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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学中的一般性理论
戴洁
社会学视野网
2011-10-18

摘 要:社会学理论包括一般性理论、中层理论和实践理论等三个层次。其中,一般性理论在社会学研究中具有重要价值。关于一般性理论,由于经典社会学家对个人和社会关系的预设立场不同,造成已有理论四分五裂。需要从新的视角出发,重新审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指明建构真正统一的一般性理论的方向。 

关键词:理论  一般性理论  议题  范式  连续统 

 

借用杰弗里·亚历山大的观点,理论是脱离个别事物的一般化,是脱离具体事例的抽象[1]。一般而言,社会学理论大致有三种类型:形式理论、实质理论和实践理论。形式理论即一般性理论,涵盖范围最广,其目的在于为社会现象提供最一般性的解释范式。实质理论为中层理论,由一系列抽象层次不同的命题组成,从高层次命题可推演出低层次命题,既可解释具体经验现象,又能被经验事实所检验,因此在社会学中应用最广泛。实践理论则一般由经验数据概括而来,抽象层次最低,大部分实践理论是运用数学和统计方法对经验事实进行因果分析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由于实践理论的因果解释往往只适用于特定经验现象或事件,所以一般很难上升至较高理论层次。 

 

一、一般性理论研究意义的论争 

关于社会学理论类型的划分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有关理论研究的重点却争论很大,最为突出的争论是社会学需不需要一般性理论。有学者认为,社会学不可能统一于某种公认范式,“社会学中存在许多不同理论研究途径……无论是各种理论视角自身,还是它们相互之间,在实质性问题上都存在深层矛盾。”[2]Mennell论证说,在有关论述社会学思想的著作中,从未有一种整合的单一理论作基础,往昔时代的伟大思想家的思想只是代表一个个彼此争斗的学术流派[3]。而另有些学者则认为,社会学需要一个统一的理论核心,而且这个理论核心可以在往昔伟大思想家(如韦伯、迪尔凯姆、马克思、帕森斯等)的研究方案中发展出来,“是一种适用于所有社会和社会之间关系的整合立场,可以在有关政治、道德、经济的讨论中游刃有余”[4] 

默顿认为,社会学还没学会走路,就想着跑了。在他看来,社会学是一门年轻的学科,尽管与现代物理学发源于同一时代,但其发展程度远不及后者。社会学的知识积累,还远不能发展出统一的一般性理论,并以之为出发点推演出所有次生命题,如果真要盲目追求一般性理论,其结果只能是一些与早期的宇宙哲学半斤八两的主张。默顿在1949年谈道:如果每一位具有克里斯玛气质的社会学家都致力于发展出自己的一般性理论,那么真正通往一般性理论的道路将为之阻塞,“顽固地坚持这样的实践,只会使社会学走向四分五裂,各种理论体系之间征战不已”[5]。默顿建议社会学者集中研究中层理论”:一方面,从中层理论出发,可推导出具体假设,并被经验事实所验证———这是相对于一般性理论的优势;另一方面,中层理论的抽象程度又足以超越具体事件,因此原则上可在日后得到合并,整合到更综合的理论框架中去———这是相对于实践理论的优势。 

如果说,从某种意义上而言,默顿的观点已非常具有理论性”,然而在亚历山大看来还远不够。亚历山大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社会学就一直朝着所谓的实证主义方向发展,这种发展趋势使社会学心安理得地放弃了真正的理论努力,使社会学在智慧上流于贫弱,最终将使社会学不能履行作为一门学科所应发挥的贡献[6]。他还认为,社会学中未能出现统一的理论体系,是因为真正致力于理论研究、具有广阔理论视野的社会学家屈指可数。亚历山大希望社会学能摆脱充斥着经验主义主张的知识荒漠,重返作为社会学基础的理论争论的核心传统,社会学不仅非常需要一般性理论,而且只要坚持科学的理论研究传统,就一定能发展出统一的、综合性的理论。 

诚然,社会学中的确很难得出一系列让人省心的定论,使社会学能为各种社会现象提供一种普遍适用、尽善尽美的答案,并推演出所有次生命题。正如默顿所说,社会学还处于学科发展的知识积累阶段,各种互相冲突的研究途径和观点看法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达成共识。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不需要对一般性理论进行探讨,因为从本质上看,中层理论和实践理论研究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得到抽象层次更高、适用范围更广的一般性理论框架。许多社会科学家都认为,即使是在知识积累阶段,也需要先于经验事实的理论建构。本文目的并不在于为社会学寻求尽善尽美的统一理论,而在于说明社会学应该怎样建构一般性理论,并重申一般性理论对社会学学科发展的宝贵价值。 

