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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研究必须面对反事实问题
刘林平
《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126期
2011-02-16

在中国实证的社会科学研究中,定性研究是重要的研究方法,而个案研究又是最主要的研究手段之一,很多重要的研究结论都是通过定性的个案研究得出的。

 

单一个案无法验证反事实假设

存在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过去和现在的个案研究,基本上没有考虑反事实问题。

谢宇在《社会学方法与定量研究》中提到,“因果关系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反事实问题。就是你在做某一件事情的时候,要反过来想一想,如果你没有做这一件事情,情形会是什么样的?”

由于有反事实问题的存在,研究者从个体层面或者依赖单一个案就不能得到确切的因果关系。“因为你无法找到反事实情况下的同一个个体作为对照组。如果你已经读了大学,我就没有办法知道如果你不读大学的收入情况会是怎样的。”

反事实思维(counterfactual thinking)是美国著名心理学家、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丹尼尔·卡内曼(Daniel Kahneman)和他的同事阿莫斯·特沃斯基(Amos Tversky)在1982年发表的一篇名为“模拟式启发”(The simulation heuristic)的论文中首次提出的。20世纪的哲学家对反事实十分着迷,因为反事实问题谈及了逻辑与自然以及人类知识的局限性。对反事实的心理学研究始于1980年代早期,当时认为这种思维对人们如何理解过去,预测未来及理解他们生活中的一系列事件有关键意义。

利普认为,因果理论是以反事实推理为基础的,各种归因理论都可以看成是反事实思维的一个特例,反事实思维可以作为归因推理理论的一种框架。

斯坦利·利伯森(Stanley Lieberson)也说:“不管喜欢与否,反事实条件是无法避免的。我们不断地为未曾发生的事件行为做结论。真正的也好,模拟的也好,所有的实验都是基于反事实的条件。这两种实验法都是透过比较来评量某些因素对其他因素的因果影响。”

反事实的逻辑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一个个案不能验证反事实假设,只有多个个案才有可能。“在个体水平上,反事实结果是不可能被评估和证明的。”

因而,我们可以说,单一个案不能解决反事实问题,也就不能得出确定的因果关系,这是定性的个案研究所必须面对的基本难题。

 

比较研究具有科学的“合法性”

在中国,一些刊物所发的大量社会科学文章中,往往运用单一的个案研究而做出了具有因果关系的结论。如果根据反事实逻辑,这些结论都是不可靠或不确定的。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普通中国人并不缺乏反事实思维。后悔,是普通人常有的一种情绪,后悔的基本思维模式就是反事实的,后悔者总是会想,我当初要是不这么做或那么做就好了,就不会有后面的结局了。鲁迅在《祝福》中所塑造的祥林嫂,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在她的孩子被狼吃了后,祥林嫂经常说的一句话就是“我真傻,真的”,所表达的意思是,要是当初她好好照顾孩子,就不会有那样的惨剧发生了。

但是,在理论思维的层面,反事实思维却很少见到。我将《论语》和《老子》重新读了一遍之后,竟然没有发现其中有任何反事实思维的语句。

我以为,可能的原因至少有三个:其一,孔子的思想以伦理说教为重,他告诉人们的是应该怎么样,而不是追究事物发展变化的原因,当然就用不着反事实思维;其二,在老子那里,对于宇宙万物发展变化的原因,他已经先天性地给定了一个抽象的“道”,所以也用不着追究具体事物的因果关系,当然也就用不着反事实思维;其三,中国历来缺乏定量思维,实际上难以解决反事实问题,当然也就难以发展出来那样的理论思维方式了。

我们说单一个案无从解决反事实问题,是因为单一个案无从进行比较。有比较才能有鉴别。不仅如此,如果没有比较,实际上所叙述的事件或个案就是一个常量,而不是一个变量。没有变量,哪来的事物之间的关系,更何谈因果关系。所以,比较是社会科学研究最重要的方法,无论是定性研究还是定量研究,最基本的东西就是比较。迪尔凯姆提出,“科学调查只有针对可以比较的事实才能达到目的,而且越是有把握汇集那些能够有效地进行比较的事实,就越有成功的机会。”比较和反事实思维是紧密联系的,比较法就是一个制造反事实条件叙述的研究法。

所以,定性研究必须是比较研究,才能具有科学的“合法性”。杰克·古迪提出,“比较研究是我们在历史和社会科学中所能够做的可与科学家们的实验相媲美的少数几桩事情之一。”

中国的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是定性的个案研究,必须从个体经验总结的一般思维模式中走出来,必须面对反事实问题,才能进入科学的殿堂。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