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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群体性事件特征透析
蔡永飞
人民论坛
2012-01-31

  

执政者要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绝不能把自身的利益和某个社会群体特别是强势群体捆绑在一起,而必须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去平衡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创造社会关系的和谐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区域和县域地方都发生了一些群体性事件,但相比之下,二者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各有特点。县域群体性事件主要有以下一些特征:

 

推动者和参与者:利益受损者

    所谓群体性事件中的“群体”,就是利益受损者群体。利益受损者群体在城市中主要是工人和农民工以及其他一些社会成员,在县域地方主要是农民,其中也包括外来的农民务工者。群体性事件基本上是在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发生的。

    在群体性事件的推动者和参与者中,还可以分为利益直接相关者和利益间接相关者,后者也被称为“无直接利益相关者”。比如,在某件群体性事件中,推动者和参与者有的是直接利益受损者,但更多的推动者和参与者有的时候往往连发生了什么事请还没有搞清楚,就已经参与进去了。因为群体性事件的推动者和参与者所反映的诉求往往是一致的,至少群体性事件所对抗的那一面是他们共同的利益对立者。利益间接相关者推动和参与群体性事件并不是为了从中得利,而是要泄愤。

    有学者认为,群体性事件推动者和参与者基本上处于社会底层,他们缺乏共同的政治意识,难以组织起来形成政治上的抗争,有可能在局部引发社会动荡,但不会上升到政治层面。事实上,一个社会群体的利益受损问题,就是政治问题。仅仅把谋求以某种方式取得政治权力的活动看作是政治活动,是一种传统的统治思维,而不是现代政治思维;现代政治思维则把社会利益关系的维护和调节看作是政治问题。因此,对于社会群体性事件要以应有的政治立场、从政治高度去认识,而不能仅仅从社会管理的技术层面去看待。

   

缘起:县域地方工业化引发的利益冲突

    我国县域地方群体性事件多发、频发的时间段,起始于县域地方推进工业化的时候,尤其是在开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后。因为之前建设小康社会是“片面”建设小康社会,而“片面”的含义之一就是工业化只在城市区域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则要求农村区域也要发展工业化。农村区域的工业化,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工业化,首先是带来了资本和劳动的冲突。因为企业主是市场经济微观领域的组织领导者,对于雇佣劳动者处于强势地位,所以很容易损害雇佣劳动者的利益。第二是工业生产方式和农业生产方式的冲突。由于工业生产方式是先进的生产方式,我国农业基本上还是传统农业,在工业生产方式进入农村区域以后,工业从业者特别是工业企业主很容易挤压乃至侵犯农业从业者的利益。第三是资本和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冲突。工商资本从城市来到农村,首先就是要占用农村土地,而由于工商资本处于强势地位,难免侵犯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利益。第四是资本和环境的冲突。工业生产常常破坏农村生态环境、农民生活环境,这就会损害生活在农村中的农民的利益。第五是地方政府的立场引发的冲突。县域地方要推进工业化,需要县级地方政权的支持和帮助,因而在工业化初期阶段中,政治权力亲商、亲资本是其自然的选择,而由于政府和资本利益一致,甚至结合成为强势群体,弱势群体则更显其弱。

 

发生方式:偶发性、情绪性、非组织性、对抗性

    在现阶段,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往往是一种突发事件,偶然发生的一个事件就有可能引发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比如说贵州瓮安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等,不公平、不公正的问题还只是一个谣言的时候,往往也无须组织者动员,参与者就已经聚集起来,群体性事件就发生了。同时,事件的推动者和参与者往往情绪激烈,怀有强烈的对立情绪,甚至无意于通过理性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当然,这种对抗并不是敌我矛盾式的对抗,往往也只是情绪性的对抗。

    县域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方式表明,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犯已经使弱势群体的情绪受到长时间的压抑,一旦找到一个宣泄情绪的突破口,就会像火山一样喷发出来。同时,群体性事件诉诸于政权机关的公正诉求,表明原有农业社会的秩序、体制机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和工业化发展的需要,社会转型的任务已经必须提上议事日程了。

 

结果:破坏性、建设性并存

    许多县域地方的群体性事件表明,事件本身会由于事件参与者冲击公共机关导致公共财物的破坏,更会暴露政权机关偏袒强势群体的不公正立场,以至于使其公信力和合法性大打折扣。但是县域群体性事件和城市区域的群体性事件一样,往往会使政权机关的领导者和工作人员幡然猛醒,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深刻反省自己的问题。不过,一些地方领导机关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以后往往反省的是自己的管制技术问题,这是一种错误倾向。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并且导致严重后果的,主要不是管制技术落后的问题,而是立场问题。虽然管制技术的深入学习研究也是十分重要的,但最重要的是必须解决好立场问题。执政者要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绝不能把自身的利益和某个社会群体特别是强势群体捆绑在一起,而必须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去平衡和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尽可能地创造社会关系的和谐。

 

作者简介:作者为民革中央办公厅副主任

 

文章来源:《人民论坛》(2011年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