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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延迟退休年龄的基本认识
郑功成
《光明日报》2012年9月12日
2012-12-31

哪些因素影响退休年龄

  在讨论退休年龄问题时,首先应当把握影响退休年龄的相关因素:一是人均预期寿命。寿命延长则工作年限应当适当延长,反之亦然。二是劳动力供求状况。供过于求时当然不能延长退休年龄,供不应求时则不可能不延长退休年龄。三是受教育年限。整个社会的受教育程度越高,工作年限就需要相应地往后延长,否则便是人力资源的巨大浪费。四是人口老龄化程度。在少子高龄化条件下,整个社会的人口结构呈现老年化,就业人口的年龄必然会递增。当然,还可再列出一些因素,但上述因素无疑是最重要的影响因素。

  在这些因素中,人均预期寿命延长、受教育年限延长和人口老龄化及少子高龄化现象均已不可逆转,而劳动力供求状况也在发生深刻变化,近年来局部地区、局部领域出现“招工难”、“用工荒”的现象,表明我国劳动力可以无限供给的时代已经成为历史。因此,从战略上讲,延迟退休年龄不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而是前述影响因素发生变化后的必然结果。

  基于以上的认识和判断,讨论这一重大公共政策问题的焦点或许不是要不要延迟的问题,而是以什么方式延迟、从什么时候开始延迟的问题。

2008年初,我们将延迟退休年龄的初步方案作为中国社保发展战略研究报告的一项内容,概括起来就是一个目标、三大举措。一个目标是:明确提出到本世纪中叶(2050年前后)将基准退休年龄提高到65岁,并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三大举措是:“小步渐进、女先男后、兼顾特殊”。这一研究结论的基本依据包括:一是人均预期寿命在持续延长。预测到2020年达77岁,2030年约80岁,2050年前后约85岁。二是人口结构与劳动力供求在发生深刻变化。少子高龄化趋势进一步加剧,劳动力供给总量在2015年越过顶峰后呈现递减的态势。三是代际公平的需要。即伴随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若不及时调整人生工作周期,必然导致年轻一代的养老负担越来越重,从而直接损害代际养老负担的公平。四是性别平等的需要。即女性应当具有与男性平等就业及基于劳动所享有的各种经济社会权益。五是工业化、城市化与现代化任务基本完成。即再经过30-40年的努力,中国应当是一个成熟的现代化国家,人们的受教育年限进一步延长,劳动强度会大为减轻,从而会为劳动者工作更长时间创造相应的条件。六是国际上发达国家退休年龄的比较与参照。发达国家大多在上世纪中后期将退休年龄调整到65岁左右,一些国家甚至延长到了67岁。将基准退休年龄定为65岁并争取实现男女同龄退休作为本世纪中叶的目标,应当是我国理性且合理的选择。

 

理性的方案应坚持什么原则

  要实现上述调整目标,理性的方案无疑是“小步渐进、女先男后、兼顾特殊”。

  所谓小步渐进,是指从维护社会公平和减少震荡的原则出发,早作筹划较届时急变要好,小步渐进较短期内大幅调整要好,让公众有明确预期比糊里糊涂随大流好,必须避免短期内大幅或大步调整而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避免退休年龄波动过大对劳动力市场及劳动者个人生活与工作安排等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根据影响因素的变化趋势及时明确这一公共政策的中长期目标,同时采取分步渐进的方式加以实施,在兼顾各个群体和不同年龄段的人的利益的条件下,让劳动者对自己的工作与生活有稳定的预期,显然具有必要性。当然,小步渐进既可以一以贯之、持续不断地慢跑,也可以分两大步推进,即可以先在2030年前将男性基准退休年龄从60岁提高到62岁,女性从50岁提高到55岁甚至更高。

  所谓女先男后,是鉴于现行退休政策女性较男性要早10年的现实,基于性别平等的需要,可以考虑先从女性开始,以逐渐缩小男女退休年龄的差距。

  所谓兼顾特殊,是指针对重体力劳动岗位、有毒有害劳动岗位等特殊情形,仍应允许在基准退休年龄前提早退休,对部分技术岗位劳动者则可以允许在基准退休年龄之上尊重本人意愿继续延长其工作时间。

  理性讨论退休年龄问题,还需要妥善解决好以下相关问题:

  一是不同养老制度下过大的养老金待遇差距应当尽快得到缓解乃至消除。如果继续延续现行格局,公众对延迟退休年龄只有利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的疑虑便难以消除。因此,应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步伐,并促使不同群体之间的养老金待遇差距不断缩小,最终趋向公平。

