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网首页|论坛|人文社区|客户端|官方微博|报刊投稿|邮箱 中国社会科学网
瑞典、挪威和丹麦社会服务比较研究
李兵 等
2011-10-26

经过60多年的努力,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社会救助服务、受灾群众生活服务、社会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未成年人服务、优抚安置服务、社区服务、家庭服务、收容服务和社会工作服务等政策措施,但服务意识、服务方式和服务水平仍亟待提高,迫切需要用“社会服务”将这些服务统括起来。而且,现在和未来,社会服务是改善民生、实现“民强”、保障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一个重要举措。可以预见,社会服务是未来几十年中国社会事业发展一个重要的、长期的任务。

发达国家,尤其是北欧福利国家在二战后,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特别是瑞典、挪威和丹麦都是君主立宪国家,都有完整的《社会服务法》,并依法行政开展社会服务。因此,我们采用“比较社会政策”的方法[1],从机构设置、政策法规、费用和监督等方面研究这三个国家社会服务,对于开拓我们的视野,加深理解,制定社会服务政策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一 社会服务的政府主管机构

1.整合的社会服务模型

整合的社会服务(Integrated social services)指运用一系列的方式和方法,如合作、建立伙伴关系等,促进各种相关社会服务之间更好的协调,使服务对象获得更有效的和更高质量的服务,提高服务对象和供给者的满意度。整合可以分为水平整合和垂直整合。垂直整合在宏观层次上指在不同层级的政府之间,如国家、地区和地方,实现政策和服务安排更紧密的协调,而采取的措施。在微观上指在地区中机构、社区和家庭等照料的整合。水平整合指为了服务对象的利益,把以前不同的主要公共服务结合到一起,如卫生和社会服务[2]

2.垂直整合

三个国家都采用垂直整合的社会服务模型,都明确规定了中央和地方的责任。

1)瑞典。《社会服务法》[3]由卫生和社会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颁布实施,是社会服务政策的集中体现,也是政府开展社会服务的依据。具体的社会服务则由市政当局负责。市政当局的社会服务由市政社会福利委员会负责执行。

2)挪威。挪威劳动和福利局(the Norwegian Labour and Welfare Administration,简称 NAV)主管《社会服务法》[4]。每个市政当局都设立了NAV办公室。挪威劳动和福利局挪威的社会服务是按照一种分散模式来组织的。国家负责制定政策、人员培训和立法。地方政府,即市政当局负责提供服务。在《社会服务法》的框架内,在相关规定、指导方针和其他有关法律的约束下,地方政府可以自由的开展服务,措施和手段也由地方政府来决定。

3)丹麦。有意思的是,虽然丹麦早就有了《社会服务法》[5],但主管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社会事务部(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简称MSA)于2010223日才成立。社会事务部有责任促进性别平等。具体的社会服务则由市政当局和地区委员会负责。

3.水平整合

瑞典和挪威采用水平整合的社会服务模型,。瑞典将卫生和社会服务整合在卫生和社会事务部一个部门中。而挪威则突出劳动部、卫生和照料服务部等部门之间的协作。丹麦则没有水平整合。

1)瑞典突出部门内整合。卫生和社会事务部的业务覆盖基本福利议题和广阔的政策领域,包括经济保障、社会服务、卫生和医疗护理、公共卫生,以及儿童和残疾人权利等。

2)挪威突出部门间协作。挪威劳动和福利局负责掌管《社会服务法》[7]卫生和照料服务部(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Care Services)对《社会服务法》的实施负有主要责任。劳动部对《社会服务法》第五章、第五章A和第四章的第五节负有主要责任,另外,还负责市政会的资金咨询服务和解决债务的咨询服务[8]。根据需要,地方政府之间也可以合作。挪威公共卫生委员会(the Norwegian Board of Public Health)负责监督《社会服务法》的实施[8]

3)丹麦。社会事务部的主要责任是针对风险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养老金,诸如无家可归者、精神错乱者、吸毒成瘾者等边缘群体,制定和实施政策。

需要强调的是,从欧盟国家的研究来看,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可以证明整合的社会服务优于未整合的社会服务,因此,一个国家的社会服务,采不采用整合模型,或采用什么样的整合模型,要根据各国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定。

