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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越轨与标签——对米尔斯“权力精英”再解读
钟克伟
作者投稿
2011-01-25

 

摘要: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是学术界长期讨论的重要学说。本文试图通过对标签理论的重构来解读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认为,标签理论对越轨行为进行确认的逻辑过程实际上包括制定规则、贴标签的行动、越轨行为的标明和结果四个阶段,即“四阶段说”,而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逻辑在这一框架下能够得到更为有效地解说。

关键词:规则;越轨;标签;权力精英

 

一、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

(一)主要内容

米尔斯在其代表作《权力精英》一书的第一部分中,以临床诊断性质的语言集中描写了当时美国社会的权力结构;第二部分中,他越过静态的描述,将激情投入到相对突出的权利精英的研究上。通过对美国经济、政治秩序和军事秩序的分析,他得到悲观的结论:“经济被两三百家巨型公司用行政管理和政治手段所左右,政治秩序已变成一个集中的行政体系,渗透到社会结构的每个缝隙之中,军事秩序已经变成政府最庞大和最昂贵的组成部分,军队已经成为一个随意扩展的官僚制领域中冷酷而龌龊的效率机器”[1]。而且最令人沮丧的是,“当每一领域变得更加广大和更集中时,其行为的后果也更严重,与其他层面的交往也急剧增加”[1]

权力精英,如米尔斯所言,既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象,又是对这种现象的理论解释。“权力精英”可以概括为:美国社会中,在经济、军事、和政治机构里占据高位的财阀、军阀和政客,“组成了或多或少结合在一起的或统一起来的权力精英,他们的重要决策决定了美国社会基本结构和趋向,左右着美国中下层民众的生活”[2]

(二)理论解说的缺憾

米尔斯严厉的批判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其“权力精英”理论被称为是现代冲突理论的“催化剂”。本文不意讨论其理论对当今美国社会的理论或现实意义,但即便如此,该理论解说存在的重大缺憾-即没有解释权力精英是如何实现-也是十分明显的。这个缺憾表现在两个方面:从理论来源看,权力精英理论应当是基于对美国社会案例的独创性分析而得出的结论。事实上,在第一部分大量案例叙述之后,我们并没有见到第二部分中有多少理性分析,而更多的是充满

义愤的谴责和谩骂;从结论方式看,由微观权力结构到宏观权力精英的现象,是应该有清晰的交流通道的,然而作者也并没有提到这种交流和过渡的方式和途径。总之,米尔斯企图让世人了解当时美国社会是一个权力精英社会,但是他没能使世人明白其实际的实现方式。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权力精英”理论的逻辑过程予以明晰,从而明确权力精英现象在当时的美国社会是如何实现的。并且,如吉登斯所言,“我们不妨将社会生活中的规则看作是社会实践的实施及再生产活动中运用的技术或可加以一般化的程序”[3],所以用“标签理论”解读权力精英,确是一个让人满怀憧憬的尝试。

 

二、标签理论的重新整理

事实上,原有的标签理论也不能完全适用于“权力精英”的解读,因为与权力精英理论一样,原有的标签理论也没有对“贴标签”如何实现这一事实做出解释,是没有其明确的逻辑过程的。在此,必须通过梳理标签理论的逻辑过程,形成新的标签理论进而对“权力精英”现象的实现进行解读。所以,本文首先需要对原有的标签理论进行重新整理。

(一)标签理论的内容

标签理论,也称“标志理论”或“标定理论”,是由美国社会学家塔德温•勒默特和霍华德•贝克尔(HowardBecker)系统性的提出,该理论吸收了符号互动论的思想,集中讨论了个体失范的越轨行为形成的过程。首先,对于违背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标签理论给予这样的解释:只有在个体被他人公开而实在地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时,他的行为才构成违规行为。标签理论的研究将注意力由行为原因转向行为过程。它的核心在于,某种行为越轨与否的界定,不在于行为本身如何,而在于该行为是否被贴上标签。

(二)缺憾

作为一种解释性的理论,标签理论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标签理论的“滞后效应”。实际上它只能用来标定,而不能用来解释。那些业已被发现和惩处的越轨行为,标签理论会标定它们,但是没有解释它们的成因和过程。譬如,一个人因为犯罪而投进监狱,标签理论不会去讨论其原因种种,只是标定他的所为是越轨行为,标定此人被贴上了“罪犯”的标签,标签理论的这种“滞后效应”,导致它的解释结果,显得可笑而且多余。

