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民工社会角色包含地域角色、职业角色、身份角色与制度角色,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文章以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为分析工具,对我国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展开研究,认为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是一个主体选择与结构整合的二重化过程,既受宏观结构性因素制约,也是一个主体自觉的合理化选择与反思性调节,是一个主体与结构二重互构的结果。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角色转型 结构化理论
农民工是“中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1]。既是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转型的产物,更是我国传统二元经济社会“城乡分治、一国两策”[1]制度设计挤压的结果。
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在社会角色认同与转型中一直处于“失调”状态,在成功实现了地域角色与职业角色转变的同时,没有同步实现身份角色和制度角色的转变,农民工的社会角色转型过程出现分裂:在城市就业与生活,但却不能成为城市居民,长期处于“经济接纳、社会排斥”的“边缘”地位;离开了农村,但仍保有农村耕地等基本生产资料,换业、离乡却难以脱土、断根,没有改变自己的先赋性农民身份。正是农民工社会角色定位的失调与转型过程的分裂,制约着农民工市民化过程,制约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协调发展。当前,农民工的代际更替已基本完成,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农民工的主体,与上一代农民工相比,新生代农民工对自己的社会角色更加敏感,也更加倚重,新生代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将深刻影响我国现代化路径选择。
一、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的提出
社会角色是指与人们的某种社会地位、身份相一致的一套权利、义务规范及行为模式,是人们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的行为期望,它构成社会群体或组织的基础,表现为人们在社会中以某一种社会身份,从事一定的社会活动,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并享有相应的社会权利。农民工由农村来到城市、由务农到务工、由第一产业从业者到二、三产业工人或兼业者,其所拥有的社会身份、所从事的社会活动、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所享有的社会权利都发生了变化,但又都转变得不彻底、不完全,于是便产生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并且,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的出现而变得越加强烈。
(一)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滞后于社会现实需要。当前,我国农民工群体正面临着三种社会角色的转变:从个体劳动者转变为雇佣劳动者,从农业劳动者转变为工业与服务业劳动者,从乡下人转变为城里人[2]。我国农民工的城乡空间转换中,并没有同步实现这三种角色的同时转变或转变不彻底,农民工的社会角色转变滞后于现实需要。第一,农民工在实现城乡地域转换的同时,由于社会保障等制度设计的严重滞后,没有放弃对农村耕地的“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从而没有成为真正的“雇佣劳动者”,甚至部分农民工农闲时外出打工,农忙时返乡务农,拥有农民和工人双重身份。第二,农民工在城市打工这一就业形态在当前还只是传统“务农”的一种补充,也是农民增加收入的一个主要渠道。这一现实定位,注定我国农民工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都面临着虽长时间在城市二、三产业务工,但“工业与服务业劳动者”的身份却难以“持续”拥有和稳定拥有。相关调查和研究表明,改革开放后第一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绝大部分目前已经返回原流出地;2008年底世界金融危机冲击下2000多万[3]农民工失去工作后返回家乡,进一步说明农民工还没有彻底转变为“工业与服务业劳动者”。第三,因为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体制的刚性制约和惯性作用,农民工在城市生活、劳动,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社会管理服务、公共资源供给等基本的市民待遇,他们中的绝大部分在失去城市工作或年龄渐老失去劳动能力以后仍不得不选择返回农村,难以真正成为“城里人”。
