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学是二战后在西方兴起的一门新学科,对应不同的英文名称,分别为 “Peace Science”、 “Peace Studies”、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 “Peace Research”。虽然有人将“Peace Research”、“Peace Education”、“Peace Activism”三部分合称为“Peace Science”,但国际学界通常将“Peace Studies”或 “Peace and Conflict Studies”作为该学科或研究领域的代名词。
冲突与和平
和平学的主要观点认为,冲突与和平是极其复杂和相互关联的问题,其中的很多内容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也不存在解决冲突的简单划一的方式。和平学旨在对冲突与和平进行开拓性的研究,识别、分析并最大程度地消除各种形式的暴力,通过非暴力手段治理社会冲突,实现一个更加公正与和平的世界。和平学是建立在“和平”的价值标准上的,其研究重点是探讨“如何用和平方式实现和平”。和平学的核心问题是,和平的性质是什么、和平成为可能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如何才能获得这些条件。和平学最关心的问题是社会集团中的有组织的致命暴力(战争)和结构暴力(系统歧视、剥夺和压制)。
和平学主要包括三大内容体系:一是“和平理论”,包括和平与暴力的概念、积极和平与消极和平、非暴力、冲突分析等;二是“和平问题”,包括战争分析、社会冲突根源、性别与暴力、相关政治经济因素等;三是“和平建设”,包括裁军与军控、冲突化解、人权、民族自决、社会发展、环境政治、全球秩序、和平运动等。
跨学科研究和实用性
国外的很多大学在政治学、国际关系、战略研究、社会学、发展研究、心理学、历史学和宗教学等学科中开设了和平学课程,一些大学还设有专门的和平学系,开设的课程范围涉及上述诸多学科的有关内容。在对人性、决策、冲突分析、裁军以及采取非暴力方式完成冲突转化等问题的研究上,和平学试图进行跨学科的研究。和平学可以利用所有学科的观点开展研究,并鼓励任何一门学科为和平学的理论和实践作出贡献。
和平研究有着很强的应用性,其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变化。和平学与医学一样是一门实用科学。很多著名的和平研究者长期参加和平组织的活动或和平项目的工作,越来越多的和平研究者将贫穷和疾病等现实问题作为关注的主题。和平学课程内容与现实主题紧密相关:比如,教育学院开设和平教育、非暴力教育、暴力防御和冲突化解等课程,有助于处理日益升级的学生冲突问题。出于同样的目的,欧美国家教改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小学和初中教学中增设调解工作课程。
七大概念构建和平学的轮廓
和平学有七个主要概念,首先是三个对暴力解读的概念,即直接暴力、结构暴力和文化暴力。直接暴力是一种有形的或看得见的暴力,一般指造成人的肉体伤害和痛苦的战争、暴力冲突以及言辞和心理上的虐待。结构暴力是指贫穷、疾病、压制和社会歧视给人类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它关注的是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由此造成的政治权利和经济利益分配上的不公正现象。与直接暴力相比,结构暴力是一种无形的、看不见的暴力,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才能被消除。文化暴力被认为是其他暴力形式的源泉,它肯定直接暴力和结构暴力的合理性。文化暴力存在于宗教、法律、意识形态、语言、艺术、经验性科学、宇宙论(cosmology)中,并通过学校和媒体进行传送。文化暴力产生了社会中的憎恨、恐惧和猜疑。宗教将人群分成不同的种类,激进的民族主义可以导致战争。有些结构性暴力(如歧视)就是建立在性别和种族的文化标准上的,由于阶级或职业不同,人也因此被划分为更有价值或不重要两种。
接下来是两个和平的概念,消极和平和积极和平。消极和平关注的是直接暴力的不在场,希望通过谈判和调解而不是武力手段来解决争端,主张依靠一个大的国际性协议和组织(如联合国)来保证集体性安全。因此,它更关注的是现在的和短期内的安全问题。事实上,集体性安全所强调的稳定和秩序往往是建立在强权控制基础上,所以消极和平可以容忍结构性暴力。
和平不只是战争的不在场,获得和平意味着消除了饥饿、暴力、对人权的威胁、难民问题、全球环境污染等对和平的威胁,它意味着创建了这样一种社会环境,人们可以在其中富裕地生活和体面地生存,这就是积极和平。约翰·加尔通教授指出了关于“和平”的两个相似的定义及其区别,即和平是所有形式暴力的缺失或减少;和平是非暴力和创造性的冲突转化。第一个定义是以暴力为导向的,和平是暴力的不在场,我们要知道和平,就必须了解暴力;第二个定义是以冲突为导向的,和平建立在非暴力和创造性解决冲突的基础之上,我们要知道和平,就必须了解冲突以及如何转化冲突。总之,和平学范畴内的“和平”不仅是战争的不在场,而且包括一个良好社会结构和环境的建立,“和平”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人类能在其中向着和谐社会的美好方向持续发展,从而超越“消极与和平的共存”。
同时,非暴力和和解也是和平学的两个重要概念。圣雄甘地和马丁·路德·金是非暴力运动的主要倡导者和实践者。“非暴力”主张使用非暴力手段获得和平,通过爱和忍受苦难来感化对手,认为目的和手段必须一致,采取合法的斗争手段,反对的对象是不合理的制度而不是具体的人。“非暴力”与某种道德和宗教传统有关,特别是与佛教、印度教和基督教的和平派有关。然而,在实现和平的斗争中,“非暴力”已经超越了宗教的概念,它既是目的又是手段,从而达到建立积极和平和避免战争的要求。