 

二、一般性理论经典范式的分裂 

社会学源于哲学传统,继承了哲学中一些成对概念”(paired concepts)[7]1,如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客体和主体等,并发展出诸如个体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等对立概念,这倾向于引导我们以二元视角对社会进行观察和思考,并要求研究者在建构理论之初就要选择立场。正是由于研究者对这种最初立场的选择,使社会学中一般性理论出现了分裂。 

社会学的论题和方法大致可追溯到19世纪晚期三个重要代表人物———马克思、韦伯和迪尔凯姆。回顾经典社会学家的理论,一方面,他们是在一个共同的话语场内,共享一套概念体系,关注共同话题,诸如社会何以构成?”“社会秩序何以形成?”“社会生活意义何在?”,其中核心议题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围绕共同关注的议题,经典社会学理论家及其继承者的思想和主张却大相径庭。 

正如古尔德纳指出:“无论是否喜欢,亦或是否认识到,社会学家都要根据预先假设来组织自己的研究,社会学依赖这些假设,并随着这些假设的变化而变化。要探讨社会学的特点,要了解社会学是什么,就要求我们辨认那更深一层的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假设。”[8]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争论的焦点在于社会本位还是个人本位,这一分歧也体现研究视角的宏观和微观之分。正是由于社会学者们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假设不同,由此形成各式各样的理论流派,并导致一般性理论的分裂。 

社会本位范式:认为社会虽然由个人组成,但一旦形成后,就成为客观存在之物,完全独立于个体存在。社会学研究对象应该是社会,迪尔凯姆是这一假设的代表人物,他论述道:“社会不是简简单单的一群人,而是由现实表现出的它们之间的联系形成的系统,这个系统有其自身特点。社会因为既在时间上又在空间上无限超越了个人”,因而能够强加给个人它以权威认可的行为和思考方式。因此,“某个社会事实的决定性的原因应该从先于它的社会事实中去探求,而不是到个人意识的状态中去探求”[9]125 

迪尔凯姆让人们反思有关社会世界的经验,诸如法律和习俗规定着人们能做什么、人们应该怎样在商店中购物、如何在选举中投票、如何组建家庭等,这些都不是个体所能选择的。因此,人们所处的社会世界,不是只存在于个体的头脑之中,也不是被有意识地创造出来,而是预先给定的,并制约着个体,个体要想改变它,即使不是不可能,也会很艰难。社会是一个自成一体的实在,它一旦存在,就具有一定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完全存在于社会自身之中,而不在于组成它的个体成员之中。社会实在的内容就是社会事实,“所谓社会事实,就是所有可能对个体施加外在约束的方式,而不论这种方式的形式如何;或者,也可以说是所有可能普遍存在于一个既定社会,同时又独立于在个体身上的显现而自主存在的行动方式”[9]34 

与此同时,尽管冲突论是功能论的一种反面,其将分析重点从社会的一致和秩序转移至社会的冲突和变迁,但它同样强调优先分析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社会结构,其理论逻辑中隐含着与功能论相同的关于个人与社会的假设,即社会整体优先于个人。在冲突理论家看来,社会结构是由个人构成但又独立于个人的社会模型,是人们经验感受下隐藏的社会安排,是潜藏于外在表象之下的决定性因素。日常社会现象和信念不过是一种假象,掩盖了位于意识层次之下的一个真实但隐秘的实在,这一隐秘实在就是结构,而社会学家的任务就是根据结构的内在逻辑探索其本质。 

个体本位范式:认为社会并非实体,而仅仅是代表许多个人的一个名称,真正存在的只是个人。社会学研究对象应该是个人,韦伯是这一理论假设的代表人物,他将社会学定义为一门关注社会行动的解释性理解( interpretive understanding),并因此关注社会行动过程和结果的因果性说明(causal ex-planation)的科学”[10]40。在韦伯看来,社会学所研究的人类领域是一个有意义的世界,其意义是行动着的具有不同动机的个体所赋予的。因此,“个人及其行动是基本单位,是社会的原子’……个人也是有意义的行为的唯一载体……对于社会学,‘国家团体等概念标志着某种类型的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10]47由此,要把握社会的本质,就必须渗透到人们的意识中,去了解人们是如何观察、定义和看待世界的,即理解人们在社会行动中的主观意义。 

