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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社会治理体制 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

2015-11-07

  构建与当代社会建设目标相适应的科学合理的社会治理体制和治理模式,是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在过去30多年中,我国致力于改革计划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模式,这种模式转变,为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提供了动力源泉。当前开展社会建设,转变传统社会治理体制,构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将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主要内涵 

  现代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协调运行,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建设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监督和调控的过程。换句话说,现代社会治理是一个以政府干预和协调为条件、以基层社区自治为基础、以非营利社会组织为中介、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的互动过程。在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社会职能,以单位制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社会运行成为政府运行的组成部分,这是一种行政吸纳社会或社会运行行政化的治理模式。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组织体系发生了深刻变化,传统的行政化单位体制逐步瓦解,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依托单位承担社会职能的组织基础,同时强调单位要在改革中剥离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以及某种程度的市场化)。但是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却明显滞后,在一段时期里仍然习惯于以行政化手段进行社会管控,其突出表现是,对社区基层自治组织的管理,以及对其他社会组织的管理,都还具有深度行政干预的特征。这样就出现了,一方面国家在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时努力把组织社会生活的职能转移给社会,而另一方面社会却因为传统社会治理模式的延续而不能有效地自我发展和组织起来,难以承接这种职能转移的矛盾。现阶段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大都与这一矛盾密切相关。要解决好这一矛盾,就要在社会建设过程中构建现代社会治理模式。 

  科学认识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建设的主体目标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一般而言,现代社会治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这两个过程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更不能相互替代。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建设就包含着两个基本目标:一是要不断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和成效;二是要加快社会的自我发育,增强社会自我治理的能力,扩大社会自我治理的范围。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的发育发展明显滞后的现实状况,第二个目标的确立和实现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之所以能够取得举世瞩目的经济建设成就,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在不断提高宏观经济调控能力和服务水平的同时,持续向非公有经济放权,扩大非公有经济活动空间,发展非公有经济。目前,我国非公有经济占有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80%以上的劳动就业岗位。我国经济奇迹背后的这一建设逻辑,同样适用于我国的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实践。 

  改革完善政府社会治理体制 

  一是现代政府社会治理的主要对象是公民个人、家庭、基层自治社区和非营利社会组织所不能办理的公共社会事务,这些社会事务涉及社会整体的公共利益,必须依靠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予以办理;二是现代政府社会治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障公民权利、协调社会利益、回应社会诉求、规范社区自治、监管社会组织、提供社会安全以及应对社会危机等;三是现代政府社会治理的主要目的,是培育合理的现代社会结构,促成公平公正的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冲突,维系社会整合、秩序和稳定,从而构建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的社会基础和环境;四是现代政府社会治理的依据是规范政府相关行为、保障公民权利、促进社会公正、推动社会发展的系统社会立法,其主要手段和措施是适应不同社会发展阶段需要的社会政策。这四个方面构成现代政府社会治理的基本逻辑、路径和模式,也为改革完善政府社会治理体制规定了基本方向和内涵。目前,尤其需要深化对城乡管理体制、社区管理体制、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公共资源投入管理体制的改革。 

  大力发展社会自我治理和自我服务 

  以社区自治组织、非营利社会组织和广大公民为主体的社会自治和自我服务,是现代社会治理模式的两大组成部分之一;培育和发展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断扩大社会自治和自我管理的社会空间,是推动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发展的关键环节;推动社会自主发展、传统单位制解体背景下的社会重新组织化、多主体平等参与以及多中心社会治理格局的形成,是实现社会治理模式现代化的主要路径。当前,要改变以政府为惟一中心的“单中心”治理结构,建立政府与社会平等合作的伙伴关系,形成政府与其他社会治理主体共同管理社会事务的多中心治理结构,提高社会自治与自我服务能力,已成为社会治理模式发展的基本趋势。 

  我国现代社会治理模式建设面临的问题是,社会自我发展空间仍然较小,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足,甚至难以有效承接经济组织在改革中剥离出来的以及国家相对退出后留下的社会治理职能。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政府社会治理体制改革滞后,“政社分离”进展缓慢,行政力量对社会的吸纳或干预仍然过强;另一方面是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强势市场力量缺少必要制衡,直接或通过影响公共政策间接对社会形成挤压,突出表现为对公共资源配置、公共产品供给(如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供给)以及利益关系调节(如劳资关系调节)的巨大影响,这种影响往往产生过于偏向市场力量的政策和社会后果。因此,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仍然在于改革政府社会治理体制,在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