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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章程

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为中国社会学会劳动社会学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从事劳动社会学教学、科研的专业人员和实际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加强本领域的国内外交流,提高学术研究水平,为学科发展和国家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社会学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作为挂靠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位于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联合劳动社会学领域的研究、教学、管理和实际工作者的力量,交流、分享相关资源;

    (二)组织、协调会员分工协作,开展研究、研讨、调查、实验等学术活动;

    (三)为国家的劳动政策提供理论、建议和资料支持;

    (四)开展科学普及、咨询和相关服务活动;

(五)促进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个人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加入作为会员。

    (一)从事有关劳动社会学的研究、教学、管理或实际工作的单位,自愿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从事有关劳动社会学的研究、教学、管理或实际工作的个人,自愿申请,由本会一名理事或两名会员推荐,经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三)个人经所属单位书面授权,可以单位的名义加入作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三)提出书面申请;

    (二)从事本领域的工作并具有较大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利用本会提供的资源;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事务,完成交办的工作;

    (三)遵守本会的道德规范;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本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由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二)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本会的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八)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进行表决,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一届任期为五年。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和参加社会活动。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二十六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只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工、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721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