 

二 社会服务的使用者

1.个人的社会服务

美国、日本和欧盟在更广阔的社会福利领域内,使用“个人的社会服务”personal social services,简称PSS这一概念将社会服务与其他的服务区别开来。典型的PSS对象是老年人和老年人的照料者,儿童和家庭,残疾人。服务提供的地点有个人的家庭、日间照料中心和机构等。提供PSS的组织可以是国家、非营利组织、工商企业[6]

三个国家都的社会服务基本上是针对那些由于年龄、健康状况恶化、残疾、贫困或其他原因,在自我照料和他人照料等方面需要公共援助的人,所提供社会支持的服务和项目。瑞典特别重视特殊群体的特殊支持,属于典型的PSS。挪威强调社会服务应该致力于鼓励在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和特殊人群中开展福利服务和相关活动。丹麦社会服务则强调应当为身体或精神功能受损,或特殊社会问题的人提供特殊的社会服务。

2.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社会服务

瑞典和丹麦的《社会服务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挪威则没有。

1)瑞典规定,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致力于保证他们能够在一个安全和良好的环境下成长,促进与家人的密切关系,促进个人全面的发展;为预防和反对儿童和未成年人滥用酒精饮料、麻醉或别的成瘾物质而积极工作;在考虑到他们最大利益、照顾及家庭成长背景的条件下,与家庭密切合作,保证那些有不好发展苗头的儿童和未成年人能获得需要的保护和帮助。

2)挪威的儿童福利服务没有被当作是社会服务的一部分,但是在许多地方政府(特别是在小地方政府),这些服务常常被作为社会服务的一部分[10]

3)丹麦规定,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特别是那些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或有其他对支持有特殊需求的儿童和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措施促进他们的发展、福利和独立。

3.针对成年人的社会服务

瑞典对残疾人和老年人的社会服务有明确的规定,挪威用“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需要特殊帮助的人群”来涵盖老年人和残疾人,丹麦《社会服务法》中用“成年人”概念把残疾人、老年人和其他特殊人群统括起来。

1)瑞典规定,针对老年人,保证他们能够独立和安全的生活,并在他人的陪伴下过积极和有意义的生活;保证让老年人获得良好的住房,向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援助和别的便捷服务;要建立特殊形式的住宿设施,为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和照料;应该非常熟悉辖内老年人的生活状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扩散与此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规划提高老年人福利的措施。

针对残疾人,保证因生理、心理或别的原因而在日常生活中遭遇困难的人能够参与到社区生活,能够像其他人一样正常生活;帮助确保残疾人拥有有意义的职业,并让他们的居家环境能适合他们的特殊支持需要;建立特殊服务住宿设施,面向有困难而需要这样设施的人。应该非常熟悉辖内身心残疾人士的生活状况,并采取积极措施扩散与此相关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相关信息;规划提高身心残疾人士福利的措施。

2)挪威规定,社会服务应当对因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需要特殊帮助的人群,提供实际能力上的帮助和训练;不能自理的人,或者完全依赖他人行动或完成日常活动的人,理应得到帮助。

3)丹麦强调应当为身体或精神功能受损、或特殊社会问题的成年人提供特殊的首创服务,防止个人面临的问题恶化。提高个人的社会和个人功能以及发展潜能。通过联系交往、社会的和其他活动、治疗、照料和护理,提高个人自我展示的潜能。针对居住在他/她自己家(包括《普通住房法案》规定的膳宿设施)中、或居住在《普通住房法案》规定的膳宿设施中的个人的特殊需求,提供全面的服务。

4.针对照料者的社会服务

相比较而言,丹麦的规定更为详细。

1)瑞典规定通过援助和缓解服务向那些长期患病、年老、残疾的近亲提供照料的照料者提供支持。

2)挪威强调应对有特殊护理负担的个人和家庭开展慰藉服务;为因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需要交往支持的个人和家庭开展交往支持。