二是标签理论家只是片面强调了“标签”的消极作用,而忽视了它积极的一面。如果说社会规则如同火车行驶的两条铁轨的话,那么标签理论对那些越轨行为的标识,对其惨烈结果的描述,恰恰表明“轨道内”的行为是安全和稳定的。也就是说,标签理论在标识什么是“不好的”同时,恰恰反映了其相反面是“好的”和“可行的”。这便是标签理论的警示作用,但是,标签理论家只是片面强调了标签的惩罚作用,而忽略了它作为一种积极地规训力量的事实。

三是标签理论对强势群体的越轨行为缺乏,甚至可以说,基本没有解释力。越轨行为,按标签理论的核心,并不是根据其行为本身违反的社会规则或造成的社会危害来判定的,这些行为之所以是越轨行为,仅仅是因为它们被贴上了标签。关于谁能够贴标签,他们何以能够贴标签的问题,标签理论完全没有给出解答。我们不妨假设,从社会历史和现实来看,存在一个强势群体,在给弱势群体贴标签。那么,我们不禁要问,谁来给强势群体的行为贴标签呢?难道强势群体的行为,就不存在越轨吗?如果真的不存在,那么越轨行为将如何定义呢?这些从标签理论中演化出来的问题,只有回到其理论的逻辑起点,才能找到答案。

以上三个问题,是标签理论本身研究对象和研究工具的断裂造成的。标签理论是对社会问题和越轨行为的研究,标签理论家理应首先阐明“规则”对于定义和解释社会问题和越轨行为的重要性。然而,他们的方法论中全部有说服力的词语只是“被贴标签”,并无提及规则以及规则的制造者。实际上,这是略去了对越轨行为进行确认的行动者和行动过程,而霸道地强调行动结果,因此对研究对象的说服力是极其微弱的。

(三)标签理论的延伸

诚如标签理论家所指,标签理论是对社会问题和越轨行为的研究。即使我们不考虑行为发生的原因,也不应该满足于“被贴上标签”这个结论。我们必须一开始就强调,社会越轨是与统计异常大不相同的概念,统计异常学的偏离(Statisticaldeviance)简单地说是指一种行为的发生频度或多或少地偏离正常水平。举例来说,收集纸板火柴盒盖并非很流行的嗜好,它是一种统计异常,而不是对社会规范的违犯。因此,社会学家并不将其看作社会越轨。另一方面,某种行为在社会上传播较广,如偶尔闯红灯和欺瞒所得税等这些在统计学上比较普遍的现象,却至少是一种温和的社会越轨行为。

因此,理清标签理论对越轨行为进行确认的机制是必要的。这一机制,也就是标签理论确认越轨行为的具体、完整地过程,我们可以用简单的图示加以说明:制定规则→贴标签的行动→越轨行为的标明→结果。标签理论之所以对社会问题和越轨行为缺乏解释力,并不在于它的理论角度,而在于它自身理论逻辑的不完备。与以上机制对照,不难发现原来的标签理论的逻辑漏洞。

理清标签理论的内在逻辑,是对标签理论延伸的第一步,接下来便是对延伸出的新标签理论进行定义和解释。这种定义和解释,依然按照原来标签理论的机制,也就是对越轨行为确认的具体的、完整的过程来进行。“制定规则”,是指任何社会或系统内规则的确立,包括规则是什么,由谁来制定以及如何制定等命题;“贴标签的行动”,是指特定人或群体对违反社会或系统内的规则的行为人或群体贴上越轨标签这一过程,包括由谁来贴标签,如何来贴标签以及标签的表现形式等命题;“越轨行为的标明”,是指越轨行为被标识出来,并且被社会或系统内的个体所知;“结果”,是指前面三个阶段所形成的后果,主要表现为警示作用和诱发作用,即类似的行为减少或是增多。

为区分原来的标签理论和延伸后的标签理论,延伸后的标签理论,以下称为“四阶段说”。对米尔斯“权力精英”理论的解读,便是借助“四阶段说”的逻辑过程,说明从微观到宏观的说明权力精英是如何实现的。

 