与韦伯相似,齐美尔认为,社会过程从根本上说就是个体的心理过程,社会要存在,前提就是个体意识到自己是和他人维系在一起的。齐美尔声称:“可以触及的存在其实只有作为个体的人,以及他们的境遇和行动:因此我们的任务只是理解他们,反之,社会的本质纯粹是理念的合成,是永远无法把握的,不应该成为以考察现实为取向的社会学思考的对象[11]齐美尔将社会过程定义为社会化成”(sociation),认为社会就是一个认知的统一体,是社会成员形成某种共同认知的产物[12] 

这些思想奠定了个体本位范式的基础,关注个体行动及当着手行动时个体赋予其行动的动机和意义,强调个体的主体性和自由思考的力量。在这里,个体不再是社会世界的产品或摆布的对象,而是创造其周边世界的主体,是具有理解力和创造力的主体,他们在思考着、感觉着和行动着,他们能控制影响其社会生活的条件。组成社会世界的是人类的互动,是主体之间使用语言、姿态、手势和其他符号进行意义协调的持续过程。人们的行为可能是有意、也可能是无意,但都得首先赋予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以意义,而社会学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洞察和理解这种意义。在复杂的互动过程中,不同的意义经过大量的协调或争论,能在某种程度上达成共识,并以此为出发点产生出大规模的社会安排。这种突生的固定模式不是社会直接给定的,而是人类行动的结果。 

 

三、一般性理论统一范式的建构 

在唯实论者看来,社会整体所产生的结构压力———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强制力、帕森斯的功能压力、冲突论的权威地位利益资源等压力,使原本分离的个人联结起来,成为社会结构这部机器中各司其职的零件。个人一旦被纳入其中,就必须服从既定的运行规律,即使可能有一些选择,那也是在社会结构允许范围内的选择。正如波洛马所指出:“无论是根据冲突论或功能论、亦或是两者结合来分析社会群体,个人行为一般都被视为结构性齿轮上的一个无关紧要的齿牙而一带而过。”[13]

与之对应,唯名论者却按照原子模型来构造社会形象,“社会结构只能通过个体的特征或其行动的目的来解释”[14]。例如在米德看来,“人类生理上的弱点迫使其必须与他人合作以求生存。”[15]为了与他人合作,人们使用一套符号系统进行互动,在相互适应的互动过程中产生出行为模式,进而构成社会。霍曼斯主张,社会制度及社会自身都可以毫无例外地被分析为个人的行为,“所以必须用关于个体行为的命题来加以解释”[16]。总之,在个人本位范式中,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简单与复杂,组成与被组成的关系,复杂可以还原为简单、被组成可以分解为组成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实际上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因果关系,对个体的分析可以取代对社会的分析。然而,种种二元思考模式的重复和固化,在对日益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理解和解释时,显得越来越苍白无力。正如玛丽·道格拉斯指出:“二元对立是一种分析程序,但其效用并不能保证实际存在物也是这样区分的。如果有人声称有两种对立的现实或过程,我们应对此持怀疑态度。”[17]进一步而言,在整个社会科学领域,集体与个体、个人与社会二元对立的视角,使得人们在探讨整体和部分共生的关系时,面临种种困境,为了改善此种状况,许多学者孜孜不倦地为之努力。让·皮亚杰曾指出:“社会整体既不是先在要素的集合,也不是一个新的实体,而是一个关系系统,其中每个人都可能导致此系统所包含之关联的转变。”[7]12此外,杜佩提出整体和部分共同决定的概念,整体仍然是各要素组合的结果,但这些要素同时受整体的约制,两者之间不再是演绎的关系而是循环决定的关系。” 

新的思维方式给社会学中一般性理论分裂的现状提供了解困之道,要走出理论四分五裂的泥沼,消融宏观与微观、客观与主观等二元对立的立场,就要用全新的视角来考察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假设,使两者之间不再是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而是同依存于一个连续统一体中相互作用的关系。社会存在于个人之中,个人生活在社会之内,两者相互包含、相互界定,构成密不可分的统一体。只有在这个连续统内,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中,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组成社会的个人和制约个人的社会,也才能超越传统的理论二分性,使分裂的理论辨证地统一起来。社会学中一般性理论需要超越种种二元对立,重建一个综合性的分析框架。图1 个人与社会的连续统 