3)丹麦不仅提出应为照料有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的人的配偶、家长、或其他关系紧密的亲属提供替代的或暂时缓解的服务。还“对残障或患有严重疾病的、有紧密血统(或婚姻)关系的人的照料”有专门规定。一是规定一些人在劳动力市场就业,希望在自己家中照料有实质性的和持久的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或严重的、慢性的或长期的(包括临终)疾病的,与自己有紧密血统(或婚姻)关系的人,他们必须征得市政会同意,并由市政会雇佣。二是照料者应当被有血统(或婚姻)关系的人所在地的市政当局雇佣。三是临终病人的照料,规定一个人照料有紧密血统(或婚姻)关系的、希望死在他/她自己家中的人,有权获得固定照料津贴;当雇员照料一个有紧密血统(或婚姻)关系的人而旷工的时候,雇主向雇员支付薪水,确保雇员的收入没有损失;当遇到生病和分娩的时候,固定照料津贴应当达到《救济金法案》规定的接受者有权获得的疾病补助费总额的1.5倍。;当遇到生病和分娩的时候,几个人是共同的照料者,固定照料津贴总额应当不超过《救济金法案》规定的应付补贴最高额的1.5倍。

5.针对其他特殊人群的社会服务

1)瑞典特别强调对药物滥用者和犯罪活动的受害者的服务。规定应积极确保药物滥用者获得克服这一习惯所需要的援助和照料。应采取措施保证犯罪活动的受害者和他们的亲属得到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应考虑到正在或已经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的妇女可能需要外界的支持和援助来改变处境。

2)挪威社会服务中有专门的酗酒者和吸毒者的特殊服务措施。酗酒和吸毒者的治疗是卫生服务的一部分。但是地方政府仍然有责任向酗酒和吸毒者提供建议和帮助,确保他们接受治疗。挪威《社会服务法》规定,通过劝告、指导和实用性帮助,社会服务应该帮助个人停止酗酒和吸毒。必要的情况下,以及病人希望的情况下,社会服务应该开展治疗课程。这样的治疗课程应该包含在其他事务当中,组成一个支持性联系的安排,建立工作场所的支持网络,与初级卫生服务或专科服务保持联系。如果这些机构外的帮助不足够,社会服务应该在适当的机构里提供场所进行护理或治疗。如果在机构里找不到这样的地方,有必要的话,社会服务应该确定采取临时性的服务措施。社会服务应该在方便的时候通过治疗课程跟进病人,如果必要的话进行家访,离开服务机构的时候安排服务措施。

3)丹麦。一是为吸毒者提供治疗。当通过其他合法机构提供的治疗不能实现必须旨在维持和提高他们个人的身体的、精神的或社会的功能的意图时,市政当局可以提供治疗。二是为病弱者提供方便的(福利)就业(Sheltered employment)、以及社会和其他活动。为处于《社会养老金法案》规定的法定年龄以下的、身体或精神功能患有实质性的损伤、或有特殊的社会问题,不能在劳动力市场找到或维持就业,以及在其他立法中不提供就业的人,提供福利就业。

 

三 服务供给

1.服务设施

三个国家都重视提供住所照料,但在具体形式上各具特色。

1)瑞典突出家庭式居所照料和机构照料。一是应保证需要在自己家外获得日常和食宿照料的人能够进入家庭式照料居所或者照料机构。二是未成年人和药物滥用者的机构照料需求由国家提供。

2)挪威突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一是为弱势群体提供住房服务。对于在房地产市场上无法顾全自身利益的人,社会服务应该为其提供住房方面的帮助。包括对于因年老和残疾或其他原因,需要对住房进行特别改造,以及在住房中加装辅助和保护设施。二是对因残疾或年老或其他原因需要24小时护理服务的个人提供机构或短期住处。三是社会服务有义务为流离失所的人提供临时性的住所。

3)丹麦的服务设施和项目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成年人分别作出规定。

针对儿童和未成年人的设施和项目,一是儿童的日间照料设施。二是年长儿童和未成年人的俱乐部(会、社)和其他社会-教学闲暇时间的设施。三是个人援助和照料,为由于实质性的和持久的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不能够自己克服困难的16-18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每月15个小时的照料。

