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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分析的实在论”:反实证主义,还是另类的实证主义?
谢立中
《江苏社会科学》2010年第6期
2011-04-18

 

内容提要:帕森斯的“分析实在论”尽管在理论与事实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与涂尔干等人主张的“实证主义”立场有很大不同,但以孔德所确定的“实证主义”含义来看,很大程度上还是没有脱出实证主义的窠臼,因此在我们看来,帕森斯的“分析的实在论”只能被视为是另外一种类型的实证主义科学观,而不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反实证主义的科学观。

关键词:帕森斯 分析的实在论 实证主义 反实证主义 后期实证主义

 

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帕森斯提出了一个他自己称之为“分析的实在论(analytical realism)”的理论立场,并从这一理论立场出发来展开自己关于社会行动以及其他有关社会理论问题的科学研究。按照帕森斯自己的说法,他所倡导的“分析的实在论”是一种与“实证主义”完全不同的新的科学立场。帕森斯的这一说法是否恰当?这是一个有意义的理论问题。本文拟对此做一简要的探讨。

 

一、何谓“分析的实在论”?

所谓“分析的实在论”,顾名思义,首先是一种“实在论”,再是一种“分析的”实在论。因此,欲理解什么是“分析的实在论”,我们首先需理解什么是“实在论”。什么是“实在论”?对于这一问题,在哲学和社会科学文献中有着各种各样的回答。所谓“实在论”指的是这样一种哲学或认识论立场,即认为在我们的主观意识之外存在着一个不依我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我们的全部认识(包括科学理论在内)都只是这种客观实在的一种反映或再现。帕森斯指出,有各种各样的实在论。其中有一类被帕森斯称之为“经验主义”的实在论,认为我们的科学理论都是对一些具体实在的描述,最终都应该能够还原为它们所指涉的那些“具体实在”(某些特定的、个别的具体事物或事件);凡是最终不能够还原为这样一些“具体实在”的理论都不是对客观实在真正科学的、正确的认识。帕森斯认为这是一种对客观实在和科学认识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或者至少是对“行动科学”领域中的客观实在与科学认识之间关系的错误理解。

帕森斯认为,他在《社会行动的结构》一书中所做的分析表明,在行动科学研究中,至少有某些一般性的、抽象的理论概念,既“不是与具体现象相对应,而是与具体现象中那些只能在分析上与其他成分分开的成分相对应”,但也不是像韦伯的“理想类型”概念所说的那样是一种对于现实的“虚构”,而是充分把握了客观外部世界的某些方面的。例如,像“单位行动”,以及作为“单位行动”组成成分的“目的”、“手段”、“条件”、“规范”等概念就是如此。一方面,这些概念并不是像“汽车”,以及作为“汽车”组成成分的“方向盘”、“发动机”、“油箱”等那样与一些具体可见的现象相对应,而是与具体现象中那些只能在分析上,借助于理论抽象才能够与其他成分分开的成分相对应;但另一方面,这些概念又并不是一种“虚构”,它们像“汽车”,以及“方向盘”、“发动机”、“油箱”等概念一样的的确确把握或再现了客观世界的某些东西或这些东西的组成成分。帕森斯指出,人类行动一类的复杂事物是一个有机体。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它在客观上是由许多“单位”或“成分”所构成的。但这些“单位”或“成分”并非是真正完全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只是可以通过理论抽象的过程分析性地被区别开来的组成要素。虽然它们的性质,以及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都只有从它们组成的整体的层次上去才能够得到适当的理解(如果只是单独对这些分析性地区别开来的“单位”或“成分”进行概括和研究,就既不能够对它们的性质也不能够对它们所构成的整体的性质做出真正确切的把握),但对“行动”从理论上加以分析,把“行动”最终从概念上分解为一些“单位行动”,以及把“单位行动”进一步分解为“目的”、“手段”、“条件”和“规范”等不同成分,又是我们理解人类行动过程的一种逻辑或科学上的必要步骤。通过这样一些步骤,我们就得到了一些既“不是与具体现象相对应,而是与具体现象中那些只能在分析上与其他成分分开的成分相对应”,又不是一种只对现实加以“虚构”的概念。通过这样一些概念,我们就能够把握住一种与“经验主义实在论”所理解的“实在”非常不同的“实在”:它们依然是一种客观实在,具有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等所有客观实在共同具有的性质,但又是一种特殊的实在,是一种我们只有借助于预先的抽象分析才能够去加以把握的实在。

