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这一论述深刻阐释了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领会和把握这一论述的丰富内涵,对于新时期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
所谓公平,一般指对人一视同仁,不偏不倚;所谓正义,一般指行为的正当性或道义性,强调给予每个人应得的。虽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公平与正义是紧密联系的。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邓小平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社会允许有合理差异,但不能出现两极分化。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从根本上解决了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问题,也从本质上确立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定位,我们党自成立以来就一直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一项重要工作。
社会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胡锦涛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价值取向,是社会和谐的内在要求。只有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新时期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基本着眼点、直接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正确兼顾不同地区、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利益关系,同时妥善处理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和谐才能真正实现。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上层建筑的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因而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来抽象地看待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我国现阶段还不能实现按需分配,而只能在促进发展的同时,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逐步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断向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
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胡锦涛指出:“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的内涵十分丰富,既包括正向的社会资源和机会的公正配置,即社会各方面利益关系的协调,也包括逆向的矛盾调处和社会纠纷的公正解决。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核心指标,作为一项核心价值理念贯彻于和谐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对和谐社会其他方面的实现具有重要影响。没有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主法治、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也不可能真正实现。
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根本举措。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不同社会利益群体之间的信任有所下降,仇富仇官心态较为突出,反映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信访数量、群体事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但这些社会矛盾和问题大多属于利益诉求,利益失衡是当前社会矛盾多发的主要原因。而利益失衡问题说到底是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是当前利益格局调整中出现的一些违反公平正义的现象,比如就业机会不够平等、受教育机会不够平等、医疗保障机会不够平等、收入分配不够合理、司法不够公正等,影响和制约了当前社会和谐的实现。因此,下大力气纠正各种危害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是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紧迫任务。
保障公平正义大力促进社会和谐
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和思想观念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大力推进新时期新形势下的和谐社会建设。
创新发展理念,把提高效率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结合起来,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前提。胡锦涛指出:“讲求效率才能增添活力,注重公平才能促进和谐,坚持效率和公平有机结合才能更好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改革开放初期,我们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理念,这与当时相对落后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是相适应的。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出现,我们的发展理念也应当与时俱进地调整和创新,要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把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加强制度建设,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在当前和今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重点加强建设的制度领域主要包括:巩固人民当家做主政治地位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夯实社会和谐法治基础的法律制度,加强社会和谐司法保障的司法体制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收入分配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大力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重点。民生是人民的生活、群众的生计,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统筹好各方关系、兼顾好各方利益,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要在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优先位置的同时,加快发展教育、医药卫生、社会保障、住房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同时,积极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群众的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所占比重,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努力使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作者杨泉明为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社会质量与和谐社会建设研究”负责人、四川大学教授;张洪松为课题组成员、四川大学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