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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权力的研究——现代后现代之争
钟克伟
2011-03-21

 

摘要:“权力”一直是备受各界学者关注的词汇,长期以来关于权力的研究可谓硕果累累。本文试图通过比较权力研究的两个派别-现代派和后现代派的研究成果,从权力形态、权力实践及权力活动机制三个方面澄清社会学界权力研究的整体状况,并以此为基础,多角度地审视当今社会的权力相关问题。

关键词:权力形态;权力实践;现代派;后现代派;福柯

 

一、两派学者对权力的研究

学者“派别”的划分,是依据他们对权力的研究异同。现代派权力研究的学者以马克思、韦伯和米尔斯为代表,他们关于权力的研究走的是宏观路线;后现代派权力研究以福柯为代表,走的是微观路线。

(一) 权力研究的现代派

本文分别对现代派三位代表学者的权力观进行阐述,然后总结出他们研究的共同点。

作为19世纪伟大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活动家,马克思关于权力的思考散见于他的各种著作中。许多学者对马克思的权力研究观点做出了分析和评述,笔者认为可以归为下列三个方面:首先是关于马克思的权力文明思想,有四个特点:一是公共权力的本质是公共意识的体现;二是权力为人民而存在;三是权力运行的保障是民主与公开;四是消除权力垄断,实行权责统一[1]。这是对马克思权力研究比较全面和中肯的概括。其次是关于对马克思公权力的思想,这主要体现为马克思关于权力异化和制约监督公共权力的思想。马克思认为,“防止公共权力异化,就要建立新型政权体制:人民掌握公共权力,实行普选制、罢免制、低薪制和有效监督” [2]。也有学者认为马克思“基于国家和社会理论,主张对权力进行制约,肯定分权的进步意义和合理性,即使无产阶级也要防止公共权力的异化” [3]。马克思认为,公共权力的异化,就是公共权力凌驾于社会之上,具体表现是“前国家社会原初公共权力的工具性、民主自治性和道德性慢慢蜕变为统治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的国家公共权力” [2]。最后,也有学者将马克思的权力观归结为“权力诠释学”。只要我们考察的是真实的实践活动,就会发现这一活动是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权力和互动关系中展开的。“人们不是任意地随心所欲地进入自己的理解和解释过程的,而是在统治者无所不在的权力的阴影下进入这一过程的,统治者不仅作为思想的生产者进行统治,而且以自己的方式调节着自己对时代思想的生产和分配” [4]

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权力观可概括为阶级-国家权力观,马克思对权力的研究聚焦在公共权力的取得和公共权力的运行上,二者贯穿于阶级斗争。

韦伯是诠释社会学开创者,他关于权力的研究,主要表现在权力的合法化及官僚制理论。韦伯认为,权力是有意图的人类行动的结果,是人类彼此联系方式的表征。与马克思从阶级对抗来研究权力不同,他以多元主义阶级模型,探讨共同体内部权力分配的机制。韦伯关于权力合法化的研究,在其“合法性统治的理想类型”的论述中,即“任何统治都要解决统治的合法性问题”[5]。关于官僚制理论,在其对政治和国家的论述中,韦伯认为,“权力支配及结构只是达到国家利益的手段而已,政治的终极价值(国家利益)具有绝对的优先性,国家利益的实现,需要善于利用权力进行支配活动的政治家” [6]。不难看出,韦伯是在现在政治的权力逻辑中审视国家的,他认为国家承担着在世界上寻求权力以捍卫和张扬民族文化的使命。

笔者认为韦伯的权力观可以概括为“合法性统治”权力观。通过合法性统治理想类型的划分,韦伯探讨了权力在国家政治中的作用。

米尔斯,是社会学冲突理论的先驱,他关于权力的研究,有著名的“权力精英”理论。米尔斯指出,“美国社会中那些在经济、军事、和政治机构中占据高位的财阀、军阀和政客组成了或多或少结合在一起的或统一起来的权力精英,他们的重要决策决定了美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和趋向,左右着美国中下层人民的生活” [7]。尽管他与马克思、韦伯一样,关心的是社会结构中的阶级及其各种统治形式和社会动态状况,“但是他在阶级的分层上却与二人相异,与韦伯相比,米尔斯重视的权力结构,而不是经济和声望” [7]

从以上对马克思、韦伯和米尔斯关于权力研究的总结可以看出,他们都是走的宏观研究路线,即聚焦于国家和阶级,以统治为研究权力的目的。

(二) 权力研究的后现代派

福柯是社会学中后现代思潮的代表人物,他对权力的研究也是后现代的立场。许多学者对他关于权力的研究做出了分析和评述,笔者将这些评述归为三类,分别是权力研究的目的、方法和结论。福柯权力研究的目的,是要“颠覆宏观权力理论,代之以微观权力理论,并以此为基础和工具,对人的主体性、知识的认识论性质和性压抑假说等传统超验观念发起攻击” [8]。他研究权力的方法是,“从后现代性的理论立场,采取片段性、非连续性和多样性的方式,相对主义的解释权力问题” [9]。通过“规训性权力”的概念,福柯描述了现代社会是如何通过监视、检查、管理等规范化手段实施对人的支配和控制的。因此,他关于权力研究的结论是:权力是一种关系、网络、场,是无主体的、非中心化的、强调权力的分散性、多元性[10]。“权力”是一个尚未规定的推论,福柯认为,它本质上不是压迫性的而是生产性的力量[11]

