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对Y县的调查推算,目前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6500万人(大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有1100万人左右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且处于绝对贫困状态;有4400万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户;还有2000万人是处于以上两种情况之间的,可以视具体情况采用转移支付或扶贫开发的办法。
【关键词】农村 贫困人口 规模 结构
为了理清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和结构以及各政府部门的统计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我们深入到A省Y县进行调查。A省Y县早在1985年就被定为国家贫困县,2002年再次被确定为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Y县扶贫办、民政局、残联、农调队向我们提供了他们所掌握的相关数据资料。在详细研读这些数据资料的基础上,我们对Y县的农村贫困状况进行了深入分析,最终目的是要理清一个国家贫困县各部门上报的统计数字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和结构。
Y县农村贫困人口的规模
关于Y县农村贫困人口总数和贫困率的讨论。关于Y县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讨论,可用的资料仅有农调队和扶贫办提供的数据。2004年,县农调队和县扶贫办统计的农村贫困人口为162800人和155407人。如果分为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县农调队的数据是70900人和91900人,根据县扶贫办提供的资料计算得出的数据是79378人和76029人。Y县共有农业人口141.3万,据此计算的农村贫困发生率,按县农调队的数据是11.5%,按县扶贫办的数据是11.0%,按两个部门提供的数据计算得到的贫困率仅相距0.5个百分点,绝对人数相差7393人,处于≤±1%的合理误差区限内。在我们的调查中,县农调队提供的数据是抽样调查的统计结果,应该说,只具有理论上或统计学上的意义。而县扶贫办提供的数据是根据县农调队提供的理论数据,再逐乡逐村逐户一一落实得到的数据,所以更接近客观事实。
关于Y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讨论。关于Y县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人数的讨论,可用的资料有民政局和扶贫办提供的数据。2004年,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办统计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分别为124364人和51805人,两者之间差异较大。但是,如前所述,民政局的统计数字中包括了“应保(救助)未保(救助)”的对象,而县扶贫办的数字里则没有这一块。如果不算这一块,仅计算已经落实五保供养的和已经落实特困救助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则为14632人加上30644人,等于45276人。这样,两个数字就比较接近了,仅相差6529人。如果还用类似计算贫困率的办法,计算出“救助率”,那么根据县民政局数据和扶贫办数据计算出来的分别为3.2%和3.7%,两者仅相差0.5个百分点,应该也在≤±1%的合理误差区限内。
农村贫困人口与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关系。从Y县的情况看,年人均收入低于822元的农村贫困人口是个最大的概念,它基本上可以把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涵盖在内。从五保供养对象看,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是6036户,7834人,占五保户总户数的80.9%,总人数的75.4%;在625~882元之间的是1386户,占18.6%,2497人,占24.0%。从特困救助对象看,人均年收入在625元以下的是11797户,27783人,占特困户总数的71.5%,总人数的67.1%;在625~882元之间的是4594户,占27.8%,13416人,占32.4%。总的来看,不管是农村五保户也好,特困户也好,属于绝对贫困人口的要占七成以上乃至八成,属于低收入人口的则在二、三成上下。
究其原因,主要是地方财政财力有限所致,尤其是像Y县这样的国家级贫困县。虽然新出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但是中央财政的转移支付款项中,包括了五保供养经费,但没有列为专款,所以,到基层落实起来实际上就有困难。2005年Y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958元,而目前的五保标准却是每人每年400元,现行五保标准只相当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1/5。特困救助更是因为要全部由地方财政负担,标准更低,每人每年130元,只相当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1/15。所以,即使是将绝对贫困标准确定在2000年的水平(年人均625元),仍有七成到八成的五保对象和特困对象事实上还不能脱贫。
Y县农村贫困人口的结构
