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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互助传统及其变化与乡村社会福利建设
卞国凤 刘娜
《未来与发展》2010年第6期
2011-01-27

 

摘要】乡村互助建立在乡土文化传统基础之上,是乡村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社会现象。时至今日,乡村互助传统虽然在乡村现代化进程中发生了变化,但仍在乡村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民间”福利保障的角色。因此,在建设乡村社会福利的过程中,对于乡村互助这一民间福利传统利用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政府在乡村建构的正式福利体系是否有效和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乡村福利要求。

【关键词】乡村互助 民间福利体系 正式福利体系

 

互助是指相互之间替对方或协助对方解决困难的行为。互助是人类最重要的一种社会交换活动,也是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一种文化现象。乡村互助则是在乡土社会生活中,民众因生活、生产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范围内自发形成的互相帮助、互通有无的形式与内容。这种互助是以互惠互利为基本原则,以人情和关系为文化基础的社会交换,它既是一种利益交换的工具,也是一种表达情感和履行道德义务的方式①。在互助的内容上,主要有:一是钱财、人力等物质支持,如乡民间借款、借用劳力或交通工具、生产劳作和婚丧嫁娶事宜中的换工、帮工等;二是情感、慰藉等精神支持,如聊天解闷、共同娱乐、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调节、日常生活体验沟通、重大事件决策等;三是信息、门路等社会关系网络支持,如提供农产品购销、工作、看病、上学等方面的信息或门路。就互助内容的丰富性来看,完全可以把乡村互助称为“非正式福利体系”。建立在乡土文化传统基础上的“互助”蕴含着“伦理、义务、信任、互惠、网络、人情、宽容、同情、团结”等多种因素,这些因素恰恰是我们解乡村社会的重要切入点。新农村建设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要为农民建立起有效的社会福利体系,但通过国家意志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和福利政策的主要内容与形式是给予货币上的支持。而由历史传承而来的乡村互助除了为民众生活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外还提供劳力、情感、信息等非物质支持,从而保障着乡村社会生产、生活的正常运行。乡村互助为民众解决困难的同时也加深了乡村人际情感,创造、维持和强化了乡村社会关系。笔者认为,在新农村的福利体系②建设过程中,应重视对“乡村互助”这一民间资源的利用。

 

一、乡村互助类型及其内容

传统乡村社会,乡民间的互助被限定在一定的社会关系范围内。这个关系范围是由生育和姻亲所结成的,以己为中心,遵循差序格局式的外推原则所形成的网络,王铭铭教授把这个关系网络称为“社会圈子”,并认为在这个圈子里“以‘人情’观念为规范,造成个人(家户)间互动和互惠的形貌。换言之,‘社会圈子’不仅是‘己’赖以自我发展的‘文化器具’,而且是人们在一定的社会空间范围内展开具有伦理性和社会交换性互助的场合”③。因此,乡村社会中的互助并不具有超地方性,总是与一定的地方社会关系的体系密切相关,形成助圈。笔者按照互助圈中涉及到的不同深度的社会关系划分出不同的互助类型。

1.血缘性互助及其内容

中国社会以家庭为根基,这意味着社会的行为方式是建立在家庭生活之上的。家庭生活是以情感和血缘为纽带的,因此由家庭扩大到家族的血缘互助是乡村社会生活中首要的互助,具有先赋性,是乡村互助传统的基本形态。按照血缘关系的亲疏,血缘互助可分为家庭内互助、家族互助、房族互助三种。