基于此,笔者将福柯的权力观概括为微观-流动权力观。他摒弃了传统权力研究专注于国家机器的宏观视野,并以微观权力学解构以统治为核心的宏观权力学。

 

二、两派权力研究的比较

以马克思、韦伯为代表的现代派权力研究与以福柯为代表的后现代派研究虽然在诸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是也不乏对权力研究的共同之处。

(一) 两派权力研究的共同点

两派权力研究的共同点就是,他们都承认权力运动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人类社会的变迁。从现代派研究者的观点来看:

马克思的阶级-国家权力观,其核心关注点是公共权力的取得和运行,这一切是通过阶级斗争实现的。马克思一生致力于阶级斗争学说的创立和完善,他对人类社会五种形态的描述,突出地表现出阶级斗争的地位—阶级斗争推动人类历史的发展,直到其本身被消灭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马克思的权力观,归根结底是权力运动推动社会变迁。

韦伯虽然没有明确地提到权力运动,但他关于合法统治的理想类型的划分体现了这一点。按照韦伯的理解,人类社会除前国家阶段外,实际存在统治类型是按传统型→个人魅力型→法理型变迁的,同时他提到,“习俗和利害关系,如同结合的纯粹情绪的动机或纯粹价值合理性的动机一样,不可能构成一个统治的可靠基础。除了这些因素外,一般还要加上另一个因素:对合法性的信仰” [5]。因此,现实中任何形式的统治首先面临着合法性认同的问题,即要取得人们对合理性的认可。这个过程,便是权力运动过程,合法性统治,都是在权力运动中变迁的,即权力运动推动社会变迁。

米尔斯关于美国社会的研究中看不到人类社会变迁的构思和宏理论。但我们依然能够从其关于社会分层的观点,看出权力运动对社会变迁的影响。米尔斯在社会分层上没有采纳马克思的观点,二是借用了韦伯的经济、权力和声望三位一体模型,但是又与韦伯不尽相同。米尔斯重视的是权力结构,而不是经济和声望[7]。以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社会分层,必然是以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社会流动,这是社会变迁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米尔斯的权力观中,也间接地承认权力运动推动社会变迁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无论是马克思的阶级-国家权力观,还是韦伯的“合法性统治”权力观以及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都承认权力运动推动社会变迁。

福柯在这一点上与现代派的学者持一致看法。在其代表作《规训与惩罚》中,福柯通过权力的变化描述了社会的变化,社会的谱系演变铭写在权力的谱系演变上面。在他看来,正是围绕着权力的运作机制,庞大的社会组织才得以建立和发展起来。权力的性质、形态和机制变了,社会结构就随之发生变化。福柯认为,权力是社会形态最根本的基石,否定性的镇压权力构成了君主制社会的基本结构,诉诸于灵魂的符号-惩罚权力构成了古典时期的社会结构,而规训权力则构成了现代时期的普遍社会结构。可以说,福柯显然是承认权力运动推动社会变迁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他对这一关系的表述,比现代派的三位学者更加直接、更加彻底。

(二) 两派权力研究的差异

虽然两派学者的研究都不同程度的指出了权力运动与社会变迁的关系,但他们之间的差异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些差别,主要从权力形态、权力实践、权力活动机制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首先,是权力形态方面的差异。现代派学者认为权力存在于宏观结构中,并且是压迫性的力量。而福柯则认为权力是无主体的,是生产性的力量。马克思的阶级-国家权力观中,权力大多数时候只是指公共权力,这显然是存在于宏观结构中的。权力的压迫性,便是阶级斗争。马克思号召全世界的无产者联合起来,推翻资本家的统治,掌握公共权力,并监督权力的运行,实现无产者的当家作主。应当指出的是,无论是资本家对无产者的统治,抑或是无产者对少数人的统治,统治者都是以“不允许被统治者做什么而自己可以做”的方式实现自己的统治的。显然,这种权力是压迫性的。韦伯的“合法性统治”权力观中,权力的压迫性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权力是宏观结构中的权力,三种实际存在的统治类型中,统治者或想要成为统治者的一类人,被认为会采取一切手段取得统治的合理性,这显然必须以压迫性的权力为基础。另外,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中,对权力存在于宏观结构以及它是压迫性的力量的表述,就十分明显了。

