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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控制机制新思考:一个“合法性机制”的视角
李成波
作者投稿
2011-04-14

 

在今年3月的全国政协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王玉庆透露,目前计生部门正在考虑放开二胎政策,并认为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

事实上,当前对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走向的讨论,在热度、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历史上的任何时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位专家学者从多个层面和角度进行了论证研究。综观所有的讨论和研究,可以集中概括为两个论点,一个是鼓励放开二胎,另一个是主张稳定现行的低生育率政策不变。

前者观点的代表学者是穆光宗,此前他在《中国社会科学报》撰文《我国人口政策应如何走?》表达他对人口政策未来走向的理解,即:城乡对等,性别平等;适度生育,鼓励二胎;投资人口,优化人口。在他的这一表述中,明确提到了鼓励二胎。

后者观点的代表学者是程恩富,2009年他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指出,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应调整为更加严格的“一胎化”,当然他也承认目前自己是少数派,赞同他观点的人较少。

那么放开二胎是否会导致生育率反弹?为什么说放开二胎政策不会导致人口暴涨?

围绕这个问题,笔者尝试引入组织社会学中的“合法性机制”这个核心概念来进行分析。所谓合法性机制指的是那些诱使或者迫使组织采纳具有合法性的组织机构和行为的观念力量。它被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是最为重要的机制,并遵循一种社会承认的逻辑。制度主义强调合法性机制的重要性,不仅指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文化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等制度环境对组织行为的影响。作为社会意义上的社会组织,其必然存在“合法性机制”这样的一种重要机制。

那么,家庭作为社会组织中的一种重要组织类型,必然遵循这样的一种“合法性机制”和这样的一种社会承认的逻辑。

生育行为是基于所生存的社会组织环境、文化观念环境、政治制度环境所进行判断和选择的结果。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项法定符号意义上的国策,体现为一种法律理性基础之上的合法性权威。其通过国家的权力对社会组织中的家庭和个体实行强制意义上的干预,必然影响和制约着家庭和个体的生育决策和行为。家庭作为微观生育行为的组织者、承担者和执行者,在这样一种法律制度、观念制度、社会期待制度等制度环境的影响下,其生育决策机制必然演变内化为这样的一种“合法性机制”。

学者陈卫认为,“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生育控制模式由国家倡导、家庭计划,走向国家计划、强制执行,再到政策调整、改革转型,最终达到以人为本、统筹兼顾”,这是一种国家主导并强制推行的控制模式。在国家强有力的主导下,经由强迫机制、模仿机制和社会规范机制等这样一系列的传导运作机制,整个社会和家庭已经逐步形成一种稳健稳固的生育控制的“合法性机制”,并且体现为一种家庭之间生育决策和行为的趋同现象。正如学者穆光宗在《我国人口政策应如何走?》一文中所言,“在大众的意愿生育水平已经低于更替生育水平的历史新阶段,其实生育的多样性生态呈现的已经是普遍追求小家庭制的趋同格局。”

管理学家道格拉斯有一本著作叫做“制度是如何思维的”,说的就是制度和文化观念、社会舆论环境已经深深地注入人们的骨髓和血液里,强有力地制约了组织和个体的行为和决策,此时的组织和个体只是一种载体了。笔者认为,中国意义上的生育控制合法性机制已经形成并且比较稳健稳固,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已经成为一种制度——生育制度,并指导着微观层面的家庭和个人在将发生生育事件时如何思考。可以想象,即使现在国家放开了二胎,这种机制仍然继续发挥作用和效应,依然会影响和指导着一个家庭在生育决策和行为上,如何去理性思维、理性决策和理性行动,从而大大避免生育决策的随意性、盲目性。那么,从“合法性机制”这个视角来看,我们当下放开二胎,实行生育政策调整,不会出现生育率的反弹。

 

作者简介:李成波,北京大学人口所的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