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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包容化解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
贾玉娇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5月10日(第186期)
2011-06-08

 

  近几年来,城管与小商贩的矛盾被频繁曝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产生强烈的反响。在公众的道德判断中,城管的执法行为已经超出合法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范围。是什么使得原本合法的城管行为在公众印象中变成“违法”的呢?应当说,这与城管执法人员“不耐烦”地使用合法手段不无关联,导致城管执法行为“不耐烦”的原因可归结为两点:一是来自城市管理制度本身,即制度制定理念的偏差与对城管执法人员监管不力;二是小商贩屡禁不止,甚至在城管的“威慑”下仍旧冒着遭受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风险继续经营。

 

  从小商贩的构成上看,居住在城市近郊的农民占有一定比例,但更多的是因城市扩张而失地的农民、进城自谋生计的农民工以及城市中的下岗失业人员。他们是城市的底层群体,因受年龄、教育与技能等方面的限制,很难被整合进社会主流的就业体系之中,自谋生计成为他们及其家人的出路。实际上,现代城市管理制度已对这一群体生计问题的解决做出安排,例如将流动商贩集中安置在固定空间内从事商品经营。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限制,这些城市底层却无奈成为“非法”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流动商贩。面对流动商贩的生存困境,我们需要对城市发展做出反思。作为现代文明象征的城市是谁的城市,如何更好地规划与管理城市,是将其建成满足单一群体高品质生活需求的特权空间,还是将其建成不同社会群体均能各得其所的多样化社会生态系统?如何回答这一问题,不仅关系着底层群体权益的实现,还将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另类”生计模式被取消

 

  作为城市的一个特殊群体,小商贩虽然具有城市人的身份或取得生存于城市之中的资格,但他们并不完全享有“城市人”的权益。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打破了劳动力自由流动的城乡限制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农村人口改变其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被吸纳到城市中来。但是市场经济发展所带来的经济与社会身份的变化并未生成与之相对应的权利,致使进城农民成为城市中的边缘群体。此外,作为单位社会时代拥有单位身份的“权利阶层”,他们中的部分成员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被淘汰,成为城市边缘群体中的新成员。这一群体的特征在于他们被排除在城市主流经济体系之外,只能通过开辟新的生计模式来维持其生存,成为小商贩是他们的理性选择。

 

  在城市化进程早期,城市对这一群体表现出较大的包容力。然而,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渐扩大,城市管理问题日益凸显。为规范城市建设、整顿市容市貌,我国政府于1992年颁布了《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占道经营等破坏市容的违规行为做出规定并予以相应处罚。此后各省市纷纷出台具体条例,严厉打击违规商贩的经营活动。一时间,马路市场被取缔,小商贩被集中管制在农贸市场中。城市变得光鲜亮丽的同时,属于小商贩们另类生计的合法性也随之取消。大量小商贩由于负担不起高额的市场摊位费而无奈选择成为“违规”商贩。从政府的角度看,进行现代城市规划与管理是必要的。如果不谈城管执法方式,小商贩与城管人员间的矛盾是城市底层群体的生计与现代城市管理之争。  

 

表达社会利益需要制度形式

 

  按照波兰尼的双向运动观点,当社会遭受市场的挤压时,会生成一种随外部压力增强而加强的反抗力量,一旦社会的包容力突破底线,这种反抗的力量就会爆发,这是社会在面对强市场与强国家的侵入时所发出的自救行为。自从市场经济打破国家对资源的垄断地位以来,社会开始发育,但随之形成的政府—市场—经济模式致使社会在政府与市场的双重挤压中艰难发展。社会利益的表达缺少规范化的制度形式,利益矛盾的疏导缺少必要的有效机制,从而导致社会保护往往以畸形或非理性的方式表达出来。

 

  应当说,群体性事件并非都是具有破坏力的,我们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事件,不要过于惧怕或将其妖魔化。由于社会抗议具有表达长期被压抑的社会发展的诉求,因此小商贩们的集体抗议并非都是损害社会稳定、有序的消极因素,相反会成为推动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积极因素。社会自我保护力是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具有不可逆性,因此,如何实现社会自救形式的规范化成为现阶段社会管理的核心议题。  

 

避免底层群体定型化

 

  现代城市管理已然出现这样一种危险的倾向,即城市规划或管理正在逐步限定或取消城市底层群体的生存空间,其产生的一个严重后果是现代城市管理陷入一个悖论中,即城市规划与管理正成为制造底层群体的工具。以住房为例,贫富阶层的“区隔化”愈发明显。越来越多“标签化”的住宅小区挤占了城市中优越的居住空间,而供城市底层群体居住的廉租房则多建在远离市中心的郊区。虽然这从表面上看改善了底层群体的住房条件,但是隐性生活成本的增加以及与主流社会体系的割裂却加重了贫穷与越轨等社会不稳定问题。现代城市管理产生的一个意外后果就是底层群体的定型化。

 

  城市的包容力已经成为现代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从美国、法国以及韩国等国对小商贩所采取的治理方式上看,均具有规范且灵活的特点。他们对非法商贩的定义是出售名牌仿制品或是无执照又无身份证的商贩,所采取的处罚形式也只是开罚单或将人带走。在韩国,小摊甚至成为一种“道路文化”,由“小摊业主协会”对小商贩们进行管理并作为其利益的代表与政府管理部门对话。中国作为社会转型复杂的后发展国家,面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隐患应给予充分重视,如何建设具有包容性的现代城市成为政府亟须解决的重要议题。  

 

破除现阶段城市管理弊端

 

  具有包容性的城市是能满足不同社会群体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城市,也是各个社会群体均能安身立命的社会生态系统。要破除现阶段城市管理弊端,首先要改变城市管理理念,即由片面追求现代化向满足城市市民可持续生计发展转变。在制定城市规划与管理法规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并以不侵害其他社会群体利益为前提进行政策设计。其次向社会赋权,建立利益均衡机制,规范社会保护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的发育是不可避免的。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利益均衡机制,最基本的含义就是社会主体平等利益表达的权力制度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公平的利益博弈模式。只有以制度化、法制化的形式对其进行正向引导与型塑,实现社会矛盾的即时疏导,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才能保证社会良性、有序运行。最后,采取规范与灵活相结合的管理方式。严厉打击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贩,对于大多数“守法”商贩,城市管理部门可与民政部门合作对其进行家计调查,依据贫困程度减少或免收摊位费。降低小商贩的征税额度,对菜市场进行合理布局,对那些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摆摊行为,规定其摆摊的时间与地点,同时根据需要,合理组织小商贩经营。

 

  总之,尊重与保护小商贩的生计模式,保证他们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代表了一个城市的包容度,象征着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