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而且在加速老龄化。过去的人口红利已经接近枯竭,预示着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这是“用工荒”产生的一个重要的人口学原因。
“用工荒”从2004年一直持续到现在,有其复杂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法制原因。其中有短期的因素,也有将“用工荒”演变成常态社会问题的长期因素。这些原因大致有几个方面:
“用工荒”或演变成常态社会问题
首先,从人口学上看,老年社会来临,人口红利即将用尽。中国30年的经济增长,主要依赖于劳动密集型经济和出口外向型产业,其国际竞争力的主要优势是所谓的“廉价劳动力”——我国的劳动力价格长期处于全球末端。我国劳动力商品之所以如此廉价,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中国存在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压低了劳动力成本。不过,为了控制中国总人口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强制维持了长期的低生育率,逐渐导致人口中的适龄劳动力比例下降。按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定下的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数的10%的标准,我国早在2000年就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而且在加速老龄化。因此,过去的人口红利已经接近枯竭,预示着剩余劳动力的无限供给时代即将结束,这是“用工荒”产生的一个重要的人口学原因。
其次,从政策角度看,民工的社会保障机制严重缺失。农民工供给以中西部农村为主,而需求在东部沿海城市,两地在社会保障、工资待遇、户籍管理等方面难以对接,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有关民工的社会保障缺乏,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子女教育等制度供给都严重不足,农民的社会保险接续情况较差,对于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知情度不高等。再加上惠农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工外出意愿下降,以及城市生活的成本与压力越来越大,与劳动强度不成正比的低廉工资对农民工的吸引力越来越小。
最后,从法律方面看,保障民工权益的法制不健全。现实中,企业一方往往是强势的一方,企业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如低工资、无社保、无薪加班、随时炒人等。保护劳动者一方的法制实效性较差,如《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得不到落实,《工会法》的一些规定得不到执行。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劳动法律来保护劳工利益为例,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低工资、五险一金、解除之限制、经济补偿金等方面对劳工权益进行了严格的劳动保护,但苦于没有强大的执行力度,导致现在用工的实际状况远未达到法定标准。再如,《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在的民工很少加入工会,而工会也很少能够维护他们的权益。
新生代农民维权意识觉醒
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如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是东部沿海“用工荒”产生的宏观政策原因。国家缩小区域差距的战略,鼓励把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转移到内陆,引导中西部地区工业化加快,可以就近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另外,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惠农政策的落实,例如,从1998年以来,2010年农村居民全年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速第一次超过城镇居民。农民的收入得到有效提高,在家务农也可以获得同等的收入,农村剩余劳动力远离家乡在外务工的意愿下降。
同时,不可否认,新一代民工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这是“用工荒”产生的一个主观原因。根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字,全国民工总量为2.3亿人,其中六成以上即1.5亿左右是80、90后的新一代民工。他们通常是初中毕业便离家打工,近八成未婚,多在城市从事制造业、服务业。跟父辈不同的是,他们从小在电视、网络上受都市文化熏陶,争取劳工权益的意识更为强烈。他们不甘辛勤劳动成就了“世界工厂”生产链的奇迹,却无缘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因此,在2010年,无论是富士康连环跳楼的无声抗争,还是本田及某些工厂罢工的有形抗争,他们都敢于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劳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他们宁愿选择不就业。
消除歧视性法律政策
要缓解民工荒,政府应该加强政策引导和相关法制的完善,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根源上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政府应及时总结成都、重庆实施的城乡一体化建设经验,在推动东西部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户籍制度的改革途径,制定和落实有利于解决城乡二元结构的政策和法规,给农民提供进入城市平等发展的机制。
第二,积极运用行政指导等行政手段,鼓励东部沿海地区的企业实行产业升级。政府应积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将经济增长的源泉从人口红利转为技术红利,由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过渡,主要吸纳高端技术人才和技术工人就业;引导中西部适当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业,形成中西部用工的差异性需求,从而缓解东部和中西部对民工的争夺。
第三,出台法规,强化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构建。外来务工者在城市里工作,应在经济、就业、教育、医疗、住房等各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平等的权利,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政府应积极探索解决农民工社保对接、异地求医、子女上学等社会保障问题。
第四,进一步强化劳动保护法律的监督执行。政府应该积极发挥其职能,使《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保护劳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保障民工的安全就业权、薪酬谈判权、劳动休息权、发展机会权等权益,强化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比如说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高民工在劳资谈判中的集体行动能力;组织新生代农民工加入工会,畅通农民工利益诉求渠道,加大维权力度,增强工会组织对他们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73期6版“争鸣”文章之一。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