针对成年人的设施和项目,一是个人援助、照料和护理市政当局可以为有临时特殊的照料和护理需求的人提供临时的膳宿。二是提供康复措施,以修复不能住院治疗的疾病引起的身体功能的损伤。三是膳宿设施。为由于实质性的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或有特殊的社会问题、有需求的人提供临时膳宿;为遭受暴力、暴力威胁、或与相应的家庭或同居关系相关的危机的妇女提供临时的膳宿设施;为有特殊社会问题、无家、或不能呆在他们自己家中、和有膳宿和推动支持、照料和随后的援助的需求的人提供临时膳宿设施。四是对身体或精神功能持久损伤的个人的房屋的布局和内部设计提供援助。五是向由于身体或精神功能持久损伤、需要单独的交通工具的人给予补贴。

2.私人提供的社会服务

1)瑞典对私人提供社会服务服务的提供有严格的规定。未经许可,公司、企业、社团、基金会或者个人不能提供住宿型照料机构、特殊形式的住宿设施、全日制照料之外的照料机构、夜间或日间非住宿型照料服务等专业服务。只有当这些服务符合高质安全的标准,才能获得许可。并且,许可证可能会与对服务质量和安全有重要影响的条件结合在一起。

2)挪威只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社会服务有明确规定,对私人提供社会服务没有明确规定。

3)丹麦对社会服务的供应商有明确的规定。市政当局应当让援助的接受者选择这些援助的供应商;应当确保合格的私有供应商有权提供服务;应当规定和公布质量要求,质量要求必须是公平的、具体的和有根据的,不能误导竞争。市政当局可以通过使用投标模式(the tender model选择保护合格的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权利。

 

四 社会服务的支出和收费

1.财政支出

三个国家的社会服务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挪威和丹麦明确规定社会服务费用主要由地方承担,中央提供补贴,瑞典则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相比较而言,丹麦对社会服务费用支出规定的更为详细,特别是关于中央对地方补偿的规定,而且,丹麦社会服务支出的统计也独具特色。

1)瑞典的社会服务费用主要由中央和地方共担。

2)挪威规定每个地方政府都应该为属于其责任的服务和服务措施,提供必要的拨款。每个郡政府都应该为属于其责任的服务和服务措施,提供必要的拨款。中央政府提供年度津贴,满足地方政府和郡政府的部分费用。津贴根据国王发布的规则、通过地方政府和郡政府的收入系统来分配。

3)丹麦规定市政当局支付的费用应当全部覆盖《社会服务法》规定的所有费用,并且应当按照所提供的具体服务或服务的类型的长期成本来计算费用。

关于中央对地方的补偿,一是当援助和支持67岁以下的个人的成本超过年支出80万丹麦克朗或更多,国家应当补偿市政支出超过规定总额的部分的25%。对于每年超过150万丹麦克朗的那部分支出,国家的补偿应当达到50%。二是国家应当补偿的市政当局在以下方面招致的费用的50%:第一,对有实质性和持久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的18岁以下儿童居家供养的额外费用的补贴。第二,对供养有实质性和持久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等情况的18岁以下儿童、失去收入的人的援助。第三,免费法律援助。第四,对与供养有实质性和持久身体或精神功能损伤的人相关的任何必须的额外费用的补贴。第五,膳宿设施,包括与膳宿设施有关的援助、支持、就业和活动项目等费用。

2006年,丹麦在社会领域的公共支出约1970亿丹麦克朗(按照2008年价格和工资指数转换),相当于全部公共支出总额的约22%。社会领域的支出可以分为社会转移支付费用和社会服务支出。2006年,用于社会转移支付的全部公共支出为1280亿丹麦克朗,大部分用于老年人的养老金和伤残抚恤金。养老金支出为793亿丹麦克朗,伤残抚恤金支出为347亿丹麦克朗,住房救济金支出为113亿丹麦克朗,各种其他津贴支出为27亿丹麦克朗。

2006年社会服务支出约690亿丹麦克朗(按照2008年价格和工资指数),其中,老年照料领域的支出占了社会服务支出的大部分。2006年社会服务支出中,老年照料支出为316亿丹麦克朗,残疾人支出为211亿丹麦克朗,123亿丹麦克朗用于贫困(身处不利的)儿童,38亿丹麦克朗用于残疾成年人[11]

