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社会学系教授怀默霆(Martin White)在谈到中国研究时常说“中国是个移动的靶子”。在笔者看来,很大程度上,这是个移动很快的靶子。战争、革命、运动、改革,在过去一个世纪中从没让这个社会消停过。近十多年,“业主”和“消费者”与久违的“公民”交织在一起,成为理解复杂多面的中国人身份认同与权益格局的重要话语。
住房体制变革加快业主群体崛起
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时期内,中国城市居民的住房是通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分配的,居住者缴纳很低的房租和管理费,具有明显的福利性质。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单位是房产的所有者,居民是有限准入的租户。虽则条件有限,但除不同官职级别之间存在可接受的差异外,城市居民大致感受到经济社会地位的平等。从1988年开始,中国政府为解决住房供给的严重短缺而逐步引入市场机制。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式出台,决定自当年起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的新体制。随着这一进程的不断深化,当代中国城市日益涌现出大量的商品房小区,其中大多是封闭的新型住宅小区。2000年,72%的城市居民户拥有住房所有权,比1990年的24%增加了48%。这个变化不仅给城市居民带来了经济生活方面的重大变化,使社会经济地位的差异日益显著,而且还给其带来了身份认同的大转变,并深刻地影响着他们的社会生活。计划经济时期,中国人被区分为“城里人”(非农户籍)和“乡下人”(农村户口),原来依靠单位分配和国家福利供给的住房制度受到市场化冲击。现在买了房的城市居民成了房产所有人,“业主”这个概念在1990年代初期从香港引入,并逐渐在内地大中小城市被接受。
从国家的《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委员会被赋予独特的法律地位,并成为城市基层社会治理与政治运作的重要组织。它与物业公司、居委会一起均在社区内部拥有正式的法定权力。这三者彼此间没有上下等级从属关系,多在横向上互动,因而被称为“社区内的三驾马车”。但由于各自权益诉求差异,三者之间并非“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居委会把政治稳定视为首要目标,物业公司旨在经济经营中盈利,业主委员会则以社会生活水准的基本保障和提升为重。
由于该领域的变化关乎中国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走向和特征,因而注重基层治理与权力运作的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乃至城市人文地理学,都十分关注并热心投入到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业主遂成为热议的话题。
消费者身份凸显
从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市场化改革,各类商品和服务铺天盖地般涌现在人们面前。中国在全球经济格局与世界体系中成为“世界工厂”的同时,也将成为世界最大的消费品市场;在甩不掉“生产者社会”的同时,快速地向“消费者社会”迈进。对几乎所有城市居民而言,走出家门就会更多地被看做是消费者,即便在家里也是未被意识到的消费者。由于大众传媒修辞的改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3·
住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价值不菲,在中国大城市购买一套普通公寓房往往都要花掉一个普通工薪族的毕生积蓄。在这个意义上,业主的首要身份是“消费者”,即业主是选择商品和物业服务的消费者,房地产开发商是该商品的供应商,物业公司是商品维护和物业服务的经营者。业主从而很快与消费者勾连,业主们联合起来成立的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成为消费者组织。也就是说,住房改革使中国城市居民中的大多数拥有了自己房产的同时,他们自身也成为“业主和公民消费者”。如同马克思呼吁的无产者的联合一样,广州等地甚至倡导“有(房)产者联合起来”,建立业主委员会的联合会。
然而,买的没有卖的精。即便是日用消费品领域,消费者和供应商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由于房产质量和性能需要长期居住才能获得检验,房地产和物业不仅不会“济弱”,主动维护业主的权益,反而常常恃强凌弱,侵害消费者权益。业主被打、业主财产被盗、业主委员会被收买的事例经常出现。央视《今日说法》爆出这样一例:西安天伦盛世小区的住户用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插座给电动车充电,物业认定住户是在“偷电”,并扣下了充电器和电动车。在交过50元罚款后,住户索要充电器,双方发生矛盾,冲突中住户被打伤。物业管理者还声称应该对违反管理的业主进行“批评教育”。“管家”欺负“财主”,成为物业管理和小区业主生活中的一大吊诡景观。固然,广州、上海、北京等大城市的业主委员会总数越来越多,一些业主维权的行动也有成功的案例,但业主委员会这驾马车似乎劲头不足、方向不坚定、步态不稳重、环境支持不强大有力。居委会和物业公司成为日常治理的常设、常在、商用机构。
住房改革唤起新型社区治理
有研究基于2005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的数据发现:在中国城市基层社会,住房产权对政治积极性具有促进作用,该作用目前仅限于新型商品房住宅小区。进一步的问题是,住房改革所导致的社会变革中,拥有别墅、高档公寓的专业精英人士,能否及怎样对自己居住地的日常事务和重大事项具有影响力、决定权?对于住房的私有化、市场化、商品化所引发的社会后果,有学者主张: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组织,业主对自己的利益及社区公共事务的关心和主动参与、抗议物业公司、维护业主权益、积极参与公共领域的讨论等这一切初步体现了公民社会的主要属性,堪称中国城市公民社会的先声。有学者指出,单位制理论不再具有解释力,公民社会或市民社会理论具有更强大的解释力。也有学者乐观地看到,消费民主化将蔓延到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带来民主治理。
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中国人被户籍制度分割成城乡两个世界并不难,被市场化改革和商品化社会转变为消费者也很容易,但其他方面的转变则十分艰难。孙中山先生在致力于共和之路时就重视公民教育。改革开放重新唤回了久违的公民、公民权益、公民社会等理论和观念。但目前国人对于公民的理解距离T.H.马歇尔所说的包含民事权、政治权和社会权三个基本要素的公民权还有一定距离。
伊万·泽林尼(Ivan Szelényi)断言,住房问题是最紧要、最急切的问题。《物权法》、产权改革、住房商品化,能否水到渠成地引导城市基层社会的民主治理?对此,我们的问题远远多于已知的零星答案。发达国家的民众如何处理“财主”和“管家”的关系?广州、上海、北京、兰州、济南、长春等市场化、全球化程度不同的地方,三驾马车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这些疑问都有待深入探究。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社会学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