农村贫困家庭中劳动力的状况。在收入低于625元的绝对贫困家庭中,家中没有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的家庭要占41.2%,有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要占18.9%,两者相加为60.1%。在收入在625~822元的低收入家庭中,家中没有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的家庭要占22.2%,有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要占17.7%,两者相加为39.9%。在目前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中,家中没有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的家庭要占38.4%,有在劳动年龄阶段的成员但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要占23.3%,两者相加为61.7%。另外,绝对贫困家庭和目前享受特困救助的家庭户均拥有劳动力都不到0.9人,缺乏乃至根本没有劳动力使他们陷入贫困。而低收入家庭户均拥有的劳动力就比前二者高出约50%,达到1.3人,因此他们的收入就要相对高一些。总之,家中拥有劳动力的情况与农民家庭收入是成正比的,与贫困程度则成反比。
农村贫困家庭中残疾人的状况。调查时,县残联能够对外公开的农村残疾人的基本数据,仍是根据1987年全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的结果(5%左右)推算的。据县残联负责人介绍,Y县农村的残疾人大体在5万人左右,其中属于农村特困救助对象的有2.1万人,目前已经落实特困救助待遇的约9000余人。2006年的全国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Y县仅有4个乡镇、8个行政村被抽中成为样本单位。根据残联提供的《抽样调查快速汇总表》,全县共抽取1028户、3412人,有残疾人的家庭为192户、残疾人为204人。残疾人数占样本总量的5.98%。
为了将此次残疾人调查的数据充分利用起来,我们设计了调查表,委托县民政局帮助我们收集残疾人调查时所抽中的(4个乡镇的)8个村中所有社会救助对象的情况,最终将表格中列出的社会救助对象与残疾人调查资料中列出的残疾人相对照,找出那些两方面都在册的,这就是贫困残疾人。对得到的数据再进行分析后,得到以下的统计结果:在民政局调查摸底的社会救助对象中,有25.7%的人得到了社会救助。这个比例小于全县统计数(43.6%)。在民政局调查摸底的社会救助对象中,残疾人(自报加认定)占18.5%,其中实际得到救助的占摸底所得的社会救助对象总数的4.2%。在残疾人调查落实的残疾人(比例为6.0%)中,实际得到社会救助的要占23.3%。
以Y县贫困人口的结构框架分析全国情况
以定性方式作简要表述。以Y县调查所获得结构框架来分析全国的情况,可以先用定性的方式来给出一个说法,这包括以下几点:国家农调队给出的农村贫困人口以及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统计数字是整个分析的基础。上述农村贫困人口数基本上已经将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对象囊括在内,进一步细分,可以说五保对象和特困对象大部分已经包括在绝对贫困人口之内,其余的一小部分则是低收入人口。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的数量还是比较少的,主要反映在残疾人在贫困人群中所占的比例低于在一般人群中所占的比例。缺乏劳动力是大部分贫困家庭致贫的主要原因。
以定量方式作表述的尝试。中国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绝对贫困人口,二是低收入人口。绝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在683元以下,有2365万人。低收入人口的收入在683~944元之间,有4067万人。两者合计,中国目前的农村贫困人口有6432万人。
中国目前的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有三个部分,一是农村低保对象,二是农村特困救助对象,三是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有476万户,959万人;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有395万户,881万人;农村五保对象已经落实待遇的有414万户,443万人,应保未保的87万户,111万人。总共加起来,一共有1372万户,2394万人。
如果将农村特困救助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中的70%算入农村绝对贫困人口,那么就是说,有937万人,他们在领取了政府的五保金和救助金之后仍然未能脱贫;加上应保未保的五保户111万人,在农村社会救助对象中,有1038万人属于绝对贫困人口,占绝对贫困人口的43.9%,占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43.4%。
如果按20%来计算社会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那就有479万人。如果按4.2%来计算已经得到救助的残疾人,那就有101万人。如果按60%来计算家中没有劳动力的农村特困家庭和农村低保家庭,那就有523万户属于这种类型。如果以每户平均2.5人计算,就会涉及到1308万人。
本研究的社会政策意义。中国的农村贫困人口6500万人(大数)可以分为三个部分:有1100万人左右是没有劳动能力的,且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其中大约有不到500万是残疾人,有500多万是五保户,(这两个数字是交叉关系,不能简单相加),这部分人应该作为五保和低保政策的对象,用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养起来。有4400万人是有劳动能力的,他们大多数是低收入户,可以继续用扶贫开发的方式帮助他们脱贫。还有2000万人是处于以上两种情况之间的,要看他们所在地区的具体的社会经济状况以及自然环境,也要看政策是否对路。这两个条件缺少一个,可能用转移支付的办法养起来比较经济。如果两个条件都具备,那么用扶贫开发的办法更为有效。目前这部分人中大约有1300万人已经归到社会救助一边,这一定有其客观的道理。但对这2000万人值得作更加详细的分类研究。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所副研究员、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