2.收费

是否向社会服务使用者的收费,以及收多少,瑞典和丹麦有细致的规定,挪威则较笼统。

1)瑞典规定,三种情况可以收费:一是除了未成年人的情况外,市政当局可能要向那些由于酒精、麻醉品或其他类似物质的滥用而住在护理院或家庭式照料居所的人征收食宿费用。二是如经社会福利委员会允许,一个孩子不是在自己家而是在别人家庭接受照料,他的父母有义务在市政府承担的总费用中支付合理的一部分。三是市政当局可以就其规定的一些项目征收合理的费用,如夫妻咨询、收养前的父母课程、家务协助服务、特殊形式的食宿服务、或者其他类似的社会服务。然而收取的费用不能超过市政当局所花费的成本。其中,针对家务协助服务和日间活动,收费金额不会超过“价格基准的收入总额”(price base amount0.48倍的十二分之一;针对特殊形式的食宿服务,收费金额不会超过价格基准的收入总额0.50倍的十二分之一。

此外,还规定,征收费用额度不能让个人剩下的钱不足以支付个人需求以及正常的生活开支。而且,在设定收费标准的时候,市政当局应保证照料接受者的配偶或同居者的经济状况不会遭受不合理的恶化。应该通过计算除住房开支以外的最低个人生活开支来确定个人的剩余款。住房成本应单独计算然后加到最低生活开支中。最低生活开支将涵盖食物、衣服、鞋子、娱乐、健康保健、报纸、电视许可费用、家庭保险、门诊健康服务、一次性物品、旅行、家具、家庭器材和药品的正常开支。每个月的最低生活开支应至少是:独居者是价格基准的收入总额1.294倍的十二分之一;对夫妇而言,每个人是价格基准的收入总额1.084倍的十二分之一。

2)挪威规定地方政府要求服务对象付费的权利,地方政府可以《社会服务法》下令服务对象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国王可以颁布更多的详细法令,明确服务对象付费问题。

3)丹麦规定,除是《社会服务法》规定服务外,任何人,不管是个人还是他/她的配偶或孩子,应当为接受到的援助付费。对于《社会服务法》提供的服务超出的费用,政府可以制定收费标准。具体讲,一是家长和子女或未成年人应当为住所的膳宿、全日制设施付费;未成年人应当为住所的膳宿付费;政府要计算这些收费的收入基础。二是对于照料机构中为寄宿者提供膳食服务的最大付费额和付费的调整,政府要制定具体的规则。三是寄宿者应当为设施中的膳宿付费。对于膳宿设施的长期寄宿者,应当以设施运营的成本为基础固定付费;在膳宿设施寄宿时期保持他/她目前的住房,膳宿设施的临时寄宿者,不会招致与住房有关的花费。

 

五 社会服务的监督

三个国家从机构到监督内容都有一套完善的措施,采用垂直整合的监督模型。不同的是,瑞士和丹麦在他们的《社会服务法》中对监督的机构和职责有明确的规定,而挪威则没有,NAV的社会服务由其他部门监督。

1)瑞典。国家健康和福利委员会负责监督全国的社会服务,委员会将关注和发展社会服务,并给出促进《社会服务法》执行的总体建议。郡管理委员会负责关注社会福利委员会对本法的执行情况,向公众提供社会服务的信息和建议,帮助社会福利委员会提高咨询能力,鼓励市和其他公共机构在社会福利领域展开合作,致力于保证市计划能满足照料机构以及的特殊形式的住宿设施的未来发展需要,确保社会福利委员会以适当的方式完成任务。

2)挪威。监督机关包括挪威国家卫生监督局、挪威郡级卫生监督局以及郡级政府机关。挪威国家卫生监督局是一个全国性的政府机构,隶属于卫生部,最高国家卫生监督机关挪威,议会通过的法律法规规定其负责监督的领域。监督机关努力确保满足民众的社会服务需要,卫生和社会服务有足够的专业水准,预防卫生和社会服务的缺失,有效﹑合理地利用资源。挪威国家卫生监督局实施分类服务监督。分类服务监督是从整体角度进行监督,包括收集,整理并分析解释卫生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信息,以便评估服务是否满足需要(民众是否获得所需服务)以及质量如何〔服务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质量〕。分类服务监督报告向服务单位以及民众公布。监督机关积极工作,确保所有卫生和社会服务提供单位使用监督结果报告,作为改进管理系统和提高服务质量的信息来源。