承认这样一种理论概念的存在,我们就必须接受一种新的,与前述经验主义实在论非常不同的理论立场。这种新的立场既承认我们所有的认识都是对客观实在的一种把握(而非一种“虚构”),但同时又认为并非所有的理论概念都是对一些“具体实在”的描述(而是对客观实在中某些“分析性成分”的把握)。这种理论立场就可以被称作“分析的实在论”。

 

二、分析实在论的重要特点:对理论的强调

“分析的实在论”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特别强调理论在科学研究中的指导作用。这主要是因为,在“分析的实在论”者看来,复杂的事物总是包含着许多内容和性质不同的层次与方面。这些内容和性质不同的层次与方面有许多并不能够真正地从时间与空间上分离开来(当然也有一些例外的),而只能够从理论上分析性地分离开来。因此,为了能够对这些层次与方面中某个特定层次与方面的内容及性质进行研究,我们就必须借助于特定的理论或概念框架,从理论上对事物的结构进行抽象分析,将这个特定的层次与方面同其他层次与方面在概念上分离出来,才能够对其内容和性质进行相对独立的究。例如,人类的行动过程实际就涉及了文化、社会、心理、生物、物理、化学、力学等许多十分不同的实在层次。自杀行动过程就既是一项社会行动的过程,又是一项心理和物理的运动过程。这些不同层次的过程并没有在时间和空间上实际地分离开来,而只能够在概念上分析性地区分开来。如果没有相关方面的理论和概念框架做指导,我们在对自杀过程进行观察和研究时就有可能陷入一种盲目的境地,有可能把在时间与空间上联系在一起的那些层次和方面都纳入到我们的观察和研究范围之内来,从而影响观察和研究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譬如,我们或许本来是要从社会学角度(而不是从物理或化学的角度)来对一项自杀过程进行研究的,但由于缺乏一项适当的有关自杀现象的社会学理论或概念框架做指引,我们却进行了许多与自杀现象的社会学方面无关的观察,搜集了许多与自杀过程的社会学方面无关的资料。这就使社会学研究在效率和效果上大打折扣。因此,为了减少科学研究的盲目性,一项科学研究就必须要在一定的理论指引之下来进行。

正因为如此,帕森斯才将理论研究置于一个非常高的地位[1]。帕森斯旗帜鲜明地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科学知识的进步主要是由于累计地‘发现事实’的结果。知识被认为完全是一个量的问题。惟一重要的事情是已经观察到了以前从未观察到的事物。按照这种观点,理论势必仅仅意味着概括已知的事实,也就是表明已知事实能够证实什么样的概括陈述。理论的发展就将完全包含在修正这些概括陈述以考虑新发现的事实的过程之中。”而“发现事实的过程被认为基本上不依赖于现有的那些‘理论’,是‘闲着没事干的好奇心’之类的种种冲动的结果。”[2]帕森斯认为这是一种完全错误的观点。他认为:

首先,“科学‘理论’(其最通常的定义是一套以经验为依据的、在逻辑上互有关联的‘一般概念’)在科学的发展过程中不仅是个依变项,而且是个自变项。毋庸置疑,一个理论要正确,就必须符合事实[3],但并不能够因此得出结论,单凭不依赖于理论而发现的事实就可断定理论将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也不能说在将要发现什么样的事实和决定科学研究将朝什么方向发展方面,理论不是一项决定因素。”[4]

其次,理论不仅是个自变项,而且反过来还决定着“事实”对于我们所具有的意义。虽然,“一个理论命题只要在科学上有一席之地,它本身就或者是关于事实的陈述,或者是关于事实与事实之间有何种关系的陈述。……我们关于该方面事实的知识发生的任何重要的变化,必然会自行改变这个理论体系中至少一个命题的陈述,并由于这种变化的必然逻辑结果,在较大或较小程度上改变其他命题的陈述”,但至于什么事实是“重要的”或“不重要的”,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论视角本身。一项事实是否重要,取决于它对科学理论所产生的影响。“一项科学上不重要的发现,不管它多么真实和由于其他原因显得多么有趣,对于该领域内的科学家所关注的一种理论体系,却并不产生任何影响。相反,即使从任何其他观点看来都是最微不足道的观察结果(例如一颗星星被观察到的位置与预测位置发生极小误差)都可能不仅是重要的,而且具有革命性的重要意义,如果它对理论结构有着深远的逻辑影响的话。”[5]