(二)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第一,农民工的社会角色转型首先是农民工社会地位和社会身份的转变,随着农民工在城镇务工经商,其身份也应由务农的农民身份转变为工人或商人。事实上,当前我国农民工的现实身份和地位仍然是“农民”,存在着严重的“角色错位”现象[4]。第二,农民工群体所应具有的一系列权利严重“缺失”,农民工最基本的就业权、报酬权、劳动权、居住权、培训权、社会保障权、子女义务教育权等既缺乏制度保障,也没有获得市民的理解和接受,农民工群体长期处于“相对剥夺感”状态[5],为争取权利,农民工产生自始即在“漂泊”中“抗争”[6],甚至是采取极端的“抗争”形式(如“富士康的十二连跳”)。第三,农民工为我国城市经济社会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城市对农民工“经济接纳、社会排斥”。市民社会一方面深感农民工在城市生活中的不可缺少,同时又更深刻地感悟着农民工带来的利益分享压力和对现有“即得利益”的巨大冲击,对农民工既存在“群体性偏见”,也存在“制度性歧视”,甚至出现将农民工“污名化”的现象。第四,农民工处于我国城市社会的最底层,他们从事着城市人不愿做的“最苦、最累、最重、最脏、最危险”的工作,劳动时间长,工资报酬低,没有自己的正式组织,处于自发和自为状态,当他们权益受到侵害时,难以通过“正规渠道”以“正当方式”得到妥当解决。农民工远离农村社会组织,又得不到城市社会的保护,处于“双重边缘”状态和“弱势”地位。农民工的社会角色转型问题任重道远,农村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普遍规律,也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村人口和劳动力基数大,存在数量巨大的剩余劳动力群体。在我国工业化和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出来,供职于工商服务业,定居于城市社区,成为城市市民,国家政府、城市社会必须为此做好准备。
(三)新生代农民工进一步强化了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新生代农民工为农民工社会角色的成功转型带来契机,也给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提出了更加强烈的要求。传统农民工“背井离乡”外出打工的目的主要是“挣钱”,农业生产是基础,打工挣钱是补充,他们的角色定位基本是清晰的“农民”或“农村人”,他们也基本认同这一社会角色,城市打工只是增加收入的一种方式。新生代农民工出生于20世纪70~80年代,伴随改革开放进程成长,90年代中后期进入城镇打工,从校门到社会门,缺乏农业劳动经验和农村生活经历,向往城市生活方式和现代文明,对农村已经没有了上一代农民工所具有的“归宿感”。同时,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城市,在城市生活、学习、成长,已经完全把自己认同为“城里人”,对传统农村的联系仅仅局限于仍在农村生活的亲人的“亲情”情结,他们在对自己的社会角色认同上很难认定自己的“农民身份”,新生代农民工对社会角色转型要求更加迫切。城市化是工业化的结果,是现代化的基础,在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推进工业化与城市化协调发展是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促进新生代农民工及其承载人口的市民化,是一个必然选择,也是一条低成本城市化捷径。
二、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的内涵
社会角色转型是指一个社会群体由某一社会角色向另一社会角色转变的过程,是不同类型角色间的转化。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社会角色转换问题是我国社会结构变迁中最受关注和最引人注目的社会现象,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包括农民工地域角色、职业角色、身份角色和制度角色的转型。
(一)农民工地域角色中断问题。角色中断是指一个人前后所承担的两种角色之间发生矛盾的现象。产生角色中断是由于人们在承担前一种角色时并没有为后一阶段所要承担的角色做好物质与精神准备,或前一种角色所具有的一套行为规范与后来的新角色所要求的行为直接冲突。在我国农村劳动力城镇转移就业过程中,农民工由农村来到城市,但难以真正成为“城里人”,地域角色出现中断。第一,农民工工资收入没有为其地域角色转型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农民工的务工收入仅仅为生存性工资。根据马克思主义工资理论,工资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劳动力价值由劳动者消耗的生活资料价值决定[7]。农民工工资应由必需的三部分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其一是农民工自身的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其二是农民工赡养老人、抚养后代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其三是农民工享受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长期以来,我国农民工的工资报酬结构中,二、三两项构成明显被轻视,农民工报酬结构不合理,工资水平普遍处于超低水平。第二,农民工这一角色设定也没有为其转型为产业工人准备充分的精神基础,农民工群体长期存在着“被剥夺感”,其一,在农民工身上,绝对剥夺现象频繁发生,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最基本的需求和最为基本的权益得不到满足和保障。其二,在农民工身上,相对剥夺现象也随处可见,最为明显的是户籍差异,由于处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户籍管理体系之中,农民工与市民在就业、工资、住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均存在“差别化”待遇,“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劳,同工不同权”。第三,农民工的城市进程呈现一种“嵌入”状态,农民工群体严重“内卷化”,城市工作和生活中的交往对象仍局限于以“血缘”、“地缘”和“亲缘”关系为主的同质人群,处于“城市孤岛”境地,“城市过客”心态普遍。