(1)家庭内互助

发生在家庭圈子内的互助,以家庭伦理为基础,包括代际互助和手足之间的互助。代际互助表现为父代对子代养育和支持(指子代成年后),如抚育子女,给子女提供受教育机会,为儿子建房、筹备婚礼,为女儿准备嫁妆,帮子女带孩子等;子代对父代的支持,如经济生产中的劳力帮助、给老人生活费、承担老人医疗费用,照顾老人生活、给老人送终等。代际互助遵循孝道伦理,“父养子小,子养父老”为其主要特征,虽然代际间的互助有滞后性,但父母对子女的义务可以通过子女成年后对父母的赡养最终来取得平衡。手足之间的互助主要发生在他们成年之后,表现在劳动、教育和生活方面,如手足之中没有再上学的赚钱供仍在上学的读书;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给予情绪上的安慰;重大事件中提供帮助等。子代成家后与父代和手足分开单过后,相互之间的责任和义务仍然存在,血缘规定着家庭中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从功能论的观点来看,人们在日常生活领域寻求社会支持与家庭的功能分化程度有关系。家庭功能的分化越低,意味着从家庭内部可能得到的支持越多,反之,人们越依赖于从家庭外部寻求社会支持。改革开放以来,大部分乡村的经济虽然已发生了巨大变化,但家庭作为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这一性质并没有发生变化,家庭成员之间共谋生存的互助关系增加了彼此在其他方面的依赖程度。

(2)家族互助

当血缘关系因为家庭历史原因超出家庭范围后,便形成堂亲、家门。堂亲、家门是指沿着父系血缘关系这根主线,走出家庭向外扩伸,三代左右的亲属称之为家门。也就是说,家门是同爷爷或同祖爷的后代,是从二、三代之外的家庭中分裂出来的若干小家庭。因而家门事实上是家庭的扩大和分裂,也是紧裹着家庭的第一层亲属圈。所以在社会功能上,是家庭功能的进一步延伸。堂亲、家门关系圈子中的每个成员也承担着相互的义务和责任,互助在这里也是最为常见的。农忙季节,同一家门的人往往集体劳动,逐家做工,帮哪家,就由哪家招待饭食,不计报酬。人多力量大,集体劳动,既不误季节,又增加了家门间的团结。单个家庭难以抵挡意想不到的天灾人祸,家门集体则是各个家庭的主要后盾。缺少吃穿,可以从家门那里得到一定的救济;现金周转不过来,家门间互通有无;劳力缺乏,家门帮工互助。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的小型活动,家门理所当然地全部承担下来,如庆生、坐寿、修墙、盖猪圈、修厕所,等等。即使超出家门承受能力而需要动用全村人的大型活动,也是以家门成员为核心,如婚礼、丧礼、建房等人生重大事件中,都是以家门中人为主力的。家门成员或家庭在受到外界的欺负时,家门理所当然要站出来说话。个人的婚姻大事,家门亲属有权过问,有义务为侄儿侄女物色对象、相亲,尤其是嫁女时,家门亲戚多了为新娘壮大势力。订婚除必须征得舅舅、父母、个人同意外,还须家门通过。个人生重病时,家庭无力承受的情况下,家门亲属除必要的看望外,出力出钱是当然的义务。家门中的鳏寡孤独,家门亲属有义务照顾他们,甚至过继自己的子女负责其生活。几乎可以说,家门是继家庭之后的第二道社会保障网。在乡村社会里,个人是被严实地、安全地包围在家庭这道血缘组成的社会关系网中。家门对家庭的重要性犹如家庭对个人的重要性,离开了家门这道社会保障网,单个的家庭不仅是孤立的,而且是不安全的。因此,家门亲属的事是绝不能随便丢下的,哪怕牺牲家庭利益。事实上,这种短期的牺牲,将换来长期的社会保障,长远看来还是划算的,大家都彼此需要,谁也离不开谁。借助亲属的组织形式,实质上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社会保障关系。

(3)房族互助

房族是指血缘关系超出家门关系,但在五服之内。一般会涉及到村内所有的同姓人家。房族的社会功能是在家庭、家门之后筑起第三道社会保护网,是家庭和家门社会功能的进一步延伸。房族平常难得在一起聚会,但如遇到结婚、老辈去世、建房等大事,可以不出劳力,但多少是要送礼的,礼物厚薄相当于村中的邻居。房族中相隔四、五代的亲房稍微要亲近点,族房则可理可不理,关系越来越疏,但无论如何总比不是亲属要好,彼此见面,仍要按辈分用亲属称谓招呼。这种血缘关系虽然淡漠了,但总归是有血缘联系的,相互扶助的义务在一定程度上还有所保持。