然而,福柯的观点确实截然不同的。他认为,权力是无主体的、生产性的力量。 “权力从未确定位置,它从不在某些人手中,不像财产或财富那样被据为己有” [12]。福柯站在后现代立场上,把“主体”看作是现代性理论的虚构,看作是人文主义骗人的把戏,为此他呼吁解构“主体”。“随着现代性的知识结构被后现代性的知识结构所取代,旧话语霸权的解构,这种主体也就消失了,那么在福柯的后现代性语境中的权力也就是无主体的了” [13]。因此,福柯一再强调权力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主体)掌握权力,不在于由谁实施。在其代表作《规训与惩罚》中,他集中论述了权力的生产性: “规训性权力是对人的肉体、姿势和行为精心操纵的权力技术,通过诸如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及检查等手段来训练个人,不断地制造出只能按一定规范去行动的驯服的肉体” [13]

其次,是权力实践方面的差异。马克思权力观中的权力实践是经济模式,韦伯和米尔斯的权力观中权力实践是法权模式。而福柯的权力实践则是支配-压抑模式。

在马克思的阶级-国家权力观中,作为维护生产关系的工具,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服务,权力的功能是维护一定的生产关系及其经济运作。法权模式则把权力看做可以像商品一样被占有,就如社会契约论所主张的那样,原先由个人所占有的权力,通过契约转让给某个人或组织,从而产生了国家权力。经济模式和法权模式,都是存在于宏观结构中的权力,是现代派权力研究的结论。不难发现这二者,即在法律的、自由的政治权力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的概念中存在共同之处,福柯称其为“权力理论中的经济主义” [14]P223)。

福柯认为这两种模式都没有真正说明权力的本质是什么,都只是一种权力经济的还原论。他显然不满足于此,认为需要对权力作出非经济的解释。通过对“赖希命题”和“尼采命题”的分析[14] P226),福柯得出支配-压抑模式的权力实践,他认为这要比经济模式法权模式更为合理,虽然“这不能令人满意” [13]

最后,是权力活动机制方面的差异。在权力研究的现代派学者的观点中,权力的活动机制是广泛的社会制度,而福柯则认为权力的活动机制是各种力量关系,是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

无论马克思的阶级-国家权力观,韦伯的“合法性统治”权力观还是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都是在国家层面探讨统治的取得和维护,显然,权力的活动机制是宏观的、广泛存在的社会制度。福柯却认为,权力是一种关系。它的活动机制,不是什么外在物,而是其本身。因为权力的本质,就是各种力量关系的、多形态的、流动性的场。对权力总体化的描述是过于简单化、过于武断的。“权力的本质,恰恰只有体现在它的多样性、片段性、不确定性中,体现在一种相对主义的描述中” [13]

 

三、进一步思考

本文旨在通过对两派权力研究作比较分析,进一步认识两派权力研究的异同,并试图在比较分析中澄清社会学中权力研究的的整体状况,多角度的审视当今社会的权力相关问题。因此在完成比较分析之后,笔者做出以下几点思考。

(一)权力研究的历史沿革

从比较分析中可以看到,权力研究的现代-后现代脉络,是深嵌在社会变革之中的。产业革命之后的宏观研究路线,和后现代福柯的微观权力研究路线,无不受到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和主流思潮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和主流思潮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学者的研究路线。

(二)对福柯权力研究的评价

福柯权力研究的进步性在于,他批判了仅从国家和阶级宏观角度研究权力的宏观理论家。在他看来,这些权力的宏观理论家并没有认识到权力的本质,他们的研究是经济主义的研究。福柯的权力研究不再从属于国家和政治学,在他的影响下,许多学者冲破了宏观制度的思维桎梏,转向从后现代性的理论立场,采取片段性、非连续性和多样性的方式,相对主义的解释权力问题,推动了权力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然而,如同许多其他的批判家一样,福柯完全抛弃了宏观权力学说,忽视了权力在很大程度上是具体、可辨、并被处于政治经济要位的人所操纵和控制的。他否定了社会经济权力和国家权力所具有的重要地位,夸大了规训性权力的负面效应而忽略了其积极的作用,带有很强的片面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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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蒙丹、张清学. 2009.马克思主义公共权力发展理论:公共权力萌芽、异化与回归J.攀枝花学院学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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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夏益群、蒋天平. 2009.权力的力量:福柯思想的解构之维J.求索(5.

[9]彭芙蓉. 2009.韦伯与福柯权力观比较J.甘肃理论学刊(1.

[10]马文博. 2009.对福柯权力观的解读J.河套大学学报(3.

[11]张雯、巨澜. 2009.福柯视野中的权力,知识与身体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

[12]米歇尔·福柯. 1999.必须保卫社会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13]陈炳辉. 2002.福柯的权力观J.厦门大学学报(4.

[14]米歇尔·福柯. 1997.权力的眼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作者简介:钟克伟,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