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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光旦
2010-11-19


 (1899-1967)

中国社会学家、优生学家。字仲昂,1899年8月13日生于江苏宝山罗店镇。1913~1922年在北京清华留美预备班学习,1922~1926年留学美国,先在纽约汉普夏州哈诺浮镇达茂大学学生物学,获学士学位,后在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研究院学动物学、古生物学、遗传学,获硕士学位。1926年回国,历任吴淞政治大学教务长、光华大学文学院院长、吴淞中国公学大学部社会科学院院长等职,讲授心理学、优生学、家庭问题、进化论、遗传学等课程,1934年起,先后任清华大学教授、教务长、社会学系系主任,西南联合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系主任等职。1952~1967年在中央民族学院工作,任研究部第三室主任。曾任政务院文教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二、三、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1967年 6月10日在北京逝世。

主要著作有:

《冯小青》(1927)、

《家谱学》 《优生概论》(1928)

《中国之家庭问题》(1929)、

《日本德意志民族性之比较的研究》(1930)、

《中国伶人血缘之研究》(1934)、

《近代苏州的人才》(1935)、

《人文史观》(1937)、

《民族特性与民族卫生》(1937)、

《明清两代嘉兴之望族》(1947)、

《优生原理》(1949)、

《湘西北的“土家”与古代的巴人》(1955)等。

主要译著有:

霭理士的《性的教育》(1934)、

霭理士的《性的道德》(1934)、

霭理士的《性心理学》(1946)、

赫胥黎的《自由教育论》(1946)

达尔文的《人类的由来》(1983)。 

潘光旦十分重视优生学的教学和研究,把提高民族素质作为挽救民族危亡的出路之一。他认为个人品质和能力的形成,取决于先天遗传和后天环境两个方面,但前者更为根本。从人类社会的前景考虑,不能只讲求个人进步,也不能只讲求社会进步,还必须讲求种族进步。在社会学研究中,他提出健全的社会不可偏废或忽视以下两纲六目中的任何一纲一目:一是个人之纲,其中包括通性、性别、个性三目;二是社会之纲,其中包括与个人通性、性别、个性相应的社会秩序、种族绵延、人文进步三目。如果一个社会忽视了其中任何一纲或一目,这个社会就是病态的。他认为家庭和人才问题的解决必“系乎遗传,系乎选择”,提倡实行只包括年老父母、未成年子女等直系亲属组成的折中家庭,认为此类家庭有利于个人发育和社会进步。他在家谱学、人才学及妇女问题等领域的研究均有一定的成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