2.姻缘性互助及其内容

在乡村社会生活中,除了父系的血缘关系之外,姻亲是最亲近的关系了。因此,姻亲关系上结成的互助也是常见的互助形式。姻缘性互助圈主要指通过婚姻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互助网络。就亲缘关系而论,姻亲包括母亲的家庭,父亲的姐妹的家庭,妻子的家庭,嫁出后姐妹的家庭,嫁出去的女儿的家庭等类别。在乡村社会中,两个年纪相仿的异性青年男女一

旦确定婚姻关系,以双方当事人为中心的两个家庭乃至家族间的姻缘互助圈就形成了。从互助意义上讲,婚姻对于家族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家族之间的通婚可以造成大量的社会互助资源。由于通婚,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家族间的互助成为可能,扩大了个人乃至家族的社会支持网络。婚礼的过程可被视为“互惠交换”的仪式,随着礼品的互赠和各种婚礼仪式的实施,两族的成员成为有姻亲关系的人,由此达成家族之间社会人文资源互惠交换的渠道。姻亲对个体而言使老人多了除自己子女以外的帮手,女婿给岳父母帮忙是必然的,儿媳照顾公婆是必须遵守的家庭伦理。对女婿而言,外出谋生时,岳父母家的人在农业生产上给出嫁的女儿提供的帮助也是很多的。而且,由于姻亲关系不涉及家庭财产的分割和义务的承担,使姻亲间容易合作。通过通婚,乡村社会中血缘和姻缘互助圈往往交织在一起,个人和家庭获得的社会支持力量得到加强,姻缘性互助成为个体和家庭福利保障资源的主要来源之一。

3.地缘性互助及其内容

费孝通先生认为在乡土社会家族中的家庭只是社会圈子中的一轮,离开血缘圈的重要的社会圈子是邻居,乡邻关系也是乡村社会关系的重要一环,他们互相承担着特别的社会义务④。地缘性互助由此产生。地缘性互助是指由不同的血缘团体生活在相邻近的地域而发生的互助合作。地缘互助圈主要发生在邻里之间和非亲戚的村民之间。地缘关系也是一种带有先赋色彩的乡村社会关系,其实质是不同的个体由于共同生活在邻近的空间而发生的相互合作的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像生产经营、建房、结婚、丧葬等大事,人们在寻求帮助时,对象主要集中在血缘、姻亲等亲属里,而诸如紧急事件和日常小事等,求助对象主要是邻居,“远亲不如近邻”就是这一意义上的。但是在日常生活中,“大事”不是经常发生的,而“小事”比比皆是,邻里之间的互助尤其显得重要。地缘性互助表现为日常生活中农具互借、生活用品互借、赶集稍物、传递信息、照看孩子、看门守院,聊天解闷,共同娱乐。在诸如突发急病、灾难时,邻里村民更是尽力提供帮助。地缘性的支持还表现在家庭经济纠纷调节中。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家庭纠纷在所难免,僵持的双方若想化解尴尬处境,一般都离不开邻里的调节。地缘性互助在人们的生活中如此重要,以至于在乡村社会中,异姓村民之间一般都用类似于亲属的称谓来互相称呼对方。这是异姓村民间用以维持、加强地缘互助关系的方式之一。将亲属名词来称呼亲族以外的村民,就是将亲属名词所附带的感情意义以及社会文化规定的相关态度和伦理责任行为推广到村民那里,从而将家族之内的亲密关系推广到普通村民之间,使没有血缘关系的乡民之间互助义务由此形成。

