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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福利社会建设找寻伦理基础和文化内涵
罗红光
《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12月14日
2011-01-24

  

福利社会的建设本质上是一种文化建设,因此可以说福利社会的精神体现的是“福利文化”。这是因为,其一,虽然各国的福利制度福利技术不尽相同,但它们体现的终究是一种道德理念;其二,关于福利制度和福利技术的表达也被它所承载的文化所界定;其三,社会福利的主体是人,而非物本身。近年来由我主持的“公共服务社会化”大型课题也是从人类学角度分析社会福利系统中人的问题。

 

我们关于福利社会的研究是在福利国家和福利经济之间论争的基础上,试图通过研究公共服务的义务化,探讨“普遍福利”(生命权利福利义务结合)的可能性。其目的在于探索建设一个在国家财富再分配系统中,明确政府、市场和社会三位一体的协调系统,准确地定位社会福利系统中社会的力量,具体地发展出一套针对个人生命权利及其社会责任的社会福利系统。该系统强调每个人(包括农村人口和流动人口)在公共服务系统中的角色、责任和权利,即履行“福利义务”之后将接受来自福利社会的回报,提倡利己和利他的相互作用,从而将以往单方面的“受益方”转变为积极的社会力量,将“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建设、“和谐社会”的社会化建设落实到每个人的社会生活的实践中去。

 

社会福利是由掌握公共物品的政府或国家通过公共服务得以贯彻,而公共服务是在二次分配系统中运筹和消耗公共物品的一种社会劳动。目前世界所采取的福利政策表现为两种性质,即国家主导和市场主导。同样,批评的意见也分别指向这两种类型。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福利国家开始面临越来越严峻的挑战。1973年邻国日本宣称“福利国家元年”,但事过仅一年就宣告破灭!福利赤字、公共开支与日俱增、民众的福利依赖严重等,日益暴露出福利国家的弊端。无论资本主义还是社会主义国家,福利制度改革已成为福利大国的热点问题。在英国吉登斯《第三条道路》(Giddens, A. 1998)等理论和思潮的影响下,执政的西欧社会民主党逐渐抛弃了那种认为国家应当负担所有福利费用的观点,承认福利国家的任务是向公民提供生活基本保障,但是解决社会不平等的问题不能透过国家进行再分配来实现,社会的不平等和社会排斥应该首先透过在具有活力和灵活性的劳动力市场上获得就业来加以解决,即“积极福利”,他们试图透过多种途径推动依赖福利的人群最大程度地发挥个人主动性,实现“从福利转向就业”(welfare to work)。 看得出,这些均在摆脱社会福利系统中那种“施舍-感恩”的二元思维定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 1973, 1992)等“福利经济学”倡导者也提出:福利制度不是在物质上给予人们某种东西,而是给予人们一种能力。他们认为:国家主导会导致权力集中,一则产生新的不平等,二则损害自由的经济行为,进而阻碍财富积累的前提─劳动。针对市场主导的福利政策的批评则指出:财富的积累建立在不平等机制之上,因此财富越多贫困差距也将深化(新、旧马克思主义),劳动异化和“失意”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因此不能把公平、公正的良知寄托于市场,需要解放劳动力。可见,新自由主义也好,新马克思主义也罢,他们都把关注的焦点集中在劳动问题,一方认为劳动是财富积累的源泉,另一方则认为劳动是不平等、异化的根源。这就是所谓“公平与效率”,堪称是难以和谐的一对矛盾。

 

本研究表明,劳动能力与财富的增长并不直接等于幸福(感),它必须通过一种机制转换成情感表达的共识。福利经济学虽然把劳动价值与劳动欲望结合在了一起,但是社会福利问题上它未能真正面对人之所以称为人的情感问题——安全与幸福感,也没有正面呼应作为当事人的道德问题,而把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的基本理念(正义、公平)狭义地理解为技术和制度问题。另一方面,福利国家所表现出的那种二元思维模式的缺点在于,它在结构上把社会福利表达为救赎与被救赎这一强弱关系,被救赎方一开始就定位在了强弱关系的被动位置上,其主体性被忽视,其结果将导致受助方在结构上被植物人化,造成福利赤字的温床,更谈不上减少福利赤字。

 

最近的新自由主义和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表明,合理的“差异”才是公正(罗尔斯,1971)。他在研究中证明了“为何差异是公正的”,但如何达到“公正的共识”,《正义论》并没有解决。我们研究的焦点集中在社会福利系统中的人,即作为公民,他(她)的生命权利和社会责任同在的具体人。那么如何发挥福利系统中不同能力的主体人的能动性?如何在利他的行动中不丧失自我,即利己与利他何以互惠而不矛盾?每个人的善意的利己何以可能?为此,我们将参与公共服务的人员派往全国16个基地从事长时段的公共服务工作,其收获是:1,社会对授受双方的强弱二元对立关系造成的弊端并未能得到充分的认识;2,认识论意义上的那种居高临下的道德权威很难社会化,也不能自我检验正确与否;3个体被志愿者集体行动所淹没无法表达;4,公共服务领域授受双方长时段互动的重要性。关于23条,我们采用“常人民族志”的方法使得志愿者的个人意志得以表达,利他的道德权威也得以检验。尤其是第4条,通过对志愿者的跟踪研究我们发现:长时段的志愿者行动对授受双方的伦理都是一种检验,相反,短期的、突发性的救赎活动却看不到这一点。此项研究抓住了公共服务的人性化这一点,预设“普遍福利”的相互参与是实现人性化互惠和较高服务质量的重要途径,反思把良知寄托在技术和制度上的那种福利改革思想。实现一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惠的福利社会也就是“以人为本”的人性化建设和“和谐社会”的社会化建设的具体实践过程。这一观点在尊重个人生命权利的同时还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我们称之为“普遍福利”。它面对的是人,这个人一方面超越了二元思维福利模式的“植物化人”,另一方面也超越了把人侠义地定位成劳动者。这也意味着人一生中将参与两种劳动:一个是满足个人需求生产性劳动,另一个则是和如服兵役所示的那种利他劳动(如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社区关怀、环境保护等)。因此公共服务不再是援助与被援助的,而是“参与式公共服务”。它基于人人需要帮助这样一个前提,构想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福利社会通过制度化建设,达到代际之间的互惠。如下图所示,从18岁到69岁之间,无论农村人、城里人,还是在职或失业者(在职人员可带薪参与),只要是健康的中国公民就可以在自愿的时间段里参加国家规定的为期一年(需要统筹计算)的公共服务项目的辅助性工作(注意非专业化的意思,否则很难社会化、成本也会加大)。当他/70岁以后,可以就地从公共服务系统享受普遍福利的终身回报。

 

 

福利社会不单是福利制度和技术,更不是空洞的激情式口号,它的文化是“主观利己,客观利他”,它可以通过立法,保障每个人在福利权利和福利义务之间的互惠,实现将血缘关系中的家庭义务转换成社区成员的义务关系,以弥补中国式老龄化社会(图中的倒金字塔表示中国2:4:8的家庭结构)在家庭福利上的缺失。这样的福利系统才有可能具备坚实的伦理基础和文化内涵。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社会与文化人类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