第三,理论不仅受事实性知识的影响,理论本身也帮助预测到一些未知的新事实。理论不单是陈述已经观察到的事实以及这些事实同其他也已经观察到的事实之间在逻辑上的关系,而且还会告诉我们,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可能观察到哪些新的事实[6]

第四,理论还限制着人们对经验事实产生兴趣的方向。“一般说来,对经验事实产生兴趣的方向首先将受到理论体系的逻辑结构的制约。与事实有关的某些问题的重要性为该体系的结构所固有。什么事实与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有关,在经验方面的兴趣就将集中于这些事实上面。理论不仅阐述我们所知道的事实,而且还告诉我们,什么是我们想要知道的事项,即那些需要回答的问题。此外,理论体系的结构还告诉我们,在对一个特定问题的若干可能答案中,可以有什么样的选择余地。”[7]

帕森斯指出,所有可以由经验加以验证的知识都或隐或显地包含着某种自成体系的理论。常常有人宣称他们仅仅说明事实,“让事实为自己辩护”。这种话是决不可信的。它实际上掩盖了这些人在“说明”事实时所隐含的理论体系。我们绝“不能由于一个人否认自己在建立理论就相信他的话,而不去考察他的言论中所隐然地包含的理论。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各门科学里,这种意义的‘经验主义’一直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方法论立场。”[8]

帕森斯还指出,科学的发展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内容或特征。一是对于经验事实的知识的不断增长,另一方面则是对于经验事实的解释以及与之相连的理论体系在结构上的不断变化。“科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二者之间的一方都不是另一方的‘原因’,二者处于一种紧密的相互依存状态。”[9]

 

三、帕森斯“分析实在论”与涂尔干“实证主义”之间的区别

从以上观点来看,帕森斯的科学立场与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实证主义”(尤其是涂尔干所表述的)有着较大的差别,即在对理论与事实观察之间关系问题的看法上。

虽然孔德是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的首倡者,但仔细审视涂尔干的科学观与孔德等人的科学观,可以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个重要的差别。这就是:在孔德那里,我们看到他尽管反对神学和形而上学的认知方式,主张要将一切知识都建立在对事物进行客观观察的基础之上,但还是承认“思辨观念”在科学研究过程当中的积极作用。他指出,“虽然现代人不得不明确宣布:除非有充分的适当观察作为辅助,不然就无法建立起任何坚实的理论,但同样不容置疑的是:如果缺乏某种既定的思辨观念作一贯的指引,那么人的才智就绝不可能组织、甚至不可能收集必不可缺的材料。”[10]社会学家并不是盲目的搜集和观察任何一种社会事实,“一个社会事实只有用一种预备性理论同某一其他社会事实联系起来时才具有科学意义。”[11]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孔德的著作里理论思辨依然还是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与此不同,涂尔干则似乎有意或无意地否定和反对既有的理论观念在社会科学研究过程当中的这种积极作用,认为社会研究应该以纯事实性、纯客观性的外部观察即“客观性观察”为基础。而所谓“客观地观察”,就是一种排除了一切主观意识、单纯从感觉出发来进行的观察。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中,涂尔干反反复复地告诫社会学研究者:在社会学研究过程中,“在开始研究时,原则上应该把事物完全当作未知数,它的特殊属性只有通过耐心细致的观察和分析才能揭示出来”[12];“考察社会现象,必须观察实际,不能掺进个人的想象,否则就无法了解它的真相”[13];在观察和研究过程中必须排除一切“成见”,“对于一件事,只要存在成见,人们就会不加思考便将从成见中感受到的东西当作这件事的真实情况”[14];不能够在对事物进行观察和研究之前就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理论,“只有在科学研究取得一定程度的进展时,才有可能产生理论”[15],因为理论只能来自于对观察资料的归纳;“只有从实际出发才能阐述事物,而不能直接用观念想出真实的事物来。……我们必须将社会现象看作是社会本身的现象,是呈现在我们面前的外部事物,必须摆脱我们自己对它们的主观意识,把它们当作与己无关的外部事物来研究”[16];“一般地说,社会现象如果能排除个人主观的感受,就能客观地反映出来;排除越彻底,反映也就越客观”[17];等等。