从传统时代的乡村互助类型与内容来看,乡村互助建立在乡民的社会关系基础之上,形成于自己自足的小农经济环境之中,以“土地”为主要甚至唯一谋生手段的时代,互助是乡民个体的生存之道,这时的互助伦理所要维护的是一种道义责任上的人情与物以及劳动之间的交换关系,也就是说乡村互助是情感道义互助,发生的依据是伦理义务,于是血缘和地缘的“人情”是一切合作的基础。

 

二、市场化进程中乡村互助传统的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乡村民众越来越依赖于“市场”而非“土地”来谋求生存,因此,当代乡村和乡民的生活与命运都更多地与市场相联系了。乡村体制改革使民众在拥有了自由选择空间的前提下,依据历史惯性和社会记忆重新选择传统社会关系即亲缘社会关系作为互助合作的主要对象,然而市场化进程中“利益首位”的价值导向则对乡村互助发生的条件产生了影响。

1.市场化进程中互助发生条件的变化

市场经济理念对乡村社会生活的渗透,使农民的价值观已由前市场经济时期的“生存理性”向市场经济下的“经济理性”转变,利益原则全面渗入到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形成了“利、权、情”秩序的新格局,从而与“血缘、感情”一起构成了支撑人们相互对待原则的三个维度⑤,并且在其中占有的比重也日益增大。在利益普遍得到认可的前提下,血缘情义、伦理本位的对待原则越来越受到利益的左右。在传统乡村生活中一直占主导地位的重义轻利观受到冲击,在涉及利益的社会交换中,“经济原则”取代了“人情原则”。即使在血缘亲族关系中,无偿的心甘情愿的帮助越来越少,伦理义务可发挥作用的范围越来越小。在利益导向和个体家庭为中心的关系格局影响下,亲缘关系双方之间“亲不亲”不再由相互亲缘关系的远近来决定,而是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经常性的互动、经济地位是否相近和互相间能否有所帮助。在工具理性充分渗透下的乡村社会生活情境中,互助的发生不再由关系下的伦理、情感单方决定了,而是由利益和关系共同主导[1]

此外,过度重视利益或者说在制度不健全的前提下为了获取利益不择手段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则使传统信任发生途径得到了强化。为了降低被骗的风险,乡民们固守在传统的强关系信任之中,即人们更加信任与自己有亲缘关系、地缘关系的熟人,而更不信任素昧平生的陌生人。于是,在一方面要强调利益,一方面又要强调关系、情感的双重矛盾下,乡村互助传统在当前乡村社会中一方面有所延续,一方面又发生了变化。

2.互助传统的延续

(1)家庭内部互助传统得到强化随着农村家庭人口规模不断缩小,子代与父代之间的依赖性越来越强。随着一孩化的普遍出现,子代在老人赡养方面越来越没有其他手足力量来与之分担。于是家庭内代际间的互助传统得到强化,父代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子代的抚养、教育、资金支持(如帮助买房或建房、嫁娶)、人力支持(帮助抚育第三代)中,而子代也承担了对父代养老、疾病照顾、提供经济来源等帮助。以内部成员间互惠互助、相互保障所构建的家庭保障实际上充当着乡村社会保障的潜在的坚实基础。

(2)在日常生活领域,情感主导型互助依然存在

乡村居住方式、生活方式和乡民的个人品质对乡村互助产生着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在当今的乡村,虽然经济利益观念不断得到强化,但并不意味乡民完全放弃了人情味。日常生活领域中,以亲密情感为主导的互通有无、缓急相帮传统还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情感主导型的互助行为主要发生在邻里之间,维系互助关系的主要链条是彼此之间的情感联系。这类互助行为主要体现为日常生活中的相互照料,急难中的互助等。这种大多存在于邻里间的互助是目前乡村社会中存在的重要互助内容,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超出了家族间的互助程度及范围。