(二)农民工职业角色不清问题。角色不清是指社会大众或角色扮演者对于某一角色的行为标准不清楚,不知道这一角色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去做。农民工由务农到务工,在城市以“农民”的身份从事着“工人”的职业,农民工职业角色不清现象,主要是我国社会经济转型期体制安排与机制设计造成的。第一,农民工不是农民,农民工是指以农民的身份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在城镇就业、生活而不是在农村,他们从事二、三产业活动而不是第一产业,所以,无论从职业角度、地域概念还是社会属性,农民工都已经不是农民了。第二,农民工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产业工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产业工人理论的主要观点,产业工人是指在现代工厂、矿山、交通运输等企业从事集体生产劳动,以工资收入为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他们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他们没有生产资料,是雇佣劳动者。显然,我国农民工群体在农村仍然拥有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他们在需要时仍然可以返回农村自我雇佣;同时,对绝大部分农民工而言,工资性收入并不是其全部生活来源,只是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甚至是务农收入的补充;部分农民工还只是在农闲时节才外出打工,以补充家庭收入,处于“工农”兼业状态。
(三)农民工身份角色冲突问题。所谓角色冲突,是指在社会成员的社会角色扮演中,角色之间或角色内部发生矛盾、对立和抵触,妨碍角色扮演的顺利进行。农民工的角色冲突主要表现为角色内部冲突,农民工身份转变滞后于地域变迁和职业转换,这一内在逻辑矛盾致使农民工群体“角色紧张”,导致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过程中角色冲突。发展经济学在关注和研究发展中国家城乡人口转移现象时提出了两个著名的命题:“农村人口城市化”和“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化”,分别考察在发展中国家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发展进程中的农村人口和农村劳动力流动问题。在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里,这两个进程是同步进行的,没有农民工问题。我国的农民工现象使这两个进程出现了分离和断裂,农民工的身份转变与职业转换、地域转移既不同步,也不统一,身份转变严重滞后于职业转换和地域转移。市场导向的改革取向首先带来的是农民工的地域转移,农民工冲破长期以来的城乡“藩篱”来到城市工作。其次是职业的转换,农民工脱离农业,在城市主要从事于建筑业、制造业、餐饮服务业等二、三产业。农民工的身份仍然是农民,造成农民工“角色紧张”。农民工的身份角色冲突包括:其一农民工的角色属性产生矛盾,其二农民工的角色定位出现对立,其三农民工的角色归宿产生抵触。
(四)农民工制度角色失败问题。角色失败是指由于多种原因致使角色扮演者无法进行成功的表演,最后不得不半途终止表演,或者虽然还没有退出角色,但已经困难重重,每前进一步都将遇到更多的矛盾,付出更大的代价。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农民工本来只是一个权宜之计,但逐渐演变为一种制度性安排[1],产生一系列农民工问题,并带来农民工社会角色的转型过程中制度角色失败问题。农民工制度角色失败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由于现行农村僵化的土地流转市场制度,致使农民工拥有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无法有效转化为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必要的资本支撑。第二,由于现行城乡分割的劳动力市场制度,致使绝大部分农民工在城市处于“非正规就业”状态,农民工的各项基本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缺乏必要的积累作为生活与生存保障。第三,由于现行城乡封闭的社会保障制度,致使农民工难以享有与市民均等的公共服务,农民工在城市务工就业,生产生活不稳定,临时性强且收入超低,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进程难以持续进行。在通常情况下,社会角色失败会导致两种结果:一种是角色的承担者不得不半途退出角色,另一种是虽然还处于某种角色位置上,但其表现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失败的。农民工的角色失败产生的后果中,第一种情形是主要的,占绝大部分。农民工把青春、智慧、才干献给了城市建设,把伤病、养老带回农村,产生新的城乡不平等。