  二是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报酬偏低的状况急待改变。目前一些单位的劳动报酬不具吸引力甚至还不如退休后的养老金,这种状况不仅严重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也必然助长一部分人对早退休的期待和对延迟退休的反对。

  三是对退休人员再就业进行必要且合理的规范。目前普遍存在的退休人员再就业现象,表明现行退休政策并未置换出等量就业岗位,它既扭曲了养老保险制度,也扭曲了平等就业制度与用工成本应当公平的市场竞争法规,对此需要做相应的规范。

  四是做好人口老龄化和养老负担代际变化的测算。客观估量养老保险、老年福利及相关服务等制度的可持续性,以量化的指标来为延迟退休年龄并维护代际负担的公平提供科学依据。

五是需要创造理性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例如,不应当将学者的理论研究成果等同于现实政策,不能将理论上设计的2050年前后以65岁作为基准退休年龄的战略目标理解成马上就要延迟到65岁等等。

 

需要澄清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以为延迟退休年龄是养老基金出现巨大缺口而急需弥补。

  事实并非如此,一方面,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不存在缺口,“十一五”期间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每年以30%以上的速度递增,根据国家审计署近日发布的对全国社保基金的全面审计报告,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超3万亿元,其中养老保险基金超过2万亿元。根据2007年我们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的测算,未来30年左右我国不会出现养老保险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30年以后也有作为战略储备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予以弥补,何况还有不断增长的财政收入与强大的国有资产做后盾。目前一些地方,如上海,出现养老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是这一制度处于地方分割状态下的结果,它不能掩盖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大于支且累计结余持续增长的客观事实。因此,以局部地区养老金缺口为由来解释延迟退休年龄,显然是说不通的。

  另一方面,在国际上,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状况并不必然构成延迟退休年龄的理由。在这方面最有发言权的国家,无疑是120多年前第一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德国,该国采取现收现付财务模式,养老账户资金始终充足,2011年还盈余45亿欧元,德国政府决定从2012年将养老保险费率从19.9%(劳资缴费各占50%)降至19.6%,并宣布2012年养老金待遇继续提高,但同时也从201211开始延迟退休年龄,即从现行的65岁逐步延长到2029年的67岁。世界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始国并非因养老金缺口而延迟退休年龄,而是以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与人口结构变化作为依据,这是维护代际公平的需要。

  误区二:将弹性退休理解为任意退休制。

  这显然是一种误解。任何公共政策虽然可以有例外,却必须有基准,这是确保社会公正的根本。因此,无论冠以何种新鲜名称或叫法,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作为共同基准的退休年龄规定,在此基础上才对某些人群允许有一定的弹性。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有的人总是占着岗位不撒手,或者不到40岁就办理退休的非正常现象。

  误区三:将延迟退休年龄等同于恶化就业问题。

  如果退休人员不再就业,则一人退休等同于新增一个就业岗位,延迟退休意味着等量就业岗位置换的延迟,但当前的情形却是大量退休人员再就业,这实质上部分消减了延迟退休年龄对就业的影响。同时,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成为历史,现阶段虽然总量供给仍然偏大,但无论采取哪一种人口结构变化预测方式,都会得出2030年后劳动力供给大幅减少的客观结论,延迟退休年龄正是缓慢适应未来就业人口不足的需要。此外,应当相信政府不可能在短期内大幅调整退休年龄,“小步渐进”式的延迟必然将其对就业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综合考虑上述三点,延迟退休年龄对就业的负面影响就不值得夸大。

  误区四:认为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不可靠。

  总有人夸大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危机,似乎只有自我保障或依靠市场,才能解除养老后顾之忧。但迄今为止,世界上并无破产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有破产的商业保险公司。

  德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120多年来一直运行平稳,在人均预期寿命80多岁的今年,居然还降低了缴费率并提高了养老保险待遇;日本在上世纪80年代曾出现媒体围攻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象,然而即使日本经济自1990年以来几乎零增长,也未见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崩溃,反而是多家大保险公司的破产断送了日本保险业的神话;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易帜为资本主义,未见这些国家的老人领不到养老金;希腊债务危机,但未见希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破产等等。这些客观事实揭示了一个简单的道理,即社会养老保险就是用来消除人们不确定的养老风险的,其可靠性在于,它确立的是政府、雇主与个人多方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并由政府作为信誉担保人,加之事关基本民生,即使政府垮台也不可能让养老保险制度崩溃。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迄今为止无可替代的解除养老后顾之忧的可靠制度保障。当然,不排除因制度设计不合理和人口结构等影响因素发生变化而出现财务压力,这种风险应当通过学者的理性研究和政府的科学决策来加以化解,不应当让老百姓为这一制度担惊受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