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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保护应激发少数民族主体性
王建民
《中国社会科学报》总第95期
2011-02-21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来,文化保护已成为当代中国的重要议题,而多样性的少数民族文化在其中具有颇为重要的地位。然而,中国少数民族及其聚居地区的文化保护工作开展起来面临着种种困难,而人们听得最多的原因除了经费短缺设施陈旧之外,就是人才缺乏文化素质低下之类。

 

少数民族群众文化自信受挫

现行的民族地区文化保护与发展的总体规划、策略和具体措施往往来自于外部。旅游开发大多按照上级领导或者旅游公司不完全切合当地实际情形的想象来进行,本土艺术资源发掘相对不足,少数民族群众不能够因地、因民族制宜,创造性地运用本土社会的文化艺术资源来决定自身的文化保护与发展的道路和方式。因此,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和旅游开发问题的讨论中,一些人往往会认为当地人缺少文化开发的商品意识,不具备适应现代旅游产业发展的素质,不能够积极参与到文化保护、发展和旅游开发过程之中。

除了可以质疑上述判断准确与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即使在强调文化多样性的今天,少数民族文化落后的说法在中国依然相当普遍,无形中已成为一种统治性话语,不断打击着少数民族的文化自信。这种当地民众缺乏对本民族文化自信的现象之所以较为普遍,一方面是在文化资源的主体性保护与利用受限的情况下,文化自信被反复打压,受到挫折,在主流社会所推崇的价值规范下无法获得成功,当地人不得已采取的选择;另一方面,也是在外来的现代化、专业化和进化论不断内化的前提下,以一元化的现代市场价值体系来衡量当地人的行为,以成功典范的模式化操作谋求所期待的利益带来的必然反应。

因此,对于少数民族来说,由于其在整体社会中所处的弱势地位,或者任由外部力量操作,仅仅作为歌舞表演者领取相应的报酬,或者为了在整体环境中得到更好的社会评价,往往以主流社会的喜好和要求来行动,甚至用外来的审美观及其宇宙观、价值观、道德观来改造和替代他们自身文化遗产中所蕴涵的概念、意义和情感表达方式。这样做的结果常常是适得其反,在一片保护声中,文化遗产反而消逝得更快。

应由地方民众主导非遗文化保护

如果对少数民族及其所在地区的文化保护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调研,并以新的观点重新思考,我们就会发现,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保护之所以进展不利,更重要的原因是没有完全建立文化自觉的行为主体对自身发展和文化处置的权力失位。究其更为深层次的缘由,则是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被漠视,少数民族适应自然环境与其生计方式相应的文化艺术传统未能在发展中保持应有地位的结果。

应当意识到,将民族文化当做一种可以随意使用或抛弃的工具,正是现代化工具理性思维的表征之一。也正因为将文化当做工具,才可以随意操作,以适应现代社会不断追求变化和革新的需要。不过对于生活在民族文化中的少数民族而言,民族文化其实就是他们的生活方式,是他们的生活价值与意义之源泉,而不是可以随意当做工具来使用或抛弃的。

因此,对于文化遗产所有者和实践者主体权利的重视和调动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最重要的方面。目前已经开展了一些针对文化传承人的项目,尽管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对主体性的强调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意义却是不容置疑的。

 

注重本土化  兼顾文化创造

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并非简单地将文化作为一种物质化形式静态地典藏下来,或按照部分专家建议的,利用多媒体手段动态地保留下来,也不是谋求创建一个与世隔绝的、充满异邦想象的文化孤岛。文化保护本身就应该包括文化创造。具有生命力的文化在延续的同时,也在不断发展。基于本土文化道德观、价值观和审美观的文化创造应予以鼓励并得到正视。而且,由于文化保护是建立在文化多样性基础之上,文化保护的重要意义是基于文化多样性对于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生存与延续的价值,在文化保护和发展中应避免有意或无意的一元化思路,保持和发展每一个村寨、社群各自的特色。

应当进一步强调,基于自身文化逻辑的富有创造力的文化遗产才具有更强的生命力。实践说明,这种文化创造单纯通过外部力量用所谓文化产业模式难以实现,抑或有相关成功个案也往往摒弃了当地民众的主体地位,将他们推到全球化、现代化的花车之上,难以发现他们那种来自自身的创造喜悦,更无法期待项目实施一定阶段之后,当地民众能自主地长期延续。文化实践者富有自主创造性,才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更广泛社会力量的介入下,通过充分掌控和调动本民族文化资源,不仅保护,而且能够进一步发展、利用文化遗产,实现社群的发展。

 

开展参与式文化保护和发展模式

近年国内外相关项目中普遍开展的参与式文化保护和发展模式,将外部干预和内源发展相结合,能有效树立当地文化创造者的自信,并发掘他们作为保护和发展主体的潜力。这类参与式的模式需要协调几个方面的力量: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作为扶贫和文化保护工作资源和权力配置中的掌握者和调控者,怎样更好地服务于文化保护和发展,为这种发展提供更大的舞台,而不是利用权力攫取资源;作为文化实践者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如何使其更多地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是成为听任导演摆布的演员去被动走秀;作为少数民族文化精英,怎样将对本民族文化遗产总结、概括、提升的责任感转化为更为务实的工作;研究者和艺术专业人士怎样认识到民族文化遗产的内涵,在尊重本土资源的前提下实现更为广泛的理解和阐释;怎样整合各种力量在对话中的作用,使文化拥有者和实践者的主体性得到彰显,从单纯的知情协商,到能动地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资源。

在人口增长、生活方式改变和经济收益期待增加的状况下,为了避免生态环境的破坏,文化有可能成为具有可持续性的发展资源。许多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尽管不一定拥有中原农业居民所期待的肥沃农田,但远离都市、山清水秀、景色秀丽、建筑别样、仪式丰富、文化殊异,正在成为当代城市人群的旅游热点。

然而,目前在全国各地的旅游点,包括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旅游景点,文化旅游项目模式化、缺乏具有旅游区自然和文化特色的旅游纪念品、文化实践者往往参与程度不强,淹没了文化展演和创造的激情。相关旅游项目不仅未能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民众在旅游发展中的作用,更有甚者对少数民族文化肆意曲解,将其作为商业化炒作的操弄工具,对作为文化资源的文化遗产所有权肆无忌惮地盗用

因此,如何克服当前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中的这些短视现象,激发和调动民众的主体性,成为未来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发展规划和实施过程中必须着力强调的重点。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