可以无所遗漏地解决养老需求的程度,既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更不可能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国家承担对国民尤其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年公民的生活保障职责,正是中国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表现。努力充实国家在国民养老方面的责任,不仅是一项政策设计,更是一套制度设置,需要有长远的眼光、较高的立意和开阔的视野。

 

实行计划生育几十年后,中国逐渐进入老年社会,特别是在广大相对欠发展的农村地区,养老问题日显突出。近日,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会长、民政部原副部长李宝库在中国社会福利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弘扬孝道应该成为重要的道德保障。并解释说,孝道是中国的国粹,对于福利社会建设来说,成本低而效益高,应当大力培养。此言一出,激起舆论热议,争论的焦点在于养老到底首先是家庭的责任还是国家的制度性职责。

 

把孝道理想化,借以解决养老需求,不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

 

李会长急于解决中国养老金缺口的心情可以理解,将孝道视为国粹,也没大错。中国自古就有“本朝以孝治天下”的标榜,至于是否真的如此,是否真的管用,要由历史学家的考证来证明。但仅就养老这一点来说,要借孝道之力来弥补国家制度的不足,恐怕首先得弄清楚,孝道得以奏效的内在机制是什么?在当今社会,这样的机制是否存在?不然,光有良好意愿,是无法取得理想效果的。

 

在古代中国,孝道所要求的亲子关系是由经济上和伦理上的依附为前提的。经济上,子女不但靠父母抚养成人,而且成年之后也直接依赖家庭财富,特别是依赖生产资料而存活和发展。传统农村常见的父母在世时“几世同堂”和父母去世后分家各过,说明家庭养老的真正基础是父母对未来将遗赠子女(主要是儿子)的财富控制权。

 

父母对子女的经济控制权带来了相应的伦理地位。传统社会的基本道德价值规范都强调亲子关系的神圣性和父母对子女的“居上性”。维系传统社会的“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就将亲子关系置于第二重要的地位,仅次于封建社会的核心关系,君臣关系。所谓“天、地、君、亲、师”,也是同样如此。此类封建道德信条,都反映了传统社会“家国同构”及亲子关系在其中的突出地位。在封建伦理框架内,亲子关系特别是子女对父母的绝对人身依附关系,是传统孝道的基础和核心,没有这种依附关系,就既没有孝道,也没有孝道支撑的养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父母相对子女的财产权衍生出两代人之间的伦理关系,反过来,封建伦理又进一步强化了父母对子女的财产控制权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但即使在强调孝道的传统社会,没有财产或者掌握不住财产权的父母,因为对子女不孝无能为力而晚景凄凉的,绝不在少数。把孝道理想化,拔高到可以无所遗漏地解决养老需求的程度,既不符合中国传统社会的现实,更不可能符合当代中国社会的现实。

 

1911年辛亥革命以来,中国社会的最大进步之一是彻底摧毁了封建宗法制度,在传统亲子关系中缺乏人格尊严和自由意志的子女,获得了法律意义上完全独立的地位。“五四”时期反复出现在各种文学作品中的“走出家庭”的主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成为现实。计划经济时期城市中的单位制和农村的变革,宣告了宗法家庭的人与人依附关系彻底解体,不再由父母生杀予夺的子女,受到法律的全面保护,禁止家庭暴力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暴力,就是一项表征。而历次政治运动中要求个人“划清”与家庭成员包括父母的“阶级界线”,更说明在现代中国,国家与国民的政治关系已经超越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

 

国家承担对国民的生活保障职责,正是中国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表现

 

这种新的亲子关系的基础是,子女虽然仍需要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但不仅在其成长阶段,国家越来越多地挑起了国民的教育等基本责任,更在于保证个人就业,从而保证个人的独立经济收入,成为国家的责任。这次金融危机中,中央政府的四万亿投资的重要目标之一是“保就业”,其道理就在这里。因为父母在子女抚养和提供子女谋生条件方面的作用,逐渐弱化,子女的赡养责任也相应减轻。即使在农村,过去在父母拥有的土地上劳作和今天凭自己本事在城市里的企业中打工,不同的谋生方式必然带来不同的亲子关系,也必然带来子女对家庭养老的不同态度。失去了经济基础,单凭道德的美好,孝道还能在多大程度上调节亲子关系,规范养老行为?如果按照中国“以春秋断狱”的道德法律化传统,将养老刚性规定为子女的法律义务,那又会如何?在道德因为缺乏经济基础而难以奏效的场合,法律能够不具备经济条件而生效吗?

 

即便我们推崇孝敬这种可以与时俱进的美德,希望在落实子女养老的过程中,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也必须明白,国家承担对国民尤其是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年公民的生活保障职责,正是中国走向现代政治文明的表现。我们是“法治-德治”的一体论者,并不人为强调法律与道德两套逻辑的运行差异,但在传统道德要求与现代法律精神发生冲突的重要场合,每个国民都会本能地倾向于投法律一票。在家庭养老问题上,不仅子女会为了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投法律一票,父母也会为了确保自己的生活保障,投法律一票,毕竟国家的保障要比其生活具有很大不确定性的子女的赡养,来得可靠和牢靠得多。

 

以国家为主来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这在世界上几乎是通例,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在中国,由于几十年的计划生育,特别是出现了大量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在“421家庭模式中,一对小夫妻要抚养一个孩子,照顾四个“父母”,已经力不从心,要他们赡养四个“父母”甚或再加上几个祖父母,那完全可能导致家庭财政破产,特别是考虑到今天药价的高昂。计划生育有其历史必要性,家庭养老也有其现实紧迫性,这都可以理解,唯一不可理解更没法落实的是这两条要求落到同一个家庭的头上:既要父母少生几个孩子,又要一个孩子多养父母,如何兼得?宣传计划生育时,我们一再强调要“破除养儿防老的旧观念”,但到养老成为现实问题时,我们又祭起“孝道”的法宝,要求重建“养儿防老的美德”。如此前后矛盾,岂是公共政策设计者应有的逻辑!

 

努力充实国家在国民养老方面的责任,不仅是一项政策设计,更是一套制度设置

 

李会长提出家庭养老,是因为觉得国家没有这个实力,承担不了那么多老人的晚年生活保障。其实,多数城市老人因为过去的高就业,将自己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交给国家统筹,现在退休之后,拿的那份收入,完全属于自己养活自己,关键是要有一套制度设置。

 

农村老人固然需要国家拿出财政,给以补贴,但如果农民还有土地,出租或流转之后,仍有收入,只要土地不被随意征用或征用之后不过于克扣,老年农民也可以由此得到部分生活来源,国家即使补贴,也有限得很。对于已经没有土地,也没有持续而且稳定的“地租”收入的老年农民,即使完全由国家财政给以养老补助,应该也问题不大。最近还有报道说,改革三十年来,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1000倍,拿些出来,不但符合国家改善民生的愿望,而且有助于促进内需,调整经济结构。

 

努力充实国家在国民养老方面的责任,不仅是一项政策设计,更是一套制度设置,需要有长远的眼光、较高的立意和开阔的视野。单纯从经济着眼,老是盯着国民口袋里的几个小钱,推卸国家应负的责任,不惜从故纸堆里找些早已过时的法宝,最多只是权宜之计,应付眼前的难题,而不可能建立长期、有效的养老制度,反而会因为同其他各种因素的冲突,带来不可克服的困难。1840年之后,为了跟上世界现代化的步伐,中国曾经对传统文化采取“割掉尾巴往前赶”的策略,对孝道也来不及去芜存菁,抛弃落后于时代的,开发有生命力的。这是我们欠下的历史旧账,迟早要还的。

 

(作者为上海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