正因为此,在《社会学研究方法论》一书中,涂尔干才明确地提出“不能将我们的实证主义与孔德和斯宾塞的实证主义混为一谈。”[18]他认为虽然孔德、穆勒和斯宾塞等人都主张要以实证主义的或科学的精神来研究社会现实,但实际上他们依然像传统的形而上学思想家们一样,在没有对外部事实进行具体的观察之前,就凭抽象的、哲学式的推理提出一系列有关研究对象的观点(如孔德的社会进步的原理、斯宾塞的社会是由于协作而形成的原理等)。涂尔干认为,这表明直到他那个时代人们(包括孔德和斯宾塞在内)对社会现象仍然缺乏真正实证的或科学的认知态度与研究方法。社会学从总体上说仍然处于所谓的“主观意识”阶段,人们依然像以往那样热衷于从各种观念乃至常识中推演出各种结论。实证科学精神仍然还没有真正进入到社会研究领域中来。涂尔干对此深感遗憾。

可见,按照涂尔干的解说,“真正的”实证主义者应当否定一切“成见”、一切未经检验过的形而上学知识(或理论)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主张要将科学知识建立在纯粹客观的“事实观察”的基础之上。相反,帕森斯则十分强调理论在科学研究(包括事实观察)活动中的指导作用,强调理论发展的相对独立性。那么,帕森斯的“分析实在论”是否真的是一种与实证主义完全不同的科学观呢?

 

四、何谓“实证主义”?

对于“分析的实在论是否还是实证主义”这一问题,不仅涂尔干可能会作出,而且帕森斯自己似乎也是倾向于作出否定性回答的。他在讨论有关“社会行动”的各种理论时,将“实证主义”和“唯心主义”并列,当作他要反对的行动理论中的两种基本倾向。他将自己的行动理论立场称之为“唯意志论”,同时将自己在科学方法论方面的立场称之为“分析的实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想将自己的理论立场与“实证主义”和“唯心主义”区别开来。那么,帕森斯的科学立场与实证主义的区别到底有多大呢?帕森斯与涂尔干等人之间的上述区别真的意味着帕森斯已经不是一个实证主义者了吗?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首先对“实证主义”的含义做一简要讨论。简单地说“,实证主义”指的是这样一种科学观念,即只有“实证科学”才是科学研究应该遵循的唯一恰当模式,所有自认为是在从事科学研究的人都应该按照“实证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去行事,否则就不能够将自己从事的活动称之为“科学”。

那么,什么是“实证科学”呢?让我们回到“实证科学”一词的首创者孔德那里去,看看孔德对这个词汇是如何加以界定的[19]

众所周知,在孔德那里,“实证科学”是一种与“神学”和“形而上学”不同的思维方式或知识探求方式。按照孔德的说法,神学知识有两个基本特点:一是“本能地对那些最不可解决的问题、对那些最无法进行任何根本性探索的问题,表现出特殊的偏爱”;人们“贪婪地、近乎偏执地去探求万物的本源,探索引起其注意的各种现象产生的基本原因(始因和终因)以及这些现象产生的基本方式,一句话,就是探求绝对的知识。”[20]二是倾向于用“神”一类的超自然因素来解释万物的产生和变化。形而上学知识的主要特点是:“依然保留着习惯倾向于绝对知识的基本性质,只是解答办法有了明显变化”。“形而上学也像神学那样,主要试图解释存在物的深刻本质和万事万物的起源和使命,并解释所有现象的基本产生方式。但形而上学并不运用真正的超自然因素,而是越来越以实体或人格化的抽象物代之……这样,再不是纯粹的想象居于操纵地位,(但)也不是实在的观察凌驾一切,而是推理获得充分的展开”[21]。在形而上学知识中,“由于存在着热中于推论而不是热中于观察的顽固倾向,思辨的成分一开始就被过分夸大;形而上学精神,在所有方面,通常便都以这种倾向为其特征”[22]。实证科学知识的主要特点则是:人们已经意识到“初期哲学(无论神学的或形而上学的)固有的根本无用的含糊而武断的解释,自此以后,人类智慧便放弃追求绝对知识,而把力量放在从此迅速发展起来的真实观察领域,这是真正能被接受而且切合实际需要的各门学识的唯一可能的基础。”“自此以后,思辨逻辑作为一项基本规则承认:凡是不能严格还原为某个事实(特殊事实或普遍事实)简单陈述的任何命题都不可能具有实在的清晰含义。”“上述原则应该成为一般事实的纽带。况且,不论发现这些原则的方式如何,是推理的或是实验的,其科学效能总是在于与所观察的现象直接或间接相符。于是,纯粹的想象便无可挽回地失却从前的精神优势,而必然服从于观察,从而达到完全正常的逻辑状态”。