郡级监督工作由挪威郡级卫生监督局(监督保健服务和医疗人员)以及郡级政府机关(监督儿童福利和社会服务)负责开展。社会服务法案规定了地方政府有义务为民众提供以下服务,如∶ 提供信息﹑咨询和指导,以便帮助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向那些由于疾病﹑残疾﹑年老或其他原因而需要特殊帮助的人提供实际帮助与培训,帮那些需要特别护理的人和家庭减轻负担并支付相关费用,为个人及家庭建立联系人,为那些存在特殊问题的病人提供床位或安置住处。每年,郡级监督机关都要受理30005000件此类投诉。

3)丹麦的社会服务监督主要强调市政委员会和地方市政委员会的责任,而社会事务部要制定管理监督的规则,制定防止市政委员会成员参与实际的监督。

市政委员会一是对《社会服务法》中有关法律保护和社会事项的监督;二是要确保援助符合服务目标;三是对照料设施的监督;四是对私人照料住所每年至少探访一次,要对向接受市政服务的居民和居住者提供的援助进行监督。

地方市政委员会一是要对设施中的工作人员、设施情况和资金进行监督;二是要对市政委员会的职责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市政委员会的决策和质量标准符合《社会服务法》的有关规定;三是对疗养院、护理院、老年人和残疾人的住房每年至少探访一次,要对向接受市政服务的居民和居住者提供的援助进行监督。

总结

通过对北欧三个福利国家社会服务的比较研究,我们尝试提出“社会服务的命题框架”的八个关键要素:

第一,社会服务特指“个人的社会服务”, 以便其他的服务区别开来。

第二,社会服务政策法规是依法行政的依据。

第三,提供社会服务的组织可以是国家、非营利组织、工商企业,但主要是政府。

第四,社会服务的政府机构是否采取,或采取什么样的整合模型依据各国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社会服务的主要对象是社会处境不利、有特殊困难和需求的老年人、儿童和未成年人、残疾人、其他成年人、照料者。社会服务使用者的资格需要严格认定。

第六,社会服务的设施可以是个人的家庭、日间照料中心和机构等。

第七,社会服务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向社会服务使用者适当收费。

第八,社会服务要有完善的监督机构和机制,至于采取何种监督方式,即部门内监督还是部门外的机构监督,依据各国情况而定。

“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中国政府为推进社会事业发展,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将重点推出社会服务理念,并将制定完整的社会服务政策法规。要制定符合中国实际的社会服务政策法规,首先要立足本国实际,其次,要善于借鉴发达国家,特别是北欧福利国家的经验。

 

参考文献

[1]Patricia Kennett(Ed.). A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Social Policy. Northampton: Edward Elgar, 2004.

[2]Brian Munday. Integrated social services in Europe. Paris: Council of Europe Publishing, 2007.

[3] The Ministry of Health and Social Affairs, Sweden. Social Services Act (unpublished). 2001.

[4] The Ministry of Labour, Norway. Social Services Act (unpublished). 1991.

[5] 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Denmark. The Act on Social Services (unpublished). 2006.

[6][2].

[7] The Norwegian Labour and Welfare Administration (NAV). About NAV. http://www.nav.no.

[8]The Ministry of Labour, Norway. Financial social assistance. http://www.regjeringen.no.

[9]Norwegian Board of Health Supervision. About public supervision of child welfare,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s in Norway. http://www.helsetilsynet.no.

[10]Norwegian Board of Health Supervision. Norwegian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s. http://www.helsetilsynet.no.

[11]The Ministry of Social Affairs, Denmark. Key statistics: Total expenditure. http://www.sm.dk.

 

作者简介:

李兵 中共北京市委党校社会学教研部 博士 副教授

张恺悌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 主任 研究员

王海涛 伍小兰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 博士 副研究员

 

原载:《社会建设的理论、政策与实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