(3)仪式性场合中,亲缘关系间的互助依然是主力

仪式性场合指婚丧嫁娶的人生礼仪情境,是乡村社会互助发生的主要情境之一。在婚丧嫁娶的的仪式性场合中提供给事主物质和精神等各方面的援助,是亲缘关系的一次公开彰显,是对亲属关系的重新定位。婚礼仪式向新人界定他们应该继承的父辈那里延续下来的亲属关系;丧礼仪式则是“慎终追远”,强化以死者为核心的亲缘关系尤其是血缘关系。在这两种人生过渡性仪式场合中出现的亲戚,即认可了相互间的亲缘性及其亲缘关系下的互助义务,因而确认他们的归属群体所在。市场经济以来,经济价值导向使人们整日忙于生计忙于赚钱,乡民形成了分散的谋生模式,亲戚间的互动因互助内容的减少而越来越少,乡民们的生活交流越来越缺乏一种具有将他们团结起来的“社会性事件”,久而久之人际疏离感产生。这时“生命仪礼”成了人们重要的聚会场所,它的举行为举办家庭与参与者之间、参与者与参与者之间提供了一次互通信息、联络感情的机会。仪式性场合把每个人和每个家庭的历史责任连接起来,通过确切的历史定位,满足了个体对历史感和归属感的需求。仪式性场合中被确定的亲缘关系也就成为个体先赋性的互助圈子,相互间有着互助的义务。

3.互助传统的变化

(1)农事生产和修屋建房等事件中的劳力互助基本消失劳力互助或“帮工”是乡村互助传统中的重要内容,在改革开放前的乡村尤其普遍,与乡村经济不发达和劳动力充足等原因密切相关。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现代化生产方式在农业劳动中的采用,村民利益意识逐渐增强,他们已经很好地把“时间”和“金钱”联系在一起。同时,由于大量劳动力进入非农行业谋生,使闲暇劳动力越来越少。因此,传统的劳力互助形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在农事生产和修屋建房等事件中,一方面主人难以开口向他人请求劳力帮工,因为大家都要赚钱养家,另一方面请人帮工自己还要还上人情,也占用自己的时间和劳力。于是,乡民们更愿意靠现代化的农业生产方式或支付一定工钱来帮助自己最大程度地节省劳动时间,使自己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非农经营上赚取更高利润。这时传统的劳力互助形式消失了。

(2)资金援助中出现了打借条和偿付利息

市场经济使乡民从事投资经营的机会增多,因此乡民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而正式的国家金融机构却没有给乡民提供借贷上的便利,反而借贷的手续更加繁琐。再加上传统观念中舍不得被银行吃掉利息,于是乡民们更愿意选择相互之间借钱救急。与以往的私人间借贷只凭信誉保证偿还不同,如今,人们在借贷时会打借条以做保证,且借贷中一般都涉及到利息的偿付。在这项互助内容的变化中,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理念对乡村社会生活的影响被清晰生动的呈现出来。这说明,建立在社会交换形式上的乡村互助,其赖以展开的信任基础不再仅仅基于社会关系中的相互熟悉或身份认同,也基于对交易双方利益和权利的尊重。通过契约关系来建构信任,用一种普遍主义原则来构建新的互助秩序,使得村民互助这种交换行为更具有普遍性、扩展性。

(3)劳动力流动情况下形成留守互助

由于计划生育的实施和人口流动的加剧,核心家庭和留守家庭成为农村当代家庭的主要形式。“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日益成为农村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但肩负着土地劳作的辛苦,还要承担抚养子孙的任务。因此,以往户际间合作进行生产、互助帮困的传统又成为当前乡村社会互助发展的新趋势。如共同购置生产工具,共同耕作收割、共同照顾孩子等,这类互助更多的是出于生产或生活中家庭支持要素和共同的心理慰藉。当然,共同的经济利益使乡民在进行此类互助合作时,通常要考虑合作双方的经济能力、人品、相互了解程度等。一旦共同利益消失,这种合作将会中断。