简言之,按照孔德的描述,实证科学的基本特征就是要将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完全建立在可以客观观察到的那些经验事实的基础之上,只将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科学探索活动局限在探究可客观观察到的事实之间的规则性关系范围之内。至于世界的本原(本质)是什么、各种现象产生的终极原因是什么一类的问题,由于它们完全超出了通过客观观察所得到的经验事实可以验证的范围,因此就不能成为实证科学的研究对象。例如,对于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而言,我们只要能够通过客观观察到经验事实来发现和验证它的存在,并确定各种宇宙现象都服从这一规律就行了。“至于确定这种引力和这种重力本身是什么,它们的原因是什么,这些问题我们一律认为无法解决,是不再属于实证哲学范畴的,我们很有理由地把它们让渡给神学家去想像,或者交付给形而上学家去作烦琐的论证。”[23]实证科学“主要是在于处处以单纯的规律探求,即研究被观察现象之间存在的恒定关系,来代替无法认识的本义的起因。……我们实际上只能了解它们形成的各种相互关系,而永远不会了解它们产生的奥秘。”[24]

依照上述回顾,我们可以认为,凡是主张一切科学研究活动都应该按照“实证科学”的程序和方法来进行,且将“实证科学”理解为按照上述原则(即强调要将我们关于外部世界的知识完全建立在可以客观观察到的那些经验事实的基础之上,以及将我们对外部世界的科学探索活动局限在探究可客观观察到的事实之间的规则性关系范围之内)来展开知识探究活动的人,都应该被确认为是“实证主义者”,而不论他们在一些细节性问题上会有什么样的分歧。

参考当代科学哲学的做法,我们也可以将实证主义的上述思想简要地概括为三个具体观念:(1)科学命题的发现必须以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为依据;(2)判断一项科学命题是否能够被接受的唯一标准就是看它是否能够与后续观察到的经验事实相符合,相符合的命题即可视为被“证实”了的“真理”,反之则属于谬误;(3)通过这样一些“真理”性知识的积累,我们对于外部世界的科学知识就将逐步地丰富和扩展开来,科学就此而不断获得进步。

那么,按以上标准来看,帕森斯到底还是不是一个实证主义者呢?

 

五、“分析实在论”:反实证主义,还是另一类实证主义?

按照我们上述对孔德思想以及其实证主义科学立场的理解,我们认为,帕森斯本质上还应该被是一个实证主义者,只不过是一种与涂尔干等人不同的实证主义者而已。具体说来,帕森斯的实证主义立场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像其他实证主义者一样,帕森斯依然强调理论要以客观观察到的经验事实为依据,强调科学命题的主要内容是发现事实及事实之间的关系。他明确地说:“科学‘理论’最通常的定义是一套以经验为根据的、在逻辑上互有关联的‘一般概念’”;“毋庸置疑,一个理论要正确,就必须符合事实”[25];理论“体系的各个命题都与经验事实的内容有关,否则那些命题就没有资格称为科学的命题。实际上,如果事实一词得到恰当的解释,那就可以说,一个理论命题只要在科学上有一席之地,它本身就或者是关于事实的陈述,或者是关于事实与事实之间有何种关系的陈述。”[26]此外,像所有的实证主义者们一样,帕森斯也十分强调“验证”过程对于科学研究的重要性。他不仅明确地说“验证的过程对于科学来说是十分重要的”,而且具体解释道:“如果以理论为根据的预期与所发现的事实相吻合,那么,在扣除‘观察误差’之后,理论就得到了‘验证’。”[27]

2)帕森斯强调理论的作用,这与实证主义实际上并无根本冲突。帕森斯对理论之重要性的强调可能与涂尔干和逻辑实证主义一类的实证主义相异,但与孔德这位实证主义创始人的观点却并无本质差异。正如我们前面看到的那样,孔德也明确表达过理论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重要性。事实上,按照孔德的理解,“实证”只是意味着追求“真实的”、“有用的”、“确定的”、“精确的”知识,它的对立面是“神学”和“形而上学”。“神学”是不真实的、虚幻的知识,形而上学则是不确定、不精确的知识。只要符合“实证”一词上述含义的知识都属于“实证科学”知识,而不管它对于经验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怎么看待。

