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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要“管”更要“理”
观察家
《中国发展观察》2011年9月29日
2011-11-08

 

最近,有两个机构的动向受到媒体关注。一是县级驻京办撤销令下达一年后大部分都改头换面继续存活;二是中央综治委更名,将“治安”改为“管理”,成员单位增加,工作机构加强。

  两个机构的动向正好相反,一个撤销,一个加强,但二者在职能和使命上存在交集,即协调维稳。恰恰是有相同使命却有不同的命运,反应出一个深刻的变化——社会管理在谋变,其思维理念、工作方式方法朝着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适应群众的要求和期待的方向转变。社会管理不仅要“管”更需要“理”。

  从县级驻京办来说,在成立之初,政府赋予它的重要职能就是搜集信息、跑项目、搞招商,还有维稳之责。这维稳职能大有说头。跑项目、搞招商,应该说没有明确指标下达,但群众进京上访,没有截住责任就大了;截住了,县里要来人处理,不管是使用什么办法,目标就是把人带回去,但不能在国家信访局等部门留底,否则对县领导的仕途产生较大影响。“花钱买平安”就是这么逼出来的。更有甚者,有地方与北京保安机构合作,将截访的任务交给保安公司,形成一个可怕的黑色经济链,把持有正当诉求的群众当做“罪犯”来处置,“黑监狱”事件此前已有曝光,成为一大丑闻。

  正是这样的维稳方式,激化了官民矛盾,造成了官民对立,形成隔膜而失去群众的信任。进京上访,在很多情况下就是因为问题在基层得不到解决,被推来推去。“政府不为民着想,官官相护”的印象就在群众心目中形成了。于是,中央政府就成为其最后的救命稻草。如果还是解决不了,就彻底绝望,自焚等极端行为就会上演。

  其实,调处社会矛盾只是涉及社会管理的一个侧面,但是极为重要的方面。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人心畅了,关系顺了,社会就稳定了。问题是,作为面对人数最多、面对矛盾最多、困难最多的基层政府如何做到积极调处呢?动力在哪?在很多时候,矛盾得不到处理,不是能力问题,往往是因为涉及利益分配问题,比如,土地拆迁补偿标准低,群众不接受;再比如,涉及企业的兼并重组,要么高要价,要么低支付,群众不接受。前者侵犯群众权益,后者与民争利。最近中央督察组通报11起强拆案件,共同点是没把群众的利益和诉求放在心上,粗暴蛮横,目标和手段背离,从而引发恶性群体事件。

  利益关系没有协调好,矛盾就难以调和,甚至被激化。最坏的结果就是,两败俱伤,但政府的损失更大,失去人民的信任是最大的损失。为民谋利,就是为政府谋利,只是政府利益不是用金钱衡量,而是以执政地位稳固与否作为评价标准。

  在很多时候,想通过强压使之屈服,签字画押,表面上看问题解决了,但实际上冰山下是暗流涌动,冰凌会把大坝冲毁的,黄河地区防凌如同防洪,就是这个道理。我们常说,堵不如疏,这个道理不难懂,如果水不停地涨,筑坝的速度跟不上水涨的速度,漫堤或溃堤是肯定的,结果也是一样的,堤内的庄稼、房屋被淹被毁,导致颗粒无收、无家可归。

  截访不如接访。变上访为下访,姿态变了,问题好解决了。我们认为,能让群众把心中的冤屈和不公的遭遇说出来,心里憋闷和愤怒的情绪就会纾缓了,只要能倾听,问题就解决了一半。每个人都有这个体会。

  争利不如给利。争利,地位不对等,显失公平,还搞乱角色,失去权威;给利就是为民谋福利,是政府的责任。“多予少取”是中央多年一直倡导和践行的理念。基层政府倾力贯彻,效果大不同。

  联系这次中央综治委更名,就能理解它的深意。不仅是“治安”改为“管理”两字之差这么简单。高层决策者正是看到,当前我国处在社会矛盾凸显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过去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任务艰巨而紧迫。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民安居乐业,对继续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创新社会管理的关键是理念和思维的转变。社会管理的核心是“理”,是服务。只有摈弃过去存在的高高在上的坏作风坏习气,做到“主动问、热情答、真心办”,把社会管理寓于社会服务之中,并通过有效的社会服务保障和维护群众权益,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从而实现社会稳定。一个稳定有序且充满活力的社会,就是创新社会管理所追求的目标。

  创新社会管理的本质是以人为本。所有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以人为本,要不断回应其合理利益诉求和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是否做到这一点,是检验社会管理创新是否有成效的重要标尺。

  社会是一个大系统,涉及与人相关的方方面面,治理难度堪比“奥数”。但是,只要思路清晰,方法对头,训练有素,就一定会带来新气象、创造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