三、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剖析——“结构化理论”视角
“结构化理论”是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提出的。该理论以“结构二重性”和“实践”为核心概念,以研究社会结构制约性与个人行为自主性的互构关系为主线,具体分析人类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人行动框架与社会结构框架之间的二重化关系,从而给出了关于长期困扰人们的主体与客体、能动与结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独到的理论阐释。“结构化理论”对剖析我国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问题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一)农民工社会角色认同是一个农民工主体能动选择的结果。“结构化理论”认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个人的行动框架是一个“反思性行为流”,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累积的过程。人的有意图的行动首先具有一种能动性,具体包含了意识与动机的激发过程、行动的理性化过程和行为的反思性监控与调节三个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工作为行动主体,城镇转移行为是一个“有意图的行动”,不仅具有明确的动因,而且总是能够不断地将自己的行动加以合理化调整,并不断对自己的行动进行反思性监控与调节,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累积的过程。
第一,农民工角色认同是一个农民工“有意图行动的非意愿结果”。人们有意图的行动首先是一个意识与动机的激发过程,具有促使行动得以发生的动因。行动的动因并不直接与行动的连续性相连,潜在于行动,是对行动的“规划”。同时,人们有意图的行动还可能带来一种意外的结果,而这种意外的结果又作为一种未被行动者认识到的条件,成为下一次行动的前提,由此使得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行为是一个循环往复、不断累积的过程。首先,农民工的出现是劳动力市场化配置机制逐步建立的具体体现,是农村劳动力的劳动支配权回归劳动者主体的表现,但又是一个不彻底的过程,出现角色中断和分离现象,产生一个“非意愿结果”。其次,这种“非意愿结果”又构成农村劳动力继续流动的前提、条件和“环境”,在此基础上,农民工不断出现分化,一部分以各种方式和形式融入城市,成为城市市民,一部分返回农村,成为“农民”,一部分仍然以农民工的形式在城市、城乡之间流动。农民工群体的演变正表现为这样一个循环往复、不断累积的过程。
第二,农民工角色认同是一个农民工主体面对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合理化选择”。行动的合理化过程或行动的理性化过程,即行动者不间断地保持对自己活动的各种环境条件的理论性领悟,并能对自己也对他人作出合理化的解释。人地矛盾是我国农村长期以来最大的资源障碍和制约因素,农业比较效益低,农村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内卷化”、“过密化”现象严重,所以,在市场取向的改革政策导向下,农村剩余劳动力义无反顾地选择了“转移就业”这一新的就业形式。改革开放30余年的发展实践生动地证明,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模式的理论正确性和现实成功性,农民工不仅通过转移就业实现了自身收入渠道的拓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更为国民经济的繁荣、城市社会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农民工”———最直接地理解就是以农民的身份从事工人的职业,虽然这样的角色设定本身包含着角色冲突问题,但这种角色内在的冲突又得到了结构与主体的双重“合理化”消解。
第三,农民工角色认同是一个农民工主体在社会现实条件下对自身行为“反思性调节”的结果。对行动的反思性监控与调节,即行动者总是试图不断地认识自己的种种活动和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并期望知道别人对自己的这些活动是如何反应的,因此,他们总是不断地改变和调节着自己的行动。即“行动者不仅始终监视着自己的活动流,还期望他人也如此监控着自身。他们还习以为常地监控着自己所处情境的社会特性与物理特性”[8](P65)。农民工冲破传统体制藩篱,由农村到城市、由务农到务工,是一个“向上”的流动,是对城乡收入差距、区域发展水平差距、现代化32程度差距的理性反应,是不断认识自己的行为活动和自己得以在其中活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的产物。农民工认同自己以“农民工”的身份在城市生活、工作,是对传统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反思性调节”的结果,“农民工”这个角色定位本身存在角色不清问题,但农民工认同并选择了这一模式,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农民工群体对我国“渐进式改革”模式这一结构性因素制约性的认同,并作出一种“反思性调节”。
(二)农民工社会角色变迁表现为一个主体与结构互构整合的过程。