 

三、新乡村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过程中需利用乡村互助传统资源

王铭铭在相关研究中把乡村互助实践及其整体理念称为“民间福利模式”,他之所以以“民间福利模式”来概括乡村互助实践及理念,是因为:第一,非正式民间社会互助的观念与实践与正式国家社会———文化模式形成一定的对比,它依赖于特定的地方传统,与民间社会密不可分;第二,民间模式本身有自己完整的体系,而且此一体系富有自我转变更新的能力⑥。通过与国家正式福利体系的对比,我们会发现,乡村互助所构成的民间福利体系是民间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成现代福利国家理论和市场主义慈善机构理论所无法取代的类型。

1.乡村中正式福利体系与乡村互助的比较

(1)国家社会福利体系的特点

目前在农村全面实施的社会福利政策只涉及到社会救助、优抚安置、“五保户政策”、临时性的救灾、救济等,还有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由于长期以来,政府在社会福利的供给方面推行“一国两策”的做法,即“对城市居民是一套政策,对乡村居民是另一套政策”,致使城乡社会福利资源分配严重失衡。因此,目前在乡村的国家正式社会福利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社会保障功能十分薄弱,政府提供给乡村的社会福利严重不足,国家力量为乡民所织造的社会安全网并不完备。

(2)乡村互助民间福利体系的特点[2]

①普遍性。互助行为在乡村广泛存在,可以说,乡村每个家庭都要参与互助行为,乡民既帮助过他人,也受过他人的帮助。传统小农经济时代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成为独立的单位,并不是意味着各个家户之间是孤立的,“独立”是指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生活方式,这种独立性与家庭间的联系分不开,因为不帮助他人也不需要他人帮助的家庭,在乡村这种互识性社会中是不可能存在下去的。②关系性。互助行为是普遍的,但也不是任意的,并不是任意两个家庭之间都会发生互助行为。乡村民众生活在特定的关系网络之中,这种关系网络在传统时代以血缘差序格局关系为主导,乡民间血缘关系的距离越近,则互助行为越多,互助程度越深;在市场化进程中以利益关系为主导,乡民间利益关系程度越深,发生的互助行为越多。因此,互助行为的多少一直与乡村民众间的关系水平呈正相关变化。③交换性。乡村中的互助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交换性,付出和回报成为一种既定的人际互助模式,成为乡村社会的共识。这种交换不像直接的物物交换和商品市场上那种“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换,而是呈现出一种时滞性。因此,回报的时滞性和方式的多样性掩盖了乡村社会互助行为中的交换性特征,使互助行为更体现出亲情、友情和乡情。④即时性。从一个个相对独立的互助行为来看,互助行为大多是为解决临时的、短期的困难而进行的,是随时、随地、随需求条件的存在而发生的,不具有长期性和预期性,困难的解决即行为的完成。即时性与时滞性不是矛盾的,即时性是针对单个行为而言,时滞性是针对互助行为的外部联系即前因后果而言的。

(3)国家社会福利体系与乡村互助民间福利体系的比较

从前述二者的特点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①施助方不同:乡村互助的施助方是私人农户,而社会福利的施助方是政府、社会组织等;②对象不同:社会福利的对象是特殊群体中的社会成员,如无劳动能力者、低收入者,而乡村互助的对象既包括特殊群体成员,也包括普通正常人;③方向不同:社会福利是单向的,由主体到对象,而乡村互助是双向的,主体和对象在不同时间和地点的不同互助行为中发生置换;④发生的程序不同:社会福利行为比较复杂,涉及到审定实施对象的资格、认定需求程度、确定当地的生活水平、监督社会福利实施等内容。而互助行为相对简单。⑤目的不同:社会福利行为是为保证福利对象的基本生存,而互助行为是为帮助对方克服暂时的困难。

