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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取消带有社会歧视含义的“农民工”称谓——再驳“改革代价论”
熊光清
《探索与争鸣》2012年第5期
2013-01-22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郑晓幸、王鹏杰以及一些政协委员多次提出取消“农民工”称谓,从而再次引发了关于是否需要取消“农民工”称谓的争论。事实上,今年春节前后,“农民工”输入大省广东省的省委书记汪洋和“农民工”输出大省河南省的省委书记卢展工都提出,要适时取消“农民工”称谓。在此之前,一些专家学者曾对“农民工”概念提出了质疑。当然,也有一些人认为,取消“农民工”称谓或者称呼并不重要,关键是让这一群体在工作地或居住地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和福利待遇。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农民工”是农民进城务工的身份标识,作为一种社会等级标志,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必然性,也是改革必须付出的代价,因而完全没必要取消。然而,无论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还是从历史与现实角度分析,“农民工”称谓是包含着明显社会歧视含义的社会身份标识,随着社会变迁和制度变革的推进,“农民工”称谓存在的社会基础和制度基础正在逐步消失,取消“农民工”称谓已经非常必要。

  

“农民工”称谓的社会身份标识意义与社会歧视含义

  为什么会形成“农民工”这个概念呢?可以说,这与传统户籍制度有着重要联系。在传统户籍制度背景下,“农民”包含着双重含义,它既指一种职业,也指一种身份。改革开放以来,虽然允许农民进入城市经商或打工,但他们的户籍性质没有改变,他们的身份仍然是“农民”;他们不再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了,职业状况是“工”了,正好称之为“农民工”。如果不考虑“农民工”这一概念所带有的社会偏见与社会歧视含义,它是一个非常简明清晰的事实陈述性概念:“农民”指身份,“工”指职业。正是由于具备了这种简明清晰的特性,“农民工”这一概念在 20 世纪 80 年代初出现后一直沿用至今,同时难以受到质疑和挑战。

  户籍制度已经实行了50多年,在这期间,农民与工人之间的差别(尤其是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变得非常明晰,并且根深蒂固地扎根于人们的内心,“农民工”概念能够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社会心理基础,也就在于人们心底里强烈的工农差别意识。由此也导致“农民工”称谓具有非常典型的社会身份标识意义。许多人之所以认为取消这一称谓不重要,关键在于这些人没有认识到身份所具有的本质意义和所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以及标识身份的符号 (或者概念、称谓等) 所隐含的重要社会功能。在身份社会,身份是确定一个人地位、权利和义务的标准,身份的本质就是要突出差别、亲疏、尊卑、贵贱。长期以来,身份制都是中国人最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在他们的心灵深处已经凝结成一种非常重要的情结。一个人被赋予“农民工”身份,在社会中就会低人一等,即使他经济处境有了改善,也难以获得与其他人同等的社会地位。

  换一个角度说,这种用充满社会歧视含义的称谓来标识某一社会群体的行为,就是一种话语暴力。由于“农民工”称谓中存在明显的社会歧视含义,这种话语暴力通过一种温和与非强制性的方式,迫使这一群体不得不接受语言符号赋予他们的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可以说,不断重复的“农民工”话语定格了他们的社会身份与社会地位,使他们成为话语暴力的牺牲品。这样,被标识为“农民工”的这一群体就成为愚昧无知、肮脏落后的象征,成为其他各个社会群体都可以鄙视和欺凌的“边缘化”社会群体。这种话语暴力也强化了“农民工”群体自身的社

  会认同感,他们往往把自己的命运归咎于自己的出身,或者命运的安排,从而自觉接受这种现实,在其他社会群体面前存在强烈的自卑心理。

  由于“农民工”这一称谓已经与这些歧视性含义和负面印象紧密联系在一起,或者说,这些歧视性含义和负面印象已经内化到“农民工”这一称谓中,因此,要消除对这一群体的歧视,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取消这一称谓。

  

“农民工”称谓的使用存在许多内在的矛盾

  如果我们从语义角度认真考察这一称谓,事实上,即使在二元户籍制度背景下,“农民工”中的“农民”与“工”这两个词也是一种极为尴尬的组合,这一称谓表现出明显的“非工非农”、“亦工亦农”的矛盾。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这一称谓的内在矛盾会表现得更加明显和突出。在越来越多的地区,户口类型会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这样,“农业”户口就不存在了,“农民”这一概念作为一种身份的含义也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新的条件下,“农民”这一概念就会恢复到它的本义,即仅仅只是一种职业称谓。这个时候,“农民”是一种职业称谓,“工”也是一种职业称谓,那么,“农民工”究竟是什么职业称谓呢?换一个角度看,这一群体不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不是事实上的职业“农民”,也没有了户籍制度之下的“农民”身份,“农民工”这一称谓中的“农民”究竟指什么呢?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这一称谓就一定会成为历史。

  在日常生活中,完全可以不使用“农民工”称谓,事实上,我们很少使用“农民工”来称谓某个个人。取消“农民工”称谓,是对这一群体的基本尊重,意味着承认他们与其他城市居民一样,也是城市的建设者和劳动者,应该成为城市的主人,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官方政策文件中如果使用“农民工”这一概念,也会导致政策对象界定不够严密的问题。20 世纪 80 年代开始,中国人口流动的数量不断增长。无论城—城流动人口,还是乡—城流动人口 (此种类型的流动人口构成“农民工”的大部分),他们都具有同样的特征,即:在当地居住或者工作,却没有当地户籍。如果流入地出台一项政策,一定要从流向上把这两类流动人口区别对待,就可能造成对另一类流动人口的不公平待遇。特别是当“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改称“居民户口”后,也难以从户籍类型上将他们区分开。这样,再使用“农民工”这一概念,肯定会使政策对象的指向缺乏严密性。

  即使从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角度看,也应尽可能在现有法律体系之内来实施,必须处理好法律的普遍性与另外对待之间的关系。对“农民工”权益的保护,重要的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内,将他们与其他社会群体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使他们免受歧视。在此基础上,考虑到这一群体中的个人特殊情况,可以予以特殊对待或适当救济,而不应制定单独的关于“农民工”问题的法律与政策措施,这样可能反而造成其他方面的负面影响和危害。从这一角度而言,也应当取消“农民工”称谓。

  

“农民工”群体及其形象已经发生很大变化

  当前,“农民工”总量达到 2.53 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9 亿人。由于新生代“农民工”的大量涌现,整个“农民工”群体的特征和形象可以说正在发生重大变化。

  尽管新生代“农民工”和传统“农民工”的主体都是初中文化程度,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但是,新生代“农民工”的受教育层次还是有了明显提升,和传统“农民工”相比,初中毕业生所占比例高出17.6 个百分点,高中文化程度高出 5.2 个百分点。从行业分布看,新生代“农民工”的就业行业呈现明显的“两升一降”特征,即在制造业、服务业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在建筑业中呈下降趋势。他们一般都缺乏务农经验和技能,与农业生产已经没有多大联系。可以说,他们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了,当然,他们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工”了。

  这些“80 后”、“90 后”的男孩女孩,有相当多数的人从事服务业领域的工作,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有了很大改善。中国人生活条件的改善,在他们这一代人身体和形象的改善上,表现得实在太明显了。而且,由于他们有不少人在城市里成长、生活和接受教育,事实上与前辈相比,已经一定程度上融入到了城市社会中。我们已经很难在形象上将他们与城市同龄人区分开来。他们对自身的“农民”身份也并不认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他们冠之以“农民工”称谓,无论从自身形象还是从自我认同来看,都已经名不符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