和解是一个进程,是指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人们创造性地实现了冲突的转换。冲突结束和停战协议签订不是和平努力的结束,而是和解进程的开始。和平、真相、正义、宽恕是和解的核心要素,和解是上述四方面相结合的过程。和解是为了促使冲突各方关注双方的关系、分享感知和经验,创建新感知和分享新经验,最终实现冲突的转化目的。和解事实上是一种相互依存的思想和力量。
和平学的“姐妹学科”——冲突化解
冲突化解研究是和平学的一个新领域,有人甚至认为,冲突化解研究是和平学的“姐妹学科”。冲突化解是指冲突双方从破坏性关系向合作性关系转变,那些产生冲突的制度或结构发生了改变。冲突化解提供的是用非暴力方式来处理争执的技巧,它极力避免冲突谈判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优势或压迫,尽力满足各方的需要,培育冲突中所有人的安全、身份、自立和生活质量。冲突化解是冲突理论与化解实践的桥梁,它试图阐明冲突的预防和缓解的心理过程,力求发现冲突中的积极性潜在东西并预防它的破坏性结果。
对冲突自然属性的否定是冲突化解理论成立的前提。因为,如果冲突是人类的天然本性形成的,冲突就不可能得到真正解决,更不可能被转化。玛格丽特·梅的尔恩认为,战争不是生物学上的必需,也不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只是被大多数人类社会所认同的一种发明,它必将被其他合乎“和平”的发明所取代。比如,陪审团制度是人类的一种发明,在此之前,“拷打”和“决斗”则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这也是人们认可的发明。
冲突与不和平状态的根本原因在于暴力的存在。在加尔通教授提出了结构暴力的概念后,绝大多数和平学者将“以非暴力方式实现冲突转化”作为冲突化解研究的出发点和目标。既然冲突的根本原因存在于广泛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之中,简单的外科手术式的方案就不是最有效的解决方式。美国著名和平学理论家和实践者莱德里奇指出,和平是一个动态和持续的进程,和平是一种结构,它不仅是直接暴力的消失,而且意味着深层结构暴力的治理与社会和解。因此,冲突“转化”比冲突“解决”要好。
四种方式化解冲突
处理冲突的方式主要有竞争方式、问题解决方式、退让方式和回避方式四种。其中,只有问题解决方式最接近于冲突化解。问题解决方式可以使双方获得满意的结果,防止未来的冲突,维护双方的关系。竞争方式忽视其他人的利益,可能引发侵犯行动。退让方式和回避方式能够防止暴力和冲突的升级,但却不能找到满足利益或需求的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方式可以分为折中、选择性、整合性三种方式,其中,整合性方式是处理冲突的最好方式。
1940年,费莱特(M. P. Fellett)在“建设性处突”一文中首先提出了“整合性化解”(integrative solutions)问题,认为解决方案关注的是所有各方的利益和需求。1965年,沃尔顿和麦克斯(McKersie)在《劳工谈判的行为理论》一书中详细讨论了“整合性交易”(integrative bargaining)问题,即在谈判过程中,各方试图探讨增加共赢选择的范围,而不要在意利益的分配(the division of payoffs)。“整合性交易”通常采取冲突各方的直接谈判和通过中立第三方的仲裁两种方式。然而,谈判代表常常被授予这样的任务:争取获得自己“赢”、他方“输”的解决方案,这就决定了只能是一种“赢输”、“零和”或“分配性”谈判。但是,冲突化解是一种协商过程,其目的是达到一种整合(双赢)的解决办法。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冲突化解中的合作和整合性特征,我们可以比对一下另外两种方式。一种是权利型方式(rights-based approach),即根据法规或权威作出决定。这种方式通过法庭解决冲突,或一位有权势的仲裁者决定解决冲突的方案。在每一个案例中,各方的冲突和矛盾被突出出来,其结果是任何一方不是胜利就是失败。另外一种是权力型方式(power-based approach):一方试图通过自己的权力优势压倒对方,使冲突得到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权力的来源及其利用多种多样,在国际关系中可能是军事和经济权力,在组织团体中可能是雇佣和解雇的权力,在人际关系冲突中可能是体力或精神强迫。暴力、控制、压迫和剥削可以视为对另一方的滥用权力。冲突化解不仅明确反对这些权力,而且根本抵制通过动用权力来处理冲突。
整合性方案拥有多种形式:桥梁式解决方案(bridging solutions):超越各方原始位置后的新解决方案;扩大馅饼式方案:增大其他以前未被认识的资源,即“扩大”了有限的资源“馅饼”;缩小利益实现较少一方的付出限度;对“输”方提供其他有价值的补偿;各方在较少价值问题上作出让步;等等。如果不能找到一种整合性方案,再退回前面的阶段,比如,检查一些主要利益是否未被发现。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63 期 13 版 “ 域外 ” 文章之一。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历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