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
作者:付伟,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了“到2025年,农村人居环境显著改善,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取得新进步”的目标。方案指出,这项工程的受益者是广大的城乡居民,应该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建立制度化、常态化、长效化的村庄清洁、管护机制。
这就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在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过程中,村级组织、基层政府和群众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何筹集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资金?如何建立群众积极参与的、多元共治的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长效机制?
目前,很多村庄人居环境整治、维护和提升的资金都是依靠村集体经济收入和上级财政补助,群众虽然也缴纳一定的垃圾处理费用,但是对于村庄环境整治的总成本来说,简直是杯水车薪。税费改革以后,由于村庄“内生型”组织和服务能力弱化,加上许多村庄人口外流,基本上难以形成群众自发参与的长效清洁、管护人员队伍。许多村庄只能通过聘请公益人员或聘请市场化物业公司来维护村庄的环境,完成垃圾处理、河道治理、道路绿化等村庄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任务。在当前人居环境考核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村庄人居环境治理方面的投入也越来越多。
基层治理体系需要承担的责任、需要投入的资金越来越多,而与之同时,群众的参与程度则有待提高。从村级组织与村民的责任边界来看,村庄的道路、河流以及其他公共空间的环境维护完全变成村级组织的责任。群众没有积极参与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也意味着更多的空间需要村级组织投入资金和人力维护,这是村庄人居环境治理维护成本高的重要原因。
群众参与人居环境治理的积极性不足,首先是加重了村级组织、基层政府的治理负担和治理成本。其次,也阻碍了村庄形成一个常态化制度化的人居环境整治机制。群众没有亲身投入到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过程中,就很难切身感受到村庄越来越美、生活越来越富的过程,人居环境提升的外在成果也就无法切实转化为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当然,群众在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过程中参与度不足,是诸多因素作用的后果。首先值得反思的是当前基层推进工作的方式。村级组织常常面临着各个方面严格的指标考核,考核很严、催办很急、标准很高,却没有给村级组织应有的反应时间和行动空间。村级组织在这个体制下出现了普遍的“行政化”“职业化”,失去了作为一级自治组织的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的缓冲作用、动员作用。村干部没有精力去走访群众,没有时间向群众宣传政策、统一思想,影响了群众对政策的理解和参与。由此,我们看到村级组织处于一个“上面压力大,下面使唤不动”“干部干、群众看”的尴尬局面。
在这个意义上,全面推进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对基层治理体系也是一次大考,除了加大基层治理体制改革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对基层公共事务的投入力度以外,更要注意坚持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村人居环境改善是为了群众,也要充分依靠群众、发动群众,而不能为了快速达到环境改善的目的,就让基层政府和村级组织通过花钱、雇人的方式解决当前问题。当然,在乡村建设其他各项行动中,我们也同样需要广泛动员群众参与,形成一个“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而不是让基层政府背上越来越多的包袱。
《光明日报》( 2021年12月08日 1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