3)帕森斯的科学进步观与实证主义的科学进步观之间存在着高度的一致性。帕森斯把一个理论体系中得到明确界定的范畴之外的一些概念叫做“剩余性范畴”,它指涉的是该理论体系中“于清晰明确地界说的范畴”不相适应的那些事实,是理论“光点”以外的东西。帕森斯认为“,理论工作中有一种进步正在于从尚未说明的范畴中刻画出十分明确的概念,并在经验性研究中加以验证。因此,发展科学理论之显然无法达到但可以逐渐接近的目标,是从科学里面消除一切剩余性范畴,以便有利于产生意义明确的、能够凭经验加以验证的概念。”“一个理论体系即将发生变化的最为确凿的征兆,就是对这种剩余性范畴产生越来越普遍的兴趣。”随着剩余性范畴被转变为得到明确界定的范畴,理论本身也就得到改造,甚至变得面目全非。与原有体系的明确范畴相联系的那些经验见解,也将以不同形式重新表述出来。这些事实,除非完全经不住理论和经验的再检验,一般说来是不会被排除的。这样,随着科学的进步,一方面是理论结构的变化,另一方面则是关于事实的知识的量的积累。“只要验证是正确的和完善的,‘理论结构的’这种变化也会留下正确经验的持久不变的沉淀物。陈述的形式很可能有所改变,但实质将依然存在。一般说来,旧的陈述将表现为新的陈述的一种‘特殊情形’。”[28]显然,这是一种典型的实证主义知识累积进步观念。

假如我们上述对帕森斯“分析实在论”与实证主义之间关系的分析可以被接受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引申出以下结论:

 

1.存在着两种不同类型的实证主义,一种可以叫做“经验主义的实证主义”(如涂尔干的“实证主义”),一种可以叫做“理性主义的实证主义”(如帕森斯等)。鉴于前一种类型的实证主义的流行要早于后一种,我们也不妨将其称为“早期实证主义”,而将后者称为“后期实证主义”。

2.这两种不同类型实证主义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关于理论与事实之间关系的看法以及关于科学理论命题发现程序的观点上:“经验主义的实证主义”主张“事实”完全可以脱离理论而存在,科学的理论命题只能来自于通过客观观察所得到的经验事实基础之上,只能通过对客观观察得到的经验事实的归纳概括才能获得,因而理论只能形成于对经验事实的客观观察之后;“理性主义的实证主义”则主张“事实”(或至少有些“事实”)不能够完全脱离理论而存在,科学的理论命题完全可以通过分析或抽象演绎等方式而预先形成,不必只通过对客观观察得到的经验事实的归纳概括才能获得,理论不必跟在“事实”后面亦步亦趋(除此差别外,在实证主义三要点的其他两个要点方面,它们之间并无重要分歧)。

3.实证主义并不等于经验主义(反之亦然),反经验主义也不等于反实证主义(反之亦然)。

我想,这几个结论,对我们更好地理解实证主义及实证主义社会学,当会有一定的价值。

 

注释

[1]众所周知,帕森斯终其一生都将理论研究当作自己最重要的工作。他戏谑地说自己“是一个不可救药的理论家”。

[2][4][5][6][7][8][9][25][26][27][28]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7页,第7页,第8-9页,第9-10页,第10页,第12页,第13页,第7页,第8页,第8页,第22页。

[3]在对“事实”一词的理解方面,帕森斯似乎也希望与经验主义立场划清界限。他明确地区分了“现象”和“事实”两个概念:“事实”是“依据一个概念体系对现象作出的在经验上可以验证的表述”“;现象”则是“真正存在的有形的实体”。“一个事实本身决不是现象,而是关于一个或有关几个现象的命题。”见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第46页。

[10][20][21][22][24]孔德:《论实证精神》,黄建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页,第2页,第6-7页,第6页,第9-10页。

[11]哈里特-马蒂诺编译:《孔德的实证哲学》第1卷,第245页。转引自科瑟:《社会学思想名家》,石人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页。

[12][13][14][15][16][17][18]涂尔干:《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法文第一版序言第3页,第16页,第16页,第21页,第22页,第36页,法文第一版序言第1页。

[19]虽然涂尔干认为孔德没有在自己的研究中真正贯彻落实实证主义的原则,因而不是一个真正的实证主义者,但他并没有质疑过孔德对“实证主义”或“实证科学”的界定。

[23]孔德:《实证哲学教程》,转引自刘放桐等编著:《现代西方哲学》,〔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41页。

 

作者简介:谢立中,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