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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扶贫推动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和谐发展

邹宇春    中国社会科学报    2018-04-08

  精准扶贫是我国正在开展的一项由政府主导推进的反贫困事业。与以往粗放式扶贫不同,精准扶贫明确提出了“扶贫对象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对扶贫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成效评估等做了严格明确的制度规定。理论上,这些规定能让扶贫对象在人力资本、家庭物质、社会福利等方面获得基础性改善,更对参与扶贫的基层干部的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产生积极影响,最终将极大提升基层农村的党群干群关系。那么,在精准扶贫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农村基层的党群干群关系是否受到影响,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成为评估精准扶贫实施成效能否持续推进的重要议题。

  精准扶贫对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提出新要求

  在过去,无论是村干部还是农村群众,不仅认同村支部和村委会(以下简称“村两委”)代理的政府职能,在某种程度上还把村两委视同最基层的政府组织。村两委常被误认为具有行政执法权。尤其在实行农业税期间,村两委以农业税为工作“抓手”,通过管控来推进村里各项公共事务的开展。虚拟化的行政执法权力被放大,导致村干部和村民们在工作互动中形成权力不对等、管理与被管理的干群关系。广大村民在村里公共事务的处理中缺乏主动参与和主张权利的意识,表现为顺从地接受或詹姆斯·斯科特所说的“日常抗争”。很多农村干部由此习得并形成了强制管理加严格控制的工作方式。这种工作方式,在特定时期完成了特定的工作任务,对农村社会建设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政府不断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治理理念,农村干部的工作方式也需相应转变。

  按照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和惯习理论,行动是由关于在社会世界中如何运作的“实践感”所控制的。通过个人社会化而逐渐内化的社会结构是一种场域,它将影响人的行动并使之形成一种行为倾向,短期内难以改变。也就是说,在历史环境中农村干部和群众形成了特有的行为方式,成为一种惯习,具有很强的延续性。这种惯习的改变,需要强有力的社会新元素不断解构并建构他们的生活世界(即场域),为其行动持续提供明确的强力指导。

  精准扶贫事业恰对新时代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提出了新要求,为村干部和村民们的行为转变提供了精准的、持续的推动力。由于精准扶贫严格执行脱贫攻坚一把手负责制,由省、市、县、乡、村五级书记一起抓,形成层层落实责任制的治理格局,由侧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向主要考核脱贫成效转变,围绕“六个精准”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很强“实践感”的规则和要求。其中,扶贫对象对脱贫成效的评估成为脱贫考核的重要指标,而能否赢得扶贫对象的满意评估取决于各干部是否真正为扶贫对象服务。这为农村干部转变工作方式提供了极强的内在动力和明确的行动指导,也激发了广大群众(尤其是贫困户)的权利意识,为其主张权利提供了平台。

  农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主体性意识逐渐凸显

  精准扶贫下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有新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村干部过度使用权力的现象逐渐减少。纵观农村公共事务的运行历史,农村干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常在工作中过度使用权力,导致农村群众对基层干部的信任度亟待提高。精准扶贫为村干部提出了明确的工作范围和方式,通过有效核实、回头看、因地制宜、一人一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为村干部的扶贫工作提供了具体的参照标准和自查机制,过度使用权力的现象有效减少,干群双方的沟通趋向畅通和平等化。

  二是农村群众主张权利的意识在逐渐增强。受历史因素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乡土社会中的干群关系嵌入在宗族结构、父系权威和公私权力不分之中,农村群众并不清楚自身拥有哪些权利,更缺乏主张自我权利的意识和能力。精准扶贫背景下,广大基层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干部帮扶、村务公示、村民大会等多种途径知晓了各项利民政策,更对精准扶贫传达出的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执政信念深以为然。精准扶贫为广大村民提供了一个平台,无论是贫困户还是非贫困户,都有了更强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主张能力。

  三是农村群众参与公共事务的主体性意识逐渐凸显。农村具有非常繁复的公共事务,村两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有限,处理起来难免出现纰漏,引致不必要的党群干群矛盾。精准扶贫增强了广大村民的权利意识和增权能力,更是提升了他们主动参与乡村建设的主体性意识,扶贫对象的核定、扶贫效果的评估等环节极大增加了村民们参与村民代表大会、村小组会议、党员代表大会的机会。集思广益推动村务处理程序和处理效果不断完善。这些变化为和谐稳定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基础。

  推进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难点和改进方向

  新时代下,精准扶贫对党群干群关系提出了明确有力的要求。客观而言,达到这些要求是一个逐步实现、稳步推进的过程。作为场域的一个面向,社会结构具有很强的粘连性,存在一些制约党群干群关系发展的难点,有些是过去遗留的难点,有些是新时代的新问题。目前来说,推动农村党群干群关系的和谐发展,需要重点解决以下三方面问题。

  第一,简化扶贫程序,狠抓扶贫实效。扶贫事业能否获得农村群众的满意评估,取决于各项利民措施能否落到实处。目前,各项扶贫政策在向基层传递的过程中都会出现层层加码的现象,导致扶贫干部需要参加各种相关会议、学习各类相关文件,同时还需要填写各类统计表格、线上系统,这不仅考验扶贫干部的理解力和学习力,更耗费了扶贫干部大量的时间和注意力,偏离了提高扶贫实效的工作重点。为此,建议研发扶贫开发与评估大系统,以狠抓扶贫实效为目标,重新分析、清查并简化各级扶贫程序,减少重复无效的会议、文件和表格,督促村干部把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提高农村群众的获得感。

  第二,培育干部创新能力,建立容错和奖励机制。在扶贫创新上,一些干部由于能力不足而盲目创新或创新无效,引致部分农民群众对扶贫事业和扶贫干部有所疑议。同时,由于精准扶贫对扶贫成效的有效性设立了多方在场证明的现场审核制度,部分村干部担心工作出错而出现积极忙碌却成效不明显、不敢创新的“懒政”行为。建议在强调成果有效性审核的同时,建立干部创新能力的培育和辅导制度,对某种程度范围内的工作失误提供容错机制,并建立针对扶贫干部和扶贫对象的奖励制度。

  第三,关注政策的平衡性,不夸大但要防止“等靠要”思想的蔓延,兼顾权利和义务。随着脱贫攻坚任务加速,扶贫对象得到的各种权利也更为丰富,但由此引发的两类情况需要警惕。一是因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而严重超生或罚款所致贫的家庭户在扶贫中也获得了扶贫资助,导致支持生育政策的非贫困户对扶贫干部甚至扶贫政策有不满情绪。因此,建议关注并合理研判计生政策的延续性与扶贫政策的平衡性。二是扶贫政策主要强调脱贫权利但甚少提及相应义务,导致“等靠要”思想出现,部分贫困户对扶贫干部的工作付出和自身得到的各项权利视为理所当然,缺乏自我脱贫和回馈社会的意识。尽管这部分人群占比并不大,但造成一定负面示范效应。为此,建议扶贫政策兼顾权利和义务,既要积极推动贫困户实现脱贫的各项权利,也需约定力所能及的社会服务义务,形成更为理性和谐的农村党群干群关系,助力新时代下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计划。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子课题“江西省贫困农村扶贫研究”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