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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社会组织善的力量
邓线平
共识网2011年12月7日
2012-02-10

 

今年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管理年,先是广东出台系列加强社会管理文件和法规,后是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正式更名为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更名两个多月来,中央综治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动作频繁(南方都市报2011125)。

加强社会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功能,最大目的在于寻求新的缓和当前社会矛盾突出的途径。改革开放至今,经济领域及社会生活领域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政府管理领域改革相对滞后,致使社会矛盾突出。这些矛盾频繁表现在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经济生产领域的乱。违规违纪生产严重,特别让老百愤慨的是食品、药品领域的违规违纪生产,近些年此类事件可谓不绝于耳,损害了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二是社会生活领域的乱。表现为社会道德滑坡,民粹主义抬头,上不起学、看不起病等民生问题突出,以及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协调、不信任等。

社会矛盾的缓和,一个很大的前提是,社会组织、各群体间有一个趋同的目标。没有这个目标,社会将扩散化发展,在有限的社会空间及有限的社会资源下,必然产生社会矛盾发生并愈加突出的现象。改革开放至今,经济领域及社会生活领域不断扩散化发展,政府管理领域滞后改革,起初是为了凝聚或统一经济及社会生活改革目标,改革开放初期也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致使社会矛盾在一定时期被压制下来。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特别是伴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及互联网所带来的巨大社会生活影响,政府管理不但不能起到统一社会目标的作用,相反,它带来的社会组织发育不良、社会管理跟不上形势需要的后果凸显出来。政府管理领域改革的滞后之所以会产生这些问题,表面原因是政府内部管制出现问题,根本原因在于权力的集中化与社会分散化之间的矛盾。

发挥社会组织力量,加强社会管理是不可避免的趋势。原因在于社会发展到今天,群众利益已严重分化,并朝多元化方向发展。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利益分化还约略可辨,无非谁的利益多点,谁的利益少点。至今,利益分化已表现为连续的无限点状分布,从追求基本生活条件满足,到追求思想价值自由,价值链条的每一点都有不同的人群。这时,靠自上而下统一管理模式显然行不通。社会组织恰恰可弥补自上而下垂直管理的不足,它来源于社会,又象变形虫一样,触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通过自身服务,满足社会不同需要。

尽管相比于政府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具有种种优势,但不可忽视的是,在特定的环境下,社会组织会衍生出恶的力量,这种恶的力量危害社会肌体安全。社会组织恶的力量表现为两方面,一是它服务于特定群体,通过特定群体危害社会,二是它根本起不到服务社会的作用,只是个别人欺骗利用的工具。社会组织恶的力量,有的是有意识表现出来的,有的是无意识表现出来的,它迎合了现已普通存在的社会的恶。有意识的恶通常好治理,因为人人都能认识得到,无意识的恶难治理,因为它迎合了人的某种习惯。

从当下社会环境看,最难治理的可能存在的社会组织的恶表现为对权力和金钱的追逐。对权力的追逐,某种程度上表现为社会无意识,一是中国本就是官本位社会,二是政府管理改革滞后,带来的影响包括社会对权力的尊崇。对金钱的追求,在多年的经济领域改革影响下,它已浸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加强社会管理,是个政府放权的过程,同时,也带来了社会恶的力量填补进去的空间和冲动。

如何避免社会组织恶的力量发挥,同时激发社会组织善的力量,这给新形势的社会管理条令出台提出了新的课题。一个大的原则是政府统一社会组织发展目标,但新形势下显然不能依靠强力取得这一效果。只能依靠柔性的力量,逐步统一社会组织发展目标,不断释放社会组织善的力量。具体措施可从文化领域入手,以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经济及政治领域。文化最贴近人们的生活,也最不容易被权力和金钱所左右,诸如慈善和社会公益等。对于经济行业组织,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先行,避免权力的无序转移。对于政治及相关领域同样,即使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不断放权,但放权过程并不妨碍局部权力集中、异化过程,对相关涉及权力的社会组织也一样,明确的法律法规可避免其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