  走出个人与社会的二元对立,首先要与实在论立场划清界限。维特根斯坦在他的晚期哲学中指出,实在论倾向寻求与名词相对应的实体”,即先验地认为在人们所使用的词语背后存在着界限分明的社会实在。埃利亚斯注意到,运用个人社会这样的名词时,自然而然地认为其背后存在着相应的实体,“个人和社会如同两个不同的东西,就像桌子和椅子一样。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既不存在社会之外的个人,也不存在个人之外的社会,社会不能被当作个体的简单集合,也不能被视为独立于个人行为之外的整体。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应该是相互依存的个体”,正是在这一概念中,个人和社会才能重新找回社会学的意义,“个人概念涉及相互依存的个体’,但涉及的是单数;社会概念也涉及相互依存的个体’,但涉及的是复数。”[7]25这样一来,“个人社会实质上指向同一事物,只是有单复数的区别。 

然而,仅从语义学上消除个人社会的对立远远不够,接踵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在现实研究中统一主观-客观外在-内在诸如此类的二分变量。在布迪厄看来,社会有两个时刻:一是客观性时刻,另一是主观性时刻。有些社会学家在客观性时刻建构理论,排斥行动者的个体行为,强调社会结构是主观行动的基础并制约着个体互动;另一些社会学家在主观性时刻建构理论,关注个体和集体的日常行为,认为所谓的社会结构是伴随着个体行动不断变迁的。”[18]150布迪厄认为,双方的观点都不够完整,“我想说,一方面存在着感知、思考和行动模式的社会性发生,它们构成了所谓的惯习’;另一方面存在着社会结构的社会性发生,它们构成了所谓的场域”[18]147在这里,惯习是社会的主观性时刻,是社会外部结构通过内在化铭刻在人们头脑和身体中的方式。场域是社会的客观性时刻,是个体的主观意识通过外在化赋予社会一定的结构和制度性安排。 

这意味着,首先,社会是客观现实,是外在化的、客观化的世界,正是此种脱离行动者的外在化以及独立于行动者的客观化,以典型化的日常知识维持着广义的制度化进程:“制度化表现为各阶级的行动者进行一种对惯习行动的相互典型化……必须注意制度典型化和行动典型化的相互性。”[19]78-79正是在历史的作用下,通过惯习的升华和时间的沉淀,制度获得了某种坚固性和稳定性。其次,社会同样是主观现实,即通过社会化而达到内在化,社会化使个体持续地保持社会现状,同时又不停地改变社会现实,在个体互动中,许多成分或被添加或被抛弃,从而促使社会的各个领域发生变迁”[19]209 

同样,对于吉登斯而言,首先,结构是二元性的,“社会系统的结构特性既是组成系统的能动者所进行活动的条件又是其结果。”[20]15也即是说,在社会中,组成结构的维度既作为条件存在于行动之前,又作为行动的产物存在于行动之后。结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并不在每个新的互动中创造出来,然而,也只有在大量的互动的现实化后,结构才具有被经验地理解的可能。其次,行动者是能动性的,“行动者能以言语或其它方式认识(或理解)自己行动的环境以及他人所处环境,且将此种认识运用于行动的生产和再生产之中”[20]440。在这里,吉登斯特别强调个体的反思能力和实践能力,一方面个体的行动受已有社会结构的支持和限制,另一方面正是在实践和反思的过程中,个体之间的互动调适又可能逐渐发展出新的结构和制度安排。 

总之,要走出社会学理论分裂的泥沼,建构真正的一般性理论,必须要有新的研究视野,从历史的角度出发———重回马克思:首先人们自己创造历史,但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不能自己选定条件创造,而只能在已有的、既定的、继承的条件下创造;当新的社会形式在行动者的日常生活实践和互动中创造出来的时候,过去的社会形式将被重新生产,或适应或改变,过去的遗产和现实的生活又打开了通向未来的可能领域。如此,运用历史的视角,我们在建构具有普遍意义的一般性理论时,就能超越个人社会传统的二元对立,认识到现实社会中行动者和结构的协商对话,不是在非社会性的个体和非个体性的社会之间进行,而是在社会性的个体和个体组成的社会之间进行。这正是今天我们重新审视个人社会的关系,力图将社会学中趋于分裂的经典理论范式———结构主义、建构主义、理性主义、功能主义等纳入更具普适性的理论框架中、建构真正统一的一般性理论的逻辑起点。 

 

项目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低碳社会建设与我国阶层结构演进的新趋势”(10YJC840015);武汉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武汉市低碳城市建设的社会评价研究”(whsk10019);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基金项目“武汉市低碳社会建设研究:基于公众参与的视角”(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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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4 

 

作者简介:戴洁(1980-),,湖南省武冈县人,华中科技大学讲师,社会学博士,主要研究社会转型与社会分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