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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新社会组织生存现状
郑广怀
《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57期
2011-01-27

 

绝大多数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通常无法找到业务主管单位,它们无法按照“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完成在民政部门的登记注册,因此也就无法获得民间组织的身份。作为一种变通,多数劳工新社会组织采用了工商注册的形式,即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或个体户。但这样一来,劳工新社会组织在法律地位上不是民间组织,而是经济组织,尽管它们从事的是非营利的非政府活动。

 

双重策略 加强管控

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虽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被国家认可的民间组织,但仍是被国家认可的正式的合法组织。“去合法性”是指地方政府采用各种措施,将现有的、以工商注册形式存在的、正式的、合法的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的组织地位进一步去除,使其在法律地位上变成非正式不合法组织,进一步压缩其生存空间。这些措施通常包括:做房东的“思想工作”,人为制造劳工新社会组织的租房障碍,从而造成其工商注册的障碍(工商注册需要一定的办公场地为前提);或以“经营范围不符”为由拒绝对已有工商执照进行年审,拒绝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继续注册的要求,继而以“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为名进行查封。

 

与“去合法性”策略相伴随的是“收编”策略。以“双重管理”体制和“去合法性”策略将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逼入非法存在的边缘之际,一些地方政府适时向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递出“橄榄枝”,试图有条件地将它们全面纳入体制可控范围内。

 

合法性缺失导致资源困境

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合法性的缺乏极大地影响了其资源的获得。一方面,排除了它们获得体制内资源的可能性。因为体制内资源通常的流向是官办的或具有官方背景的具备民间组织身份的新社会组织,如政府与某些新社会组织进行的劳工项目合作等。另一方面,“去合法性”策略使得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丧失了原有的工商注册身份,排除了它们获得体制外资源的可能性。例如,企业或个人都不太可能将资金捐赠给不具备正式的合法地位的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而有意参加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活动的志愿者和准备加入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的员工,也会因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合法地位的缺乏而心生疑虑。

 

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一旦丧失工商注册身份,其内部运作也将面临一系列困境。首先,“不合法”的存在方式影响机构与员工正式关系的建立。在某种程度上,员工与机构的正式关系变成了员工个人与机构负责人的私人关系。其次,没有合法身份,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也无法与其他机构(如高校、律师事务所、工会等)展开正式合作。再次,合法身份的缺乏迫使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采取非正式、非专业的工作方式,影响机构对员工绩效的评价。最后,外在“干扰”持续困扰机构日常运作,使得内部普遍存在难以消除的怀疑和不信任。

 

呈现流动性的多重面目

首先,以政府的名义维权。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与地方当局建立某种形式的合作关系,以政府名义帮助劳工维权或使用官方话语维权。资方摄于政府权力做出一定的妥协和让步。新社会组织的维权行动不是基于独立的公民社会的力量和理念,而是基于政府权力及其延伸。尽管很多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会向外界强调,“我们不是政府”、“我们和政府,和公务员不一样”,但是在这种“宣言”的背后,在具体的实践运作中,随处可见他们事与愿违的努力。他们表现出的与政府的亲和,甚至渴望被它们实际接纳的倾向,往往表现得淋漓尽致。

 

其次,以新社会组织的名义拿钱。草根劳工以新社会组织的名义向境外基金会或其他组织申请项目,获取资金,但在项目执行中存在比较严重的与项目建议书脱节的现象。换言之,新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存在,更多是体现在项目建议书等新社会组织的募款活动中,而非体现在项目执行和日常运作中。实际上,做项目还是做事情一直是困扰劳工新社会组织的问题。为项目而项目,劳工新社会组织就变成围绕着境外基金会的项目要求在转,这种本末倒置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新社会组织的实际行为与组织宗旨发生偏离。

 

再次,以企业的方式赚钱。面对资源困境,一些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开始走向自身“造血”的道路。这通常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向服务对象收取一定费用,如公民代理;二是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合作,帮其延揽案件,按一定比例与其分成;三是开办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其收益用于自身运作和服务拓展。不可避免地,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的自身的经营行为和接受资助后开展的免费服务扭结在一起,容易产生财务及信任问题。

 

最后,以帮会的方式动员。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某种程度上具有中国传统帮会的特色,突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机构成立之初有“哥们义气”因素。通常,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的成立都源于几个创办人最初的密切交往和组织筹划,新社会组织理念往往是后来注入的。二是机构运作当中常有“江湖习气”。例如,普遍存在的“老大说了算”的“一言堂”现象,负责人与员工之间以及员工之间既亲如兄弟但又时时提防。三是工人动员当中有“老乡风气”。例如,通过老乡会动员工人参加活动,利用老乡的关系解决机构面临的问题等。

 

需要指出的是,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 “以政府的名义维权”有利于维持它们在现有体制下开展活动的合法性空间,有利于工人权益的尽快实现;“以新社会组织的名义拿钱”有利于它们获取运作资金,与国际新社会组织展开合作,吸纳新社会组织和公民社会的理念和运作方式;“以企业的方式赚钱”有利于它们克服资源困境,在“外援”中断或缺乏时得以生存;“以帮会的方式动员”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机构内部以及机构与工人之间的信任问题,有利于工人活动的开展。

 

在体制挤压下,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更多呈现出流动性的多重面目。这对既有的国家法团主义和公民社会视角提出了挑战,研究者需要突破将草根劳工新社会组织简单定性为新社会组织的观点,建立一个“体制挤压——多重面目新社会组织”的新分析框架,从而更好地把握劳工组织在性质上透显出的某种游移不定的倾向。劳工组织根据需要戴上不同的面具,是这类组织生存策略或生存技术的发展或成型。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社会学与社会工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