通过上述比较,我们会发现,如果说社会福利帮助乡民解决的是变态生活情境中的大事情,那么乡村互助解决的就是日常生活常态中的小事情。而变态情境在乡村社会生活中并不常见,生活常态中的困难却非常普遍。国家正式福利体系为乡村民众所提供的是经济福利,而乡村互助则是乡村社会生活中的一种非经济福利,对乡民的生活意义远远超过经济福利。很显然,在现代乡村社会福利体系建设中,对乡村互助这一非经济福利利用的好坏不仅涉及到乡民的生活保障,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活质量,还影响着乡村社会生活的意义。

2.新乡村社会福利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利用乡村互助传统资源

在乡村现代化进程中,乡村互助传统的延续和适应性调整向我们展示了福利体系的传统文化因素。从乡村互助以“社会关系为基础”中,我们看到了传统文化中对家庭责任感的强调和“关系取向”文化心理的惯性。乡村互助以人们的横向联系与横向联合为基础,而这种交流中所体现的互惠、互信、互助的社会关系又构成一种支持机制。这时,我们会发现,传统互助文化在没有完善的国家正式福利体系的乡村,有效地起到了稳定家庭、稳定乡村社会的作用。反映互惠制的乡村互助不仅是一种乡村社会的稳定机制,实质上也构成一种有益的乡村社会资本的运行机制。乡村社会关系网络下的社会资本是一种实际或潜在的资源的集合,它以乡民间的互助、信任、互惠为特征。而以互惠制方式有效运行的互济性原则恰恰是社会保障赖以生存和日益发展的根基所在。这正是社会保障与社会资本的契合之处。家庭成员间天然地构成一种互惠互助的关系,这种关系由家庭延伸并扩展到邻里与社区,再由社区扩展到整个社会,这便构成了现代社会保障潜在的基本理念与群体意识。在某种程度上,社会保障就是体现这种互信互利心理认同的社会资本在制度上的强制化、固定化和规范化。在实践层次,社会资本对社会福利体系建设的重要启示作用在于,推动和促进家庭保障、社会互助保障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既是社会保障自身不断完善的必要阶段,同时也是社会资本进行积累和优化的不可或缺的过程。充分而高效的利用乡村社会资本对于建立健全乡村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指导意义。对此,国家在建立和健全乡村社会福利体系时首先应该高度重视乡村社会存在的“民间互助”的历史基因。把由亲人、邻居、朋友等初级群体提供的非制度性支持安排到乡村社会福利体系中去,以国家经济福利为经,乡村互助传统下的非经济福利为纬,从而实现国家对乡村社会福利体系的立体建构。

 

注释:

①蒋英菊.苏村的互助()[J].广西右江民族师专学报,2004(1)25-32.

②本文出于将“社会福利”作广义理解,即社会福利是国家、集体和社会为保障全体公民的基本生活,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而提供的福利性物质帮助、福利性设施和社会服务.

③王铭铭.村落视里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M].北京:三联书店,1997181.

④费孝通.江村经济———中国农民的经济生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95-96.

⑤折晓叶.村庄的再造[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⑥王铭铭.村落视里中的文化与权力———闽台三村五论[M].北京:三联书店,1997170.

 

参考文献

[1]李全生.农村中社会互助现象初探[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44-47.

[2]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J].宁夏社会科学,1999(6)51-58.(下转第19)

[7]海德格尔.面向思的事情[M].陈小文,孙周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68.

[8]董军,杨萍.本体思维的伦理转型与生态价值观的确立[J].江西社会科学,2009(1).

[9]樊浩.从本体论伦理世界观到生态伦理世界观———当代道德哲学范式的转换[J].哲学动态,2005(5).

[10]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4.

[11]阿尔贝尔·施韦泽.敬畏生命———五十年来的基本论述[M].陈泽环,译.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19.

 

作者简介:

卞国凤,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2005级博士研究生,中国未来研究会会员,研究方向:中国社会思想史;

刘娜,天津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社会学博士,研究方向:社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