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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增长缺乏长效机制
孙中伟 等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2月1号(第161期)
2011-05-07

 

在二元分割的劳动体制下,农民工从事的都是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就业不稳定的职业,而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制度是保障低收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工资收入的基本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最低工资规定》第一条明确指出,最低工资制度是一项旨在“为了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然而,在政策执行层面,最低工资制度却超越了保障目标,成为了一项工资“增长制度”,无论是农民工、政府还是媒体都把调整最低工资,视为促进农民工工资增长的重要手段。这可能会造成农民工工资增长的路径依赖,为企业依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低工资提供了合法性依据,并“遮蔽”了农民工工资增长缺乏长效机制的现实。

 

最低工资标准可提升农民工工资水平

 

卡尔·波兰尼在《大转型》中将社会保障制度视为对市场竞争后果的弥补与遏制。市场竞争往往无法自动得到公平和正义的结果,无论怎样发达的社会都存在竞争的失败者,他们都应该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标志。实行最低工资制度是维护普通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主要手段,是普通劳动者最基本生活的“保险绳”。

 

按照一定标准,目前中国劳动力市场可以分为首要劳动力市场和次要劳动力市场,而农民工群体主要属于次要劳动力市场。在二元分割的劳动体制下,农民工从事的都是劳动时间长、工作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就业不稳定的职业,而工资水平低于最低工资。理论上,他们的就业状况和工资水平更容易受到最低工资制度的影响。

 

20101月江苏省率先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以来,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至20109月底,已有30个省区、市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调整幅度达24%。其实,自2004年新的《最低工资规定》出台至今,各地已多次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广东、福建、江苏、浙江等地基本上每年都以超过10%的幅度提高,其中广东省调整了三次,年均增长16%。基于20002010年的调查数据分析表明,在珠三角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每提高100元,农民工平均工资就提高130元;另外,2009年珠三角九城市最低工资平均为756元,2010年调至904元,增长了19.6%,而农民工平均工资也由2009年的1608元升至1917元,增长了19.3%。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对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增长“偏离”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初衷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最低工资标准在政策上变为工资增长制度,并发挥了一定作用,这无疑是对最低工资标准的肯定,但同时也反映出一种无奈。从文本合法性上讲,最低工资标准是工资的“硬约束”,原意在于保障劳动者的底线工资,扮演“工资增长制度”实为“越职”,“偏离”了最低工资制度制定的初衷,并可能造成了一系列难以估计的后果。

 

首先,最低工资可能为部分企业实行低工资提供了合法性。在珠三角调研中发现,许多企业把最低工资制度作为企业的分配制度,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企业支付给农民工的基本工资,甚至把最低工资标准拆分为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这既不违反法律,也降低了劳动成本。由此可见,最低工资无意中为企业实行低工资提供了制度合法性依据。我们20107月份调查显示,13%的农民工月基本工资等于当地最低工资,20%甚至低于最低工资。因此最低工资制度的存在,可能无意中为那些经营状况较好、利润水平较高甚至处于产业链高端的企业维持农民工低工资水平提供了合法性、制度性依据,使本来应该受到市场调节的工资,被刻意降低到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点之下。

 

其次,最低工资可能会抑制集体谈判制度的出台。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的手段,也是一种路径依赖的现实选择,是与目前政府主导的经济模式相适应的。但政府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对不同性质、规模、行业的企业都进行刚性化、统一化的规定,会干涉企业内部管理,破坏市场效率,使劳资关系缺乏弹性。政府的作用是保障,即守卫底线,收入增长应当依靠市场和集体谈判来解决。集体谈判一般由工会代表工人与企业进行,现阶段中国工会仍然隶属于政府,缺乏独立性和代表性,在农民工中覆盖率较为有限,无法代表他们的利益。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入,市场经济逐步成熟,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政府应该减少对市场与企业的直接干预,将重点放在保障劳动者的底线权益上,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来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使双方能够通过集体谈判来解决劳资关系问题。

 

总之,最低工资制度被操作为工资增长制度,但其先天不足,没有法律或制度合法性依据。对此,应该从观念上转变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认识,从实践上摆脱对最低工资制度的依赖,还原其社会保障制度的本来面目,并尽快建立农民工工资增长的长效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让企业与工人在政府协调下,通过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来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幅度,这才是长远之计。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