三、对米尔斯“权力精英”理论再解读

通读《权力精英》一书,有两点令人费解:首先是书中大量出现的美国国内的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其次是对大量“美国式”行为方式的描述。这固然存在文化背景和学者述事风格的影响,但根本的原因在于,米尔斯没有告诉我们权力精英是如何得以成为可能。

(一)四阶段说解读“权力精英”理论

这一部分,用标签理论延伸出来的“四阶段说”,从社会越轨的角度,解读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解读目的在于明确权力精英究竟是如何实现的。

第一阶段,是制定规则。在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中,对应起来的几个命题分别是:规则,是美国社会当时的法律(州和联邦的)、社会公德及地区风俗;规则的制定,是通过颁布法律、发布命令或行政指令实现的;规则的制定者,是美国的政府,即米尔斯所指政客的联盟,而政府的意志,受到利益集团的影响,甚至为大的利益集团所决定,即米尔斯所指财阀。米尔斯认为,“政客们,在代议制的名义下,因各种冠冕堂皇的理由被选举出来作为普通民众利益的发言人。但是几乎所有了解这种运作模式的人们都深知:从拉票开始,一切都是值得怀疑的”。

第二阶段,是贴标签的行动。在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中,对应起来的几个命题可以表述为:贴标签的人,是从属于一套完整的暴力机制的,包括军队、警察及整个司法系统;如何贴标签,是指为实现这种惩罚所采取的各种手段,包括对行为者进行起诉、拘留,或是发布全国通缉令、在公共媒体进行谴责和声讨,当然还有大量的手段是对民众不可见的;标签的形式,便是当时美国社会可以表述成文的各种罪名,或是具有讽刺和谴责意味的称号。

第三阶段,是越轨行为的标明。这一阶段中,越轨行为及行为者为社会大众所知。即米尔斯所指,这些行为,经过为政客、军阀和财阀服务的暴力系统的标识之后,行为者成为或多或少的“有罪之人”,他们因此被处以形式多样的惩罚,譬如终身监禁、电刑等。正是通过这些手段,越轨行为及行为者才为社会大众所知。

第四阶段,是结果,即前三个阶段所形成的后果。在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中,这可能有两种相反的结果。一种是,贴标签的过程,最终导致类似的越轨行为的减少,这可以从贴标签的行动的数量减少统计中反映出来;另外一种是,贴标签的过程,导致类似越轨行为的增多,这同样可以从贴标签的行动的数量增大的统计中反映出来。前者是贴标签过程的警示作用,后者是贴标签过程的诱发作用。

以上论述,通过“四阶段说”对“权力精英”理论的再解读,即用新标签理论的逻辑过程分析“权力精英”理论的内容,使权力精英得以实现的路径得以明晰,从社会越轨的角度,我们可以很大程度上理解米尔斯所描述的美国社会状况。

(二)进一步的思考

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是建立在对大量美国社会现象的分析之上的,通过运用新标签理论的逻辑过程对权力精英的现象进行解读,我们看到一条明晰的权力精英统治实现的途径,这是一个不断被整合的社会实践再生产过程,从精英们制造规则开始,到执行这些规则以及在他们的意愿之内消化这些后果,构成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生活。作为精英的那些人不断的被生产和淘汰出来,美国社会实现了精英们-即米尔斯所谓在政治、经济和军事当局中占据高位的政客、财阀和军阀-的持续的统治,正如米尔斯所说“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在经济和政治秩序中,存在明显的利益连贯性”[4]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中的新标签理论,即经过对标签理论的延伸之后发展出来的“四阶段说”,与原来标签理论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对越轨行为的确认有明晰的逻辑过程。但是,“四阶段说”在基本概念和研究方向上,是与原标签理论相同的。本文对米尔斯权力精英的解读,是选取的社会越轨的角度。解读的结论,首先是在该视角下成立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米尔斯的理论,只能这样解读,或是以这个角度解读。

 

参考文献

[1]米尔斯,C赖特.2002.权力精英[M].、许荣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2002.权力精英[M].、许荣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6

[3]侯均生.2006.西方社会学理论教程[S].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7

[4]安东尼吉登斯.1998.社会的构成[M].李康、李猛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93

[5].2002.权力精英[M].、许荣译.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3

 

作者简介:钟克伟,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