“结构化理论”认为,个体主义(或行动主义)和整体主义(或结构主义)分别强调个体(或能动)和整体(或结构)的本源性,二者存在一个共同局限,就是把能动和结构看成是割裂的双方。“结构化理论”将能动和结构视同一枚“硬币”的两面,并通过人们的实践活动实现互构。为此,“结构化理论”对“结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结构是社会系统再生产过程中反复涉及到的“规则”和“资源”,“可以用某种更一般的技术性方式使用结构这个概念,把它理解成规则和资源,反复体现在社会系统的再生产过程中,成为结构化理论的基础”[8](P290)。“结构化理论”中的“结构”概念包含了三个含义:其一,结构是一系列规则,既包括正式的法律规则,也包括潜在于人们思想意识中的“共有知识”。其二,结构是各种类型的资源,既包括体现为物质性资源的“配置性资源”,也包括隐含在各种社会关系网络中的非物质性资源的“权威性资源”。其三,结构是一套制度化的关系模式,它跨越悠远的时间界限和广袤的空间范围,被人们反复采用并再生产出来,具有强烈“实践意识”和“动态发展意识”[9]。我国农民工社会角色变迁过程为:农民-农民工-市民-公民,正是一个主体与结构不断整合互构的过程,既包含各种结构性因素对农民工群体行动的型构,也包括农民工主体行为对社会结构的再生产活动。
第一,“农民-农民工”是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的反映。劳动力市场配置是一个“规则”性结构因素,对行为主体的行动具有使动性与制约性双重作用。一方面,农民工群体正是通过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提供的规则信息,了解自身所处情境的行为可能性取向,掌握这一规则信息为自己提供的行动意义,并作出了“离土不离乡”或“离土又离乡”或“离乡又离根”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劳动力市场配置机制对农民工行为选择具有导向性作用,为农民工的城镇转移就业行为界定了在这个规则脉络内怎样的行动才是正确的或适当的。
第二,“农民工-市民”是城乡统筹发展的结果。城乡统筹发展是一个“资源”性结构因素,这种独特的资源既包含配置型资源,也包括权威性资源。首先,“城乡统筹发展”作为政策指导思想,为农民工到市民的转型变迁提供一系列“政策性”权威资源。如城乡统筹发展指导下的城市户籍管理制度为农民工进入城镇提供了新的更加便宜的渠道。其次,“城乡统筹发展”的具体内容为农民工到市民的转型变迁提供物质性配置资源。如城乡统筹发展政策指导下的城市最低工资制度,为农民工的务工收入增加了物质性收入。城市社会与农民工群体对这些资源的整合必然有助于农民工到市民的转变。
第三,“市民-公民”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现代社会是一个公民社会,公民社会对全体公民而言首先是权利的均等化配置。农民工无论以什么身份、在城市从事哪一产业的生产活动,其公民权都应当也必须得到保障。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农民工由市民到公民,首先应保障的是劳动就业权与报酬收入权,其次是城市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享有权,再次是政治参与权。权利的分享博弈本身也是一个“结构性”因素的整合过程,农民工在这一博弈中不断获取博弈收益,分享整合成果,逐步实现社会角色的转型提升。
(三)农民工社会角色转型是一个主体与结构的二重化过程。
“结构化理论”的核心主张是,主体和客体之间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社会结构赋予行动所必须的规则和资源的同时,自身又必须通过行动才能得到再生产,行动个体在受动与受制于结构性因素的同时,也在创造结构,结构是行动的结果,只有通过行动者的行动,结构才能真正得到体现和延续。结构规范行为,行为又生成结构,作为规则的结构,不是“外在”于个体行动的东西,而是内在于人们的行动中的虚拟的存在物,结构不仅仅是对行动施行约束的条件,而且也是行动得以启动的媒介,还是行动的结果。行动和结构不再是二元对立的双方,而是二重互构的双方,结构和行动的这种互构性,一方面使得行动得以结构化,另一方面也使得结构得以通过行动而连续不断地得到再生产,并跨越时空距离而扩展。结构的这种二重性架通了社会规则制约性与个人行为自主性,使二者不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而是一种彼此“互构”的关系。揭示了架通社会规则制约性与个人行为自主性这一“对立双方”的方式,是通过生产与再生产来实现社会结构制约性与个人行为自主性之间的互构[10]。
我国农民工的社会角色转型是一个典型的主体与结构的二重化过程。
第一,在农民工城镇务工就业与城市生活中,作为行动主体,现行经济社会体制、机制、习俗、规则以及法律、政策等作为结构性因素,对其具有制约作用,并且是农民工务工就业、城市生活得以顺利展开的媒介,在此过程中,结构具有明显的使动性和制约性。同时,这些与农民工群体有关的结构性因素又是农民工群体行动的结果,只有通过农民工的具体就业、生产、生活行动,这些相关的结构才能得到延续,其作用才能得到体现,这两者显然是一种“一枚硬币的两面”,相互联系又彼此依赖。
第二,在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中,要想将“微观的个人行动框架”与“宏观的社会结构框架”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实践是一个必要的也是最重要的中介[10]。通过农民工在城乡之间的转移流动、务工就业“实践”活动,将与此相关的结构性社会情境与农民工个体行动结合并整合起来,实现“二重性结构化”,推动农民工的社会角色成功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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